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盘模块及磁盘放置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68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942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2803.4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健
合议组组长:郭海波
参审员:常交法
国际分类号:G11B33/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2803.4,名称为“一种磁盘模块及磁盘放置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4331133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磁盘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普通硬盘;
固态硬盘,与所述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
转接模块,与所述普通硬盘及所述固态硬盘相连接;
其中,所述普通硬盘及所述固态硬盘用于通过所述转接模块连接在预定的普通硬盘盘位上,所述固态硬盘与所述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共同放置于普通硬盘的普通硬盘盘位中,以节省主板空间;
其中,所述磁盘模块中所述普通硬盘的个数为一个,所述固态硬盘的个数为一个或多个,所述普通硬盘与所述固态硬盘采用一对一方式或一对多方式集成为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接模块包括:
第一电源线,用于通过接入预设电源向所述普通硬盘提供第一电压的工作电源;
电压转换模块,与所述第一电源线相连接,用于将所述第一电源线提供的第一电压转换为第二电压;
第二电源线,通过所述电压转换模块与所述第一电源线相连接,用于向所述固态硬盘提供所述第二电压的工作电源;
第一数据线,用于向所述普通硬盘提供第一数据信号;
第二数据线,用于向所述固态硬盘提供第二数据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盘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接模块还包括第一接口,所述第一电源线、第二电源线、第一数据线及所述第二数据线集成在所述第一接口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磁盘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盘模块还包括用于连接所述转接模块与所述普通硬盘、固态硬盘的接口扩展器,所述接口扩展器包括:
第二接口,用于与所述转接模块的第一接口相连接;
第三接口,用于通过所述第二接口接入所述第一电源线、第一数据线;
第四接口,用于通过所述第二接口接入所述第二电源线、第二数据线;
所述普通硬盘与所述第三接口相连接,所述固态硬盘与所述第四接口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盘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固态硬盘为M.2固态硬盘SSD;所述普通硬盘为串行高级技术附件SATA形式的硬盘驱动器HDD,或串行连接SCSI接口SAS形式的HDD。
6. 一种磁盘放置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器,所述系统包括:硬盘背板、设置于所述硬盘背板上的磁盘盘位,以及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磁盘模块,其中:
所述磁盘模块插接在所述磁盘盘位上,并通过所述磁盘盘位与所述硬盘背板相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盘盘位包括设置于所述磁盘背板上的连接器,所述磁盘模块中的转接模块插接在所述连接器上。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背板包括:
第一数据链路,与服务器的主板相连接,用于向所述磁盘模块中的普通硬盘提供第一数据信号;
第二数据链路,与服务器的主板相连接,用于向所述磁盘模块中的固态硬盘提供第二数据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背板还包括:
电源模块,用于向所述磁盘模块提供工作电源;
第一指示灯,与所述电源模块相连接,用于指示所述磁盘模块中的普通硬盘的工作状况;
第二指示灯,与所述电源模块相连接,用于指示所述磁盘模块中的固态硬盘的工作状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基于固态硬盘相比于普通硬盘体积较小的特点”,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固态硬盘的放置方式会给主板设计带来空间上的约束,增加主板设计难度,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PCIE SSD接口通过金手指结合PCIE插槽的方式存在于硬盘存储系统中,占用的空间较大,不易维护,因此,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权利要求1的技术导向是,改变现有技术中固态硬盘的放置方式,即将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集成一体,在此基础上通过磁盘模块包含的所述转接模块可实现将普通硬盘及固态硬盘同时放置于普通硬盘的相应盘位中,这也是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导向是,对传统硬盘背板上的PCIE SSD 接口的连接方式进行改进,使得硬盘背板既能够支持SAS接口的传统硬盘,又能够兼容PCIE 接口的新型硬盘,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导向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中并不涉及关于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如何放置的相关内容,两者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3、从技术效果来看,权利要求1解放了固态硬盘对主板设计带来的空间约束,降低了主板的设计难度,对比文件1减少了PCIE SSD 接口对硬盘存储系统的空间占用,两者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磁盘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普通硬盘;
固态硬盘,与所述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
转接模块,与所述普通硬盘及所述固态硬盘相连接;
其中,基于固态硬盘相比于普通硬盘体积较小的特点,所述普通硬盘及所述固态硬盘用于通过所述转接模块连接在预定的普通硬盘盘位上,所述固态硬盘与所述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共同放置于普通硬盘的普通硬盘盘位中,以节省主板空间;
其中,所述磁盘模块中所述普通硬盘的个数为一个,所述固态硬盘的个数为一个或多个,所述普通硬盘与所述固态硬盘采用一对一方式或一对多方式集成为一体;
其中,所述转接模块包括:
第一电源线,用于通过接入预设电源向所述普通硬盘提供第一电压的工作电源;
电压转换模块,与所述第一电源线相连接,用于将所述第一电源线提供的第一电压转换为第二电压;
第二电源线,通过所述电压转换模块与所述第一电源线相连接,用于向所述固态硬盘提供所述第二电压的工作电源;
第一数据线,用于向所述普通硬盘提供第一数据信号;
第二数据线,用于向所述固态硬盘提供第二数据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设置普通硬盘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器与硬盘通过硬盘接口相连接,且可以同时连接传统硬盘与新型硬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将普通硬盘与固态硬盘集成为一体并放置在预设的普通硬盘的盘位上以节省主板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4331133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盘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硬盘背板和硬盘存储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0028]段及附图1-2):硬盘存储系统,其中中央处理器110通过PCIE总线和IIC总线与硬盘背板120连接,硬盘背板120通过硬盘接口与一个或多个硬盘130连接,该硬盘接口可以是SAS接口,也可以是PCIE接口,第二连接器122通过PCIE总线与第一连接器121连接,通过硬盘接口与硬盘130连接,硬盘背板既能够支持SAS接口的传统硬盘,又能够兼容PCIE接口的新型硬盘,使得硬盘存储系统的形态更加符合传统硬盘形态,减少了PCIE SDD接口对硬盘存储系统的空间占用。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磁盘模块中,固态硬盘与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基于固态硬盘相比于普通硬盘体积较小的特点,普通硬盘与固态硬盘用于通过转接模块连接在预定的普通硬盘盘位上,所述固态硬盘与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共同放置于普通硬盘的普通硬盘盘位中,以节省主板空间,所述磁盘模块中普通硬盘的个数为一个,固态硬盘的个数为一个或多个,普通硬盘和固态硬盘采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集成为一体,其中,转接模块包括:第一电源线,用于通过接入预设电源向所述普通硬盘提供第一电压的工作电源;电压转换模块,与所述第一电源线相连接,用于将所述第一电源线提供的第一电压转换为第二电压;第二电源线,通过所述电压转换模块与所述第一电源线相连接,用于向所述固态硬盘提供所述第二电压的工作电源;第一数据线,用于向所述普通硬盘提供第一数据信号;第二数据线,用于向所述固态硬盘提供第二数据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放置普通硬盘和固态硬盘以减少主板空间的约束。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硬盘背板可以通过硬盘接口连接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但是并没有明确披露将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以便减少给主板设计带来的空间上的约束,更没有公开将集成一体的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共同放置于普通硬盘的盘位中。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的“硬盘背板120通过硬盘接口与一个或多个硬盘130连接,该硬盘接口可以是SAS接口,也可以是PCIE接口”仅可以确定硬盘接口既可以接普通硬盘也可以接固态硬盘,但是不能确定一个硬盘接口可以同时连接集成为一体的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中记载的“第二连接器122通过PCIE总线与第一连接器121连接,通过硬盘接口与硬盘130连接;多路复用器123通过IIC总线与第一连接器121连接,将IIC总线扩展为多路输出线路,并通过扩展得到的输出线路与第二连接器122连接,对连接到第二连接器122上的硬盘130进行热插拔功能控制”可以进一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硬盘接口是通过热插拔形式连接硬盘的,再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硬盘接口可以是SAS接口,也可以是PCIE接口”可以确定该硬盘接口一次只能连接一种形态的硬盘,即或者作为SAS接口连接普通硬盘,或者作为PCIE接口连接固态硬盘,通过热插拔进行切换,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得出对比文件1中的硬盘接口既可以连接普通硬盘,又可以连接固态硬盘,但是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将固态硬盘和普通硬盘集成为一体共同放置于预定的普通硬盘的盘位中以不影响主板的空间设计的技术启示。其次,权利要求1中转接模块是设置在磁盘模块中的,而对比文件1中起到连接作用的第一、第二连接器均是设置在硬盘背板上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披露在磁盘模块一侧设置有转接模块,更没有披露转接模块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规避将固态硬盘与主板关联放置的设计方式所具有的弊端,解放了固态硬盘对主板设计带来的空间约束,降低了主板的设计难度。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其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磁盘放置系统,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磁盘模块,因此,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8,其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1]段,说明书附图图1-8;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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