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背光组件及显示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05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72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09024.7
申请日:2015-07-13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蕾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陈溥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9024.7,名称为“背光组件及显示屏”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它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相应对比文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8页,申请日2015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1145795Y,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1885121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3:CN 203811949U,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4:CN 10412151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组件包括:
光源、反射层、位于所述反射层之上的导光层、位于所述导光层之上的四分之一波片、位于所述四分之一波片之上的下偏光层,所述导光层包括导光板和位于所述导光板之上的逆棱镜;
所述导光板、所述逆棱镜和所述四分之一波片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
所述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
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
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
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层的材料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偏光层包括下偏光片和位于所述下偏光片和四分之一波片之间的增亮膜。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源为侧入式光源,所述侧入式光源位于所述导光层的侧面,且与所述导光层平行;
所述光源为直下式光源,所述直下式光源位于所述反射层和所述导光层之间。
6. 一种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背光组件。”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组件,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2)所述导光层包括导光板和位于所述导光板之上的逆棱镜,所述导光板、所述逆棱镜和所述四分之一波片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3)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4)导光层的材料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光的利用率。对比文件2出于相同的目的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背光模组的发散角度,使得显示装置在横向的较大范围内具有亮度。对比文件4出于相同的目的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反射层的材料以较好地利用光线。然而,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导光材料以提高光利用率。对比文件3出于相同的目的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上述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因此在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背光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2)所述导光层包括导光板和位于所述导光板之上的逆棱镜,所述导光板、所述逆棱镜和所述四分之一波片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3)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基于和前述类似的理由,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也相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上述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因此在权利要求1-2、4-5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和3,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导光层包括导光板和位于所述导光板之上的逆棱镜;所述导光板、所述逆棱镜和所述四分之一波片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2)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对比文件4中虽然公开了导光板上可以设置有逆棱镜,但其中并不具有四分之一波片,或者与四分之一波片具有类似功能的结构。而对比文件1包括与四分之一波片具有类似功能的结构(λ/4相位延迟膜)。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架构的背光模组,属于背光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并不具有结合的基础,因此无法得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导光板的材质为零零双折射材质,但对比文件3公开的背光模组中,起到偏光作用的反射式偏振器14并未与导光板11叠加,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背光模组中也不具有四分之一波片,或者与四分之一波片具有类似功能的结构。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背光模组中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与导光板236叠加,且该背光模组包括与四分之一波片具有类似功能的结构(λ/4相位延迟膜)。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架构的背光模组,属于背光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并不具有结合的基础,因此无法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组件包括:
光源、反射层、位于所述反射层之上的导光层、位于所述导光层之上的四分之一波片、位于所述四分之一波片之上的下偏光层,所述导光层包括导光板和位于所述导光板之上的逆棱镜,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
所述导光板、所述逆棱镜和所述四分之一波片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
所述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
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
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
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偏光层包括下偏光片和位于所述下偏光片和四分之一波片之间的增亮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光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源为侧入式光源,所述侧入式光源位于所述导光层的侧面,且与所述导光层平行;
所述光源为直下式光源,所述直下式光源位于所述反射层和所述导光层之间。
4. 一种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背光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组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②.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③.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对比文件2出于相同的目的公开了区别①;对比文件3出于相同的目的公开了区别②;区别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相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上述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因此在权利要求1-3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材料”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为了解决“如何降低零零双折射率材料的合成难度”的问题。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光线的损失,提高背光组件发出的光的亮度”。对比文件3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背光组件发出光的利用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是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的任何技术方案均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背光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组件,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0页第4段、附图2-4):液晶显示装置400与液晶显示装置200相似,其中背光模块410包括:发光单元232、反射板234、位于所述反射板234之上的导光板236、位于所述导光板236之上的逆棱镜片450(导光板236和逆棱镜片450的组合与权利要求1中的“导光层”相同)、位于棱镜片450之上的λ/4相位延迟膜260、位于所述λ/4相位延迟膜260之上的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相当于下偏光层);发光单元232所发出的光线280为不具偏振性的光线280。光线280 会直接入射导光板236或是先经由反射板234的反射后再入射导光板236并经过逆棱镜片450、λ/4相位延迟膜260以及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光线280经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作用后会分成不同偏振方向的第一线性偏振光282以及第二线性偏振光 284,其中第一线性偏振光282可穿过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而第二线性偏振光284会被反射回背光模块210内。被反射的第二线性偏振光284经过λ/4相位延迟膜260会转变成第一圆偏振光286,其例如具有右旋的偏振特性。第一圆偏振光286若再被反射板234反射后,会转变成第二圆偏振光288,其中第二圆偏振光288例如具有左旋的偏振特性。此时,第二圆偏振光288经过λ/4相位延迟膜260后,会转变成具有第一偏振方向的第一线性偏振光282,而可穿过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也即是说所述导光板236、逆棱镜片450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260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②.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③.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背光组件,并相应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9页第4段;附图6,8):包括吸收偏振器12、反射偏振器13、光延迟器14和背光单元500,吸收偏振器12附于TFT阵列板100的下表面,将反射偏振器13和光延迟器14按顺序设置在吸收偏振器12之下。将背光单元500设置在光延迟器14之下,在背光单元500的下表面上提供反射板510,设置在反射偏振器13之下的光延迟器14具有慢轴和快轴。两轴之间的相位差为四分之一波长,从而将圆偏振光转换为线偏振光,或者将线偏振光转换为圆偏振光,所述的两个轴相互垂直,并且分别形成于偏振器12、22和 13的透射轴的±45°(可知其慢轴与偏振器的透射轴呈 45°,此时快轴与偏振器的透射轴呈-45°;或慢轴与偏振器的透射轴呈-45°,此时快轴与偏振器的透射轴呈 45°。即公开了透光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慢轴的方向相同;或,透光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慢轴的方向相同)。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①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背光模组,并相应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1]段;附图1-4):其导光板由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成,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在受外力和不受外力的情况下,均表现出各向同性的性质,由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成的导光板11可以在不改变或较少改变光的偏振态的情况下对光进行传导,使光源中大部分的光转化为能够被显示面板利用的特定偏振方向的光,从而提高了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导光板以提高光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导光层和逆棱镜层同时都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这也是最容易再次实现导光板236、逆棱镜片450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260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的要求。因为λ/4相位延迟膜260本身的固有相位延迟属性就是四分之一波长,当导光板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达成零相位延迟时,同样将棱镜层也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达成零相位延迟是最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银反射ESR膜及镜面反射膜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背光模组中惯用的反射材料,其具有较高的反射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属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反射率以提高显示屏亮度,容易想到采用银反射ESR膜或镜面反射膜作为反射材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下偏光层包括下偏光片和位于所述下偏光片和四分之一波片之间的增亮膜。对比文件1中的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从名称上看明显就已经同时具有偏光和增光的功能,将该反射式偏光增光片240构造成为下偏光片和位于下偏光片和λ/4相位延迟膜260之间的增亮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并且这样的集成光学片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易于实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光源为侧入式光源,所述侧入式光源位于所述导光层的侧面,且与所述导光层平行;所述光源为直下式光源,所述直下式光源位于所述反射层和所述导光层之间。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说明书第7页第1段、图3):光源可为侧面入光式背光源也可以是直下式背光源,发光单元232位于导光板236的侧面,且与导光板236平行。至于将直下式光源设置在反射层和导光板之间,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相应的背光组件的显示屏(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0页第4段、附图2-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材料”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为了解决“如何降低零零双折射率材料的合成难度”的问题。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光线的损失,提高背光组件发出的光的亮度”。对比文件3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背光组件发出光的利用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是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的任何技术方案均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创造性的评判遵循的是“三步法”的原则,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时,就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另一份对比文件之间是否能结合,取决于是否有“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项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而不在于这些对比文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也不在于这些对比文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其次,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区别特征“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材料”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为了解决“如何降低零零双折射率材料的合成难度”的问题,合议组不能同意该意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应当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中区别特征“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材料”只是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引进了新的材料——“零零双折射材料”,这种引进显然不可能解决该材料本身的合成难度的问题,而是应当考虑这种引进对于权利要求1的主题“背光组件”及其整体技术方案起到了哪些更优质的技术效果,即在前评述中的“提高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的问题。
最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是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的任何技术方案均无法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合议组不能同意该意见。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其与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后其区别在于①.四分之一波片的慢轴和所述下偏光层的透过轴之间的夹角为45°,所述透过轴逆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或,所述透过轴顺时针旋转45°后所在的方向与所述慢轴的方向相同;②.所述导光板和所述逆棱镜的材料均为零零双折射率材料;③.所述反射层为银反射ESR膜,或,所述反射层为镜面反射膜,所以可以进一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在明确此技术问题后,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会在相同或相近,尤其是背光领域来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明显属于背光领域,与本申请相同。从对比文件3的技术内容来看,其(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公开了将导光板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成,且其正是利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在受外力和不受外力的情况下均表现出各向同性的性质,使得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成的导光板11可以在不改变或较少改变光的偏振态的情况下对光进行传导,光源中大部分的光转化为能够被显示面板利用的特定偏振方向的光,从而提高了背光模组出射的光的利用率,解决了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是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2)”)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的。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导光板以提高光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导光层和逆棱镜层同时都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这也是最容易再次实现导光板236、逆棱镜片450和所述λ/4相位延迟膜260对光线的总相位延迟之和为四分之一波长的要求。因为λ/4相位延迟膜260本身的固有相位延迟属性就是四分之一波长,当导光板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达成零相位延迟时,同样将棱镜层也采用零零双折射聚合物材料制作达成零相位延迟是最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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