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99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5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83638.0
申请日:2013-10-16
复审请求人:上海瓷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敏
合议组组长:钱凌影
参审员:李若楠
国际分类号:G01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83638.0,名称为“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瓷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83230Y,公告日为2002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计量装置(1)、液体填充囊(2)、圆形计量腔(3)、双圆担计量元件(4)、支杆(5)、封板(6),所述的计量装置(1)的内部设置有液体填充囊(2),液体填充囊(2)的中间两侧均设置有圆形计量腔(3),圆形计量腔(3)之间设置有双圆担计量元件(4),双圆担计量元件(4)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5)支撑固定,计量装置(1)的右侧设置有封板(6),封板(6)上设置有进液口(7)和出液口(8),进液口(7)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上半部,出液口(8)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下半部;所述的液体填充囊(2)和圆形计量腔(3)为一体结构;所述的双圆担计量元件(4)中间设置有磁钢(9);
它的原理为:通过计量腔进出口的差压作用,驱动计量元件的连续圆周运动,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和流经计量腔的流量成正比,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可以从每秒1个循环到每秒250个循环,计量元件每运动一个循环,都会通过磁钢的磁信号被电路腔接收并转换成一个方波脉冲信号,通过计算脉冲信号进行流量的精确控制。”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是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计量元件是双圆担计量元件,双圆担计量元件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支撑固定;进液口和出液口设置在封板上;所述的双圆担计量元件中间设置有磁钢;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可以从每秒1个循环到每秒250个循环;转换成的脉冲信号是方波脉冲信号。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上下摆动,以使得两圆形计量腔交替启闭”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计量装置(1)、液体填充囊(2)、圆形计量腔(3)、双圆担计量元件(4)、支杆(5)、封板(6),所述的计量装置(1)的内部设置有液体填充囊(2),液体填充囊(2)的中间两侧均设置有圆形计量腔(3),圆形计量腔(3)之间设置有双圆担计量元件(4),双圆担计量元件(4)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5)支撑固定,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上下摆动,以使得两圆形计量腔交替启闭;计量装置(1)的右侧设置有封板(6),封板(6)上设置有进液口(7)和出液口(8),进液口(7)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上半部,出液口(8)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下半部;所述的液体填充囊(2)和圆形计量腔(3)为一体结构;所述的双圆担计量元件(4)中间设置有磁钢(9);它的原理为:通过计量腔进出口的差压作用,驱动计量元件的连续圆周运动,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和流经计量腔的流量成正比,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可以从每秒1个循环到每秒250个循环,计量元件每运动一个循环,都会通过磁钢的磁信号被电路腔接收并转换成一个方波脉冲信号,通过计算脉冲信号进行流量的精确控制。”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所述的计量装置(1)的内部设置有液体填充囊(2),液体填充囊(2)的中间两侧均设置有圆形计量腔(3),圆形计量腔(3)之间设置有双圆担计量元件(4),双圆担计量元件(4)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5)支撑固定,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上下摆动,以使得两圆形计量腔交替启闭;计量装置(1)的右侧设置有封板(6),封板(6)上设置有进液口(7)和出液口(8),进液口(7)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上半部,出液口(8)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下半部;所述的液体填充囊(2)和圆形计量腔(3)为一体结构”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上述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超微小流量配比计量装置,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超微小正齿轮流量计在计量低粘度液体时,其精度大幅下降的问题,且能够扩大计量的量程,以及能够控制极其微小累积流量。对比文件1采用的计量齿轮为一对正交装配、互相啮合的椭圆齿轮,同时计量体的内腔容积一定,使得齿轮每转一周排出的燃油体积一定,齿轮与计量体内腔只有紧密接触才能达到排出的燃油体积一定的效果,如果不存在紧密接触,那么燃油势必会在流动的过程中通过齿轮与计量体内腔间隙,造成计量不准确;如果齿轮与计量体内腔紧密接触,在齿轮翻转的过程中,势必需要克服齿轮与计量体内腔壁之间的摩擦力。而本申请中,直接通过计量腔进出口的压差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液体的推动下能够绕着中间下端的支杆转动,且在计量腔进出口压差的作用下,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交替启闭,双圆担计量元件与圆形计量腔的接触只是相抵,并不存在摩擦力,进而大大增加了计量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对比文件1应用于车辆加油显示器领域中,由公知常识可知,车辆加油流量和流速较大,并不存在解决本申请面临的“如何避免现有技术中的超微小正齿轮流量计在计量低粘度液体时,其精度大幅下降”的技术问题,也没有面临如何扩大计量的量程,且能够控制极其微小累积流量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从根本上就没有改进的动机;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关于采用在圆形计量腔之间设有中间下端通过支杆支撑固定的双圆担计量元件的方式的任何记载与启示;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加了“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上下摆动,以使得两圆形计量腔交替启闭”的技术特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部分没有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部分记载了“驱动计量元件连续圆周运动”,通过“连续圆周运动”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定双圆担计量元件“上下摆动”,原说明书附图仅示出了液体流动方向,未示出双圆担计量元件的运动方式,无法通过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定双圆担计量元件“上下摆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中的“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上下摆动,以使得两圆形计量腔交替启闭”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克服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计量装置(1)、液体填充囊(2)、圆形计量腔(3)、双圆担计量元件(4)、支杆(5)、封板(6),所述的计量装置(1)的内部设置有液体填充囊(2),液体填充囊(2)的中间两侧均设置有圆形计量腔(3),圆形计量腔(3)之间设置有双圆担计量元件(4),双圆担计量元件(4)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5)支撑固定;计量装置(1)的右侧设置有封板(6),封板(6)上设置有进液口(7)和出液口(8),进液口(7)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上半部,出液口(8)分布在液体填充囊(2)下半部;所述的液体填充囊(2)和圆形计量腔(3)为一体结构;所述的双圆担计量元件(4)中间设置有磁钢(9);它的原理为:通过计量腔进出口的差压作用,驱动计量元件的连续圆周运动,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和流经计量腔的流量成正比,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可以从每秒1个循环到每秒250个循环,计量元件每运动一个循环,都会通过磁钢的磁信号被电路腔接收并转换成一个方波脉冲信号,通过计算脉冲信号进行流量的精确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新增加了“利用杠杆定理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圆形计量腔内上下摆动,以使得两圆形计量腔交替启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删除了上述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为原权利要求1-4合并得出,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车辆加油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至第3页最后1段、说明书附图1-2):它包含计量体(相当于计量装置)、壳体7(相当于液体填充囊)、圆形计量腔(参见说明书附图2);计量体的内部设置有壳体7,壳体7的中间两侧均设置有圆形计量腔,圆形计量腔之间设置有计量齿轮8(相当于计量元件);计量体的顶部和底部(参见说明书附图1)设置有封板,封板上设置有进油口(相当于进液口)和出油口9(相当于出液口),进油口分布在壳体7顶部(相当于上半部),出油口9分布在壳体7底部(相当于下半部);壳体7和圆形计量腔为一体结构;计量齿轮8(相当于计量元件)中间设置有磁钢11;它的原理为:通过圆形计量腔进出口的差压作用,驱动计量齿轮8(相当于计量元件)的连续圆周运动,计量齿轮8的运动频率和流经计量腔的流量成正比;计量齿轮8每转一周(相当于每运动一个循环),都会通过磁钢11发出两个磁脉冲信号(相当于磁钢的磁信号),由磁电传感器12转换成电脉冲(相当于被电路腔接收并转换成一个脉冲信号),然后由数字显示装置15计算并显示流经计量体的实际燃油量(相当于通过计算脉冲信号进行流量的精确控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计量元件是双圆担计量元件;超微小流量配比剂量装置还包括支杆,双圆担计量元件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支撑固定;(2)计量装置的右侧设置有封板;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可以从每秒1个循环到每秒250个循环;转换成的脉冲信号是方波脉冲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超微小流量的精确计量。对比文件1涉及车辆加油显示装置,车辆加油不属于超微小流量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不存在精确计量超微小流量的技术问题,也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的计量元件是一对正交装配、互相啮合的椭圆齿轮构成的计量齿轮8,其并非双圆担计量元件,也不具有支杆;驳回决定认为:简化元件结构是本领域普遍的技术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计量元件为双圆担计量元件,双圆担计量元件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支撑固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此,合议组认为:一对正交装配、互相啮合的椭圆齿轮构成的计量齿轮8和支杆支撑固定的双圆担计量元件的结构不同,运动方式不同,双圆担计量元件并非计量齿轮8的简化,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量齿轮8不容易想到通过支杆支撑固定的双圆担计量元件,也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的双圆担计量元件的中间下端通过支杆支撑固定,通过计量腔进出口的压差使得双圆担计量元件在液体的推动下能够绕着中间下端的支杆转动,从而实现了超微小流量的精确计量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1不存在精确计量超微小流量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支杆和双圆担计量元件的结构,支杆和双圆担计量元件的结构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无法取得本申请的超微小流量的精确计量的有益效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封板位置;设定计量的范围;改进脉冲计算。封板设置在计量装置的右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计量元件的运动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计量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脉冲信号为方波脉冲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区别技术特征(1)的支杆和双圆担计量元件的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区别技术特征(1)实现了超微小流量的精确计量的有益效果。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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