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20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49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2162.7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东莞禾盈通用零部件有限公司 赣州禾盈通用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菡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陈琛
国际分类号:F16B1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并未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2162.7,名称为“一种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莞禾盈通用零部件有限公司、赣州禾盈通用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9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其特征在于包括铆钉帽头、卡头、第一定位盘、第二定位盘、卡扣、卡槽、导向槽、密封垫,所述的铆钉帽头外形为圆形,所述的卡头位于铆钉帽头下端,所述的卡头与铆钉帽头一体连接,所述的第一定位盘位于卡头下端,所述的第一定位盘与卡头一体相连,所述的第二定位盘位于第一定位盘下端,所述的第二定位盘与第一定位盘一体的相连,所述的第二定位盘外形为圆锥形,所述的卡扣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所述的卡扣与第二定位盘一体相连,所述的卡扣内部为空心,且所述的卡扣前后两端均设有开口,所述的卡槽位于卡扣顶端,所述的导向槽位于卡扣上端,所述的导向槽为螺旋状,且所述的导向槽延伸到卡槽,所述的密封垫贯穿于卡扣,且所述的密封垫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所述的密封垫与卡扣滑配相连。”
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分别为:
对比文件1:CN204591917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4436996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铆钉具有防水功能,其包括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的贯穿于卡扣的密封垫,密封垫与卡扣滑配相连;2)还包括位于卡扣上端的螺旋状导向槽,导向槽延伸到卡槽,卡扣前后端均设有开口。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记载了垫圈4,并没有明确说明其为密封垫圈,由于该产品已经明确了防水密封结构为防水结构区9,垫圈4应该是增加铆钉与被铆接件的连接稳定性,而非起重复的密封作用。2)区别技术特征“位于卡扣上端的螺旋导向槽,导向槽延伸到卡槽”有着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便于卡扣的旋入,省时省力,二是增大第二定位盘与连接板的相互作用力,提高密封效果,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垫圈4与本申请的防水密封垫设置位置相同,对比文件2虽未提及垫圈4是否具有密封防水功能,但在对比文件2存在防水需求的情况下,认为设置在该位置的垫圈4客观上能够起到防水的作用;退一步,在铆钉头与铆接件之间的间隙安装密封垫从而起到防水作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补充了公知常识证据1;2)螺旋导向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补充了公知常识证据2。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前置审查意见书补充了两篇公知常识证据,分别为:
公知常识证据1:“复合材料结构连接技术”,B.B.沃洛别依等,第8-9页,国防工业出版社,1991年08月;
公知常识证据2:“实用造船学”,康振,第41-42页,大中国图书公司,1978年01月。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铆钉具有防水功能,其包括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的贯穿于卡扣的密封垫,密封垫与卡扣滑配相连;②还包括位于卡扣上端的螺旋状导向槽,导向槽延伸到卡槽。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区别技术特征“位于卡扣上端的螺旋导向槽,导向槽延伸到卡槽”具有“增大第二定位盘与连接板的相互作用力,提高密封效果”的作用,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无明确记载,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其次,根据本申请的相关记载“卡扣5内部为空心,并且在前后两端均设有开口501,因此在卡扣5卡扣连接板中时能往内侧收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卡扣5在与连接板相互作用时会发生收缩变形,进而难以起到“增大第二定位盘与连接板的相互作用力,提高密封效果”的作用。最后,在铆钉头上与紧固位置之间设置螺纹(螺旋状的槽),从而对连接物件起到导向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应于对比文件1则是在插柱2上与其顶端靠近限位挡片Ⅱ1-4处的槽之间设置螺纹,从而对被插入的饰件进行导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特征“以使卡扣卡扣在连接板中时能够往内收缩,卡扣能够顺利卡入连接板中”、“以便连接板卡入到卡槽中”、“并贴合在第二定位盘底端的内壁上”、“所述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在需要将汽车内饰板料相互连接时,首先通过卡扣卡入连接板中安装孔中,并且使得连接板固定在卡扣的卡槽中,再通过卡头卡入另一连接板的安装槽中,以将两块需要连接的板材连接在一起;所述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为高强度环保高分子有机合成物制作”,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背景技术记载的内容“弹性的卡扣不适合柔性饰件之间的连接”,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段中所记载的“饰件的柔韧性使得卡圈柱进入到饰件的定位孔内”,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中所用的铆钉为非弹性的,进而推导出,假如在对比文件1中“非弹性件的铆钉”的限位挡片II的下端设置密封圈,会导致“饰件定位孔的扩大”以及“仅限位挡片II外延挤压在密封圈上”的“线面挤压接触”效果,而达不到本申请“面接触密封”的效果。
2)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所记载的“在刚性车体与饰件连接的时候”,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段中所记载的“饰件的柔韧性使得卡圈柱进入到饰件的定位孔内”,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到:对比文件1的卡扣用于连接刚性车体和具有一定柔韧性的饰件,同时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连接方式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内容,认为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饰件和插头改进为螺纹结构。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铆钉具有防水功能,其包括贯穿于卡扣并与卡扣滑配相连的密封垫,密封垫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并贴合在第二定位盘底端的内壁上;②还包括位于卡扣上端的螺旋状导向槽,导向槽延伸到卡槽,以便连接板卡入到卡槽中;③在需要将汽车内饰板料相互连接时,首先通过卡扣卡入连接板中安装孔中,并且使得连接板固定在卡扣的卡槽中,再通过卡头卡入另一连接板的安装槽中,以将两块需要连接的板材连接在一起;④铆钉为高强度环保高分子有机合成物制作。然而,区别技术特征①②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③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构成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且并未隐含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某种特定结构或组成,区别技术特征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由“铆钉为非弹性的”推导出在其上设置密封圈会导致“饰件定位孔的扩大”和“仅限位挡片II外延挤压在密封圈上”的过程中,一个关键逻辑是“由于铆钉为非弹性的,因此不能发生弹性变形”。然而,“铆钉为非弹性”与“铆钉不能发生弹性变形”并非同一概念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插柱2的结构“包括插头2-1和卡圈柱2-2,插头2-1的上端面外侧均匀向上垂直固接有至少三片限位卡片2-2-1,所有限位卡片2-2-1组成的卡圈柱2-2”,和根据附图4-5可以确定出的内容“由限位卡片2-2-1包围形成的卡圈柱2-2的内部为空心,相邻限位卡片2-2-1之间形成的空隙”,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卡扣采用汽车内饰中常用的硬质塑料(非弹性)来制作,具有以上结构的插柱2在卡扣的过程中挤压受力时,限位卡片2-2-1也能够向内收缩变形,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
2)根据对比文件1的相关记载“汽车组件装配的过程中,往往会用到卡扣,在刚性车身与饰件连接的时候,往往用到有弹性的卡扣,使得卡扣有一定的伸缩量,可伸入到车身部位。这种弹性的卡扣就不适合柔性部件之间的连接”以及“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汽车柔性饰件用卡扣”,可以确定的是,对比文件1的卡扣用于“汽车柔性饰件之间的连接”,而并非申请人所认为的“用于连接刚性车体和具有一定柔韧性的饰件”。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式连接并不构成增设螺旋状导向槽的技术障碍,相反,在现有技术给出了在铆钉头上与紧固位置之间设置螺纹(螺旋状的槽),从而对连接物件起到导向作用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插柱2上与其顶端靠近限位挡片Ⅱ1-4处的槽之间设置螺纹状导向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铆钉用于连接汽车内饰中的板料,且起到对板料与铆钉连接处进行密封的效果”和“所述铆钉帽头与所述第一定位盘是在卡头卡入连接板中时起到限位锁紧作用,所述第二定位盘与所述卡槽是对连接板起到定位和锁紧作用”,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能够直接得到的是:将卡圈柱和端盖设置为不可变形的结构,以更好的连接柔性材料;这与本申请中将铆钉设置为空心结构,且采用弹性材料,为明显不同的两种技术方案。2)假设采用密封垫的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必须实现限位挡片II和饰件同时挤压密封圈,一方面,由于饰件具有一定的柔韧性,如果实现对密封圈的挤压,势必造成饰件定位孔的扩大,失去密封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铆钉为非弹性件,势必出现仅有限位挡片II外沿挤压在密封圈上,这种“线面挤压接触”使得密封效果大打折扣。3)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所记载的“在刚性车体与饰件连接的时候”,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段中所记载的“饰件的柔韧性使得卡圈柱进入到饰件的定位孔内”,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的卡扣用于连接刚性车体和具有一定柔韧性的饰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将卡扣按压进饰件的定位孔中即可,无需也根本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饰件和插头改进为螺纹结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其特征在于,所述铆钉用于连接汽车内饰中的板料,且起到对板料与铆钉连接处进行密封的效果;包括铆钉帽头、卡头、第一定位盘、第二定位盘、卡扣、卡槽、导向槽、密封垫,所述的铆钉帽头外形为圆形,所述的卡头位于铆钉帽头下端,所述的卡头与铆钉帽头一体连接,所述的第一定位盘位于卡头下端,所述的第一定位盘与卡头一体相连,所述的第二定位盘位于第一定位盘下端,所述的第二定位盘与第一定位盘一体的相连,所述的第二定位盘外形为圆锥形,所述的卡扣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所述的卡扣与第二定位盘一体相连,所述的卡扣内部为空心,且所述的卡扣前后两端均设有开口,以使卡扣卡扣在连接板中时能够往内收缩,卡扣能够顺利卡入连接板中;所述的卡槽位于卡扣顶端,所述的导向槽位于卡扣上端,所述的导向槽为螺旋状,且所述的导向槽延伸到卡槽,以便连接板卡入到卡槽中;所述的密封垫贯穿于卡扣,且所述的密封垫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并贴合在第二定位盘底端的内壁上,所述的密封垫与卡扣滑配相连;所述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在需要将汽车内饰板料相互连接时,首先通过卡扣卡入连接板中安装孔中,并且使得连接板固定在卡扣的卡槽中,再通过卡头卡入另一连接板的安装槽中,以将两块需要连接的板材连接在一起;所述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为高强度环保高分子有机合成物制作;
所述铆钉帽头与所述第一定位盘是在卡头卡入连接板中时起到限位锁紧作用,所述第二定位盘与所述卡槽是对连接板起到定位和锁紧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防水功能的铆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柔性饰件用卡扣,其实质上是一种防脱铆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0018]段,附图1-5):包括端盖1-1(即本申请的铆钉帽头)、加强柱1-2(即本申请的卡头)、限位挡片Ⅰ1-3(即本申请的第一定位盘)、限位挡片Ⅱ1-4(即本申请的第二定位盘)、插柱2(即本申请的卡扣)、形成在插柱2顶端靠近限位挡片Ⅱ1-4处的槽(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即本申请的卡槽);端盖1-1外形为圆形(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2),加强柱1-2位于端盖1-1下端,加强柱1-2与端盖1-1一体连接,限位挡片Ⅰ1-3位于加强柱1-2下端,限位挡片Ⅰ1-3与加强柱1-2一体相连,限位挡片Ⅱ1-4位于限位挡片Ⅰ1-3下端,限位挡片Ⅱ1-4与限位挡片Ⅰ1-3一体相连,限位挡片Ⅱ1-4外形为圆锥形(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插柱2位于限位挡片Ⅱ1-4底端,插柱2与限位挡片Ⅱ1-4一体相连;插柱2包括插头2-1和卡圈柱2-2,插头2-1的上端面外侧均匀向上垂直固接有至少三片限位卡片2-2-1,所有限位卡片2-2-1组成的卡圈柱2-2(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4-5,由限位卡片2-2-1包围形成的卡圈柱2-2的内部为空心,形成在相邻限位卡片2-2-1之间的空隙即本申请中设于卡扣前后两端的开口,这样的结构使得在卡扣的过程中挤压受力时,限位卡片2-2-1能够向内收缩变形,从而顺利实现卡扣连接),槽位于插柱2顶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铆钉具有防水功能,其包括贯穿于卡扣并与卡扣滑配相连的密封垫,密封垫位于第二定位盘底端并贴合在第二定位盘底端的内壁上,起到对板料与铆钉连接处进行密封的效果;②还包括位于卡扣上端的螺旋状导向槽,导向槽延伸到卡槽,以便连接板卡入到卡槽中;③用于连接汽车内饰中的板料,在需要将汽车内饰板料相互连接时,首先通过卡扣卡入连接板中安装孔中,并且使得连接板固定在卡扣的卡槽中,再通过卡头卡入另一连接板的安装槽中,以将两块需要连接的板材连接在一起,铆钉帽头与第一定位盘是在卡头卡入连接板中时起到限位锁紧作用,第二定位盘与卡槽是对连接板起到定位和锁紧作用;④铆钉为高强度环保高分子有机合成物制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铆钉具备密封防水功能,如何便于连接板卡入卡槽中,以及如何快速且环保地实现汽车内饰板料的相互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铆钉头与铆接件的间隙处安装弹性垫片和橡胶圈,从而将铆缝密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复合材料结构连接技术”,B.B.沃洛别依等,第8-9页,国防工业出版社,1991年08月,“铆接结构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在使用过程保证一定程度的密封(如保持剩余气压;防止燃油泄漏;保护结构件不让腐蚀性液体和气体渗入)。铆缝处渗漏气体或液体,主要是通过铆接件的接触间隙以及铆钉杆和铆钉头与孔壁的间隙渗入。为了减少或彻底排除渗漏,需要将铆缝密封。密封的方法由很多,其中包括在铆钉表面涂密封材料;安装弹性垫片和橡胶圈;采用带封严圈的铆钉”)。对应于对比文件1,由于插柱2插入饰件的定位孔,在插柱2的外周面和定位孔的孔壁间以及限位挡片Ⅱ1-4的底面与定位孔的端面间存在间隙,这些间隙的存在可能导致不期望的气体或液体的渗入,为了防止不期望的渗入,在限位挡片Ⅱ1-4底端设置贯穿于插柱2并与之滑配相连的密封垫,从而将铆缝密封,并且为了确保良好的密封效果,使密封垫贴合在限位挡片Ⅱ1-4底端的内壁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铆钉头上与紧固位置之间设置螺纹(螺旋状的槽),对应于对比文件1则是在插柱2上与其顶端靠近限位挡片Ⅱ1-4处的槽之间设置螺纹,从而对连接物件起到导向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实用造船学”,康振,第41-42页,大中国图书公司,1978年01月,“螺栓铆钉(e),多用于薄板与厚板之连接,工作时将此铆钉旋入预先钻有螺纹之铆钉孔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柔性饰件连接用卡扣,插头插入饰件的定位孔(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 [0018]段),在此基础上,将该卡扣用于汽车内饰板料间的相互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其具体的连接步骤“首先通过卡扣卡入连接板中安装孔中,并且使得连接板固定在卡扣的卡槽中,再通过卡头卡入另一连接板的安装槽中,以将两块需要连接的板材连接在一起”以及“铆钉帽头与第一定位盘是在卡头卡入连接板中时起到限位锁紧作用,第二定位盘与卡槽是对连接板起到定位锁紧作用”构成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该方法并未隐含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某种特定结构或组成,因而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不具有实质性的限定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有机高分子化合物是指由千百个原子彼此以共价键结合形成相对分子质量特别大、具有重复结构单元的有机化合物,可分为天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和合成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其中,合成有机高分子化合物例如各种塑料、合成橡胶等,广泛应用于工业各个领域,从中选择强度适合且环保达标的产品来制作铆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后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能够直接得到的是:将卡圈柱和端盖设置为不可变形的结构,以更好的连接柔性材料;这与本申请中将铆钉设置为空心结构,且采用弹性材料,为明显不同的两种技术方案。2)假设采用密封垫的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必须实现限位挡片II和饰件同时挤压密封圈,一方面,由于饰件具有一定的柔韧性,如果实现对密封圈的挤压,势必造成饰件定位孔的扩大,失去密封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铆钉为非弹性件,势必出现仅有限位挡片II外沿挤压在密封圈上,这种“线面挤压接触”使得密封效果大打折扣。3)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所记载的“在刚性车体与饰件连接的时候”,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段中所记载的“饰件的柔韧性使得卡圈柱进入到饰件的定位孔内”,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的卡扣用于连接刚性车体和具有一定柔韧性的饰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将卡扣按压进饰件的定位孔中即可,无需也根本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饰件和插头改进为螺纹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对比文件1中的卡圈柱2-2是否为空心结构,根据对比文件1的相关记载“插柱2包括插头2-1和卡圈柱2-2,插头2-1的上端面外侧均匀向上垂直固接有至少三片限位卡片2-2-1,所有限位卡片2-2-1组成的卡圈柱2-2”(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 [0015]段),并结合附图4-5,可以确定出“由限位卡片2-2-1包围形成的卡圈柱2-2的内部为空心,相邻限位卡片2-2-1之间形成的空隙”。在卡圈柱2-2为空心结构的基础上,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卡扣采用汽车内饰中常用的硬质塑料(非弹性)来制作,具有以上结构的插柱2在卡扣的过程中挤压受力时,限位卡片2-2-1也能够向内收缩变形,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
2)复审请求人在由“铆钉为非弹性件”推导出在其上设置密封圈会导致“饰件定位孔的扩大”和“仅限位挡片II外延挤压在密封圈上”的过程中,一个关键逻辑是“由于铆钉为非弹性件,因此不能发生弹性变形”,因为只有圆锥形的限位挡片II无法发生弹性变形,才会导致饰件受到限位挡片II的作用力而“定位孔扩大”和“仅外延挤压在密封圈上”。然而,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铆钉为非弹性”与“铆钉不能发生弹性变形”并非同一概念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例如,金属制成的螺旋弹簧本身材料是非弹性的,但其可以发生弹性变形,这样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不胜枚举。
3)根据对比文件1的相关记载“汽车组件装配的过程中,往往会用到卡扣,在刚性车身与饰件连接的时候,往往用到有弹性的卡扣,使得卡扣有一定的伸缩量,可伸入到车身部位。这种弹性的卡扣就不适合柔性部件之间的连接”以及“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汽车柔性饰件用卡扣”(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03]段),可以确定的是,对比文件1的卡扣用于“汽车柔性饰件之间的连接”,而并非申请人所认为的“用于连接刚性车体和具有一定柔韧性的饰件”。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按压式连接并不构成增设螺旋状导向槽的技术障碍,相反,在现有技术给出了在铆钉头上与紧固位置之间设置螺纹(螺旋状的槽),从而对连接物件起到导向作用的技术启示下(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插柱2上与其顶端靠近限位挡片Ⅱ1-4处的槽之间设置螺纹状导向槽。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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