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康复设备智能运行路径优化匹配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医疗康复设备智能运行路径优化匹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4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3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84472.1
申请日:2017-09-26
复审请求人:重庆市智权之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贾彦飞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16H20/30,G06Q10/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披露或属于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84472.1,名称为“医疗康复设备智能运行路径优化匹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重庆市智权之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342769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与对比文件2(CN106767871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康复设备智能运行路径优化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获取用户行为轨迹需求信息,根据云端数据所提供的行为轨迹信息,通过相应模型进行提炼;
所述S1包括:
S1-1,生成时间耗费模型

其中,αt为时间耗费值的阈值,Ni(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时间耗费值,Ni(t 1)为下一时段行进轨迹的时间耗费值,
S1-2,生成时间耗费的预测模型

其中,βt为时间耗费预测值的阈值,Nj(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时间耗费的预测值,Nj(t 1)为下一时段行进轨迹的时间耗费预测值,
S1-3,生成风速的预测模型

其中,χt为风速判断值的阈值,Nk(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风速判断值,Nk(t 1)为下一时段行进轨迹的风速判断值,
S1-4,生成气温的预测模型

其中,δt为气温判断值的阈值,Nl(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气温判断值,Nl(t 1)为下一时段行进轨迹的气温判断值,
S1-5,生成降水量预测模型

其中,εt为降水量判断值的阈值,Nm(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降水量判断值,Nm(t 1)为下一时段行进轨迹的降水量判断值;
S2,将提炼后的行为轨迹数据通过数据抽取函数进行优化导出,确定最优的用户行为轨迹路线;
所述S2包括:
用户对行进轨迹数据进行抽样的代价函数为,

其中,Ni(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时间耗费值,Nj(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时间耗费的预测值,Nk(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风速判断值,Nl(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气温判断值,Nm(t)为每个行进轨迹的降水量判断值,M为统计行进轨迹内全部的轨迹数;P为全部行进轨迹信息向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行进轨迹时间、风速、气温、降水量以及形成最优路径的具体算法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中并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非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1是为了实现用户选择行进轨迹的优化判断,可以有效地提高医疗设备在复杂路况上的安全行驶概率,保证用户使用安全的技术效果,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342769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6767871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疗康复设备智能运行路径优化匹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动轮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发明内容部分、权利要求1):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智能电动轮椅,解决现有的电动轮椅智能化程度低的问题。其包括触控装置,触控装置内置智能导航系统,该系统包括定位装置,被配置为判定所述智能电动轮椅的初始位置并计算用于从所述初始位置到所述目的地导航所述智能电动轮椅的路线,根据驾驶路径查询请求信息确定导航起点及导航终点(相当于获取用户行为轨迹需求信息),并结合监测到的监控智能电动轮椅所在区域的基本道路交通状况、及来自道路交通网的实时道路交通广播信息计算监控智能电动轮椅从该当前位置至该导航目的地的所有可行的驾驶路径中累计耗时最短的一条驾驶路径(由于道路交通状态、广播信息均是基于行为轨迹,因此,该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服务端数据所提供的行为轨迹信息,通过相应模型进行提炼),并将该条累计耗时最短的驾驶路径作为最优驾驶路径下发到已向所述车辆监控中心请求导航服务的至少一个车载导航终端(相当于将提炼后的行为轨迹数据通过数据抽取函数进行优化导出,确定最优的用户行为轨迹路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行为轨迹信息来自于云端;(2)在步骤S1中分别包含的生成时间耗费模型、生成风速预测模型、生成气温的预测模型、生成降水量预测模型以及步骤S2中用户对行进轨迹数据进行抽样的代价函数。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云端的预设模式的导航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5段):用户输入5月8日,下午4点出行,起点为人民路20号,终点为健康路58号。以上数据则会被发送到云端,使得本系统的设在云端的控制设备进行导航路径的解析和计算。具体的,如图1和图2所示,解析模块中包含获取模块、筛选模块和排序模块,而筛选模块则包含限行筛选模块、拥堵筛选模块,如图4所示,排序模块则包含时间排序模块和距离排序模块。首先,获取模块获取到用户依靠用户输入模块发送来的信息,包含出行日期、时间段和起点终点,然后获取模块根据这些信息,自动生成一个总路线库。生成总路线库后,总路线库中会有N条路线,随后筛选模块开始运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何利用云端数据优化和扩展驾驶路径的选择,即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在本领域中,进行路径优化匹配时,行进轨迹时间耗费、行进轨迹时间耗费预测、风速、气温、降水量属于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其次,由于这些物理量往往是连续变化的,故在生成这些物理量的预测模型时,通常会基于某个行进轨迹已有的记载数值以及未来时段该行进轨迹的记载数值来获得该物理量的预测,因此,将这些手段用于路径优化匹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进一步,利用代价函数对提炼后的行为轨迹数据进行优化导出,从而确定最优的用户行为轨迹路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数据处理手段,而进一步基于上述选定参数即时间耗费、时间耗费的预测值、风速、气温、降水量确定的演算规则,则是基于具体的系统需求和日常认知所制定的人为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当前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进行路径优化匹配时,行进轨迹时间、风速、气温、降水量属于通常要考虑的因素,而在生成这些物理量的预测模型时,通常会基于某个行进轨迹已有的记载数值以及未来时段该行进轨迹的记载数值来获得该物理量的预测,因此,将这些手段用于路径优化匹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进一步基于上述选定参数确定的演算规则,则是基于具体的系统需求和日常认知所制定的人为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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