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气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气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5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7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58504.4
申请日:2016-07-16
复审请求人: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尹岑
合议组组长:马薇
参审员:孔祥云
国际分类号:A61H9/00,A61H39/04,A61H39/06,A61N5/06,A61N2/08,A61H23/00,A61F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58504.4,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气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5829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2270150U,公告日为2012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包括本体,所述本体为硅胶材质,本体的前侧为允许人体颈部通过的开口,与开口相对的本体后部设有用于安装功能组件的功能舱,功能舱包括与人体后颈部接触的功能舱前侧壁以及与功能舱前侧壁相对的功能舱后侧壁,所述功能舱后侧壁设有与功能舱连通的功能舱开口,本体左右两侧对称的设置互相连通的左气舱和右气舱,所述左气舱、右气舱通过设置在所述功能舱内的气管接头连通并通过所述气管接头与安装在所述功能舱内的充气装置连接进行充放气,所述充气装置为按压式充气装置、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气嘴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功能舱内安装有对人体进行保健和理疗作用的功能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组件包括固定板、安装在固定板的对人体穴位接触进行作用的至少一个作用体、对作用体进行供电的电池、对作用体进行控制的控制电路板以及控制面板,其中作用体的前端穿过功能舱前侧壁上设置的通孔与人体后颈部穴位接触,所述控制面板设置在功能舱开口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功能舱前侧壁外侧设有热敷区,与热敷区相对的功能舱前侧壁的内侧设置有发热元件,还包括用于检测热敷区温度的热敏电阻,所述发热元件、热敏电阻均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为环状,本体前侧邻接开口处的两端各设置有一端盖。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式充气装置位于功能舱内并安装在固定板上,所述电动式充气装置包括微型充气泵,微型充 气泵与左气舱和右气舱连通,还包括一侦测左、右气舱气压的气压传感器,所述微型充气泵、气压传感器均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5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体的数量有三个,三个作用体分别与人体后颈部的左天池穴、右天池穴、柱穴对应。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5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体能够对人体穴位产生脉冲作用、振动作用、红外线作用、热敷作用和磁石作用中的至少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5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体包括作用体外套,作用体外套设置有磁石、红外线发生器、振动马达中的至少一种,作用体外套为硅胶、橡胶、PVC材质中的至少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作用体外套为导电硅胶套,导电硅胶套设有接触人体穴位进行作用的作用面,导电硅胶作用面内侧固定安装有磁石,导电硅胶套固定连接一振动马达,所述振动马达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所述导电硅胶套电连接至控制电路板以接受脉冲电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多功能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石可以替换成红外线发生器,所述导电硅胶套作用面设有红外线的出射窗口,红外线发生器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气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体为硅胶材质且充气装置还可选为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或者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和按压式充气装置;2)与开口相对的本体后部设有用于安装功能组件的功能舱,功能舱包括与人体后颈部接触的功能舱前侧壁以及与功能舱前侧壁相对的功能舱后侧壁,功能舱后侧壁设有与功能舱连通的功能舱开口,功能舱内安装有对人体进行保健和理疗作用的功能组件,所述左气舱、右气舱具体通过设置在所述功能舱内的气管接头连通并通过所述气管接头与安装在所述功能舱内的充气装置连接进行充放气。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本体材料和充放气装置时的常规选择;以上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同为提供一种具体的安装功能组件的技术手段,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多功能气囊被划分为功能舱、左气舱以及右气舱三个组成部分,且功能舱是非气密的敞开舱,而左气舱与右气舱为气密且连通的气舱,左气舱和右气舱与设置于功能舱处的充气装置连接以实现充放气;(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非气密的功能舱和气密的左气舱和右气舱,相反,对比文件1只有一个气密的气囊6,其起到将外套胀满成枕头以及将按摩驱动装置挤住定在按摩部分后面的外套内壁上的作用,在不充气的时候不能实现对人体进行按摩,而本申请的左气舱和右气舱只是提供一个夹持人体颈部的作用,当其放气时,功能舱也可以单独实现对人体的治疗作用,其使用更加简便,对功能组件的安装和维修更加方便,且充气装置位于非气密的敞开的功能舱内,更便于使用者对充气装置的充放气操作;(3)对比文件2公开的颈椎治疗仪是非充气式的,对比文件2的左手柄和右手柄的作用是为了将颈椎治疗仪固定在人体颈椎处以及提供用于安装红外信号接收器或者充电电池的容置空间,因此对比文件2的主机部分不需要设置有充气装置,也不需要气密,由于其内部需要安装电子元器件,对比文件2的左手柄和右手柄必须采用硬质的非充气式材料制成,其与对比文件1的充气式结构完全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左手柄和右手柄设置成气密;(4)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关于功能舱的限定,其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对比文件1一样,将按摩驱动装置设于外套与气囊之间,而不是将功能组件及充气装置安装于非气密敞开的功能舱内。因此,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上述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气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多功能保健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5]段,图1-2):多功能保健枕包括外套1和在外套1内部的贮气气囊6(外套和气囊共同相当于本体),内置有气囊6的外套1的前侧为允许人体颈部通过的开口(参见图1-2),外套1左右两侧对称设置,气囊6位于外套1左右两侧的部分相当于左气舱和右气舱,其必然是相互连通的,气囊6带内置充气装置,通过多次压缩气囊6将气囊6充满气(相当于充气装置为按压式充气装置),并通过位于右气舱上的气嘴4进行放气,在外套1与人体颈部或头部接触的位置设有按摩部,按摩部2布满按摩凸点5;在外套1内部的气囊6与外套1内壁之间设有按摩驱动装置,其被气囊6挤住压在按摩部2背后以在工作时带动按摩部2和按摩凸点5做起伏运动,从而起到按摩的效果(该按摩驱动装置、按摩部和按摩凸点共同相当于对人体进行保健和理疗作用的功能组件)。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体为硅胶材质,与开口相对的本体后部设有用于安装功能组件的功能舱,功能舱包括与人体后颈部接触的功能舱前侧壁以及与功能舱前侧壁相对的功能舱后侧壁,功能舱后侧壁设有与功能舱连通的功能舱开口,左气舱、右气舱通过设置在功能舱内的气管接头连通并通过气管接头与安装在功能舱内的充气装置连接进行充放气,功能舱内安装有功能组件。对于权利要求1中充气装置为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或者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和按压式充气装置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2)充气装置为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或者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和按压式充气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电动式充气装置、气嘴都是常见的气囊充气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按压式充气装置对气囊进行充气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充气的效率和便利性,采用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或者电动式充气装置和/或气嘴和按压式充气装置作为充气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提高用户的舒适度,使得本体为硅胶材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多功能气囊本体材质时的常规选择;参见对比文件1的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囊6是一个气体连通的整体,按摩驱动装置设于外套内壁与气囊之间,其被充气后的气囊6挤压在按摩部2背后以带动按摩部2做起伏运动从而起到按摩的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很好地解决了按摩器的便携性问题,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到按摩驱动装置不受气囊影响以单独的进行按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按摩驱动结构时,不会想到单独设置一个功能舱,并使得功能舱包括与人体后颈部接触的功能舱前侧壁以及与功能舱前侧壁相对的、设有功能舱开口的功能舱后侧壁,因为如此设置的话,由于功能舱的前侧壁与人体后颈部接触,后侧壁设有开口,也即该功能舱需要贯穿本体中部的前后,这样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整体连通的气囊无法安置,而为了将左气囊、右气囊通过设置在功能舱内的气管接头连通,则需要将整体的气囊拆分为分开设置的气囊,这样会使得对比文件1的多功能保健枕的整体结构变得更为复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存在单独设置功能舱以及左、右气囊以使左气舱、右气舱通过设置在功能舱内的气管接头连通的需求和动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颈椎治疗仪(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1]段,图1-2),其包括左手柄2和右手柄3,以及主机部分1。主机部分1内包括振动发生装置13、具有按摩凸点的导电片14、与人体后颈部接触的主机下盖12和主机上盖1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功能舱的相关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左手柄2和右手柄3中可设置红外信号接收器和充电电池,其并非是充气的,从对比文件2的图1中也可以看出,其左手柄2、右手柄3分别与主机部分1相连接,也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颈椎治疗仪并不包括可充气的气囊。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不会给出单独设置气囊与按摩驱动装置以使两者独立工作的启示。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安装功能组件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对其进行改进。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将左右气舱充气来夹持颈部,将左右气舱放气来便于携带和收纳。此外,对比文件1的气囊是否充气,并不影响按摩部2及按摩驱动装置的工作与否;而对于功能舱,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功能组件置于功能舱中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囊内置有充气装置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设置功能舱且将充气装置设置于功能舱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充气的多功能保健枕以实现便携功能,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一整个气囊充气后将按摩驱动装置挤压到按摩部背后从而实现按摩功能,其并不具备事实上的左右气舱,其实际上是一个气囊整体,当收纳时,气囊放气,按摩驱动装置会离开按摩部,从而无法实现理疗作用。对比文件1已经很好地解决了按摩器的便携性问题,但是对比文件1并没有考虑到将气囊与按摩驱动装置独立设置以使其工作时相互之间不受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按摩驱动结构时,不会想到在中部单独设置一个功能舱,并将整体的气囊拆分为左右两个气囊,以使得多功能按摩器的结构更加复杂化。对比文件2公开的颈椎治疗仪未设置可充气的气囊,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功能组件置于功能舱中,但是其仅仅给出了将功能组件置于功能舱中的技术启示,而没有给出将功能舱与气囊独立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功能舱的具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多功能保健枕中。本申请通过设置位于本体中部的功能舱和位于两侧的左气舱和右气舱,能够实现充气装置与按摩装置相互独立且工作时相互之间不受影响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以下特征:“与开口相对的本体后部设有用于安装功能组件的功能舱,功能舱包括与人体后颈部接触的功能舱前侧壁以及与功能舱前侧壁相对的功能舱后侧壁,功能舱后侧壁设有与功能舱连通的功能舱开口,左气舱、右气舱通过设置在功能舱内的气管结构连通并通过气管接头与安装在功能舱内的充气装置连接进行充放气”,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功能舱与气囊单独设置以使其独立工作且相互之间不受影响,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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