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过虚拟光纤交换机管理存储设备的系统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53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83263
优先权日:2015-08-03
申请(专利)号:201610246450.8
申请日:2016-04-20
复审请求人:联琛辉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晓溪
合议组组长:孙方涛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H04L12/931(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6450.8,名称为“通过虚拟光纤交换机管理存储设备的系统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琛辉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17905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具体的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数据管理服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数据管理服务的系统和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数据管理服务领域,均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均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18是与权利要求1-6、10、8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在公开数据管理服务方法的基础上,还公开了一种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6、10、8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页,说明书附图第1-25页,权利要求书第1-18项,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数据管理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设备的第一端口连接至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一虚拟交换机的第一交换机端口,并且将所述设备的第二端口连接至所述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二虚拟交换机的第二交换机端口;
通过所述设备识别存储系统的与所述第二虚拟交换机连接的目标端口的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
在第一注册过程中,基于所述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向所述第一虚拟交换机注册所述设备的所述第一端口;
在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关于服务器的与所述目标端口相关联的始发器端口的注册信息;
基于所述注册信息确定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始发器端口的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以及
基于所述始发器端口的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识别所述存储系统中的与所述始发器端口相关联的存储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分配给所述设备的所述第一端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注册过程包括通过所述始发器端口经由所述第一端口向所述设备注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与服务器的、被分区到所述目标端口的始发器端口相关联的交换机端口标识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存储系统发送包括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的REPORT LUN命令;以及
响应于所述REPORT LUN命令,接收来自所述存储系统的用于识别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能够访问的所述存储卷的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存储系统发送与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能够访问的所述存储卷相关的SCSI查询;
响应于所述SCSI查询,接收表示所述存储卷的全球唯一标识符的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全球唯一标识符确定与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相关联的两个存储卷是否相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换机设备是光纤通道交换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针对所识别的存储卷执行数据管理服务,其中,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包括下列项之一:拷贝数据、执行数据图像的快照、对数据进行备份、复制数据,以及执行数据迁移。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服务器与所述第一虚拟交换机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交换机设备内定义所述第一虚拟交换机和所述第二虚拟交换机。
11. 一种位于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一虚拟交换机与所述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二虚拟交换机之间的路径中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第一端口;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指令;以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成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指令,当所述计算机程序指令在所述处理器上被执行时所述计算机程序指令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如下操作,包括:
识别存储系统的与所述第二虚拟交换机连接的目标端口的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
在第一注册过程中,基于所述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向所述第一虚拟交换机注册所述设备的所述第一端口;
在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关于服务器的与所述目标端口相关联的始发器端口的注册信息;
基于所述注册信息确定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始发器端口的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以及
基于所述始发器端口的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识别所述存储系统中的与所述始发器端口相关联的存储卷。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所述操作还包括:
将所述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分配给所述设备的所述第一端口。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注册过程包括通过所述始发器端口经由所述第一端口向所述设备注册。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所述操作还包括:
在所述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与服务器的、被分区到所述目标端口的始发器端口相关联的交换机端口标识符。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所述操作还包括:
向所述存储系统发送包括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的REPORT LUN命令;以及
响应于所述REPORT LUN命令,接收来自所述存储系统的用于识别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 口名称能够访问的所述存储卷的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所述操作还包括:
向所述存储系统发送与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能够访问的所述存储卷相关的SCSI查询;
响应于所述SCSI查询,接收表示所述存储卷的全球唯一标识符的信息;以及
基于所述全球唯一标识符确定与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相关联的两个存储卷是否相同。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虚拟交换机和第二虚拟交换机被定义在光纤通道交换机内。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所述操作还包括:
针对所识别的存储卷执行数据管理服务,其中,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包括下列项之一:拷贝数据、执行数据图像的快照、对数据进行备份、复制数据,以及执行数据迁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18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于对比文件1中;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及图6记载的连接关系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内容,而图6根据中美两国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均表明图6仅仅给出一实施例的简单名称服务器表的实例,一个服务器表的示意图是不可能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完整数据管理服务方法的;实际上,本发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记载在图14-22以及相应的说明书段落中,这些附图和描述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而本发明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较为近似,但明显增加了存储器这一技术特征,另外对处理器操作步骤的描述也并不相同,相应地,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未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因此申请人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18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8已被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2、以及说明书第[0033]、[0043]、[0045]段公开,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此权利要求1-18均不具备新颖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决定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页,说明书附图第1-25页,权利要求书第1-18项,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317905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数据管理服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数据管理服务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3,说明书第[0032]-[0096]段,图2、6、9B):参看图9B,拦截器具890的拦截器端口846由链路981连接到FC交换机225的端口P-5,且拦截器端口847由链路982连接到存储系统180的目标端口T-1(即将设备的第一端口连接至交换机的第一交换机端口,并且将所述设备的第二端口连接至所述交换机的第二交换机端口);由位于交换机的交换机端口与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之间的路径中的设备来识别所述目标端口的目标全球端口名称(即通过所述设备识别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的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在第一注册过程中,基于所述目标全球端口名称向所述交换机注册所述设备的第一端口(在第一注册过程中,基于所述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向交换机注册所述设备的所述第一端口);在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与所述目标端口相关联的服务器的启动器端口有关的注册信息(即在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关于服务器的与所述目标端口相关联的始发器端口的注册信息);基于所述注册信息来确定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启动器端口的启动器全球端口名称(即基于所述注册信息确定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始发器端口的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以及基于所述启动器端口的所述启动器全球端口名称来识别与所述启动器端口相关联的存储系统中的存储卷(即基于所述始发器端口的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识别所述存储系统中的与所述始发器端口相关联的存储卷)。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交换机设备内定义了第一虚拟交换机、第二虚拟交换机,将设备的第一端口、第二端口分别连接至第一虚拟交换机的第一交换机端口、第二虚拟交换机的第二交换机端口,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与第二虚拟交换机连接,向第一虚拟交换机注册设备的第一端口。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位于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一虚拟交换机与所述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二虚拟交换机之间的路径中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位于交换机的交换机端口与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之间的网络中的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23,说明书第[0032]-[0096]段,图2、6、9B):所述设备包括:第一端口;以及处理器,其被配置为:识别所述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的目标全球端口名称(即识别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的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在第一注册过程中基于所述目标全球端口名称向所述交换机注册所述第一端口(即在第一注册过程中,基于所述目标万维网端口名称向交换机注册所述设备的所述第一端口);在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与所述目标端口相关联的服务器的启动器端口有关的注册信息(即在第二注册过程中,接收关于服务器的与所述目标端口相关联的始发器端口的注册信息);基于所述注册信息来确定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启动器端口的启动器全球端口名称(即基于所述注册信息确定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始发器端口的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以及基于所述启动器端口的所述启动器全球端口名称来识别与所述启动器端口相关联的存储系统中一个或多个存储卷(即基于所述始发器端口的所述始发器万维网端口名称识别所述存储系统中的与所述始发器端口相关联的存储卷)。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1中设备位于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一虚拟交换机与交换机设备内定义的第二虚拟交换机之间的路径中;设备还包括存储器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指令,处理器被配置成执行计算机程序指令以执行相应操作;存储系统的目标端口与第二虚拟交换机连接,向第一虚拟交换机注册设备的第一端口。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2-1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4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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