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运输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化气运输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74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2726
优先权日:2007-11-16
申请(专利)号:201510201101.X
申请日:2008-11-13
复审请求人:三菱造船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秀芳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方志远
国际分类号:B63B2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1101.X,名称为“液化气运输船”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后变更为三菱造船株式会社,母案申请号为200880115807.2,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16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幅(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910079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07日;
对比文件2:JP2005521589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化气运输船,其具备:
多个球形罐,其在内部储藏液化了的气体,并且所述多个球形罐沿船首尾方向配置,且经由裙部固定于船身;
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这些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
压载箱,其配置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
所述液化气运输船的特征在于,
所述压载箱中的除最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分别具备下部和上部,所述下部沿着所述船身的船侧外板及船底外板沿船首尾方向配置,所述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且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
所述压载箱的面向所述球形罐一侧的面具有以沿着所述球形罐的方式倾斜的倾斜面和从该倾斜面的上端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水平面,
所述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所述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
所述压载箱的下部和上部一体形成,
所述罐罩相对于所述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
所述球形罐分别经由圆筒形的所述裙部由所述船身支承,其中所述裙部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球形罐的赤道部,所述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所述基础台板设置在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
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配置的所述压载箱的上部被配置成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并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并且,所述裙部配置在所述球形罐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之间,
所述裙部的内周面及形成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
2. 一种液化气运输船,其具备:
多个球形罐,该球形罐在内部储藏液化了的气体,并且沿船首尾方向配置,且经由裙部固定于船身;
压载箱,其配置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
所述液化气运输船的特征在于,
所述压载箱中的除最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分别具备下部和上部,所述下部沿着所述船身的船侧外板及船底外板沿船首尾方向配置,所述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且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
所述压载箱的面向所述球形罐一侧的面具有以沿着所述球形罐的方式倾斜的倾斜面和从该倾斜面的上端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水平面,
所述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所述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
所述压载箱的下部和上部一体形成,
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配置的所述压载箱的上部被配置成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并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并且,所述裙部配置在所述球形罐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之间,
所述裙部的内周面及形成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
所述球形罐分别经由圆筒形的所述裙部由所述船身支承,其中所述裙部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球形罐的赤道部,所述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所述基础台板设置在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特征在于:(1)具有特定形式的下部和上部的压载箱限定为除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2)压载箱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3)裙部为圆筒形,其内周面俯视下呈圆形状;(4)形成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5)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所述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所述基础台板设置在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上表面。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与权利要求2相比,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罩罐的相关技术特征,即“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所述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所述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通过连接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且上述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除了上述区别特征(1)-(5),还存在如下区别特征(6):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这些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所述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然而上述区别特征(6)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基于上述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设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的所述基础台板与所述船侧外板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本申请具有在压载箱上部设置阶梯状的独特结构,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设置双底,若将压载箱以具有圆筒状壁部的方式形成为阶梯状,存在以下技术障碍:一是会形成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4-5段中记载的非双底结构,二是存在无法满足“内底到中轴线的距离占从外底到主甲板的距离的25%”这一要求的可能性;其次,设置阶梯式上部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再者,将裙部固定于该阶梯壁部的上表面,进而具有“将压载箱作为支承球形罐的裙部的一部分使用”的技术思想是本申请初次想到结构。(2)对比文件1中基础台板(内底)与船侧外板之间配置有侧部压载箱,因此,基础台板没有与船侧外板连接,若将对比文件1记载的压载箱以具有圆筒状壁部的方式形成为阶梯形状,侧部箱与阶梯形状相互干涉,因此内底无法与船侧外板连接。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化气运输船,其具备:
多个球形罐,其在内部储藏液化了的气体,并且所述多个球形罐沿船首尾方向配置,且经由裙部固定于船身;
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这些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
压载箱,其配置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
所述液化气运输船的特征在于,
所述压载箱中的除最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分别具备下部和上部,所述下部沿着所述船身的船侧外板及船底外板沿船首尾方向配置,所述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且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
所述压载箱的面向所述球形罐一侧的面具有以沿着所述球形罐的方式倾斜的倾斜面和从该倾斜面的上端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水平面,
所述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所述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
所述压载箱的下部和上部一体形成,
所述罐罩相对于所述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
所述球形罐分别经由圆筒形的所述裙部由所述船身支承,其中所述裙部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球形罐的赤道部,所述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所述基础台板设置在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
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配置的所述压载箱的上部被配置成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并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并且,所述裙部配置在所述球形罐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之间,
所述裙部的内周面及形成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
设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的所述基础台板与所述船侧外板连接。
2. 一种液化气运输船,其具备:
多个球形罐,该球形罐在内部储藏液化了的气体,并且沿船首尾方向配置,且经由裙部固定于船身;
压载箱,其配置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
所述液化气运输船的特征在于,
所述压载箱中的除最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分别具备下部和上部,所述下部沿着所述船身的船侧外板及船底外板沿船首尾方向配置,所述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且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
所述压载箱的面向所述球形罐一侧的面具有以沿着所述球形罐的方式倾斜的倾斜面和从该倾斜面的上端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水平面,
所述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所述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
所述压载箱的下部和上部一体形成,
在所述船身的船底部配置的所述压载箱的上部被配置成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并包围所述球形罐的底部上方,并且,所述裙部配置在所述球形罐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之间,
所述裙部的内周面及形成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
设于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的所述基础台板与所述船侧外板连接,
所述球形罐分别经由圆筒形的所述裙部由所述船身支承,其中所述裙部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球形罐的赤道部,所述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所述基础台板设置在所述压载箱的上部的所述壁部的上表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将压载箱作为支承球形罐的裙部的一部分使用”这一技术思想,在对比文件1中已有体现,由于对裙部材料的强度要求较高,裙部材料的用量将影响建造成本。而降低液化气运输船的建造成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减少减小裙部的高度。而本申请中设计阶梯状结构,这只是为了减小裙部高度而做出的一种常规设计,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液化气运输船为双底结构,且具有舷侧压载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取消舷侧压载舱或对舷侧压载舱的大小进行调整,在内底和裙部之间增加阶梯状结构,并将基础台板与船侧外板连接形成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图1的形式,其并不会破坏双底结构,也不会对侧箱部形成明显的干涉。(3)即使认为取消舷侧压载舱或改变舷侧压载舱大小的设置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自行调整的,但实际上,仍可以通过对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现有技术中的液化气运输船的结构(参考对比文件1附图3)进行改进而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液化气运输船结构,具体为:首先基于第(2)点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内底和裙部之间设置阶梯状结构以减少裙部材料的用量。在此基础上,将基础台板与船侧外板连接仅仅是将侧深罐13a和13b整体分为底部压载舱和舷侧压载舱而已,并不会对压载和船舶的稳性等方面造成影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特征在于:(1)具有特定形式的下部和上部的压载箱限定为除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2)裙部为圆筒形,其内周面俯视下呈圆形状;(3)压载箱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形成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4)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基础台板设置在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上表面,基础台板与船侧外板连接。上述区别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次,与权利要求2相比,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罐罩的相关技术特征,即“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所述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所述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通过连接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相应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除了上述区别特征(1)(4),还增加了一个区别特征(5):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这些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船身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5),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所述压载箱的面向所述球形罐一侧的面具有以沿着所述球形罐的方式倾斜的倾斜面和从该倾斜面的上端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水平面, 所述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所述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主要发明目的为:形成双底结构,用以增强LNG运输船的整体强度,而将内底边板以具有圆筒状壁部的方式形成为阶梯式无法增加船舶的强度,在该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内底设置为如上形式;(2)尽管对比文件1记载了内底应靠近中轴线定位的技术构思,但其需要满足双底的定义和设定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阶梯状的情况下,能够调整的内底的高度的范围较小,对节约裙部材料这一点来说,效果微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为了这一目的而采用在内侧底形成阶梯状那样复杂的形状结构的设计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液化气运输船。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然气运输船,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1段、图1-2):其具备多个球形载货罐6,该球形罐6在内部储藏液化气,并沿船首尾方向配置,且经由裙部7固定于船身。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整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压载箱)配置在所述的船身底部,可用于装压舱水。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通过隔板14, 15隔开形成,所述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具备下部和上部,所述下部沿着船身的船侧外板及船底外板沿船首尾方向配置,所述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靠近内底3的上部被配置成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上部形成用于放置球形罐的空洞5,其沿着球形罐的周向,故应当认为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靠近内底3的上部被配置成沿着所述球形罐的周向),其包围所述球形罐底部上方(图1-2可以看出),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整体的面向球形罐6一侧的面具有以沿着球形罐6的方式倾斜的倾斜面5a和从该倾斜面5a的上端沿水平方向延伸的水平面5b。其裙部7配置在球形罐与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右舷空间18的上部之间,所述裙部7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球形罐的赤道部(图2可以看出),所述球形罐6分别经由裙部7由船身支撑。尽管对比文件1中通过中间隔板14, 15将压载箱分隔成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但其上部和下部在船身长度方向仍然是连通成一体的,也是一体形成的。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具有特定形式的下部和上部的压载箱限定为除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2)裙部为圆筒形,其内周面俯视下呈圆形状;(3)压载箱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形成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4)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基础台板设置在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上表面,基础台板与船侧外板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船首位置一般作为通道或甲板平台,且宽度渐窄,不会用于放置储液罐,因此本领域通常在除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上方设置球形罐,从而使得压载箱具有特定形式的下部和上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用于支撑球形罐的裙部设置为圆筒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内周面俯视下通常呈圆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左舷空间16、右舷空间18的上部由侧面的舱壁14, 15斜向上延伸,中间空间从水平元件5b处在船体长度方向向上延伸,其均相当于在压载箱下部基础上的全面加高。且比文件1中的裙部7设置于由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共同构成的压载箱上,即将压载箱作为支撑球形罐的裙部的一部分使用,为了节省裙部材料的使用而减小裙部的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压载箱的高度,对于加高的部分是在原有压载箱基础上全面加高还是部分阶梯式的加高,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当选择将裙部的内周面设置为在俯视下呈圆形状,为了更好地支撑裙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内周面设置成与裙部在俯视下相同的形状,即,将压载箱的上述设置为从水平方向向上方延伸的具有圆筒状壁部的阶梯形式,并使得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
对于区别特征(4):在压载箱上表面和裙部底端之间设置基础台板是常规设计,在设置阶梯式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基础台板设置在压载箱的上表面的壁部,增加受力面积,可以减小裙部底端在压载箱上表面的损害,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设计。且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压载舱的上表面板与船侧外板连接(图2可以看出),当压载箱的上部选择设计为阶梯式时,该阶梯状结构的上表面作为内底板的一部分,其与船侧外板连接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相应的,设置在压载舱的上表面上的基础板与外板连接,是选择将压载箱的上部设置为阶梯结构时的一种适应性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与权利要求2相比,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罩罐的相关技术特征,即“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所述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所述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通过连接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化气运输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面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所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具有特定形式的下部和上部的压载箱限定为除靠近船首位置配置的压载箱以外的压载箱;(2)裙部为圆筒形,其内周面俯视下呈圆形状;(3)压载箱上部被配置成从该下部的上表面朝向上方延伸;压载箱的上部具有从水平面向上方延伸的呈圆筒状的壁部;形成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内周面在俯视下呈圆形状;(4)裙部的下端部固定于基础台板上,并且,基础台板设置在压载箱的上部的壁部的上表面,基础台板与船侧外板连接。(5)一个连续的罐罩,其覆盖这些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船身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4)的评述,与对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4)的评述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经查,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液化气运输船,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4段、图2a-4b):包括多个球形罐4,其在内部储藏了液化气,所述多个球形罐沿船首尾方向配置,连续的罐罩6覆盖所述球形罐的上半部,且沿船首尾方向及船宽方向延伸,所述罐罩相对于船身刚性结合,且与所述船身3通过连接成为一体而确保纵向强度。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在对比文件2与在本申请中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是在保证船体纵向强度的要求下,能够降低船身的宽度,从而减低船身的阻力及船身重量,从而提高航行能力,并且降低船身的材料用量,降低成本。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对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以设置双层底为发明目的,并不与“将其压载箱变形为具有圆筒状的壁部的阶梯状”的技术手段存在技术冲突,理由如下: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双层底的内底边板具有下倾式、上倾式、水平式和曲折式,其中,曲折式的强度较高。而根据常识,阶梯状就属于曲折式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有动机为了提高双层底的强度将内底边板设置为阶梯状,具体的,将与船侧外板连接的内底边板设置为阶梯式,同时,使得内底边板竖直方向的那部分结构形成筒状壁部。此种情况下,阶梯状的内底边板至少具有在水平方向纵向贯通连接的平板结构,因此,能增加船舶的纵向强度。(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裙部7设置于由左舷空间16、中间空间17和右舷空间18共同构成的压载箱上,即将压载箱作为支撑球形罐的裙部的一部分使用,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指出(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为使支撑裙部的下部偏差最小化,内底应靠近中轴线定位,而裙部的上端通常需要设置在球罐的赤道部,即上端位置固定,那么,为了节省裙部材料的使用,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容易想到提高压载箱的高度。因此,在实现内底到中轴线的距离占从外底到主甲板的距离的15%-30%以实现双层底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内底设置为具有圆筒形壁部的阶梯状(阶梯状的选择是根据曲折式内底能够获得较高纵向强度的目的设置的),且在形状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使得高度尽可能靠近中轴线,以降低裙部的长度,使支撑裙部的下部偏差最小化,这种改变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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