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用容器和使用该液体用容器的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体用容器和使用该液体用容器的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1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3330
优先权日:2012-08-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3021.5
申请日:2013-07-2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ADEKA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敏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李若楠
国际分类号:G01F23/29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3021.5,名称为“液体用容器和使用该液体用容器的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ADEKA。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3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636666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227569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3:US7117738B2,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具有:
容器主体,所述容器主体储存液体;
超声波传感器,所述超声波传感器设置成与该容器主体的外侧壁抵接并且将超声波发送到该液体中;
反射机构,所述反射机构设置在该容器主体的内底部,并且将从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到该液体中的超声波向该液体的液面反射;
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延伸到该容器主体内的底板的上表面附近,
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位于比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的该端部靠上方的位置;
气体输送用机构,该气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设置成其端部处在比该液体的液面靠上方的位置,以便使该气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与储存在该容器主体中的液体不接触;
该反射机构设置在如下位置: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到该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为止的超声波路径中的通过该液体中的距离比该超声波传感器的不灵敏区的距离大,
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设置成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送出的超声波的阻碍,
所述液体用容器还具有引导机构,所述引导机构用于将由所述反射机构反射了的超声波向所述液体的液面引导,并且将来自所述液面的反射波向所述反射机构引导,
所述引导机构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所述反射机构的所述反射面,
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以上的贯通所述引导机构的周壁的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还具有:
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所述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设置成与所述容器主体的外侧壁抵接并且将超声波发送到所述液体中;
校正用反射机构,所述校正用反射机构设置在所述容器主体的内底部并且将从所述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到所述液体中的超声波向所述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反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输送用机构是用于将所述容器主体内进行真空排气的排气机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用于向所述容器主体内导入液体、将所储存的液体向系统外排出以及向所述容器主体内导入清洗液。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是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
6. 一种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是测量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中储存的液体的液面高度的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测量超声波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出开始到接收到超声波为止的时间,将该测量时间换算成距离,再从该距离中减去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到所述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为止的超声波路径中的通过所述液体中的距离。”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体用容器,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延伸到该容器主体内的底板的上表面附近;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位于比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的该端部靠上方的位置;气体输送用机构,该气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设置成其端部处在比该液面靠上方的位置,以便使该气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与储存在该容器主体中的液体不接触;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设置成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送出的超声波的阻碍;2)液体用容器还具有引导机构,所述引导机构用于将由反射机构反射了的超声波向所述液体的液面引导,并且将来自所述液面的反射波向所述反射机构引导,所述引导机构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以上的贯通引导机构的周壁的孔。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液面高度测量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液面测量高度的测量方法是测量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中储存的液体的液面高度的方法。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将液面高度测量方法应用于具体的容器,以测量容器内的液面高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ADEKA(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设置成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送出的超声波的阻碍”(以下称为区别特征①)以及“引导机构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所述反射机构的所述反射面,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以上的贯通所述引导机构的周壁的孔”(以下称为区别特征②)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区别特征①并非容易想到,区别特征②并非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制药领域的可清洗消毒的压力平衡罐,并不是本申请所属的领域(用超声波检测液面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体用容器,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延伸到该容器主体内的底板的上表面附近,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位于比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的该端部靠上方的位置;气体输送用机构,该气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设置成其端部处在比该液体的液面靠上方的位置,以便使该气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与储存在该容器主体中的液体不接触;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设置成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送出的超声波的阻碍;(2)所述液体用容器还具有引导机构,所述引导机构用于将由所述反射机构反射了的超声波向所述液体的液面引导,并且将来自所述液面的反射波向所述反射机构引导,所述引导机构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所述反射机构的所述反射面,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以上的贯通所述引导机构的周壁的孔。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给出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其是测量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中储存的液体的液面高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测量方法的具体步骤。因此,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其中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容器主体的材料是不锈钢”。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具有:
容器主体,所述容器主体储存液体;
超声波传感器,所述超声波传感器设置成与该容器主体的外侧壁抵接并且将超声波发送到该液体中;
反射机构,所述反射机构设置在该容器主体的内底部,并且将从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到该液体中的超声波向该液体的液面反射;
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延伸到该容器主体内的底板的上表面附近,
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位于比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的该端部靠上方的位置;
气体输送用机构,该气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设置成其端部处在比该液体的液面靠上方的位置,以便使该气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与储存在该容器主体中的液体不接触;
该反射机构设置在如下位置: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到该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为止的超声波路径中的通过该液体中的距离比该超声波传感器的不灵敏区的距离大,
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设置成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送出的超声波的阻碍,
所述液体用容器还具有引导机构,所述引导机构用于将由所述反射机构反射了的超声波向所述液体的液面引导,并且将来自所述液面的反射波向所述反射机构引导,
所述引导机构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所述反射机构的所述反射面,
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以上的贯通所述引导机构的周壁的孔,
所述液体是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
所述容器主体的材料是不锈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还具有:
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所述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设置成与所述容器主体的外侧壁抵接并且将超声波发送到所述液体中;
校正用反射机构,所述校正用反射机构设置在所述容器主体的内底部并且将从所述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到所述液体中的超声波向所述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反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输送用机构是用于将所述容器主体内进行真空排气的排气机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用于向所述容器主体内导入液体、将所储存的液体向系统外排出以及向所述容器主体内导入清洗液。
5. 一种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是测量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中储存的液体的液面高度的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测量超声波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出开始到接收到超声波为止的时间,将该测量时间换算成距离,再从该距离中减去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到所述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为止的超声波路径中的通过所述液体中的距离。”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所述液体是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以及“所述容器主体的材料是不锈钢”,对比文件1-3对这两个特征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这两个特征起到了显著的技术效果,即“为了储存用作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的高纯度化合物而被使用的情况下,则尤其优选采用不锈钢,这是因为这种材料的容器清洗性良好、强度高,并且使储存在容器内部的液体变质的情况少”。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3结合起来而获得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体用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体深度测量系统10(相当于液体用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9页倒数第2段、第11页第1-4段,说明书附图1-3、7):具有:贮存器12(相当于容器主体),贮存器12储存液体14;超声波换能器20(相当于超声波传感器),超声波换能器20设置成与贮存器12的外壁38(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相当于外侧壁)抵接并且将超声波发送到液体14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8段,说明书附图1-2);反射器24(相当于反射机构),反射器24设置在贮存器12的内底部(参见说明书附图1-2),并且将从超声波换能器20发送到液体14中的超声波向液体14的表面26(相当于液面)反射(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反射器设置在如下位置:反射器24距超声波换能器20足够远,以补偿盲区(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反射器24与超声波换能器20之间的距离大于盲区(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5段,相当于从超声波传感器到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为止的超声波路径中的通过液体中的距离比超声波传感器的不灵敏区的距离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延伸到该容器主体内的底板的上表面附近,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所述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位于比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的该端部靠上方的位置;气体输送用机构,该气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设置成其端部处在比该液体的液面靠上方的位置,以便使该气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与储存在该容器主体中的液体不接触;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设置成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该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的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该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送出的超声波的阻碍;(2)所述液体用容器还具有引导机构,所述引导机构用于将由所述反射机构反射了的超声波向所述液体的液面引导,并且将来自所述液面的反射波向所述反射机构引导,所述引导机构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所述超声波传感器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所述反射机构的所述反射面,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以上的贯通所述引导机构的周壁的孔;(3)所述液体是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所述容器主体的材料是不锈钢。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液体导入和排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在线清洗和消毒的压力平衡罐(相当于液体用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段,说明书附图1):具有:药液输入管20(相当于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药液输入管20的一端伸入到由罐体27和罐盖25构成的封闭容器(相当于容器主体)内腔的下部(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说明书附图1,相当于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延伸到该容器主体内的底板的上表面附近);清洗消毒输入管18(相当于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清洗消毒输入管18的一端伸入到由罐体27和罐盖25构成的封闭容器内腔上部,清洗消毒输入管18的端部位于比药液输入管20的端部靠上方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说明书附图1,相当于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其端部位于比该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的端部靠上方的位置);压缩气体输入管10和气体排放管7(相当于气体输送用机构),压缩气体输入管10和气体排放管7的一端伸入到由罐体27和罐盖25构成的封闭容器内腔的上部(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2段,相当于气体输送用机构是插入容器主体内的管状的机构),设置成其端部处在比药液26(相当于液体)的液面靠上方的位置,以便使该压缩气体输入管10和气体排放管7的插入该封闭容器内的部分与储存在封闭容器中的药液26不接触(参见说明书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第一、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和气体输送用机构以便液体导入和排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对比文件1便于导入和排出液体,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由于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均插入容器主体内,为了使得其不干扰超声波的传输,将两者设置成插入容器主体内的部分不存在于超声波路径上,以便不成为从超声波传感器向液体中发射出的超声波的阻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第一液体输送用机构和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时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超声波衰减和提高液体的流动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位检测装置(相当于液体用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8行至第10栏第24行,说明书附图1-4):液位检测装置具有第一引导管4和第二引导管5(第一引导管4和第二引导管5相当于引导机构),第一引导管4和第二引导管5用于将由反射器板6(相当于反射机构)反射了的超声波向燃料8(相当于液体)的液面81引导,并且将来自液面81的反射波向反射器板6引导;第二引导管5下部和第一引导管4具有开口部,以便使从超声波传感器3发送出的超声波能够到达反射器板6的反射面;不同于所述开口部地另设置一个贯通第一引导管4的周壁的孔4a,燃料8通过孔4a流入第一引导管4(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62-65行,可见,孔4a能够提高燃料的流动性);第一引导管4和第二引导管5使得超声波能量的衰减较低(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10-19行)。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限定容器用途并相应选择容器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体深度测量系统10是通用的液体深度测量系统,能够用于各种液体,选择液体为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根据储存的液体的性质选择适合的相应的容器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容器内储存的液体为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适合的容器材料,而不锈钢材料由于具有耐化学腐蚀的特点,是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常用的储存容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容器材料为不锈钢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段至第8页第5段,说明书附图2):超声波换能器20(相当于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超声波换能器20设置成与贮存器12(相当于容器主体)的外壁38(相当于外侧壁)抵接并且将超声波发射到液体14中;标靶40(相当于校正用反射机构),标靶40设置在贮存器12的内底部并且将从超声波换能器20发送到液体14中的超声波向超声波换能器20反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4段,说明书附图7):液体深度测量系统10(相当于液体用容器)还具有第二换能器82(相当于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标靶84,将从第二换能器82发送到液体中的超声波向第二换能器82反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声波换能器20同时用作超声波传感器和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的技术方案,也公开了两个超声波换能器20、82分别用作超声波传感器和校正用超声波传感器的技术方案。而将第二换能器82也设置成与贮存器12的外壁38抵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气体排放管7(相当于气体输送用机构)是用于将封闭容器(相当于容器主体)内进行排气的排气机构。而进行真空排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6-0027段):清洗消毒输入管18(相当于第二液体输送用机构)用于向封闭容器(相当于容器主体)内导入清洗用液体(相当于清洗液)。而其同时兼具向容器主体内导入液体和将所储存的液体向系统外排出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管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其是测量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用容器中储存的液体的液面高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测量液体用贮存器中储存的液体的深度(相当于液面高度)的测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6段):包含如下步骤:测量波束的行进时间(相当于超声波从超声波传感器发出开始到接收到超声波为止的时间),其计算超声波换能器20和液体14的表面26之间的距离(相当于将该测量时间换算成距离);基于液体14中的声速和沿竖直路径28的净行进时间来确定深度,水平路径22在计算中被去除(参见说明书附图1,相当于再从该距离中减去从超声波传感器到反射机构的反射面为止的超声波路径中的通过液体的距离)。因此,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体深度测量系统10是通用的液体深度测量系统,能够用于各种液体,选择液体为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根据储存的液体的性质选择适合的相应的容器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容器内储存的液体为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适合的容器材料,而不锈钢材料由于具有耐化学腐蚀的特点,是化学气相沉积法用原料常用的储存容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容器材料为不锈钢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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