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精准可视空回肠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28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61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3691.5
申请日:2016-06-13
复审请求人:南京医事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尹岑
合议组组长:马薇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A61B1/273;A61B1/04;A61B1/015;A61B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3691.5、名称为“一种精准可视空回肠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京医事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80886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01211347Y,公告日为2009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精准可视空回肠管,包括回肠管管体(1)与导丝(2),其特征在于,所述导丝(2)的末端设有管状尖头(3);所述管状尖头(3)的材质为磁铁;所述可视空回肠管在体外作用的部分配有外部磁铁(4),所述外部磁铁(4)和所述管状尖头(3)相互吸引;所述管状尖头(3)的基部设有摄像头(5),所述摄像头(5)的导线沿导丝(2)的方向设置,并且与导丝(2)连接为一体;
所述外部磁铁(4)配有塑料保护套(10)和磁铁冷却装置(6);
所述回肠管管体(1)由软塑料制成,在制备软塑料的常规过程中,在流延操作步骤中加入青金石粉末,加入量为流延液的0.05%;
所述回肠管管体(1)上还设有接口集线器(8);所述接口集线器(8)与LED指示灯(9)相连;
所述回肠管管体(1)的末端连接有注射器(7);
所述注射器(7)为60ml注射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准可视空回肠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集线器(8)通过导线与摄像头(5)相连。”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该空回肠管是可视的,且管状尖头的基部设有摄像头,摄像头的导线沿导丝的方向设置,并且与导丝连接为一体;2)外部磁铁配有塑料保护套和磁铁冷却装置,回肠管管体由软塑料制成,在制备软塑料的常规过程中,在流延操作步骤中加入青金石粉末,加入量为流延液的0.05%,回肠管管体上还设有接口集线器,接口集线器与LED指示灯相连,回肠管管体的末端连接有注射器,注射器为60ml注射器。该区别1)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采用摄像头使插管过程可视化的启示下容易想到;该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人体、选择制备材料、调配颜色、便于体腔照明、节约空间、选择注射营养液方式时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南京医事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后又于2018年11月12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特征“用于使制备的软塑料表面光滑,不刺激肠胃,且有杀菌消毒功效”。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精准可视空回肠管,包括回肠管管体(1)与导丝(2),其特征在于,所述导丝(2)的末端设有管状尖头(3);所述管状尖头(3)的材质为磁铁;所述可视空回肠管在体外作用的部分配有外部磁铁(4),所述外部磁铁(4)和所述管状尖头(3)相互吸引;所述管状尖头(3)的基部设有摄像头(5),所述摄像头(5)的导线沿导丝(2)的方向设置,并且与导丝(2)连接为一体;
所述外部磁铁(4)配有塑料保护套(10)和磁铁冷却装置(6);
所述回肠管管体(1)由软塑料制成,在制备软塑料的常规过程中,在流延操作步骤中加入青金石粉末,加入量为流延液的0.05%,用于使制备的软塑料表面光滑,不刺激肠胃,且有杀菌消毒功效;
所述回肠管管体(1)上还设有接口集线器(8);所述接口集线器(8)与LED指示灯(9)相连;
所述回肠管管体(1)的末端连接有注射器(7);
所述注射器(7)为60ml注射器;
所述接口集线器(8)通过导线与摄像头(5)相连。”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管状尖头的材质为磁铁”,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6块圆柱形永久磁铁放置在空心圆管中,且圆柱形的永久磁铁也无法形成尖头状的磁铁,本申请直接采用磁铁结构制作软管的前端尖头,在磁力的作用下,能够快速穿入胃部,可以精准定位;(2)本申请在流延操作步骤中加入青金石粉末,加入量为流延液的0.05%,其目的和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不刺激肠胃且有杀菌消毒的功效,而非审查员认为的青金石粉末是为了调配多色的塑料物料;(3)本申请的接口集线器能够与LED指示灯和摄像头相连,对比文件1-3均未记载接口集线器的相关内容,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导丝的末端设有管状尖头,且管状尖头的材质为磁铁;(2)管状尖头的基部设有摄像头,所述摄像头的导线沿导丝的方向设置,并且与导丝连接为一体;(3)回肠管管体由软塑料制成,在制备软塑料的常规过程中,在流延操作步骤中加入青金石粉末,加入量为流延液的0.05%,用于使制备的软塑料表面光滑,不刺激肠胃,且有杀菌消毒功效;(4)外部磁铁配有塑料保护套和磁铁冷却装置;回肠管管体上还设有接口集线器,所述接口集线器与LED指示灯相连,集线器通过导线与摄像头连接;回肠管管体的末端连接有注射器,所述注射器为60ml注射器。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在软管末端提供内含永久磁铁的锥形空心圆管以与外部磁铁相互吸引”下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采用摄像头使插管过程可视化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上述区别(3)、(4)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丝的末端设有管状尖头;所述管状尖头的材质为磁铁”这一技术内容,意味着本申请实际上是对导丝末端处的制作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将其设计成磁铁材质的管状尖头,而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软管末端提供内含永久磁铁的锥形空心圆管,且空心圆管内放置有6块圆柱形永久磁铁,可见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对软管末端的锥形空心圆管本身的改造。两者属于不同的设计构思,并无相互技术启示。为了使得肠管的结构更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其比制作磁铁材质的管状尖头要简单的多。
(2)关于摄像头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即将摄像头设置于胃肠管内部,但是其仅仅给出了将摄像头设置在胃肠管内部的顶端,而没有给出将其设置在管状尖头基部的技术启示。
(3)相对于对比文件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回肠管的精准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可视化。对比文件无法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后又于2018年11月12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准可视空回肠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磁铁导引营养管,其靠磁铁可以精准的将营养管插入空肠中,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2页第2段,图1):包括软管1(相当于管体)与管内的配套导丝,软管1的末端为封闭的锥形空心圆管3-1(相当于管状尖头),该空心圆管3-1内放置有6块圆柱形永久磁铁3-2,该磁铁导引营养管在体外配有外永久磁铁(相当于外部磁铁),其与空心圆管3-1内的永久磁铁3-2相互吸引;软管1的一端连接有注射营养液的接头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导丝的末端设有管状尖头,且管状尖头的材质为磁铁;(2)管状尖头的基部设有摄像头,所述摄像头的导线沿导丝的方向设置,并且与导丝连接为一体;(3)回肠管管体由软塑料制成,在制备软塑料的常规过程中,在流延操作步骤中加入青金石粉末,加入量为流延液的0.05%,用于使制备的软塑料表面光滑,不刺激肠胃,且有杀菌消毒功效;(4)外部磁铁配有塑料保护套和磁铁冷却装置;回肠管管体上还设有接口集线器,所述接口集线器与LED指示灯相连,集线器通过导线与摄像头连接;回肠管管体的末端连接有注射器,所述注射器为60ml注射器。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结构更为简单;在插管过程中实现可视化;提供具有能杀菌的软管;保护用户、便于指示、导线连接以及提供注射装备。
对于上述区别(1),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软管末端提供内含永久磁铁的锥形空心圆管以与外部磁铁相互吸引的情况下,由于磁铁具有磁性,为了使肠管的结构更为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导丝末端直接设置成材质为磁铁的管状尖头,以使其与外部磁铁相互吸引从而精确定位。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腔可视的胃肠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胃肠管设置内置摄像头6,USB接口通过导线4与摄像头相连,该内置摄像头可以方便的观察胃肠管的置入情况。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摄像头使插管过程可视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3的管状尖头的基部配置摄像头,以使得插管过程可视化;同时,在设置摄像头的导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摄像头的导线沿着导丝的方向设置并与导丝连接为一体。
对于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管体是软管的情况下,采用软塑料制备管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于加入矿物粉填料的塑料管的耐霉菌等级为0级(也即不生霉),且加入矿物粉末填料能够提高塑料管的抗蠕变性能以使得塑料管不易老化和损坏(参见《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实用技术大全》,柳金海编,第1345-1346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9年8月31日),也就是说在制备塑料的过程中加入矿物粉末以使得塑料管耐霉菌且不易老化和损坏是公知常识,而青金石粉末作为一种常见的矿物粉末,在制备软塑料的过程中加入青金石粉末,能够使得塑料具备耐霉菌以及抗老化的能力;此外,大多数矿物粉末产品都在朝着超细化方向发展,而表面改性正是超细化发展的核心技术,软质塑料制品也是超细粉末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也就是说将矿物粉末用于软质塑料以改善其表面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制备软塑料的过程中加入常见的矿物粉末、例如青金石粉末,能够改善软质塑料的表面特征,也即使得软质塑料表面变得更光滑,从而导致各种菌类无法隐藏,起到不刺激肠胃、杀菌消毒的功效;对于流延步骤加入青金石粉末且青金石粉末的加入量是流延液的0.05%,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4),由于外部磁铁在人体皮肤上移动以引导回肠管精确定位时容易摩擦生热,为了防止磁铁温度过高损伤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磁铁外部配有塑料保护套和磁铁冷却装置,从而保护人体;此外,在管体中具有电线的情况下,在管体上设置接口集线器并设置与其相连的LED指示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电线接口以传输数据并方便指示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由于接口集线器的作用是为了与各种电线连接并传输数据,使得接口集线器通过导线与摄像头相连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连接摄像头的导线时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软管1的一端连接有注射营养液的接头2的情况下,采用注射器作为注射装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于常规的注射器容量为1ml-100ml之间,当用于营养液输入时,需采用容量较大的注射器,选择60ml的注射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将6块圆柱形永久磁铁放置在空心圆管中,以与外部的磁铁相互吸引从而精确定位。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体内的磁铁与体外的磁铁相互吸引从而精确定位的教导。为了使一物体具有磁性,将该物体采用磁铁制作,或者使得该物体内部含有磁铁都是常见的实现方式。为了使位于体内的管的端部具有磁性,对比文件3采用了将磁铁放置在空心圆管中的方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使得管的端部具有磁性,例如采用磁铁材质直接制成管的端部,这属于对已有实现方式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该方式能够简化肠管端部结构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2)在肠管中设置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随时观察体内的情况,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摄像头设于胃肠管内部顶端以便于观察体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插管过程可视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需设置摄像头的位置,无论是设于内部顶端还是设于尖头基部,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体内外的磁铁相互作用来提高肠管的精确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肠管内的摄像头来实现可视化,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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