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取向控制层聚合物、其制备方法以及包含该聚合物的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0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6114
优先权日:2013-06-24
申请(专利)号:201410287062.5
申请日:2014-06-24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公司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杰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宋加金
国际分类号:B32B37/02,B32B38/00,B32B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87062.5,名称为“取向控制层聚合物、其制备方法以及包含该聚合物的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公司和罗门哈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6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6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2014年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取向控制层的方法,其包括:
在基材上设置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含有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第一段和第二段互相共价结合且它们在化学上彼此不相同;所述第一段具有第一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段具有第二表面自由能;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共聚物含有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具有比所述第一表面自由能和所述第二表面自由能低的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共聚物还包含一种或多种与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有亲和性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与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在化学上不同;所述第二共聚物进行操作用于在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个自由表面形成取向控制层;并且所述自由表面是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上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共聚物促进在第一嵌段共聚物中形成垂直于基材表面的微型区域,所述基材是指其上设置了该组合物的基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与大量含有所述第一段的相同单体和/或含有所述第二段的相同的单体共价结合。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共聚物含有共聚物的混合物,所述混合物中的每种共聚物都含有与大量含有所述第一段的相同单体和/或含有所述第二段的相同的单体共价结合的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退火步骤。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移除所述取向控制层从而将下方的第一嵌段共聚物暴露。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选择性地去除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些部分以形成图案化的光刻胶层。
9. 一种多层制品,其包括:
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的第一层;其中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含有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第一段和第二段互相共价结合且它们在化学上彼此不相同;所述第一段具有第一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段具有第二表面自由能;其中,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选自下组:聚(苯乙烯-b-乙烯基吡啶)、聚(苯乙烯-b-丁二烯)、聚(苯乙烯-b-异戊烯)、聚(苯乙烯-b-甲基丙烯酸甲酯)、聚(苯乙烯-b-烯基芳烃)、聚(异戊烯-b-环氧乙烷)、聚(苯乙烯-b-(乙烯-丙烯))、聚(环氧乙烷-b-己内酯)、聚(丁二烯-b-环氧乙烷)、聚(苯乙烯-b-(甲基)丙烯酸叔丁基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b-甲基丙烯酸叔丁酯)、聚(环氧乙烷-b-环氧丙烷)、聚(苯乙烯-b-四氢呋喃)、聚(苯乙烯-b-异戊烯-b-环氧乙烷)、聚(苯乙烯-b-二甲基硅氧烷)、聚(苯乙烯-b-甲基丙烯酸三甲基甲硅烷基甲基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b-二甲基硅氧烷)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b-甲基丙烯酸三甲基甲硅烷基甲基酯);以及
含有在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个自由表面上设置的第二共聚物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二共聚物含有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具有比所述第一表面自由能和所述第二表面自由能低的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共聚物还包含一种或多种与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有亲和性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与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在化学上不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2017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将两种嵌段共聚物(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嵌段共聚物)合并为单一组合物,这一含有两种嵌段共聚物的单一组合物在一步中置于基材上;本申请目前的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的第二种实施方式的支持。在该第二实施方式中,包含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嵌段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置于基材上,第一嵌段共聚物含有第一段和第二段,第二嵌段共聚物含有表面能降低部分和类似于第一段或第二段的一段,当第一组合物置于表面上时,含有表面能降低部分的第二嵌段共聚物与第一嵌段共聚物隔离,并且在第一嵌段共聚物的自由表面上终止以形成取向控制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限定“在基材上设置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即权利要求1仅含有一种第一组合物,不具有第二组合物,然而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不同,且上述情形亦未记载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5限定“所述第一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然而其与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所述第二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参见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6)不同,说明书也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因此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记载了“第一嵌段共聚物”、“第二共聚物”,未出现“第二嵌段共聚物”的记载。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2-3段记载的内容亦未涉及第一组合物同时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上述记载内容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最后,根据复审请求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参见其第0011-0012段、0024-0032段)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可知,本申请明确限定了第一组合物和第二组合物的组成和由此形成的制品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基材上设置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删减了第二组合物,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一种制备取向控制层的方法,其包括:
在基材上设置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含有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第一段和第二段互相共价结合且它们在化学上彼此不相同;所述第一段具有第一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段具有第二表面自由能;以及
在所述第一组合物上设置含有第二共聚物的第二组合物以形成顶涂层并促进取向控制层的形成,其中,所述取向控制层含有来自基材上的涂层以及来自顶涂层中的第二共聚物;
其中所述第二共聚物含有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具有比所述第一表面自由能和所述第二表面自由能低的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共聚物还包含一种或多种与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有亲和性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与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在化学上不同;所述第二共聚物进行操作用于在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个自由表面形成取向控制层;并且所述自由表面是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上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共聚物促进在第一嵌段共聚物中形成垂直于基材表面的微型区域,所述基材是指其上设置了该第一组合物的基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与大量含有所述第一段的相同单体和/或含有所述第二段的相同的单体共价结合。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共聚物含有共聚物的混合物,所述混合物中的每种共聚物都含有与大量含有所述第一段的相同单体和/或含有所述第二段的相同的单体共价结合的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退火步骤。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移除所述取向控制层从而将下方的第一嵌段共聚物暴露。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选择性地去除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些部分以形成图案化的光刻胶层。
9. 一种多层制品,其包括:
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的第一层;其中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含有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第一段和第二段互相共价结合且它们在化学上彼此不相同;所述第一段具有第一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段具有第二表面自由能;其中,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选自下组:聚(苯乙烯-b-乙烯基吡啶)、聚(苯乙烯-b-丁二烯)、聚(苯乙烯-b-异戊烯)、聚(苯乙烯-b-甲基丙烯酸甲酯)、聚(苯乙烯-b-烯基芳烃)、聚(异戊烯-b-环氧乙烷)、聚(苯乙烯-b-(乙烯-丙烯))、聚(环氧乙烷-b-己内酯)、聚(丁二烯-b-环氧乙烷)、聚(苯乙烯-b-(甲基)丙烯酸叔丁基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b-甲基丙烯酸叔丁酯)、聚(环氧乙烷-b-环氧丙烷)、聚(苯乙烯-b-四氢呋喃)、聚(苯乙烯-b-异戊烯-b-环氧乙烷)、聚(苯乙烯-b-二甲基硅氧烷)、聚(苯乙烯-b-甲基丙烯酸三甲基甲硅烷基甲基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b-二甲基硅氧烷)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b-甲基丙烯酸三甲基甲硅烷基甲基酯);以及
含有在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个自由表面上设置的第二共聚物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二共聚物含有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具有比所述第一表面自由能和所述第二表面自由能低的表面自由能;所述第二共聚物还包含一种或多种与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有亲和性的部分;所述表面自由能降低的部分与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在化学上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2014年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01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限定“在基材上设置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以及“所述第二共聚物进行操作用于在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个自由表面形成取向控制层”,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仅有一种组合物,即第一组合物,该第一组合物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该第二共聚物进行操作用于在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上表面形成取向控制层。然而,不论是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是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均记载了两个不同的组合物,含第一嵌段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或含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第一组合物)以及含第二共聚物的第二组合物,且第二组合物中的第二共聚物通过第一嵌段共聚物的一个自由表面而结合。因此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限定“所述第一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由于第一组合物和第二组合物为含有不同共聚物的组合物,因此它们设置在基材上或某自由表面上时并非一定采用相同的溶剂,因此第一组合物中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时,第二组合物不一定也是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同时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第一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因此权利要求5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在所述第一组合物上设置含有第二共聚物的第二组合物以形成顶涂层并促进取向控制层的形成,其中,所述取向控制层含有来自基材上的涂层以及来自顶涂层中的第二共聚物”。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在所述第二共聚物以涂层形式设置在基材上之前可将所述第二共聚物与所述第一嵌段共聚物密切混合。随后将第二共聚物独立的顶涂层设置在涂层上以促进取向控制层的形成。因此,所述取向控制层可含有来自基材上的涂层以及来自顶涂层中的第二共聚物。总体来说,当将所述第二共聚物设置在基材上后,所述第二共聚物可存在于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的组合物中,其也可独立地被设置在该组合物(其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或第一嵌段共聚物和第二共聚物的组合)的表面上。注意到所述第二共聚物可用于第一组合物(即含有第一嵌段共聚物的组合物)中,而该第二共聚物也被设置在第一嵌段共聚物上作为顶涂层”。由此可见,上述修改后的内容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且可以清楚地得知,权利要求1包含第一组合物和第二组合物,当第二组合物设置在第一组合物上时形成取向控制层。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组合物”修改为“第二组合物”,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所述第二组合物还含有与第一嵌段共聚物不混溶的溶剂”(参见其权利要求6)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克服了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所指出的缺陷,同时也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