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57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6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0942.4
申请日:2015-07-28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G06T5/00,G06T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0942.4,名称为“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87022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待显示图片;
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
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包括:
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包括:
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标准红绿蓝sRGB模式;或者
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 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sRGB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则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回所述广色域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照片,则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回所述sRGB模式。
5.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图片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待显示图片;
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图片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模式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
切换模块,被配置为若所述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模式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变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变换子模块获得的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模块包括:
第一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标准红绿蓝sRGB模式;或者
第二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模块还包括:
第三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一切换子模块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sRGB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则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回所述广色域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模块还包括:
第四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二切换子模块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照片,则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回所述sRGB模式。
9.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得待显示图片;
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 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
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包括:
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确定目标色域时所依据的图片信息不同、色域调节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基于图片类型是自然图片还是合成图片来确定匹配的目标色域模式,对比文件1基于输入图像信号的标题格式(如:广播信号格式)、颜色标准信息、提供图像信号的装置的设备信息(如设备类别是机顶盒、DVD播放器等)来确定输入图像的色域;权利要求1是基于色域模式的调节,色域模式是自然图片对应的sRGB模式及合成图片对应的广色域模式,对比文件1是在sRGB模式下对不同颜色分量如红色色域值的调节。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5、9如下:
“1.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待显示图片;
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其中,与所述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所述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
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包括:
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5.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图片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待显示图片;
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图片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模式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其中,与所述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所述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
切换模块,被配置为若所述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模式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变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变换子模块获得的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 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9.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得待显示图片;
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其中,与所述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所述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
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包括:
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5、9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不同:显示设备不同、确定目标色域所依据的图片信息不同、色域调节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智能手机如何分别针对自然图片及合成图片准确展示图片颜色,以实现用户期望的显示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其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智能手机中,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待显示图片;
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其中,与所述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所述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
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包括:
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包括:
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标准红绿蓝sRGB模式;或者
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 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sRGB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则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回所述广色域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照片,则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回所述sRGB模式。
5.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于智能手机中,所述装置包括:
图片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待显示图片;
确定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图片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模式获得模块,被配置为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其中,与所述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所述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
切换模块,被配置为若所述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模式获得模块获得的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变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变换子模块获得的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模块包括:
第一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标准红绿蓝sRGB模式;或者
第二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当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时,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时,判定二者不匹配,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模块还包括:
第三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一切换子模块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sRGB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合成图片,则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回所述广色域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模块还包括:
第四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二切换子模块将所述sRGB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广色域模式之后,若确定当前获得的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为自然照片,则将所述广色域模式切换回所述sRGB模式。
9. 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于智能手机中,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得待显示图片;
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
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其中,与所述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所述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
若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与所述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匹配的色域模式;
所述根据所述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包括:
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
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图片类型包括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CN103187022A,公布日2013年07月03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色域模式切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设备和图像显示方法,该显示设备能够根据输入图像信号的色域来适应性地调节显示面板上显示的图像信号的色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显示设备包括信号输入单元、显示面板单元、操控单元、控制单元等,显示面板单元和操控单元是彼此分离的部件,也可将其体现为可以同时执行输入和输出的设备,如:触控板。
输入图像信号(相当于获取待显示图片);确定输入图像信号的色域,可以基于输入图像信号的格式标题或颜色标准信息(如:sRGB标准信息)或基于提供图像信号的装置的设备信息来确定色域,如:若图像信号是广播信号格式,则确定图像信号的色域是sRGB色域(相当于每种色域模式都具有与其匹配的图片类型);基于所确定的色域来调节显示面板的色域,如果所确定的色域在显示面板支持的色域内,则可以将显示设备的色域调节到所确定的图像信号的色域,如:假定显示面板所支持的红色色域为0-100,显示设备当前设置的红色色域为20-80(相当于获得终端当前采用的当前色域模式),如果输入图像信号的红色色域是10-90,则可将显示设备的红色色域调节为10-90(相当于若所述待显示图片对应的色域模式与当前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对应的色域模式);在调节后的显示面板的色域中显示图像信号。
输入信号可以是从移动电话、个人计算机等发送的图像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图片类型的分类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将所述图片类型分为自然图片和合成图片,所述自然图片的特点是图片图像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的相邻的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与自然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sRGB模式,与合成图片匹配的色域模式为广色域模式;(2)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的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根据待显示图片的频率信息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具体为对所述待显示图片进行傅里叶变换,以获得所述频率信息;根据所述频率信息与预设阈值的关系,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所述自然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低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合成图片中相同频率信息的比例高于所述预设阈值;(3)应用于智能手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智能手机中的图片类型进行划分以及如何确定所述类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自然图片、合成图片,这都是图像领域的常规图片类型,其中自然图片与sRGB模式匹配,其图片的数据灰阶值无规律,而合成图片与广色域模式匹配,其图片相邻像素灰阶值都有明显的特征,这些也是自然图片、合成图片的一般性特点。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图像像素的频率信息、灰阶信息、色调信息等确定图片的属性是本领域常用的方式。而傅里叶变换是图像处理中的常用手段,其将图像从时域变换到频域,并可以据此确定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因此基于傅里叶变换根据频率信息与设定阈值的关系而确定待显示图片的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限定所述显示设备是否是智能手机,但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所述方法适用于通用的显示设备,能够处理来自于移动电话的图像信号,而智能手机具有一般移动电话通用的显示功能,因此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智能手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当前色域模式与显示图片的图片类型不一致时的具体切换操作,然而该操作是基于其实际需求适应性调整图片类型与显示色域相匹配的必然操作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4评述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色域模式切换装置,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执行相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步骤。
由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其所公开的方案显然也包含处理器、存储器,而利用程序指令实现方法、将指令存储于存储器中且由处理器进行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正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言,权利要求1的方案已经公开了显示设备能够根据输入图像信号的色域来适应性地调节显示面板上显示的图像信号的色域,也就是说若所述待显示图片对应的色域模式与当前显示设备的色域模式不匹配,则将所述当前色域模式切换为与所述待显示图片对应的色域模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图片类型的分类方式不同、确定所述待显示图片所属的图片类型的方式不同,及未明确所涉及的设备是智能手机。而自然图片、合成图片都是图像领域的常规图片类型,其中自然图片与sRGB模式匹配,合成图片与广色域模式匹配,这也是自然图片、合成图片的一般性特点。进一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将其用于智能手机设备的显示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前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结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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