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细长材料的紧固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26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54949
优先权日:2010-07-02
申请(专利)号:201510642143.7
申请日:2011-06-17
复审请求人:SMR专利责任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16L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它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2143.7,名称为“用于细长材料的紧固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的申请号为“201110168683.8”。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MR专利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06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7月0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253026A1,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7-187238A,公开日为2007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1218726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机动车辆中用于紧固细长材料的带有锚固件(5)的紧固元件,该锚固件接合在紧固元件连接到的壁中,其中,所述锚固件(5)包括锁紧元件(7),其中,
所述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8),该密封件圆形地围绕所述锚固件(5),其中,所述密封件(8)的高度(h)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所述锁紧元件(7)突入该容腔中;
所述密封件(8)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
所述紧固元件包括至少一个杆件(2),该杆件沿着细长材料延伸,并具有用于电缆扎带的接触表面;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包括在其前表面(2a)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并且
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包括位于其端部的第一突出部(3),所述第一突出部(3)使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在端部变宽。
2.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元件包括用于另一细长材料的至少一个支座(9)。
3. 依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紧固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9)被设计为柱体,具有沿着柱体纵轴线的开口,其中,附有第二突出部(9a)用于固定细长材料。
4.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突出部(3)在内侧包含肋条结构(1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该密封件圆形地围绕所述锚固件,其中,所述密封件的高度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所述锁紧元件突入该容腔中,所述密封件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2)所述杆件包括其前表面(2a)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两个肋部18并未形成环形,也具有密封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夹子1用于替换对比文件1的肋部18和锁紧元件17,因为在对比文件1中肋部18和锁紧元件17是整个夹子10的一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36]段),更不会有动机将密封件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2)对比文件3的支撑区仅仅是在板边缘的拗口,无法沿着长度方向改善电缆的稳定性,也没有公开在杆件前表面的倒圆部,即,该倒圆部是沿着杆件的长度方向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肋部18抵靠在车辆本体板的上表面上,防止夹子10从车辆本体板32的安装孔中分离,但是并没有记载该肋部一定是由刚性材料制成,夹子10是通过其上的保持部件17卡接保持在安装孔中,肋部只是对固定作用起到一个加固的作用;另外,对比文件1图3复审请求人所标注出来的地方,应该是保持部件17的顶端,而并通孔;因此,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相反启示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肋部18不具备密封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紧固元件的紧固效果时,容易想到从现有技术中寻求其它的相关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提供了另外一种紧固元件的结构,公开了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30,且形成容腔,作为2色成形技术的部件(即2-K部件)被扣合安装到夹子1(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6段、图1-6),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2-K部件的密封件来提高紧固元件密封性能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直接公开杆件,但是第一侧分支10和第二侧分支12中间区域用于放置线缆,凹口18位于其表面,正好用于线缆的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线缆放置在对比文件1的杆件上不滑动,将对比文件3的凹口设置在放置线缆的部件上,因此,对比文件3的凹口与本申请在杆件表面设置的倒圆部作用相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放置线缆的部件表面即对比文件1的杆件表面设置凹口即倒圆部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的肋部18抵靠在车辆本体板的上表面,防止夹子10从车辆本体板32的安装孔中分离,但是并没有确定该肋部一定是由刚性材料制成,夹子10是通过其上的保持部件17卡接保持在安装孔中,肋部只是起到加固的作用;其次,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肋部18不具备密封功能,但是密封问题是本领域经常遇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紧固元件的密封效果时,容易想到从现有技术寻求相关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提供了另外一种紧固元件的结构,公开了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30,且形成容腔,作为2色成形技术的部件(即2-K部件)被扣合安装到夹子1(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6段、图1-6),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2-K部件作为密封件来提高紧固元件密封性能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公开杆件,但是第一侧分支10和第二侧分支12中间区域用于放置线缆,凹口18位于其表面,正好用于线缆的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线缆放置在对比文件1的杆件上不滑动,将对比文件3的凹口设置在放置线缆的部件上,因此,对比文件3的凹口与本申请在杆件表面设置的倒圆部作用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放置线缆的部件表面即对比文件1的杆件表面设置凹口即倒圆部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如下区别特征:(1)所述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该密封件圆形地围绕所述锚固件,其中,所述密封件的高度(h)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所述锁紧元件突入该容腔中;所述密封件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2)所述杆件包括在其前表面(2a)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3)在对比文件1中,保持部件和肋部都形成于夹子结构的臂部;在本申请中,锚固件和密封件则位于紧固元件主体上;(4)所述紧固元件包括用于另一细长材料的至少一个支座(9),所述支座(9)被设计为柱体,具有沿着柱体纵轴线的开口,其中,附有第二突出部(9a)用于固定细长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密封件,而是公开了一对肋部18,两个肋部18并未形成环形,显然也不会具有密封功能,此外,对比文件1的臂部14带有通孔,即使将肋部18替换为本申请的密封件8,也无法形成密闭容腔;对比文件2也未教导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的密封件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其无法通过非破坏性的方式进行拆除,相应地该紧固元件具有使用寿命长和生产成本低和便捷的好处;相反,对比文件2中的夹子1是一个独立部件,可任意拆除, 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没有教导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在机动车辆中用于紧固细长材料的带有锚固件(5)的紧固元件,该锚固件接合在紧固元件连接到的壁中,更没有公开所述紧固元件包括至少一个杆件(2),该杆件沿着细长材料延伸,并具有用于电缆扎带的接触表面;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包括在其前表面(2a)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特别而言,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杆件前表面的倒圆部,即,该倒圆部是沿着杆件的长度方向的。与之不同,对比文件3的支撑区(15)仅仅是在板边缘的凹口,其无法沿着长度方向改善电缆的稳定性,因而不同于本申请的倒圆部;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中,保持部件和肋部都形成于夹子结构的臂部(参见对比文件1图2-3)。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启示将其臂部的结构特征整体转移至主体部分,以加强对主体部分的固定作用;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用于另一细长材料的至少一个支座(9),更未教导该支座(9)附有第二突出部(ga)用于固定细长材料。在对比文件1中,固定部件13是主要用于固定软管的部件,而非用于固定额外的软管。对比文件1中的软管支撑板16在结构和功能上均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突出部(9a)。本申请中主要用于固定细长材料的部件是杆件(2),支座(9)是用于固定额外的细长材料。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该密封件圆形地围绕所述锚固件,其中,所述密封件的高度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所述锁紧元件突入该容腔中,所述密封件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2)所述杆件包括其前表面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肋部18抵靠在车辆本体板的上表面,防止夹子10从车辆本体板32的安装孔中分离,夹子10是通过其上的保持部件17卡接保持在安装孔中,肋部只是起到一个加固的作用;其次,对比文件1的臂部14并没有设置通孔,意见陈述书中对比文件1的附图3中箭头所指位置并不是通孔,而附图2中仰视保持部分17的头部的仰视图;第三,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肋部18不具备密封功能,但是密封问题是本领域经常遇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紧固元件的密封效果时,容易想到从现有技术寻求相关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2提供了另外一种紧固元件的结构,公开了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30,且形成容腔,作为2色成形技术的部件(即2-K部件)被扣合安装到夹子1(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6段、图1-6),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2-K部件作为密封件来提高紧固元件密封性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2-K部件作为密封件扣合到夹子上或是设置模制到紧固元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机动车辆中用于紧固细长材料的带有锚固件(5)的紧固元件,该锚固件接合在紧固元件连接到的壁中,也没有公开所述紧固元件包括至少一个杆件(2),该杆件沿着细长材料延伸,并具有用于电缆扎带的接触表面”。此外,对于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包括在其前表面(2a)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由于线缆等细长材料外表多数都为圆形,放置在平面的杆件上时容易滑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寻求相关手段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1-2):第一侧分支10在相对于底部8的一侧,具有被一间隔舌片20分开的两凹口18(相当于本申请的倒圆部),凹口18被用来作为缆线桥架两区段的端部纬线的支撑和槽座区,其形状和尺寸能契合圆形截面以及待接收纬线的直径。上述凹口18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倒圆部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圆形截面的细长材料放置时滑动,以提高其固定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支撑细长材料的部件表面设置凹口,并将凹口的尺寸设置成与缆线直径匹配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中,放置在杆件上表面的线状元件是捆状,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杆件的前表面设置与该捆状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的倒圆部,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锚固件和密封件位于紧固元件主体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2]-[0045]段、图1-5):夹子10包括用于管部件(即另一细长材料)的一个固定部件13(即支座),固定部件13被设计为柱体,具有沿着柱体纵轴线的开口,其中,附有突出的软管支撑板16(相当于第二突出部)用于固定管部件。该固定部13用于固定管部件,该管部件是不同于杆件沿其延伸的细长材料,所以称为另一细长材料。并且软管支撑板16使得软管31可以容易地进入,并且进入后该软管支撑板16也起到了支撑固定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锚固件(5)和所述密封件(8)都形成在所述杆件(2)上,和/或所述具有倒圆部的前表面(2a)和所述支座(9)被布置在所述紧固元件的同一侧,而所述锚固件(5)和所述密封件(8)被布置在所述紧固元件的相对侧”。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锚固件和密封件都形成在紧固元件主体杆件上,其利于将紧固元件主体固定至机动车辆并保持车辆开口的密封;对比文件1中的保持部件17和肋部18都形成于夹子结构的臂部14,其不利于该夹子结构主体的固定,且没有密封作用;(2)本申请中用于固定紧固元件和密封开口的部件处于一侧,而用于放置和固定细长材料的部件处于紧固元件相对的另一侧,其利于将紧固元件主体固定至不同类型的机动车辆表面;而比文件1中的保持部件17、肋部18和软管固定部分13都形成于夹子结构的同一侧,线束固定部分12则位于夹子结构的另一侧,这样在车辆表面需要设置排水软管接收凹槽33,才能安装该夹子结构,这大大降低了对比文件1的夹子结构的适用性。
复审请求人2019 年10月16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机动车辆中用于紧固细长材料的带有锚固件(5)的紧固元件,该锚固件接合在紧固元件连接到的壁中,其中,所述锚固件(5)包括锁紧元件(7),其中,
所述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8),该密封件圆形地围绕所述锚固件(5),其中,所述密封件(8)的高度(h)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所述锁紧元件(7)突入该容腔中;
所述密封件(8)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
所述紧固元件包括至少一个杆件(2),该杆件沿着细长材料延伸,并具有用于电缆扎带的接触表面;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包括在其前表面(2a)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
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包括位于其端部的第一突出部(3),所述第一突出部(3)使所述至少一个杆件(2)在端部变宽;并且
所述紧固元件包括用于另一细长材料的至少一个支座(9),所述支座(9)被设计为柱体,具有沿着柱体纵轴线的开口,其中,附有第二突出部(9a)用于固定细长材料,
其中所述锚固件(5)和所述密封件(8)都形成在所述杆件(2)上,和/或所述具有倒圆部的前表面(2a)和所述支座(9)被布置在所述紧固元件的同一侧,而所述锚固件(5)和所述密封件(8)被布置在所述紧固元件的相对侧。
2.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固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突出部(3)在内侧包含肋条结构(1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16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机动车辆中用于紧固细长材料的带有锚固件的紧固元件,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2]-[0045]段、图1-5):一种在机动车辆中用于紧固线状元件(即细长材料)的带有锚固件的夹子10(即紧固元件),该锚固件接合在夹子10连接到的车体板3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壁)中,其中,所述锚固件包括保持部分1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元件),夹子10包括一个用于线状元件固定的杆状结构(相当于杆件),该杆状结构沿着线状元件30延伸,并且具有用于电缆扎带的接触表面,杆状结构包括位于其端部的第一突出部,第一突出部使所述杆状结构在端部变宽;夹子10包括用于管部件(即另一细长材料)的一个固定部件13(即支座);固定部件13被设计为柱体,具有沿着柱体纵轴线的开口,其中,附有突出的软管支撑板16(相当于第二突出部)用于固定管部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紧固元件包括密封件,该密封件圆形地围绕所述锚固件,其中,所述密封件的高度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所述锁紧元件突入该容腔中,所述密封件作为2-K部件被模制到紧固元件上;(2)所述杆件包括其前表面上的倒圆部,该倒圆部与要安装的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3)所述锚固件和所述密封件都形成在所述杆件上,和/或所述具有倒圆部的前表面和所述支座被布置在所述紧固元件的同一侧,而所述锚固件和所述密封件被布置在所述紧固元件的相对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紧固元件连接的紧固性和密封性,以及如何提高细长材料的固定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夹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6段、图1-6):夹子1(相当于紧固元件)包括锚固件、密封件30,该密封件30(例如,弹性体)被压接以在支撑柱20的锁定片22被锁定到面板构件50时封闭保持基板10和面板构件50之间的间隙,密封件30圆形地围绕锚固件,密封件30的高度与包含的环形物的基面围成一个容腔,锁定片22突入该容腔中,密封件30作为2色成形技术(即本申请中的双组分注塑模制工艺,即2-K工艺)的部件被扣合安装到夹子1上,当以这种方式整体模制时,密封件30不会脱离保持基板10,因此可以提高成品的可靠性。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一带有密封件的紧固元件来提高紧固元件连接的紧固性和密封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密封件与紧固元件直接一体模制成型还是通过粘接、卡接等方式与基板相结合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线缆等细长材料外表多数都为圆形,放置在平面的杆件上时容易滑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寻求相关手段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1-2):第一侧分支10在相对于底部8的一侧,具有被一间隔舌片20分开的两凹口18(相当于本申请的倒圆部),凹口18被用来作为缆线桥架两区段的端部纬线的支撑和槽座区,其形状和尺寸能契合圆形截面以及待接收纬线的直径。上述凹口18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倒圆部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圆形截面的细长材料放置时滑动,以提高其固定效果。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支撑细长材料的部件表面设置凹口,并将凹口的尺寸设置成与缆线直径匹配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中,放置在杆件上表面的线状元件是捆状,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杆件的前表面设置与该捆状细长材料的半径相符的倒圆部,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夹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6段、图1-6):夹子1(相当于紧固元件)包括锚固件、密封件30,该密封件30(例如,弹性体)被压接以在支撑柱20的锁定片22被锁定到面板构件50时封闭保持基板10和面板构件50之间的间隙。将对比文件2的锚固件和密封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将其布置哪个具体位置,是在臂上或者杆状结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此外,将对比文件2的锚固件和密封件布置为与对比文件1的固定部件13(即支座)在相对侧或是相同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空间情况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防止捆扎时扎带打滑,在第一突出部的内侧设置肋条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锚固件和密封件都形成在紧固元件主体杆件上,其利于将紧固元件主体固定至机动车辆并保持车辆开口的密封;对比文件1中的保持部件17和肋部18都形成于夹子结构的臂部14其不利于该夹子结构主体的固定,且没有密封作用;本申请中用于固定紧固元件和密封开口的部件处于一侧,而用于放置和固定细长材料的部件处于紧固元件相对的另一侧,其利于将紧固元件主体固定至不同类型的机动车辆表面;而比文件1中的保持部件17、肋部18和软管固定部分13都形成于夹子结构的同一侧,线束固定部分12则位于夹子结构的另一侧,这样在车辆表面需要设置排水软管接收凹槽33,才能安装该夹子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夹子,夹子1(相当于紧固元件)包括锚固件、密封件30,该密封件30(例如,弹性体)被压接以在支撑柱20的锁定片22被锁定到面板构件50时封闭保持基板10和面板构件50之间的间隙。将对比文件2的锚固件和密封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将其布置哪个具体位置,是在臂上或者杆状结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此外,将对比文件2的锚固件和密封件布置为与对比文件1的固定部件13(即支座)在相对侧或是相同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空间情况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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