空调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09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38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5023.9
申请日:2015-10-1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应欣
合议组组长:唐甜甜
参审员:候金伟
国际分类号:F24F1/32,F24F13/30,F25B41/04,F25B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5023.9,名称为“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357243Y,授权公告日:2000年1月5日)、对比文件2(CN203203305U,授权公告日:2013年9月18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4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12和2018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室内换热器(10)、室外换热器(20)、压缩机(30)及换向阀(40),所述室内换热器(10)、所述换向阀(40)、所述压缩机(30)及所述室外换热器(20)顺次连接形成循环,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换热器(10)包括并联设置的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第二室内换热器(12);
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
第一冷媒通道(50),连接在所述换向阀(4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上;
第二冷媒通道(60),连接在所述换向阀(4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并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并联,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设置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上;
通断装置(70),所述通断装置(70)使所述换向阀(40)及所述室外换热器(20)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或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连通;
所述通断装置(70)包括第一通断装置(71)和第二通断装置(72),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上,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设置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上,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和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均为单向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所述换向阀(40)之间,或者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和所述换向阀(40)之间,或者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和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的第一端汇合后通过第一总管(100)与所述换向阀(40)连接,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的第二端汇合后通过第二总管(11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和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均为三通阀,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与所述第一总管(100)的汇合处,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与所述第二总管(110)的汇合处。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总管(110)上设置有膨胀阀(120)。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室内机(80)和室外机(90),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室内机(80)内或所述室外机(90)内,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室内机(80)内或所述室外机(90)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的上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处于制热状态时,使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处于工作状态或者第一室内换热器(11)与第二室内换热器(12)同时处于工作状态,所述空调系统处于制冷状态时,使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处于工作状态或者第一室内换热器(11)与第二室内换热器(12)同时处于工作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共2页8项)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膨胀阀,对比文件1公开的预冷毛细管的设置方式及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均不相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室内换热器(10)、室外换热器(20)、压缩机(30)及换向阀(40),所述室内换热器(10)、所述换向阀(40)、所述压缩机(30)及所述室外换热器(20)顺次连接形成循环,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换热器(10)包括并联设置的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第二室内换热器(12);
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
第一冷媒通道(50),连接在所述换向阀(4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上;
第二冷媒通道(60),连接在所述换向阀(4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并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并联,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设置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上;
通断装置(70),所述通断装置(70)使所述换向阀(40)及所述室外换热器(20)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或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连通;
所述通断装置(70)包括第一通断装置(71)和第二通断装置(72),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上,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设置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上;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的第一端汇合后通过第一总管(100)与所述换向阀(40)连接,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的第二端汇合后通过第二总管(11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连接;所述第二总管(110)上设置有膨胀阀(1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和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均为单向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所述换向阀(40)之间,或者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和所述换向阀(40)之间,或者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和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和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均为三通阀,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与所述第一总管(100)的汇合处,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与所述第二总管(110)的汇合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室内机(80)和室外机(90),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室内机(80)内或所述室外机(90)内,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室内机(80)内或所述室外机(90)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的上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处于制热状态时,使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处于工作状态或者第一室内换热器(11)与第二室内换热器(12)同时处于工作状态,所述空调系统处于制冷状态时,使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处于工作状态或者第一室内换热器(11)与第二室内换热器(12)同时处于工作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共2页6项)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室内换热器(10)、室外换热器(20)、压缩机(30)及换向阀(40),所述室内换热器(10)、所述换向阀(40)、所述压缩机(30)及所述室外换热器(20)顺次连接形成循环,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换热器(10)包括并联设置的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第二室内换热器(12);
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
第一冷媒通道(50),连接在所述换向阀(4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上;
第二冷媒通道(60),连接在所述换向阀(4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并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并联,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设置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上;
通断装置(70),所述通断装置(70)使所述换向阀(40)及所述室外换热器(20)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或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连通;
所述通断装置(70)包括第一通断装置(71)和第二通断装置(72),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设置在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上,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设置在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上;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的第一端汇合后通过第一总管(100)与所述换向阀(40)连接,所述第一冷媒通道(50)和所述第二冷媒通道(60)的第二端汇合后通过第二总管(110)与所述室外换热器(20)连接;所述第二总管(110)上设置有膨胀阀(120);
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和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均为单向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所述换向阀(40)之间,或者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和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和所述换向阀(40)之间,或者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和所述室外换热器(20)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室内机(80)和室外机(90),所述第一通断装置(71)位于所述室内机(80)内或所述室外机(90)内,所述第二通断装置(72)位于所述室内机(80)内或所述室外机(90)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位于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的上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处于制热状态时,使所述第二室内换热器(12)处于工作状态或者第一室内换热器(11)与第二室内换热器(12)同时处于工作状态,所述空调系统处于制冷状态时,使所述第一室内换热器(11)处于工作状态或者第一室内换热器(11)与第二室内换热器(12)同时处于工作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49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图1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拖多空调器的制冷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7页,附图2-3):所述空调系统包括室内换热器17、18(二者整体上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室内换热器),室外机换热器4、压缩机1和四通阀3(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换向阀),室内换热器17、18与四通阀3、压缩机1及室外换热器4依次连接形成循环;室内换热器18(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室内换热器)、室内换热器17(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二室内换热气)并联设置,结合附图2可以确定,所述系统具有连接在四通阀3与室外机换热器4之间且设置有室内换热器18、电子膨胀阀23的第一冷媒通道、以及连接在四通阀3与室外机换热器4之间且与第一冷媒通道并联的第二冷媒通道。只要根据所需制冷量,调节电子膨胀阀的基准开度和相应修正幅度,选增该阀的个数,增设相应的制冷出口测温点Ti即可实现整个系统处于最佳匹配状态(结合附图2可以看出,连接室内换热器17、18与电子膨胀阀24、23 各管路上还设置有连接阀,这些连接阀与电子膨胀阀23、24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通断装置,通过调节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3、24的开闭,可以使换向阀及室外机换热器4选择性地与第一冷媒通道或第二冷媒通道连通);第一冷媒通道上设置有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通断装置),在第二冷媒通道上设置有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通断装置)。此外,由附图2可以看出,室内换热器17、18两端具有汇合点,其中一个汇合点通过管路与四通阀3连接(所述的管路即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总管),另一个汇合点通过管路与室外机换热器连接(所述的管路即相当于本申请第二总管),在第二总管上设置有预冷毛细管15、16。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 设置在第二总管上的为膨胀阀,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预冷毛细管;2.本申请具体限定了第一通断装置和第二通断装置为单向阀。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毛细管和膨胀阀均是常规的对制冷剂进行节流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126段,附图1-6):热源机A包括压缩机101、通过四通阀102与压缩机相连通的室外热交换器103(相当于本申请的室外换热器),此热源机A具有向制冷室内机B、制热室内机C分别各自承担制冷负荷、制热负荷的功能(参见说明书0036-0041段),还包括中继机D,具有通过择一地对第一分配部109的阀机构109a或阀机构109b的任一个进行开闭,决定制冷剂流通制冷室内机B或制热室内机C,第二分配部110具有由止回阀110a及止回阀110b向任一方容许空调用制冷剂的流动的功能(第一分配部109和第二分配部110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通断装置,其可以起到使制冷剂单向流通的作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使用第一分配部109和第二分配部110使得制冷室内机B承担制冷负荷,室内机C承担制热负荷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使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器可以分别承担制冷、制热负荷,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分配部110包括止回阀110a、110b,单向阀是止回阀的一种,选择单向阀为止回阀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附图2-3):第一冷媒通道上设置有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通断装置),在第二冷媒通道上设置有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通断装置);制冷时,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3位于室内换热器18和四通阀3之间,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4位于室内换热器17和四通阀3之间,制热时,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3位于室内换热器18和室外机换热器4之间,连接阀、电子膨胀阀24位于室内换热器17和室外机换热器4之间。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 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附图2-3):所述空调系统包括室外机换热器、室内换热器,其具有室内机、室外机也是必然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第一通断装置和第二通断装置的情况下,其具体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安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备分开设置的、不同的室内换热器的情况下,室内换热器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换热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附图2、3):室内换热器通过阀门可以控制制冷剂的流通状态,实现单独制冷制热或共同制冷制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室内换热器17与换向阀、室外换热器的连接方式与本申请中第二室内换热器12与换向阀、室外换热器的连接相反,即冷媒的流通路径完全不相同,且对比文件1中通过连接阀和膨胀阀共同作用才能实现换向阀及室外换热器选择地与第一冷媒通道和第二冷媒通道连接。对比文件2通过第一分配部109和第二分配部110内阀门的设置实现冷媒流通路线的切换,从而调节制冷剂进入制冷室内机B和制热室内机C的先后顺序,即对比文件2对冷媒流动的控制原理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且通断装置为单向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冷媒的流动方向进行具体的限定、也没有对膨胀阀进行具体限定,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设置在第二总管上的为膨胀阀,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预冷毛细管;2.本申请具体限定了第一通断装置和第二通断装置为单向阀。
其次,对于对比文件2的控制原理,虽然对比文件2第一分配部和第二分配部是调节进入不同室内机的顺序的,但其实质上也起到了对制冷剂流向进行单向控制的作用。进一步,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分配部110包括止回阀110a、110b,而单向阀又是本领域常见的止回阀的一种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单向阀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具有不同室内换热器的空调系统中,从而实现制冷、制热时采用不同的室内换热器以提高换热效率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