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原丝切向退解的玻璃纤维络纱纱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8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586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74259.1
申请日:2014-12-16
复审请求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能仁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65H57/14(2006.01);B65H59/38(2006.01);B65H63/024(2006.01);B65H6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属于公知常识,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4259.1,名称为“一种原丝切向退解的玻璃纤维络纱纱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692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公开号为CN1016801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595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纤维络纱纱架,其特征在于:包括导纱机构及一个以上的放线单元;所述放线单元包括调速电机和原丝胀筒;调速电机带动原丝胀筒旋转退纱,原丝胀筒上的原丝沿原丝胀筒的切线方向引出并经导纱机构导正方向后,合股并卷绕到络纱机机头上;
所述导纱机构包括放纱定位轮、收纱定位轮和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与原丝胀筒的外公切线垂直;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呈三角排布;
放线单元还设有张力检测机构,该机构设置在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之间,其包括角度传感器、摆杆和活动滚轮;摆杆的一端为定位端,其上设置角度传感器,摆杆的另一端为自由端,其上设置活动滚轮,所述角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入端检测摆杆摆动角度,信号输出端连接调速电机的控制端并控制调速电机转速。”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通过设置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呈三角排布,实现了对纱线的导向张紧,而对比文件2中的导辊具有驱动力,会对丝线产生磨损;(2)本申请没有设置张力器,而是通过设置包括摆杆和角度检测器等设备,通过检测摆杆角度变化控制电机转速,从而控制张力,而对比文件3中的张力检测机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中必须设置配重块、定位块等装置才能实施,并且对比文件3中角度传感器位置与本申请不同,因此两者检测方式不同。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仍然坚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仍然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玻璃纤维在络纱时对络纱设备的要求较普通纱线要高得多,所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于普通纱线的退卷收卷装置根本无法对玻璃纤维进行退卷收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研发适用于玻璃纤维的络纱设备时,没有理由去参考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适用于普通纱线的络纱设备;(2)本申请中通过设置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呈三角排布,实现了对纱线的导向张紧,而对比文件2中的导辊具有驱动力,会对丝线产生磨损,对比文件2中由驱动辊3a、3b、3c以及导辊4a和4b构成的装置的确有导向的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记载其有保证线材张紧的作用,而且,前述驱动辊及导辊有着与本申请不同的特定的排布方式;(3)本申请没有设置张力器,而是通过设置包括摆杆和角度检测器等设备,通过检测摆杆角度变化控制电机转速,从而控制张力,而对比文件3中的张力检测机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中必须设置配重块、定位块等装置才能实施,并且对比文件3中角度传感器位置与本申请不同,因此两者检测方式不同;(4)本申请的导线机构和张力检测机构并非各自单独的发挥作用,而是通过活动滚轮这一连接点形成有机的组合,共同实现对纱线的定位、导向以及对纱线张力的检测的调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在本复审请求案审查过程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作出过修改,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仍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属于公知常识,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纤维络纱纱架。
对比文件1(CN203269219U)公开了一种主动退卷恒张力络筒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19段,说明书附图1-2):
“其由主动退卷电机1、压力传感器2、卷绕成型机构3以及电机控制器4等几部分组成。
其中,所述主动退卷电机1包括一电机轴11,该电机轴11上安装有面包纱5,其用于将面包纱5主动退卷。
所述电机控制器4一端和压力传感器2电性连接,另一端和主动退卷电机1电性连接。该电机控制器4通过压力传感器2的压力值来实时控制主动退卷电机1的转速。
所述压力传感器2的底部设有一下陶瓷进口21,顶部设有一上陶瓷出口22;所述压力传感器2内设有一能抵压纱线9的过丝瓷棒23。纱线9下陶瓷进口21进入压力传感器2,过丝瓷棒23抵压在纱线9上,从而实时测得纱线9的张力;纱线9最后通过上陶瓷出口22出来。
所述卷绕成型机构3位于压力传感器2的上方,其用于将纱线9卷绕至成形纱6。
进一步的,于所述面包纱5和压力传感器2之间设有一纱线张力器7,其用于喂入纱线9。
本实用新型的主动退卷恒张力络筒机通过增设所述压力传感器4来实时监测纱线的张力,进而来控制主动退卷电机1的转速,从而使纱线9的线速度恒定,使纱线9能顺利退解且成型质量好,不易断线。”
经特征对比,可获知:
对比文件1中的“退卷电机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调速电机”、由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可知,电机轴11和面包纱5一同构成了一种筒状结构,对应于本申请中“原丝胀筒”,对比文件1中的退卷电机1、电机轴11和面包纱5共同构成了一个放线单元,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放线单元”,退卷电机1通过电机轴11带动面包纱5旋转退纱,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调速电机带动原丝胀筒旋转退纱”;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张力检测机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绕线对象不同:本申请是一种用于玻璃纤维的络纱纱架,而对比文件1是用于纱线的络筒;(2)放线单元不同:本申请具有一个以上的放线单元,原丝胀筒上的原丝沿原丝胀筒的切线方向引出并经导纱机构导正方向后,合股并卷绕到络纱机机头上,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有关放线单元的数量;(3)导纱机构有所不同:本申请的导纱机构包括放纱定位轮、收纱定位轮和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与原丝胀筒的外公切线垂直,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呈三角排布,而对比文件1中利用张力器起到了导纱的作用;(4)张力检测机构不同:本申请的张力检测机构设置在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之间,其包括角度传感器、摆杆和活动滚轮,摆杆的一端为定位端,其上设置角度传感器,摆杆的另一端为自由端,其上设置活动滚轮,角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入端检测摆杆摆动角度,信号输出端连接调速电机的控制端并控制调速电机转速,而对比文件1中仅设置了压力传感器对张力进行检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纱线进行导向定位和张力控制。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对细丝状材料进行放卷的装置,在此基础上,玻璃纤维与纱线、化纤丝线等线材一样,在生产过程中都同样需要进行退绕、络卷、张力控制等工艺操作,因此在生产运输的过程中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备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用以玻璃纤维的生产运输,从而构成一种玻璃纤维络纱纱架;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对比文件2(CN101680133A)公开了一种合股细丝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制造的细丝束,其中涉及了一种合股卷绕细丝的装置,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说明书第4页第6行,说明书第5页第1行至说明书第6页第13行,说明书附图2):该装置包括驱动辊3a、3b、3c以及导辊4a和4b(驱动辊和导辊均是用于将丝/纱进行导向定位,对应于本申请中导纱机构),线轴架1具有卷绕相同细丝的线轴2(线轴和卷绕的筒状细丝构成了一种放线单元,对应于本申请中放线单元),并由说明书附图2可知,线轴2具有多个(对应于本申请中具有一个以上的放线单元),细丝从线轴2退卷后经过驱动辊和导辊,合股并卷绕到卷绕机5上,驱动辊3b靠近放线端一侧,导辊4b靠近收线端一侧,驱动辊和导辊均具有导向定位作用,而且也呈三角排布。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实现了多股丝/纱线的合股卷绕并进行了定位,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多股纱线进行合股和导向定位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用以改进对比文件1;至于原丝退卷的放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纱线的退卷时出现加捻和扭转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原丝胀筒上的原丝沿原丝胀筒的切线方向引出,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至于导向机构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放纱和合股结构之间的距离进行适应性调整,在经过导纱机构导正方向后,卷绕到络纱机机头上,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此外,导纱定位轮、导辊、导孔等都是本领域对纱线进行导向定位的常用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放纱端和收纱端的导纱机构设置为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同时,这样的设置也就构成了放纱定位轮与原丝胀筒的外公切线垂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CN203959519U)公开了一种中间相沥青纺丝收卷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21段,说明书附图1):该装置具有角位移传感器3(对应于本申请中角度传感器)、可摆动的调节杆1(对应于本申请中摆杆)和导丝轮4(对应于本申请中滚轮),角位移传感器设置在调节杆1上,调节杆1上设置导丝轮4,并由说明书附图1可知,导丝轮4设置在调节杆1的一端,角位移传感器3的信号传给收卷轮5的电机变频器,通过变频器内PID控制来调节电机转速,角位移传感器、导丝轮和调节杆共同构成了一种张力检测机构,该张力检测机构设置在放线轮和收线轮之间。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在摆杆上的角度类传感器来检测摆动杆的角度,并根据检测信号判断丝线的松紧程度由此来控制电机转速,达到控制张力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角度传感器检测摆动构件的摆动角度的方式来确定绕线张力大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的检测装置与本申请中检测装置的差别仅在于摆动构件的活动端和固定端的位置不同,本申请的检测装置是摆杆的一端固定,摆杆的另一端即活动端连接滚轮,而对比文件3的检测装置是调节杆固定端连接滚轮,调节杆1的另一端在上下限位块6、7之间运动,但是二者均是依靠角度传感器来检测摆动构件的摆动角度来确定张力大小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利用摆杆配合角度传感器来检测绕线张力的结构,摆杆的两端必然是一端固定,一端活动,而至于将滚轮固定在活动端或固定端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而且将滚轮固定在活动端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角度传感器的位置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主张:
(1)本申请的玻璃纤维在络纱时对络纱设备的要求较普通纱线要高得多,所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于普通纱线的退卷收卷装置根本无法对玻璃纤维进行退卷收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研发适用于玻璃纤维的络纱设备时,没有理由去参考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适用于普通纱线的络纱设备;(2)本申请中通过设置配合滚轮、放纱定位轮和收纱定位轮呈三角排布,实现了对纱线的导向张紧,而对比文件2中的导辊具有驱动力,会对丝线产生磨损,对比文件2中由驱动辊3a、3b、3c以及导辊4a和4b构成的装置的确有导向的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记载其有保证线材张紧的作用,而且,前述驱动辊及导辊有着与本申请不同的特定的排布方式;(3)本申请没有设置张力器,而是通过设置包括摆杆和角度检测器等设备,通过检测摆杆角度变化控制电机转速,从而控制张力,而对比文件3中的张力检测机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中必须设置配重块、定位块等装置才能实施,并且对比文件3中角度传感器位置与本申请不同,因此两者检测方式不同;(4)本申请的导线机构和张力检测机构并非各自单独的发挥作用,而是通过活动滚轮这一连接点形成有机的组合,共同实现对纱线的定位、导向以及对纱线张力的检测的调整。
对此,合议组认为:
(1)玻璃纤维与纱线、化纤丝线等线材一样,在生产过程中都同样需要进行退绕、络卷、张力控制等工艺操作,而且使用的均是类似结构的装置,复审请求人主张用于普通纱线的退卷收卷装置根本无法对玻璃纤维进行退卷收卷,但是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玻璃纤维退卷和收卷相对于普通纱线等的退卷和收卷具有何种特殊的结构和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退卷和收卷的对象不同,对现有纱线的退卷和收卷设备进行适应性改造,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2)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有关呈三角排布的三个定位导向轮是主动或是被动,而在线材输送领域,对于具有主动放线机构,在输送途中,也可能会由于输送路径较长、中间加工程序的设置等因素,而在中途设置导向轮具有驱动力的结构;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相同的主动退绕放线装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线材输送路径中设置呈三角排布的多个导向轮装置,其公开的内容和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如何在路径中设置特定形状排布的导向轮,使得线材可以在输送路径中有一个偏折,从而保证线材的导向和张紧,这样的技术启示与本申请导向轮的作用和效果是完全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导向张紧线材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检测纱线张力变化来调整放线电机转速从而保证线材张力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张力检测装置的结构不一样,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摆杆和角度传感器的方式来检测张力,并根据检测结果调节电机转速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差别仅在于摆动构件的活动端和固定端的位置不同,基于以上对区别技术特征(4)的评述可知,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至于对比文件3具有配重块、限位块和角度传感器位置的部分,配重块为了进一步增加摆动构件的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绕线的强度以及具体在工作过程中张力的大小增减摆动构件的重量,限位块是为了限制摆动构件的摆动范围,至于角度传感器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4)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导线机构和张力检测机构是通过何种配合机制来共同实现对纱线的定位、导向以及对纱线张力的检测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可以确定的是导线机构和张力检测机构各自实现自己的功能,活动滚轮属于张力检测机构的一个部件,其设置的目的为了保证张力检测机构功能的实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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