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08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80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07335.3
申请日:2012-12-03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浩
合议组组长:刘红梅
参审员:常莎莎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07335.3,名称为“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号CN10234054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1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将共享的网页内容发送到分享平台;②共享内容以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共享平台;③共享信息还可以为网页内容区域,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规则的或不规则的。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大范围的网页分享。区别技术特征①和区别技术特征②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号CN101216857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公开了一种网页区块剪取、合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说明书第3页第3段)将用户截取的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以HTML代码存储并呈现在浏览器中。且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将截取工具设置在分享平台上或浏览器上,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规则的或不规则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系统,其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是一一对应的,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的理由,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内容呈现;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
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规则的或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或,所述浏览器将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HTML格式发布至分享平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分享平台根据目标用户的操作指令,向目标用户展示相应的网页内容。
3.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浏览器和分享平台,其中:
所述浏览器,用于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用于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内容呈现;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规则的或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或,所述浏览器将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HTML格式发布至分享平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享平台还用于根据目标用户的操作指令,向目标用户展示相应的网页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技术特征“使得针对所呈现的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操作等同于针对网页的操作”。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对分享内容的呈现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中以网页内容呈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针对所呈现的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操作等同于针对网页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呈现在用户面前的为后缀为url的文件,或者为html等设备可以在脱机状态时打开的网页文件;本申请中网页内容的分享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首先本申请通过分享平台作为中介,实现不同用户之间的内容分享,对比文件1是通过点对点的通信方式实现内容传输;其次本申请对内容进行解析还原出具体网页内容,对比文件1在传输结束后未对网页文件进行解析还原;最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传输网页文件的目的是使得设备处于脱机状态时,可通过网页文件进行浏览;本申请中浏览器对待分享内容的获取方式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中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通过截取工具选取,对比文件1是从网络下载网页对应的网页数据,然后提取网页共享信息。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信息呈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所述分享平台面向的目标用户能够从所述分享平台看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所述目标用户针对看到所述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点击或者查看内容操作;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
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
“3.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浏览器和分享平台,其中:
所述浏览器,用于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 入的方式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用于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信息呈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所述分享平台面向的目标用户能够从所述分享平台看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所述目标用户针对看到所述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点击或者查看内容操作;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共享信息为网页内容区域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到网页内容区域也可以使得针对所呈现的所述网页内容区域的操作等同于针对网页的操作;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终端的浏览器将要共享的网页内容进行解析,并以预定的格式发送给要共享的设备,共享设备接收到数据后进行逆向解析,以网页内容呈现信息;而在互联网社交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分享平台是实现大范围信息共享的社交平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实现网页内容的大范围分享,将共享的网页内容发送到分享平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了“第二浏览器模块将htm网页文件、html网页文件、xhtml网页文件、asp网页文件、aspx网页文件、php网页文件或jspd网页文件中的一者进行解析,并发送至第二无线通讯设备的显示屏以显示网页”,即对比文件1中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对内容进行解析还原出具体网页内容;最后对比文件1中传输网页文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息共享,且在共享信息的接收端可以网页内容的形式进行浏览,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目的相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通过截取工具选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共享信息以网页内容的形式呈现,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用于通过截取工具选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用户截取的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以HTML代码存储并呈现在浏览器中。对比文件3中将截取的网页内容以HTML代码而非图片的形式存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共享信息以网页内容的形式呈现,将对比文件3中对用户截取的网页内容的数据处理方式即以HTML代码而非图片存储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实现共享信息为截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时,以HTML代码的形式进行传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关于共享的内容的呈现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对分享内容的呈现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备处于脱机状态时,可通过网页文件进行浏览,正是证明了共享的内容的呈现方式是具体的网页的共享内容。关于共享的方式,虽然复审请求人在陈述意见中提到了通过分享平台作为中介,实现不同用户之间的内容分享,但是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内容上看,共享平台实现的功能是对网页内容进行逆向解析和呈现,其功能与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无线通讯设备没有明显区别。而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其分享过程为第一用户终端到服务器,服务器到第二终端用户的通信过程”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关于分享内容的区域获取方式,其构成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用户截取的部分网页内容以HTML代码存储并传输的过程,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共享内容的区域获取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1和3中“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修改为“浏览器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将原权利要求1和3中“所述分享平台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内容呈现”修改为“所述分享平台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内容呈现在目标用户对应的终端”。复审请求人认为:分享平台为通过服务器实现的进行信息分享的网站,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到,本申请内容分享的过程为: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至分享平台,分享平台至目标用户对应的终端。而对比文件1中两个终端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与本申请中两个终端设备之间通过服务器实现内容分享的方式不同。本申请中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提高了用户体验。由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网页的快速分享,对比文件3的处理过程相对复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内容呈现在目标用户对应的终端,使得针对所呈现的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操作等同于针对网页的操作;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
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或,所述浏览器将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HTML格式发布至分享平台。 ”
“3.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浏览器和分享平台,其中:
所述浏览器,用于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用于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 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内容呈现在目标用户对应的终端,使得针对所呈现的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操作等同于针对网页的操作;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或,所述浏览器将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HTML格式发布至分享平台。”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超出了原始申请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外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3中的“目标用户对应的终端”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在陈述意见中提到了通过分享平台作为中介,实现不同用户之间的内容分享,但是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上来看,共享平台实现的功能是对网页内容进行逆向解析和呈现,其功能与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无线通讯设备没有明显区别。本申请没有公开两个终端设备之间通过服务器实现内容分享的方式。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其分享过程为第一用户终端到服务器,服务器到第二终端用户的通信过程”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关于对比文件3的结合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用户截取的部分网页内容以HTML代码存储并传输的过程,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共享内容的区域获取方式。至于采用记录鼠标事件等实现方式,其并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障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并将原权利要求1和3中的“并以网页内容呈现在目标用户对应的终端,使得针对所呈现的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操作等同于针对网页的操作”修改为“并以网页信息呈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所述分享平台面向的目标用户能够从所述分享平台看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所述目标用户针对看到所述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点击或者查看内容操作”。
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通信方式,本申请用户间网页内容的分享是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方式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近场通信NFC的方式,与本申请通过互联网实现网页内客的分享方式完全不同。关于共享的内容,本申请中浏览器通过解析渲染的技术对网页内容进行处理,以得到预定格式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是以预定格式设置网页共享信息,使得另一无线通讯设备通过判断该网页共享信息是否为预定格式来确认所接收到的网页共享信息的合法性。关于截取工具,本申请的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进而丰富了截图的方式,使得用户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进行图像截取,更能够适应一些不规则截图的特殊场景,大大提高了用户体验。而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关启示,且过程复杂,效率更低。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浏览器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信息呈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所述分享平台面向的目标用户能够从所述分享平台看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所述目标用户针对看到所述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点击或者查看内容操作;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
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分享平台根据目标用户的操作指令,向目标用户展示相应的网页内容。
3. 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浏览器和分享平台,其中:
所述浏览器,用于从信息发起的用户终端获取整个网页内容或一部分网页内容区域,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 入的方式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其中,所述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所述分享平台,用于对所述预定格式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逆向解析,并以网页信息呈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所述分享平台面向的目标用户能够从所述分享平台看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所述目标用户针对看到所述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点击或者查看内容操作;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的方式包括: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所述浏览器;所述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
其中,所述浏览器获取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预定格式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至分享平台,包括: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享平台还用于根据目标用户的操作指令,向目标用户展示相应的网页内容。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存在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4054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1216857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讯设备的网页共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0044-0060段):该方法中包括网络模块,从网络下载待浏览的网页所对应的网页数据;用户接口模块,获取用户所输入的共享请求;浏览器模块,响应共享请求从网页数据中提取网页共享信息;近场通信模块,以近场通信传输方式将网页共享信息发送至另一无线通讯设备;其具体网页共享方法包括网络模块从网络下载待浏览的网页所对应的网页数据;用户接口模块获取用户所输入的共享请求;浏览器模块响应共享请求从网页数据中提取网页共享信息;近场通信模块以近场通信传输方式将网页共享信息发送至另一无线通讯设备;另一无线通讯设备根据网页共享信息在第二显示屏显示网页;其中可直接提取网页文件作为网页共享信息,具体而言,所提取的网页共享信息包括htm网页文件、html网页文件、xhtml网页文件、asp网页文件、aspx网页文件、 php网页文件或jspd网页文件中的一者。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网页共享信息为htm网页文件、html网页文件、xhtml网页文件、asp网页文件、aspx网页文件、php网页文件或jspd网页文件中的一者,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网页信息呈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使得所述分享平台面向的目标用户能够从所述分享平台看到所述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所述目标用户针对看到所述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点击或者查看内容操作。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①通过截取工具选取预定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传递给浏览器;截取工具设置在所述分享平台上或所述浏览器上,所述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所述浏览器对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进行解析,将解析出来的DOM树发布至所述分享平台;或所述浏览器将获取的网页内容或网页内容区域以HTML格式发布至分享平台;
②浏览器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网页内容,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需要共享的网页进行局部选择,从而提高分享效率。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网页进行区块剪取、合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至17行):用户通过鼠标拖拉选取各个子页面的区块信息,鼠标拖过区域,用区块信息HTML元素覆盖;客户端程序记录区块元素的尺寸、该区块在页面中的位置和区块元素所在的网址及该网址对应的网页的页面尺寸信息组成一个有序的字符串数据,将该数据发送至服务器存入数据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用户截取的部分网页内容以HTML代码存储并传输的过程,且可以提高分享的效率,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①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将解析出来网页内容形成DOM树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至于将截取工具设置在分享平台上或浏览器上,截取工具选取的区域为不规则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区别技术特征②浏览器采用解析渲染网页技术,以及通过信息插入的方式发布网页内容,网页内容包括:网页文字、图片及多媒体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分享平台根据目标用户的操作指令,向目标用户展示相应的网页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另一无线通讯设备根据网页共享信息在第二显示屏显示网页。至于根据目标用户的操作指令来开始相应的动作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要求保护一种分享网页内容的系统,其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分享网页内容的方法是相对应的,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的理由,权利要求3-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关于通信方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网页内容的具体的传输方式,近场通信NFC是一种近距离的通信机制,其同样可以采用浏览器实现网页的共享,NFC技术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方式属于不同层级的技术概念。关于共享的内容,对比文件1通过判断该网页共享信息是否为预定格式来确认所接收到的网页共享信息的合法性只是一个优选实施方式,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对共享信息进行了预处理,至于其具体的处理过程,采用解析渲染技术对网页内容进行处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截取工具,对比文件3公开了共享内容的多区域获取方式。至于选取区域过程复杂度以及效率问题,其并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障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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