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及检定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及检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01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24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6274.8
申请日:2016-02-26
复审请求人: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向薇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崔英颖
国际分类号:G01F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6274.8,名称为“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及检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255571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388440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定装置包括上位机及检测台;
所述检测台用于测量标准计量数据并将该数据传输至上位机;
所述上位机同时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直接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子燃气表计量的开始及结束, 控制检测台检定参数的设定;所述上位机还用于接收检测台的标准计量数据同时自动读取被测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进而根据所述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所述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所述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所述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位机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之间通过RS232方式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台为音速喷嘴式或者钟罩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燃气表为超声波燃气表。
5. 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骤:
(1)将被测电子燃气表与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定装置连接;其中,将所述电子燃气表的控制器直接与所述检定装置中的上位机连接;
(2)通过上位机对检测台进行检定参数设定,所述检定参数设定包括检测流量点的选取、测量总流量的设定;选取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进入步骤(3),
(3)通过上位机同时启动检测台及电子燃气表的计量;上位机直接读取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上位机同时还自检测台接收其测量的标准计量数据;
(4)当实际计量数据或标准计量数据达到预设的测量总流量值,同时停止检测台及电子燃气表的计量;上位机根据接收到的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
(5)如误差大于预设阈值,则,上位机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在该检测流量点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校正后进入步骤(5);否则,选择下一个检测流量点返回步骤(2)
(6)如设定的检测流量点没有全部检定完毕,则进入下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返回步骤(2),直至所有的检测流量点均完成检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对当前检测流量点的流量系数校正后返回步骤(2),再次对当前检测流量点进行检定。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位机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之间通过RS232方式连接。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台为音速喷嘴式或者钟罩式。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燃气表为超声波燃气表。”
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临界流文丘里喷嘴式高低温燃气表示值误差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上位机还用于控制电子燃气表计量的开始及结束以及检测台检定参数的设定;②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液晶屏显示的燃气表校表方法,其公开了控制被测燃气表计量的开始及结束以及设定检定参数的步骤,至于设置上位机执行上述步骤仅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校正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的步骤,至于设置上位机执行上述步骤仅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该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定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在于:①上位机控制执行上述方法;②权利要求5在完成单个流量点的检定之后,随即对被测燃气表进行校正,而对比文件2则是完成规定的各个流量测试点检定之后对燃气表进行校正。对于区别①,设置上位机控制执行上述方法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对于区别②,检定单个流量测试点之后随即进行燃气表的校正,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通过摄像装置采集读数图像,再将读数图像传输给计算机,仍然需要人工读数。而本申请则是上位机自动读取被测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对比文件2是通过将实际的回转体积进行累积,当累积值达到N升体积时,在被校表的液晶屏上触发持续显示反光点若干毫秒,从而将校表精度精确到基表本身的回转体积;同时,对比文件2是根据反光点闪动的变化规律来校准精度。因此,对比文件2的测试校准过程与本申请的测试校准过程不相同,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上位机还用于接收检测台的标准计量数据同时自动读取被测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进而根据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所述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该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临界流文丘里喷嘴式高低温燃气表示值误差检测装置(相当于燃气表检定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采用电子燃气表,检测台用于测量标准计量数据并将该数据传输至上位机,上位机用于接收检测台的标准计量数据,且根据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②上位机同时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直接连接,用于控制电子燃气表计量的开始及结束以及检测台检定参数的设定;③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对于区别①,其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②和③,其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气表的检定方法,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的检定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②检定步骤在于:步骤(1)将被测电子燃气表与检定装置连接;其中,将所述电子燃气表的控制器直接与所述检定装置中的上位机连接;步骤(2)通过上位机对检测台进行检定参数设定,所述检定参数设定包括检测流量点的选取、测量总流量的设定;选取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进入步骤(3);步骤(3)中还具备如下步骤:通过上位机同时启动检测台及电子燃气表的计量;上位机同时还自检测台接收其测量的标准计量数据;步骤(4)当实际计量数据或标准计量数据达到预设的测量总流量值,同时停止检测台及电子燃气表的计量;上位机根据接收到的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步骤(5)如误差大于预设阈值,则,上位机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在该检测流量点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校正后进入步骤(5);否则,选择下一个检测流量点返回步骤(2);步骤(6)如设定的检测流量点没有全部检定完毕,则进入下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返回步骤(2),直至所有的检测流量点均完成检定。对于区别①,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或2的评述部分;对于区别②,其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的检定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和第13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是通过摄像装置采集读数图像,再将读数图像传输给计算机,仍然需要人工读数。而本申请则是上位机自动读取被测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到上位机自动读取被测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进而根据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2、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一种通过反光点闪动的变化规律来显示计量精度的精度显示方式,相应的判断、校定工作依然可由人工根据显示结果来完成校正;由人工完成将规定的各个流量测试点进行检定,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并通过检定表外部接口将获得的精度输入被校表内;通过对比文件2的方案人工可方便从显示屏读取到每个流量测试点的计量精度,从而根据显示结果快速完成相应判断校正工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只是给出了关于各个流量测试点的常规检定流程,相应误差计量、校正工作依然是人工完成,并不涉及到由检定表将数据传输至上位机数据、上位机自动读取被测电子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上位机集中收集所有数据并进行处理、计算计量误差;再由上位机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因此,对比文件2中由人工进行精度校准过程与本申请的上位机完成的精度校准过程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临界流文丘里喷嘴式高低温燃气表示值误差检测装置(相当于燃气表检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15段、附图1):燃气表检定装置,包括计算机系统9和检测台1,检测台1用于测量位于其上的管道Ⅱ16上的温度传感器Ts、压力传感器Ps,以及用于测量燃气表进气管7处的压力传感器Pm、温度传感器Tm的温度压力数据并将上述数据传输至温度压力采集系统14,必然最终由温度压力采集系统14将上述数据传输至计算机系统9,可见检测台1用于获取计算音速喷嘴式标准表计量数据的温度压力数据,并将该温度压力数据传输至计算机系统9,且计算机系统9与检测台1连接;计算机系统9在接收音速喷嘴式标准表的温度压力数据的同时还通过摄像装置4和视频器17自动读取被测燃气表11的示值显示数据(相当于实际计量数据),进而根据音速喷嘴式标准表的温度压力数据和示值显示数据计算被测燃气表的计量误差。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采用电子燃气表,检测台用于测量标准计量数据并将该数据传输至上位机,上位机用于接收检测台的标准计量数据,且根据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②上位机同时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直接连接,用于控制电子燃气表计量的开始及结束以及检测台检定参数的设定;③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标准计量数据的获取方式;实现检定的自动控制;如何便于被校表准确获取流量。
对于区别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燃气表为电子式,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检测台1用于获取计算音速喷嘴式标准表计量数据的温度压力数据,并将该温度压力数据传输至上位机,计算机系统9在接收音速喷嘴式标准表的温度压力数据的同时还通过摄像装置4和视频器17自动读取被测燃气表11的示值显示数据(相当于实际计量数据),进而根据音速喷嘴式标准表的温度压力数据和示值显示数据计算被测燃气表的计量误差。可见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音速喷嘴式标准表的温度压力数据在上位机中获取标准计量数据,在此基础上将标准计量数据的获取选择在检测台上进行,并将在检测台上获取的标准计量数据直接传输至上位机,上位机接收检测台的标准计量数据后直接根据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液晶屏显示的燃气表校表方法(相当于燃气表的检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7-23段、附图2):被校燃气表放入台体(即检测台),进入检定状态,选择设定检定参数(即设定检测台的检定参数),然后输入检测的N升单位体积,检定参数包括测试体积、流速和校表点点亮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控制被测燃气表计量的开始及结束以及设定检定参数的步骤。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实现检定的自动控制。至于设置上位机执行上述步骤,上位机同时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直接连接,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③,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28段):步骤7,完成各个流量测试点的检定之后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否则转至步骤4;步骤8,随后检定台体通过外部接口将获得的精度输入被校表内;步骤9重复检定校过精度后的该被校表的各个流量点。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为便于被校表准确获取流量,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根据误差精度值对被测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以便于直接获取流量信息,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段):温度压力采集系统包括RS485-RS232模块。由此,设置上位机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之间通过RS232方式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采用音速喷嘴作标准表(即音速喷嘴式检测台),至于设置检测台为钟罩式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电子燃气表为超声波燃气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燃气表检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气表的检定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同上):步骤(1):摄像装置4的镜头对准被测燃气表11的示值显示窗,摄像装置4与视频器17连接,视频器17连接计算机系统9(相当于上位机);步骤(2):计算机系统9直接读取燃气表11的实际计量数据,计算机系统9同时还自检测台1接收其用于获取计算音速喷嘴式标准表计量数据的温度压力数据;步骤(3):计算机系统9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温度压力数据计算燃气表的计量误差。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的检定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②检定步骤在于:步骤(1)将被测电子燃气表与检定装置连接;其中,将所述电子燃气表的控制器直接与所述检定装置中的上位机连接;步骤(2)通过上位机对检测台进行检定参数设定,所述检定参数设定包括检测流量点的选取、测量总流量的设定;选取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进入步骤(3);步骤(3)中还具备如下步骤:通过上位机同时启动检测台及电子燃气表的计量;上位机同时还自检测台接收其测量的标准计量数据;步骤(4)当实际计量数据或标准计量数据达到预设的测量总流量值,同时停止检测台及电子燃气表的计量;上位机根据接收到的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电子燃气表的计量误差;步骤(5)如误差大于预设阈值,则,上位机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在该检测流量点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校正后进入步骤(5);否则,选择下一个检测流量点返回步骤(2);步骤(6)如设定的检测流量点没有全部检定完毕,则进入下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返回步骤(2),直至所有的检测流量点均完成检定。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供自动检定的具体步骤。
对于区别①,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或2的评述部分;
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7-30段、附图2):步骤1,被校表放入台体,并进入检定状态;步骤2-3,选择设定检定参数(即对应于步骤(2)中对检测台进行检定参数设定),检定参数包括测试体积(即对应于步骤(2)中测量总流量的设定)、流速(即对应于步骤(2)中选取检测流量点)和校表点点亮时间;检定台体对被校表进行初次检定(必然选取一个流量点进行检定);步骤4-6,检定台体给被校表输入当前流量测试点对应的测试体积(必然同时启动标准表以及被测燃气表的计量,对应于步骤(3)中启动检测台及燃气表的计量),被校表检测自身的回转体积,并将该检测结果传至被校表的MCU,与检定台体连接的光电采集头捕捉被校表液晶屏上显示的反光点的闪动,并反馈一个计量脉冲给检定台体进行精度校对,检定台体显示在该流量下被校表的计量精度(对应于步骤(3)中检测台直接读取被测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还接收标准计量数据);当检定台体完成给被校表输入当前流量测试点对应的测试体积时(即对应于步骤(4)中当实际计量数据达到预设的测量总流量值),完成一个流量测试点的检定,检定台体显示在该流量下被校表的计量精度(即同时停止检测台及被测燃气表的计量,并根据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燃气表的计量精度);步骤7:完成规定的各个流量测试点检定,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对应于步骤(6)中“如果设定的检测流量点没有全部检定完毕,则进入下一个流量点并返回步骤(2),直至所有的检测流量点均完成检定”),可见由步骤7还可得出“完成规定的所有流量测试点检定,根据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燃气表的计量误差”。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如何提供自动检定的具体步骤。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上述步骤具体通过上位机控制执行,即通过上位机进行检定参数设定,控制启动和停止计量,读取和接收数据,以及执行计算等步骤,均为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同时,将被测燃气表与检定装置连接,使其控制器直接与检定装置的上位机连接,同样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选择当标准计量数据达到预设测量总流量值时停止检测台及燃气表的计量来代替对比文件2中实际计量数据达到预设测量总流量值时停止检测台及燃气表的计量,仅为一种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步骤7,完成规定的各个流量测试点检定,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对应于步骤(6)“如果设定的检测流量点没有全部检定完毕,则进入下一个流量点并返回步骤(2),直至所有的检测流量点均完成检定”,且公开了“完成规定的所有流量测试点检定,根据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燃气表的计量误差”),步骤8,检定台体通过外部接口将获得精度输入被校表内,步骤9:重复检定校过精度后的该被校表的各个流量点(说明书第25-28段),可见对比文件2是完成所有流量点检定后,根据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燃气表的各流量点的计量误差,且将各流量点的误差精度值用于各流量点的校正,而在此基础之上,在完成单个流量点的检定时便根据标准计量数据计算计量误差,随即对不符合误差范围要求的流量点进行校正后再进入下一个流量点的检定,以及通过计量误差对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的方式来进行流量点的校正,仅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即在步骤(4)中便根据标准计量数据计算燃气表的计量误差,步骤(5),如误差大于预设阈值,则,上位机根据计量误差对燃气表在该检测流量点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校正后进入步骤“如设定的检测流量点没有全部检定完毕,则进入下一个检测流量点并返回步骤(2),直至所有的检测流量点均完成检定”,否则,选择下一个检测流量点返回步骤(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而容易想到的。
因此,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的检定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27段):步骤8,完成规定的各个流量测试点检定之后,检定台体通过外部接口将获得精度输入被校表内,步骤9则重复检定校过精度后的该被校表的各个流量点(即再次对当前流量点进行检定),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为提高检定准确度,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根据误差精度值对被测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个流量点的校正和再次检定后,再进行下一个流量点的检定,同样为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即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当前的流量系数校正后返回步骤2),再次对当前检测流量点进行检定。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1段):温度压力采集系统包括RS485-RS232模块。由此,设置上位机与被测电子燃气表及检测台之间通过RS232方式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采用音速喷嘴作标准表(即音速喷嘴式检测台),至于设置检测台为钟罩式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电子燃气表为超声波燃气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位机还用于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段中明确记载了“摄像装置4与视频器17连接,视频器17连接计算机系统9”,说明书第7段中也明确记载了“将各种传感器和燃气表的示值输入计算机系统”,以及说明书第13段及附图1中也明确公开了“检测装置配备光电摄像头等设备远传燃气表示值窗示值实现在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外读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计算机系统9接收到视频器17传输的视频图像之后自动读取燃气表的示值,并无需人工读数,因而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相同均是上位机自动读取被测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同时对比文件1采用了音速喷嘴作标准表,其必然通过该标准表的数据及被测燃气表的实际计量数据实现误差测量,即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进而根据标准计量数据和实际计量数据计算燃气表的计量误差,至于燃气表采用电子式燃气表,其仅为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
2)、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27段公开了“步骤1,被校表放入台体,并进入检定状态。步骤2,选择设定检定参数,然后输入检测的N升单位体积,流速和校表点点亮时间。步骤3,检定台体对被校表进行初次检定。步骤4,检定台体给被校表输入当前流量测试点对应的测试体积;若该MCU累计计量未达到N升流量体积,则燃气基表MCU继续累积计量。步骤5,被校表检测自身的回转体积,并将检测结果传至被校表的MCU;MCU根据误差精度值换算出实际的该次回转体积,并进行累积,当累积值达到N升体积时,在被校表的液晶屏上触发持续显示反光点X毫秒。步骤6,与台体连接的光电采集头捕捉被校表液晶屏上显示的反光点的闪动,并反馈一个计量脉冲给检定台体进行精度校对,检定台体显示在该流量下被校表的计量精度。步骤7,完成各个流量测试点的检定之后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否则转至步骤4;步骤8,检定台体通过外部接口将获得的精度输入被校表内;步骤9,重复检定校过精度后的该被校表的各个流量点。”
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仅在步骤2中由人工输入检定参数,从步骤3-9均是检定台自动实现整个测试流程。步骤3-6中,被测燃气表是当累计值达到N升体积时,其液晶屏持续显示反光点X毫秒,从而触发与检定台体相连的光电采集头捕捉该反光点的闪动,光电采集头再反馈一个计量脉冲给检定台体进行精度校对,从而检定台体完成精度校对后显示该流量下被校表的计量精度,由此看出上述流程并不是人工而是检定台自动实现了判断及误差精度值的获取。同时由步骤7“完成各个流量测试点的检定,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否则转至步骤4”,以及步骤4中“检定台体给被校表输入当前流量测试点对应的测试体积”,可见步骤4-8的执行均是由检定台来完成的,并没有人工参与,此外步骤8中“检定台体通过外部接口将获得精度输入被校表内”进一步说明了由检定台自动实现被校表的校定工作。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数据的上传、读取、处理和误差计算均自动在检定台上实现,至于数据的上传、读取、处理和误差计算选择为在上位机中实现,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上位机根据计量误差对电子燃气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对比文件2公开了步骤7-9(说明书第25-27段):步骤7,完成各个流量测试点的检定之后获取相应的误差精度值,否则转至步骤4;步骤8,随后检定台体通过外部接口将获得的精度输入被校表内;步骤9,重复检定校过精度后的该被校表的各个流量点。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为便于被校表准确获取流量,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根据误差精度值对被测表的流量系数进行校正以便于直接获取流量信息,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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