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确定车辆的位置的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确定车辆的位置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78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0013
优先权日:2011-09-13
申请(专利)号:201280044611.5
申请日:2012-07-17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全宇军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徐泽昕
国际分类号:G01C2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4611.5,名称为“用于确定车辆的位置的设备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21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4/0230345A1,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US2009/0228172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3:US2010/0020169A1,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车辆(203)的位置的设备(101),所述设备包括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的位置确定装置(103)以及用于将所述位置发送给所述车辆(203)的发送器(105),其中,所述位置确定装置(103)还构造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确定装置(103)的当前的位置,并且构造有用于检测所述车辆(203)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的传感器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01),其中,所述传感器系统构造为车辆辅助系统的周围环境传感器系统。
3. 一种用于确定车辆(203)的位置的方法,其中,借助于位置确定装置(103)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并且将所述位置发送给所述车辆(203),其中,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包括借助包括所述位置确定装置(103)的物理对象的传感器系统检测所述车辆(203)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确定所述物理对象的当前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向外部的服务器(505)发送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所述当前的位置,所述外部的服务器据此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外部的服务器(505)向其他车辆(203)发送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理对象是另一个车辆(201)。
7. 一种车辆(203),所述车辆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1)。
8. 一种用于确定车辆(203)的位置的系统(501),所述系统包括外部的服务器(505)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1),其中,所述发送器(105)还构造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动车辆数据网络中彼此交流的设备,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发送的是被定位车辆的位置;构造有用于检测所述车辆(203)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的传感器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其他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且公开了主车辆(即定位设备)至少发送相邻车辆(即被定位车辆)的当前位置数据和矢量数据,从而对被定位车辆进行定位的技术方案。基于对比文件1,为实现被定位车辆的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利用其它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并发送被定位车辆位置,从而对被定位车辆进行定位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在已经得到了被定位车辆的位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被定位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被定位车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动车辆数据网络中彼此交流的方法,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发送的是被定位车辆的位置;构造有用于检测所述车辆(203)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的传感器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其他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且公开了主车辆(即定位设备)至少发送相邻车辆(即被定位车辆)的当前位置数据和矢量数据,从而对被定位车辆进行定位的技术方案。基于对比文件1,为实现被定位车辆的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利用其它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并发送被定位车辆位置,从而对被定位车辆进行定位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在已经得到了被定位车辆的位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被定位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被定位车辆。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设备的车辆,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板设备(即设备)是用于车辆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在其所包括的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提出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如何确定附近车辆位置,更没有公开或暗示基于主车当前位置(主车当前位置由主车自身确定)以及附近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附近车辆运动学状态参量由主车传感器系统检测)来确定附近车辆位置。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简单结合,也无法得到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动车辆数据网络中彼此交流的设备,其可对车辆进行定位,即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位置确定装置还构造有用于检测所述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的传感器系统,且位置确定装置确定的位置还包括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器用于将该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该车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其它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从而对需要定位的车辆进行定位。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中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部分,即将该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该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动车辆数据网络中彼此交流的方法,其可对车辆进行定位,即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方法,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确定车辆的位置包括借助包括位置确定装置的物理对象的传感器系统检测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且位置确定装置确定的位置还包括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是该车辆的位置。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其它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从而对需要定位的车辆进行定位。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部分,即将该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该车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设备的车辆,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单板设备(即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的车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在其所包括的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权利要求1和3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如何确定附近车辆的位置,更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基于主车当前位置(主车的当前位置由主车自身确定)以及附近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附近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由主车的传感器系统检测)来确定附近车辆的位置。(2)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给出“外部服务器”以及“由外部服务器基于所检测的状态量和当前的位置计算主车辆的位置”的任何教导或启示,甚至给出了与本申请的方向完全相反的教导或启示(因为交通建模器(及其计算功能)位于主车辆上)。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简单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确定车辆(203)的位置的设备(101),所述设备包括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的位置确定装置(103)以及用于将所述位置发送给所述车辆(203)的发送器(105),其中,所述位置确定装置(103)还构造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确定装置(103)的当前的位置,并且构造有用于检测所述车辆(203)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的传感器系统,其中,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所述当前的位置被发送给外部的服务器(505),所述外部的服务器据此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01),其中,所述传感器系统构造为车辆辅助系统的周围环境传感器系统。
3. 一种用于确定车辆(203)的位置的方法,其中,借助于位置确定装置(103)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并且将所述位置发送给所述车辆(203),其中,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包括借助包括所述位置确定装置(103)的物理对象的传感器系统检测所述车辆(203)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确定所述物理对象的当前的位置,其中,向外部的服务器(505)发送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所述当前的位置,所述外部的服务器据此确定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外部的服务器(505)向其他车辆(203)发送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物理对象是另一个车辆(201)。
6. 一种车辆(203),所述车辆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1)。
7. 一种用于确定车辆(203)的位置的系统(501),所述系统包括外部的服务器(505)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1),其中,所述发送器(105)还构造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车辆(203)的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9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3月1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动车辆数据网络中彼此交流的设备,其可对车辆进行定位,即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8]、[0058]段,图3-5):参与车辆配置有单板设备,包括有一定位模块54(即位置确定装置)和一无线电通信装置50(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图3);定位模块54用于确定单板设备的大地坐标(即位置确定装置用于确定所述位置确定装置的当前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车辆(x6,y6)和(x5,y5)能够接收GPS信号,且能够将车辆(x6,y6)和(x5,y5)的位置发送给车辆(x2,y2’’)(相当于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由此可以确定车辆(x6,y6)和(x5,y5)必定包括发送器(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位置确定装置还构造有用于检测所述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的传感器系统,且位置确定装置确定的位置还包括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器用于将该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该车辆;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所述当前的位置被发送给外部的服务器,所述外部的服务器据此确定所述车辆的位置。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其它车辆确定被定位车辆的位置,以及如何节省资源和加速计算过程。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间位置感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0030]段):主车辆100的感知系统200包括传感器214、以及检测和测距系统202(即传感器系统),该检测和测距系统202被适当的配置为感测靠近主车辆的邻近车辆(相当于被确定位置的车辆),并产生邻近车辆数据216,邻近车辆数据216表征邻近车辆对应于主车辆的位置,主车辆优先地至少发送邻近车辆的当前位置数据和矢量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主车辆100的感知系统200中的交通建模器206还可以配置为基于主车辆100的位置数据218(GPS数据)和邻近车辆数据216来导出或计算邻近车辆的位置数据(例如GPS坐标)(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传感器系统以及基于主车辆当前位置和传感器系统检测的邻近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确定邻近车辆的位置并发送出去,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利用其它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从而对需要定位的车辆进行定位。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需要定位的车辆进行直接准确定位,而将已获得的被定位车辆的位置直接发送给该车辆,以及进一步为了节省资源,同时加速计算过程,利用外部服务器完成该计算过程,而将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当前的位置发送至外部服务器来完成上述过程,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检测和测距系统202被适当的配置为感测靠近主车辆的邻近车辆,并配置在主车辆上,包括多个传感器感测邻近车辆数据,邻近车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车辆和邻近车辆之间的距离,邻近车辆相对于邻近车辆的坐标位置(即周围环境),与邻近车辆相关联的矢量(即传感器系统构造为车辆辅助系统的周围环境传感器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动车辆数据网络中彼此交流的方法,其可对车辆进行定位,即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8]、[0058]段,图3-5):参与车辆配置有单板设备,包括有一定位模块54(即位置确定装置),定位模块54用于确定单板设备的大地坐标(即借助于位置确定装置确定所述车辆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车辆(x6,y6)和(x5,y5)能够接收GPS信号,且能够将车辆(x6,y6)和(x5,y5)的位置发送给车辆(x2,y2’’)(相当于被确定位置的车辆)(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确定车辆的位置包括借助包括位置确定装置的物理对象的传感器系统检测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且位置确定装置确定的位置还包括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发送给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是该车辆的位置;向外部的服务器发送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所述当前的位置,所述外部的服务器据此确定所述车辆的位置。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其它车辆确定被定位车辆的位置,以及如何节省资源和加速计算过程。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间位置感知系统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0030]段):主车辆100的感知系统200包括传感器214、以及检测和测距系统202(即传感器系统),该检测和测距系统202被适当的配置为感测靠近主车辆的邻近车辆(相当于被确定位置的车辆),并产生邻近车辆数据216,邻近车辆数据216表征邻近车辆对应于主车辆的位置,主车辆优先地至少发送邻近车辆的当前位置数据和矢量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主车辆100的感知系统200中的交通建模器206还可以配置为基于主车辆100的位置数据218(GPS数据)和邻近车辆数据216来导出或计算邻近车辆的位置数据(例如GPS坐标)(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传感器系统以及基于主车辆当前位置和传感器系统检测的邻近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确定邻近车辆的位置并发送出去,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利用其它车辆的传感器测量被定位车辆的参数,从而对需要定位的车辆进行定位。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需要定位的车辆进行直接准确定位,而将已获得的被定位车辆的位置直接发送给该车辆,以及进一步为了节省资源,同时加速计算过程,利用外部服务器完成该计算过程,而将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当前的位置发送至外部服务器来完成上述过程,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信息提供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3]段,图9):车辆通过网络将车辆信息上传到服务器(即外部服务器),服务器可以将车辆信息下发至其他车辆,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当前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车辆间的信息交互。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外部服务器应用至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车辆信息交互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或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基于主车辆(即物理对象)的位置数据和邻近车辆数据计算邻近车辆(即被确定位置的车辆)的位置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设备的车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8]、[0058]段,图3-5),该车辆具有单板设备(即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图3)。因此,当该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确定车辆位置的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除权利要求1-2限定的技术特征外,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还在于:系统包括外部服务器,发送器还构造用于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车辆的位置。
基于以上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车辆间的信息交互。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信息提供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3]段,图9):车辆通过网络将车辆信息上传到服务器(即外部服务器),服务器可以将车辆信息下发至其他车辆,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当前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便于车辆间的信息交互。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外部服务器应用至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车辆信息交互问题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当该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交通建模器206可以基于主车辆的位置数据218(即主车辆当前的位置)和邻近车辆数据216(其由主车辆的检测和测距系统202的传感器探测产生)来导出或计算临近车辆的位置数据(例如GPS坐标),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主车当前位置(主车当前位置由主车自身确定)以及附近车辆的运动学状态参量(附近车辆运动学状态参量由主车传感器系统检测)来确定邻近车辆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其他车辆的位置信息对需要确定位置的车辆进行定位这个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如何确定被定位车辆的位置,但是其发明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定位,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寻找如何对车辆进行定位的方法。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定位方法并给出了结合启示。
(2)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主车辆100的感知系统200中的交通建模器206还可以配置为基于主车辆100的位置数据218(GPS数据)和邻近车辆数据216来导出或计算邻近车辆的位置数据(例如GPS坐标)。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资源,同时加速计算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外部服务器完成该计算过程,从而将所检测的状态参量和当前的位置发送至外部服务器来完成上述过程,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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