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推荐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订单推荐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2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5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1742.X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30/06,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商业认知和日常经验容易选择和实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1742.X,名称为“订单推荐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839144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和对比文件3(CN103745367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页;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订单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当前用户登录后,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
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候选订单中按照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预设个数的候选订单,作为当前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
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包括:
遍历每个候选订单,计算每个候选订单在每个预设的与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相关的维度上的得分;
对所有预设维度上的得分进行加权求和,得到每个候选订单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度包括:相似度、时效性和效率;其中,相似度是指每个候选订单与当前用户的相似度,时效性 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当前用户的时效性,效率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配送平台的提升效率。
4. 一种订单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当前用户登录后,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所述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候选订单中按照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预设个数的候选订单,作为当前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
展现模块,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用于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包括:
遍历每个候选订单,计算每个候选订单在每个预设的与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相关的维度上的得分;
对所有预设维度上的得分进行加权求和,得到每个候选订单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采用的所述维度包括:相似度、时效性和效率;其中,相似度是指每个候选订单与当前用 户的相似度,时效性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当前用户的时效性,效率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配送平台的提升效率。
7. 一种计算机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订单推荐方法。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订单推荐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4进行了修改,限定了在“未下单之前”获取用户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推荐的对象和内容不同、推荐的依据不同、推荐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和3也均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方式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也均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订单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当前用户登录后且未下单之前,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
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候选订单中按照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预设个数的候选订单,作为当前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
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4. 一种订单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当前用户登录后且未下单之前,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所述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候选订单中按照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预设个数的候选订单,作为当前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
展现模块,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何从大量已确认订单中获取推荐订单、没有公开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以获取筛选后的候选订单的技术特征、没有公开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已确认订单中获取推荐订单以推荐给已登录未下单的用户,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拼单,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基于相似的理由,其余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订单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当前用户登录后且未下单之前,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
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候选订单中按照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预设个数的候选订单,作为当前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
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其中,所述配送成本根据预设维度确定,所述预设维度包括相似度、时效性和效率,所述相似度是指每个候选订单与当前用户的相似度,时效性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当前用户的时效性,效率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配送平台的提升效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包括:
遍历每个候选订单,计算每个候选订单在每个预设的与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相关的维度上的得分;
对所有预设维度上的得分进行加权求和,得到每个候选订单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
3. 一种订单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在当前用户登录后且未下单之前,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所述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在排序后的候选订单中按照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预设个数的候选订单,作为当前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
展现模块,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其中,所述配送成本根据预设维度确定,所述预设维度包括相似度、时效性和效率,所述相似度是指每个候选订单与当前用户的相似度,时效性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当前用户的时效性,效率是指每个候选订单对配送平台的提升效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用于根据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包括:
遍历每个候选订单,计算每个候选订单在每个预设的与能够节省的配送成本相关的维度上的得分;
对所有预设维度上的得分进行加权求和,得到每个候选订单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
5. 一种计算机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所述的订单推荐方法。
6.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所述的订单推荐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即:CN103839144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订单推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拼单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拼单生成模块接受任意用户的订单,这个用户称之为第一用户(该第一用户的订单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已确认订单),拼单生成模块记录订单中的商品信息及配送地址,生成一张拼单,拼单包括一个链接,将生成的拼单发送到推送模块。推送模块向第一用户所在同一区域的其他用户(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前用户)推送拼单(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候选订单),其他用户来选择是否跟单(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前用户根据推荐订单进行下单)。统计模块统计第一用户和其他用户加在一起的总人数是否达到拼单的最低人数限制,如果达到了最低人数限制,则拼单有效,反之,则撤销该拼单,这样第一用户和跟单的其他用户都分别独自购买对应的商品。
由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其也公开了一种订单推荐方法,在当前用户未下单之前,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其中,候选订单是配送地址与当前用户的位置信息之间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现所述推荐订单,以使所述当前用户根据所述推荐订单进行下单。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候选订单的确认还包括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已确认订单,以及对候选订单依据配送成本进行排序;(2)确定与当前用户的距离在预设距离内、且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并对所述所有登录用户的筛选后的候选订单进行合并去重处理后,统一分配给所有登录用户中的每个用户作为推荐订单;(3)确定配送成本的具体参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优化订单配送。
针对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在物流配送中,既要考虑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即不能让消费者等待太长时间,又要考虑配送的成本,因此在平衡消费者收货与配送时间之间的关系时,将确认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差设定在一预设时间内,以及对候选订单依据配送成本进行排序,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商业认知和日常经验容易选择和确定的。而进一步为了实现最大化的配送效率,进而将在预设距离内、登录时间差在预设时间内的所有登录用户的订单进行合并去重统一分配,以及选取特定参数确定配送成本,则是基于具体的商业需求和商业认知所制定的人为规则或常规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是对基于配送成本对候选订单进行排序的操作的进一步限定,该些内容依然属于本领域人员基于具体的商业需求和商业认知所制定的人为规则或常规手段的具体体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分别保护一种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由前述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可知,所述方法均为计算机实现的方法,也必然涉及存储器、处理器、计算机程序指令及存储介质。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也是一种订单推荐方法,其同样是在当前用户未下单之前获取当前用户的信息,并根据所述信息在已确认订单中获取候选订单并向当前用户展现推荐订单,以使当前用户进行下单。而其未公开内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物流配送领域中基于商业认知和日常经验容易选择和实现的,诸如为实现最大化的配送效率进而选取特定参数确定配送成本,均是基于具体的商业需求和商业认知所制定的人为规则或常规手段。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前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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