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锯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2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97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9804.4
申请日:2016-08-22
复审请求人:常州盟拓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帅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苏文涛
国际分类号:B23D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9804.4,名称为“锯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州盟拓工具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0段(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4(第1-14页);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1455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4194960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锯片,包括主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片的上端的头部具有切削刃,所述切削刃包括以下列形式设置的多个切削刃段:被所述锯片的旋转轴线穿越的一个切削刃段为第0阶切削刃段,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右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n阶切削刃段,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左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m阶切削刃段,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所述第k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k 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k=1,2,3…n‐1;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所述第‐q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q‐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q=1,2,3…m‐1;任意两个相邻的所述切削刃段的连接处形成所述切削刃上的一个凹口;所述切削刃位于所述旋转轴线的右侧的部分上的任意两点中,左侧一点的高度大于等于右侧一点的高度;所述切削刃位于所述旋转轴线的左侧的部分上的任意两点中,右侧一点的高度大于等于左侧一点的高度。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位于所述旋转轴线左右两侧的两个部分关于所述旋转轴线对称。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为直线段或者圆弧。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为圆弧,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圆心位于所述锯片的旋转中心上。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为圆弧,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圆心位于所述锯片的旋转中心的下方。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m=n,第k'阶切削刃段与第‐q'阶切削刃段关于所述旋转轴线对称,其中k'=q'=1,2,3…n。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k'阶切削刃段为直线段或圆弧。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k'阶切削刃段为圆弧,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为圆弧,所述第k'阶切削刃段的圆心与所述第0阶切削刃段的圆形为同一点。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m=n=1、2、3、4、5、6、7、8或9,所有所述切削刃段的两个端点在水平方向上的间距均相等。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片包括若干个切削齿,所述若干个切削齿的齿尖形成所述切削刃。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齿为正齿并且它的齿尖竖直朝上。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齿为斜齿,位于所述旋转轴线右侧的切削齿的齿尖朝右偏斜,位于所述旋转轴线左侧的切削齿的齿尖朝左偏斜。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削齿为斜齿,所有切削齿的齿尖朝右偏斜或者所有切削齿的齿尖朝左偏斜。14. 如权利要求1~5、7~13中任一项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主片固定连接的固定部,所述固定部上设置有基准孔,所述基准孔为圆孔,所述基准孔的圆心即为所述锯片的旋转中心,所述固定部上环绕所述旋转中心设置有多个定位孔,所述多个定位孔沿周向均布。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孔的孔壁上设置有 沿径向凹陷的左通槽、右通槽、上通槽和下通槽,所述左通槽垂直于所述旋转轴线向左凹陷,所述右通槽垂直于所述旋转轴线向右凹陷,所述上通槽沿所述旋转轴线向上凹陷,所述下通槽沿所述旋转轴线向下凹陷。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孔的孔壁上设置有四个沿径向凹陷的定位槽,所述四个定位槽沿轴向均布,所述定位槽的宽度从槽底至槽口扩张;所述四个定位槽中的一个所述定位槽设置在所述上通槽和左通槽之间,并且此定位槽的凹陷方向与旋转轴线的夹角为45°。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通槽和左通槽之间设置二个所述定位孔,并且在它们之间通过一个孔道连通;所述上通槽和右通槽之间设置二个所述定位孔,并且在它们之间通过一个孔道连通; 所述下通槽和左通槽之间设置二个所述定位孔,并且在它们之间通过一个孔道连通;所述下通槽和右通槽之间设置二个所述定位孔,并且在它们之间通过一个孔道连通。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部上还设置有快装口,所述快装口通过以下步骤形成: S1、在垂直于所述旋转轴线的直径的下方,切去所述固定部上位于基准孔的两条切线之间的部分,所述两条切线平行于所述旋转轴线;S2、所述两条切线中的左侧切线与左下方的所述定位槽有一上一下的两个交点,过下方交点画一条与左侧切线成45~60°角的直线;在所述基准孔的水平直径的下方,切去所述固定部位于此直线与左侧切线之间的部分;S3、所述两条切线中的右侧切线与右下方的所述定位槽有一上一下的两个交点,过下方交点画一条与右侧切线成45~60°角的直线;在所述基准孔的水平直径的下方,切去所述固定部位于此直线与右侧切线之间的部分。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孔为矩形孔,所述定位孔的两个宽边的垂直平分线穿过所述旋转中心,所述孔道为扇环形,所述孔道的内圆弧与外圆弧的半径差小于所述定位孔的长边。”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中第0阶切削刃段的右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n阶切削刃段,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第0阶切削刃段的左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m阶切削刃段,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k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k 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k=1,2,3…n-1,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q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q-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q=1,2,3…m-1。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7、9、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我们将锯片的直线切削刃设计为中间高、两边低的阶梯状结构,虽然其仅明确记载采用上述设置可以让其在切割时更有效的定位,防止切割元件对工件表面形成划伤,但是其客观上也可以解决直线切削刃两侧角区域在加工时可能会卡在工件的材料中,且直线切削刃受到不均匀的负载,导致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结构形式的锯片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切削刃的高度从中间往两侧是逐渐降低,而且分为多个切削刃段,相邻两个切削刃段之间有一个跨越性的高度差,从而形成缺口,这样才能解决直锯片在切削时两侧角区域可能会卡在工件的材料中,在旋转方向转向时,只有角区域与工件处于接触,从而直线切削刃受到不均匀的负载,导致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让其在切割时更有效的定位,防止切割元件对工件表面形成划伤,其中间的第二切割部为了先于其第一切割部与工件接触,它必须高于第一切割部,而且它接触工件后需要与工件进行定位,所以第二切割部优选是平齿,而且宽度较大,否则难以实现定位的目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孕育这两个技术方案的起点不同,虽然在个别技术特征上有交叉的地方,但是技术重心不同,最终走向的终点也不同,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来说完全是反向的教导,其没有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切削刃的高度从中间往两侧逐渐降低,分为不同的切削刃段,且切削刃的第二切割部分突出于第一切割部分,使得在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形成凹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缺口),在切割元件进行切割作业时,这些凹槽可用来容纳被切除的工件,虽然其记载的作用不同于本申请所声称的作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凹槽的设置必然可以保证排屑顺畅,相应的,排屑顺畅可以降低切割阻力,有效保证切割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锯片直线切削刃设置为阶梯结构,并利用阶梯结构之间形成的凹槽排屑,从而保证切割过程顺畅的教导;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直线切削刃的锯片的工作原理可以确定锯片的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是本领域中一直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阶梯型切削刃的锯片同样也可以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客观上给出了解决直线切削刃两侧角区域在加工时可能会卡在工件的材料中,且直线切削刃受到不均匀的负载,导致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结构形式的锯片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中第0阶切削刃段的右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n阶切削刃段,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第0阶切削刃段的左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m阶切削刃段,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k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k 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k=1,2,3…n-1,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q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q-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q=1,2,3…m-1。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7、9、11、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切削刃的高度从中间往两侧逐渐降低,分为不同的切削刃段,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公开了切削刃的第二切割部分突出于第一切割部分,使得在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形成凹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缺口),在切割元件进行切割作业时,这些凹槽可用来容纳被切除的工件,虽然其记载的作用不同于本申请所声称的作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凹槽的设置必然可以保证排屑顺畅,相应的,排屑顺畅可以降低切割阻力,有效保证切割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锯片直线切削刃设置为阶梯结构,并利用阶梯结构之间形成的凹槽排屑,从而保证切割过程顺畅的教导;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直线切削刃的锯片的工作原理可以确定锯片的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是本领域中一直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结构形式的锯片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了m=1或n=1也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m=1或n=1的保护范围,但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不能得出m=n=1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结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m=n=1的基础上根据锯片的实际切割需要选择切削刃的具体数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相应的选择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切削刃的高度从中间往两侧是逐渐降低,而且分为多个切削刃段,相邻两个切削刃段之间有一个跨越性的高度差,从而形成缺口,这样才能解决直锯片在切削时两侧角区域可能会卡在工件的材料中,在旋转方向转向时,只有角区域与工件处于接触,从而直线切削刃受到不均匀的负载,导致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让其在切割时更有效的定位,防止切割元件对工件表面形成划伤,其中间的第二切割部为了先于其第一切割部与工件接触,它必须高于第一切割部,而且它接触工件后需要与工件进行定位,所以第二切割部优选是平齿,而且宽度较大,否则难以实现定位的目的,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孕育这两个技术方案的起点不同,虽然在个别技术特征上有交叉的地方,但是技术重心不同,最终走向的终点也不同,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来说完全是反向的教导,其没有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0段(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4(第1-14页);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锯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割元件(相当于锯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包括主体41(相当于主片),主体的上端的头部具有切割部分43(相当于切削刃),切割部分包括以下列形式设置的多个切削刃段:被切割元件4的旋转轴线穿越的一个第二切割部分432(相当于第0阶切削刃段),第二切割部分432的右侧连续设置第一切割部分431,第二切割部分的左侧连续设置第一切割部分,第二切割部分到输出轴轴线3的距离大于第一切割部分到输出轴轴线的距离,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形成有凹槽(相当于公开了任意两个相邻的切削刃段的连接处形成切削刃上的一个凹口),切割部分位于旋转轴线的右侧的部分上的任意两点中,左侧一点的高度大于等于右侧一点的高度,切割部分位于旋转轴线的左侧的部分上的任意两点中,右侧一点的高度大于等于左侧一点的高度。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第0阶切削刃段的右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n阶切削刃段,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第0阶切削刃段的左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m阶切削刃段,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k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k 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k=1,2,3…n-1,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q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q-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q=1,2,3…m-1。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切削刃段数及各相邻切削刃段的高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二切割部分432的左右两侧各设置一个第一切割部分431,且第二切割部分到输出轴轴线3的距离大于第一切割部分到输出轴轴线3的距离,从而使得当切割元件4接触到工件时,首先由第二切割部分与工件接触,待第二切割部分切入工件后第一切割部分与工件接触,进而可以有效避免锯片两侧角区域在加工时卡在工件的材料中,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了防止锯片两侧角区域在加工时卡在工件的材料中,在第0阶切削刃段的右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n阶切削刃段,其中,n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在第0阶切削刃段的左侧连续设置第‐1阶切削刃段、第‐2阶切削刃段…第‐m阶切削刃段,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自然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根据实际切削的需要,具体设置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k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k 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k=1,2,3…n-1,第0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第-q阶切削刃段的最低点的高度大于第-q-1阶切削刃段的最高点的高度,其中q=1,2,3…m-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第二切割部分位于旋转轴线左右两侧的两个部分关于所述旋转轴线对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第二切割部分为直线段;第二切割部分位于锯片的旋转中心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切削的需要,具体设置第0阶切削刃段为圆弧以及设置第0阶切削刃段的圆心位于锯片的旋转中心上或下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第二切割部分左右两侧分别为一个第一切割部分431,并且关于旋转轴线对称(公开了本申请中的m=n,第k'阶切削刃段与第-q'阶切削刃段关于所述旋转轴线对称,其中k'=q'=1,2,3…n)。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第一切割部分431为直线段(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第k'阶切削刃段为直线段)。根据锯片实际切割的需要,具体设置第k'阶切削刃段为圆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切削的需要,设置第k'阶切削刃段与第0阶切削刃段均为圆弧,且第k'阶切削刃段的圆心与第0阶切削刃段的圆心为同一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第二切割部分左右两侧分别为一个第一切割部分43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m=n=1),第一切割部分431的两个端点在水平方向上的间距相等。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根据需要,设置m=n=2、3、4、5、6、7、8或9,且所有切削刃段的两个端点在水平方向上的间距均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主体41包括若干个切削齿,若干个切削齿的齿尖形成切削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1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切削齿包括正齿,并且它的齿尖竖直朝上;切削齿包括斜齿,位于旋转轴线右侧的切削齿的齿尖朝右偏斜;切削齿包括斜齿,齿尖朝右偏斜。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根据实际切削的需要,设置所有切削齿为齿尖竖直朝上的正齿或设置所有切削齿为斜齿,且位于旋转轴线右侧的切削齿的齿尖朝右偏斜,位于旋转轴线左侧的切削齿的齿尖朝左偏斜或设置所有切削齿的齿尖朝右偏斜或者所有切削齿的齿尖朝左偏斜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5、7-1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附图1-7):还包括与主体41固定连接的固定部,固定部上设置有安装孔42(相当于基准孔),安装孔42为圆孔,安装孔42的圆心即为切割元件4的旋转中心。对于其余未被公开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配性高的振动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4):安装柄110(相当于固定部)上环绕旋转中心设置有多个固定孔140(相当于定位孔),多个固定孔沿周向均布。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属于锯片技术领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定位安装锯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4):安装孔120(相当于基准孔)孔壁上设置有沿径向凹陷的3个长方形孔152(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左通槽、右通槽、上通槽),分别向左、右、上凹陷(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左通槽垂直于旋转轴线向左凹陷,右通槽垂直于旋转轴线向右凹陷,上通槽沿旋转轴线向上凹陷)。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定位安装锯片。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启示下,根据锯片固定部的形式,在基准孔的孔壁上设置沿旋转轴线向下凹陷的下通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4):安装孔120的孔壁上设置有两个沿径向凹陷的长圆形孔151(相当于定位槽),长圆形孔151的宽度从孔底至孔口扩张,两个长圆形孔151中的一个长圆形孔151设置在上长方形孔152和左长方形孔152之间,并且此长圆形孔151的凹陷方向与旋转轴线的夹角为45°。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定位安装锯片。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启示下,在基准孔的孔壁上设置四个沿径向凹陷且沿轴向均布的定位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4):上长方形孔152和左、右长方形孔152之间均设置有一个全腰型固定孔142(相当于定位孔)。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定位安装锯片。为了便于准确定位锯片,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结构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4):安装柄110上还设置有缺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快装口)。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定位安装锯片。为了切割形成快装口,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所述方法步骤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定位安装锯片,根据需要,具体设置定位孔为矩形孔,且定位孔的两个宽边的垂直平分线穿过旋转中心,孔道为扇环形,孔道的内圆弧与外圆弧的半径差小于定位孔的长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切削刃的高度从中间往两侧逐渐降低,分为不同的切削刃段,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公开了切削刃的第二切割部分突出于第一切割部分,使得在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形成凹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缺口),在切割元件进行切割作业时,这些凹槽可用来容纳被切除的工件(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虽然其仅记载采用上述设置可以让其在切割时更有效的定位,防止切割元件对工件表面形成划伤,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二切割部分和第一切割部分之间凹槽的设置客观上也保证排屑顺畅,相应的,排屑顺畅可以降低切割阻力,有效保证切割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锯片直线切削刃设置为阶梯结构,并利用阶梯结构之间形成的凹槽排屑,从而保证切割过程顺畅的教导;其次,直线切削刃的锯片在切削时两侧角区域容易卡在工件中,在旋转时,只有角区域与工件接触,使得直线切削刃负载不均匀,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是本领域中一直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阶梯型切削刃的锯片同样也可以避免锯片在旋转时,只有角区域与工件接触而卡在工件中,且其也可以避免切削刃角区域负载过大、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的情况发生,因此,对比文件1客观上给出了解决直线切削刃两侧角区域在加工时可能会卡在工件的材料中,且直线切削刃受到不均匀的负载,导致角区域的切削齿磨损较中间区域严重很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具体采用如本申请所述结构形式的锯片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了M=1或N=1也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m=1或n=1的保护范围,但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不能得出m=n=1时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结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m=n=1的基础上根据锯片的实际切割需要选择切削刃的具体数量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相应的选择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时陈述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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