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备、用于制冷设备的加热器及加热器的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冷设备、用于制冷设备的加热器及加热器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7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7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54012.9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唐甜甜
参审员:候金伟
国际分类号:F25D21/08,F25D2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54012.9,名称为“制冷设备、用于制冷设备的加热器及加热器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749916A,公开日为:2010年6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202616315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冷设备的加热器(2、4、5),包括电加热丝(21、41、5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撑板(22、42、52),所述电加热丝(21、41、51)粘附在所述支撑板(22、42、52)上形成预组装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22、42、52)由导热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22、42、52)与所述制冷设备的被加热件形状适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22、42、52)具有多个壁,所述多个壁之间具有夹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加热丝(21、41、51)通过热熔胶粘附于所述支撑板(22、42、52)。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52)形成用以承接化霜水的水槽,所述水槽具有排水孔(52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加热丝(51)粘附在所述支撑板(52)的下侧。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22、42、52)的厚度为0.08毫米-0.8毫米。
9. 一种制冷设备,包括被加热件以及用以加热所述被加热件的加热器(2、4、5),所述加热器包括电加热丝(21、41、51),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器(2、4、5)还包括连接于所述被加热件、由热良导体材料制成的支撑板(22、42、52),所述电加热丝(21、41、51)粘附在所述支撑板(22、42、52)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加热件包括多个壁,所述支撑板(22、42、52)形状适配地连接于所述被加热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机械固定所述支撑板(22、42)和所述被加热件的机械固定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固定装置为卡扣 结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加热件具有加强筋(12),所述卡扣结构包括支撑板(22)上的倒钩(221)与被加热件的加强筋(12)上的凹槽或孔。
14.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22、42、52)和所述电加热丝(21、41、51)形成一个预组装单元。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22)具有背对的第一表面与第二表面(223),所述第一表面贴合于所述被加热件,所述电加热丝(21)位于所述第二表面(223)。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位于门上的分配器,所述分配器包括分配器壳体(1),所述被加热件由所述分配器壳体(1)形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器壳体(1)具有出冰口(10),所述分配器包括选择性遮盖所述出冰口(10)的封门,所述封门与所述分配器壳体(1)通过螺钉固定,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分配器壳体上适于容纳所述螺钉的螺钉座(11)与所述支撑板(22)上的凹槽或孔(222)。
18.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加热件由所述制冷设备的内胆箱(3)形成,所述内胆箱(3)具有排水槽,所述支撑板(42)连接于所述排水槽的外侧。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槽与排水槽接头(31)相连,所述排水槽接头(31)位于内胆箱(3)外,所述支撑板(42)具有至少半包覆所述排水槽接头(31)的缺口(421)。
2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冷设备为冰箱。
21. 一种加热器的制作方法,所述加热器用于加热制冷设备的被加热件,所述被加热件包括多个壁,所述多个壁之间具有夹角,其特征在于,所述制作方法包括:
提供支撑板(22、42、52)与电加热丝(21、41、51);
将所述电加热丝(21、41、51)粘附于支撑板(22、42、52)上形成预 组装单元;
其中,所述提供的支撑板(22、42、52)具有多个与所述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或将所述电加热丝(21、41、51)粘附于支撑板(22、42、52)过程中,所述支撑板(22、42、52)形成多个与所述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包括:
在所述电加热丝(21、41、51)上涂覆热熔胶;
将所述电加热丝(21、41、51)布置在成型模具中,对所述支撑板冲压成型形成多个与所述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所述冲压成型过程对所述成型模具加热,热熔胶受热熔化将电加热丝(21、41、51)粘附于所述支撑板(22、42、52)上。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包括:
在所述电加热丝(21、41、51)上涂覆热熔胶;
将所述电加热丝(21、41、51)布置在支撑板上,对所述支撑板冲压成型形成多个与所述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所述冲压成型过程对所述支撑板(22、42、52)加热,热熔胶受热熔化将电加热丝(21、41、51)粘附于所述支撑板(22、42、52)上。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被加热件具有凸起,冲压成型前,所述支撑板(22)上具有与所述凸起匹配的凹槽或孔(222)。”
申请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属于电池领域,与本申请领域相差较远,没有公开支撑板,因此权利要求1-2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提供了两份公知常识证据,分别为:
公知常识证据1: 《小家电维修一本通》, 程立新著,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10.07,第8-11页;
公知常识证据2: 《电工电器产品质量检验》, 李德明等编著,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 2007.09,第187页。
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的电热板是将电热元件弯成一圈或多圈圆环后,再埋铸在铝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中制成的,在电饭锅中,发热板通常形成预组装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易折断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电加热板取代铝箔承载的电加热丝,以提高加热单元抗弯折的能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公知常识证据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支撑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原始申请文件。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冷设备的加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
用以提高分配器壳体10的表面温度的加热单元37,加热单元37包括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为电阻加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加热器为电加热丝,还包括支撑板,电加热丝粘附在支撑板上形成预组装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加热丝的可靠性。
然而,对于电阻式电热元件来说,其具有多种类型,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37包括导热元件40,该导热元件40为铝箔,铝箔既可以起到对电加热丝的承载和固定作用,又可将加热单元37产生的热量给分配器壳体。然而,在利用铝箔的柔韧性的同时,还必然面临柔韧性带来的易折断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求不易折断的电阻式电热元件的类型来取代对比文件1的铝箔加热元件。现有技术中的电热板即可以解决电热丝易折断的技术问题,电热板是将电热丝或电热管等电热元件弯成一圈或多圈圆环后,再埋铸在铝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中制成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小家电维修一本通》,程立新著,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10.07,第8-11页),该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即是一种导热支撑板,电加热丝预埋于导热支撑板中形成预组装单元,再将其组装于需要加热的被加热件上,机械强度高,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易折断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电加热丝粘附在支撑板上预制形成电加热板来取代铝箔承载的电加热器,以提高加热单元抗弯折的能力。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电热丝的支撑部件由导热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加热单元37包括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可以根据分配器壳体10凝露分布特点而分布,第一加热器38主要分布在分配器壳体10的倾斜壁26和顶壁32上,第二加热器39的主要部分分布在倾斜壁26上,结合附图1-3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倾斜壁26和顶壁32之间具有夹角(相应公开了本申请的被加热件包括多个壁,多个壁之间具有夹角)。为了更好地加热被加热件而将支撑板设置成与被加热件形状适配,以充分接触被加热件的加热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采用热熔胶将电热丝粘接于支撑板,是本领域常见的粘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2、4。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配器壳体上容易形成凝露水,因而在分配器壳体的表面设置了加热单元37;第二纵向侧壁49处易产生凝露,因而在第二纵向侧壁49处设置第三加热器47。在冰箱中,设置水槽以承接化霜水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处也存在凝露的可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此处也设置电加热元件,为了配合水槽的结构特点,使用支撑板形成水槽并留有排水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将电加热丝设置于水槽承接水一侧相对的另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支撑板的厚度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综合考虑支撑、导热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实验后得到支撑板具体的厚度范围,是很容易做到的,且该具体的数值范围的选择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冷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相应于本申请的制冷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该冰箱包括用以提高分配器壳体10(对应于本申请的被加热件)的表面温度的加热单元37,加热单元37包括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为电阻加热。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加热器为电加热丝,还包括由热良导体材料制成的支撑板,电加热丝粘附在支撑板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9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加热丝的可靠性。
然而,对于电阻式电热元件来说,其具有多种类型,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37包括导热元件40,该导热元件40为铝箔,铝箔既可以起到对电加热丝的承载和固定作用,又可将加热单元37产生的热量给分配器壳体。然而,在利用铝箔的柔韧性的同时,还必然面临柔韧性带来的易折断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求不易折断的电阻式电热元件的类型来取代对比文件1的铝箔加热元件。现有技术中的电热板即可以解决电热丝易折断的技术问题,电热板是将电热丝或电热管等电热元件弯成一圈或多圈圆环后,再埋铸在铝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中制成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小家电维修一本通》,程立新著,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10.07,第8-11页),该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即是一种导热支撑板,电加热丝预埋于导热支撑板中形成预组装单元,再将其组装于需要加热的被加热件上,机械强度高,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易折断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电加热丝粘附在支撑板上预制形成的电加热板取代铝箔承载的电加热器,以提高加热单元抗弯折的能力。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9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加热单元37包括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可以根据分配器壳体10凝露分布特点而分布,第一加热器38主要分布在分配器壳体10的倾斜壁26和顶壁32上,第二加热器39的主要部分分布在倾斜壁26上(公开了本申请的被加热件包括多个壁)。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加热被加热件而将支撑板设置成与被加热件形状适配,以充分接触被加热件的加热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从属于权利要求9或10,权利要求12从属于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支撑板和被加热件的固定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采用卡扣结构等机械固定装置将二者固定,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2。在被加热件上设置加强筋,卡扣结构包括支撑板上的倒钩与被加热件的加强筋上的凹槽和孔,从而实现支撑板和被加热件的机械固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从属于权利要求9、10。支撑板和电加热丝形成加热板等预组装单元,再将其设置于被加热件上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从属于权利要求9。由于承载电热丝的支撑板要安装于被加热件上,用于电热丝和被加热件之间的热传递,将电热丝和被加热件分设于支撑板的两个表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6从属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冰箱还包括位于门13上的分配器,分配器包括分配器壳体10,加热单元37用以给分配器壳体10提供热量(公开了本申请的被加热件由分配器壳体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7从属于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分配器壳体10具有通孔27,通孔27构成了冰输送通道29的一部分,其允许冰通过(相应公开了本申请的出冰口),分配器8设有用以打开或者关闭通孔27的关闭元件36(相应公开了本申请的分配器包括选择性遮盖出冰口的封门)。至于其余未被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改变风门的位置,并为了将封门与分配器壳体固定,在分配器壳体上设置用于容纳螺钉的螺钉座,在支撑板上设置凹槽或孔,从而形成固定装置,使得封门与分配器壳体通过螺钉固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8从属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配器壳体上容易形成凝露水,因而在分配器壳体的表面设置了加热单元37;第二纵向侧壁49处易产生凝露,因而在第二纵向侧壁49处设置第三加热器47。在冰箱中,在内胆箱上设置排水槽以承接并排出化霜水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处也存在凝露的可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此处也设置电加热元件,为了配合水槽的结构特点,将支撑板连接于排水槽的外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9从属于权利要求18。然而,将排水槽与排水槽接头相连,排水槽接头设置于内胆箱外,以将冷凝水排出;以及将支撑板设置成具有至少半个包覆排水槽接头的缺口,以防止冷凝水排出受阻,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0从属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制冷设备为冰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19)、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加热器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CN101749916A)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5段及附图1-5):该冰箱包括用以提高分配器(对应于本申请的被加热件)壳体10的表面温度的加热单元37,加热单元37包括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为电阻加热。第一加热器38和第二加热器39可以根据分配器壳体10凝露分布特点而分布,第一加热器38主要分布在分配器壳体10的倾斜壁26和顶壁32上,第二加热器39的主要部分分布在倾斜壁26上,结合附图1-3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倾斜壁26和顶壁32之间具有夹角(公开了本申请的被加热件包括多个壁,多个壁之间具有夹角)。
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一种加热器的制作方法,包括:提供支撑板与电加热丝;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形成预组装单元;其中提供的支撑板具有多个与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或将所述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过程中,所述支撑板形成多个与所述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加热丝的可靠性,便于加工制造及传热。
然而,对于电阻式电热元件来说,其具有多种类型,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37包括导热元件40,该导热元件40为铝箔,铝箔既可以起到对电加热丝的承载和固定作用,又可将加热单元37产生的热量给分配器壳体。然而,在利用铝箔的柔韧性的同时,还必然面临柔韧性带来的易折断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求不易折断的电阻式电热元件的类型来取代对比文件1的铝箔加热元件。现有技术中的电热板即可以解决电热丝易折断的技术问题,电热板是将电热丝或电热管等电热元件弯成一圈或多圈圆环后,再埋铸在铝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中制成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小家电维修一本通》,程立新著,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 2010.07,第8-11页),该合金或其他合金的板即是一种导热支撑板,电加热丝预埋于导热支撑板中形成预组装单元,再将其组装于需要加热的被加热件上,机械强度高,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加热单元易折断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电加热丝粘附在支撑板上预制形成的电加热板取代铝箔承载的电加热器,以提高加热单元抗弯折的能力。为了更好地加热被加热件而将支撑板设置成与被加热件形状适配,以充分接触被加热件的加热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支撑板具有多个与分配器壳体形状适配的壁或将所述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过程中,所述支撑板形成多个与所述被加热件形状适配的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2从属于权利要求2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的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采用在电加热丝上涂覆热熔胶,将电加热丝布置在成型模具中,对支撑板冲压成型形成多个壁,冲压成型过程对成型模具加热,热熔胶受热熔化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这样的采用热熔胶加热的方式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的加工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使得支撑板的多个壁与被加热件形状适配,从而便于接触以将热量传导至被加热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2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的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在电加热丝上涂覆热熔胶,将电加热丝布置在支撑板上,对支撑板冲压成型形成多个壁,冲压成型过程对支撑板加热,热熔胶受热熔化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这样的采用热熔胶加热的方式将电加热丝粘附于支撑板上的加工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至于使得支撑板的多个壁与被加热件形状适配,从而便于接触以将热量传导至被加热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22或23。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加热件具有凸起”,为了使得支撑板能与被加热件良好接触导热,在冲压成型前,支撑板上具有与凸起匹配的凹槽或孔,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2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电热板”仅用来增大传热面积并支撑被加热物体,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支撑板”,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同,其公开的是电饭煲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制冷技术领域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电热板”不仅构造成增大传热面积并支撑被加热物体,其与金属管电热元件相比,首要的目的是支撑和保护电热元件,增加电热元件的机械强度,使得电热元件不易损坏,方便运输、方便应于与其应用场合中。其解决了金属管电热元件、电阻丝等容易被损坏的技术问题,可以达到和本申请相同的保护加热丝的技术效果。
虽然电饭煲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制冷技术领域不同,但对于电加热技术来说,其可以适用于各种需要加热的技术领域,电饭锅领域和制冷技术领域均为电加热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应用领域,电饭煲又是制冷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日常生活所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生活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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