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处理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图像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52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84994
优先权日:2010-04-07
申请(专利)号:201410419434.5
申请日:2011-04-06
复审请求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N5/232,H04N9/04,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9434.5,名称为“图像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欧姆龙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4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4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10087848.9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即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101629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9日;对比文件2,CN101622593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特征“其中在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包括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用于实现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所显示的菜单图像的功能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固定地显示在所述显示部的屏幕上的预定位置,并且所述显示切换单元被配置为:当经由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到所述用户操作时,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在所述显示部上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并将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留在所述预定位置”。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仍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6,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创建模型区域框”修改为“设定模型区域框”,将“且所述模型区域框”修改为“其中由所述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将“在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修改为“在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图像处理装置,为了对对象物进行检查而一边将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上一边对图像进行处理,其特征在于,
具有:
对象图像显示单元,其用于将所述对象物的图像以图像帧显示;
菜单显示单元,其用于将菜单图像以菜单帧重叠显示在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上,其中所述菜单图像包括以半透明的方式显示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分别是局部图像;以及
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其用于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设定模型区域框,所述模型区域框显示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图像,其中由所述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可由该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定位到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所述部分图像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其中在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
其中,所述菜单显示单元包括显示切换单元,该显示切换单元用于根据切换指示显示所述菜单图像,放大/缩小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中显示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以便改变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相对于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
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包括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用于实现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所显示的菜单图像的功能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固定地显示在所述显示部的屏幕上的预定位置,并且所述显示切换单元被配置为:当经由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到所述用户操作时,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在所述显示部上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并将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留在所述预定位置,
所述菜单显示单元用于将以滚动条或图表形式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一个以不透明的方式直接重叠显示在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上,
所述菜单显示单元显示的以所述滚动条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用于设置或显示用于图像提取的颜色模型的亮度参数,以及
所述菜单显示单元显示的以所述图表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用于设置或显示包括色调和饱和度的用于所述图像提取的颜色模型的多个参数中的至少一个,其中,使用所述模型区域框中显示的所述部分图像作为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来检查所设置的颜色模型的所述多个参数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图像提取结果。
2.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以所述滚动条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用于沿着所述滚动条分层次地设置所述亮度参数。
3.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以所述图表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是以平面形式显示的调色板,用于沿着所述调色板的两个轴选择颜色,以便分别沿着所述两个轴设置包括色调和饱和度的两个所述参数。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记载的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界面构件用于从所述多个参数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之间的范围来设置所述多个参数中的所述至少一个。
5.根据权利要求4记载的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对象物的图像中提取的图像显示在所述显示部上,其中所述图像提取基于所述多个参数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设置而进行。
6.一种图像处理装置,为了对对象物进行检查而一边将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上一边对图像进行处理,其特征在于,
具有:
对象图像显示单元,其用于将所述对象物的图像以图像帧显示;
菜单显示单元,其用于将菜单图像以菜单帧重叠显示在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上,其中所述菜单图像包括以半透明的方式显示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分别是局部图像;以及
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其用于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设定模型区域框,所述模型区域框显示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图像,其中由所述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可由该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定位到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所述部分图像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其中在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
其中,所述菜单显示单元包括显示切换单元,该显示切换单元用于根据切换指示显示所述菜单图像,放大/缩小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中显示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以便改变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相对于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
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包括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用于实现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所显示的菜单图像的功能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固定地显示在所述显示部的屏幕上的预定位置,并且所述显示切换单元被配置为:当经由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到所述用户操作时,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在所述显示部上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并将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留在所述预定位置,以及
所述菜单显示单元用于将以滚动条形式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一个以不透明的方式直接重叠显示在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上,以所述滚动条形式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所述一个设置或显示用于图像提取的参数,其中,使用所述模型区域框中显示的所述部分图像作为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来检查所设置参数的图像提取结果。
7.根据权利要求2或6记载的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菜单显示单元还显示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可以选择的另一个,来设置一个基准,以便从所述基准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之间的范围来检查所述图像提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页第2段至第13页第2段,图1-6):
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图像传感器装置100,例如对配置在生产线上连续被搬送的产品进行拍摄,并从该拍摄到的图像中确定具有指定色彩的区域,从而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等。图像传感器装置100由图像处理装置1、拍摄部2以及显示部3构成。显示部3将图像处理装置1的处理结果以及由拍摄部2所拍摄的图像等向用户显示(公开了为了对对象物进行检查而一边将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上一边对图像进行处理;对象图像显示单元,将对象物的图像显示)。
在显示部3的显示区域30,显示用于显示观察图像的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用户预先在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内设定后述的执行计测处理的区域的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对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的设定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即,用户例如通过操作鼠标等而指定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内的任意像素,从而设定该区域的范围(公开了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其用于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设定模型区域框,所述模型区域框显示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图像,其中由所述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可由该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定位到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其中在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
CPU部4由显示处理部9而将拍摄部2所拍摄到的彩色图像显示在显示部3的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并接收来自用户的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设定。若用户提供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设定,则在指定为其区域的范围内,CPU部4响应指示而执行对色彩面积的计测处理。在所设定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CPU部4对各像素PEL获取HVC信息,并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所包含的像素判定该HVC信息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从而计算包含在处理对象区域AREA中、且满足条件的像素的数目。检测出面积计数器值CNT而作为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判断结果。然后,利用所检测的面积计数器值CNT来判定观察图像是否合格(公开了所述部分图像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使用所述模型区域框中显示的所述部分图像作为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来检查所设置的颜色模型的所述多个参数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图像提取结果)。
如图6所示,通过按压图3的“设定”按钮302而切换为“设定模式”,从而显示所述的“色彩指定”设定模式的画面,该“色彩指定”设定模式用于对用于色彩面积计测的条件进行设定。在显示区域30的指定色彩图区域205,还分别显示有基于作为HVC信息的色彩参数的色调以及色度的二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公开了所述菜单显示单元显示的以所述图表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用于设置或显示包括色调和色度的用于所述图像提取的颜色模型的多个参数中的至少一个)、以及基于明度的一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公开了所述菜单显示单元显示的以所述滚动条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用于设置或显示用于图像提取的颜色模型的亮度参数)。具体地讲,显示有关于色调以及色度参数分别设定为H轴以及C轴的二维色坐标、以及关于明度参数设定为V轴的一维色坐标(公开了菜单图像包括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分别是局部图像)。另外,在显示区域30中,设置有显示设定区域207,该显示设定区域207用于选择是否将提取了指定色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区域30的图像显示区域204中。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菜单显示单元用于将菜单图像以菜单帧重叠显示在以图像帧显示的对象物的图像上,其中所述菜单图像包括以半透明的方式显示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所述菜单显示单元用于将以滚动条或图表形式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一个以不透明的方式直接重叠显示在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上;对象物的图像以图像帧显示;(2)菜单显示单元包括显示切换单元,该显示切换单元用于根据切换指示显示所述菜单图像,放大/缩小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中显示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以便改变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相对于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包括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用于实现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所显示的菜单图像的功能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固定地显示在所述显示部的屏幕上的预定位置,并且所述显示切换单元被配置为:当经由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到所述用户操作时,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在所述显示部上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并将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留在所述预定位置;菜单显示单元显示图表形式的用户界面构件用于设置或显示色调和饱和度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菜单图像不损害对象图像的识别性,如何管理菜单图像以及采用何种颜色模型。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状态统一式饼状用户接口,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9页第4段至第10页第1段,第14页第4段至第15页第1段,附图1、2):状态控制菜单A03被配置以便具有不透明或半透明的外表或外观,从而使得底层应用的屏幕或用户接口仅部分地被状态控制菜单A03变得不明显。状态控制菜单B122可以被配置以便允许用户“看穿”菜单到达设备的活动应用或功能的屏幕或显示器(公开了菜单显示单元,其用于将菜单图像重叠显示在图像上,其中所述菜单图像包括以半透明的方式显示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对指定的状态菜单键的激活将在不同的状态菜单之间来回切换或转换,对于每个应用,用户将具有至少三个可用的不同状态控制菜单,每次激活指定的状态菜单键都将访问不同的状态控制菜单,菜单A03可以在不常用时“隐藏”,例如在回放模式中,一旦选择了回放功能A05,就可以使菜单A03从视图消失,激活任何一个被映射的功能键,菜单A03被重新显示在显示器上(公开了所述菜单显示单元包括显示切换单元,该显示切换单元用于根据切换指示显示所述菜单图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菜单图像与当前视图的不同叠加显示方式,使得菜单图像不损害图像的识别性,实现用户的不同查看需求,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出于不同查看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执行功能的按钮以半透明或不透明的菜单图像的形式叠加在对象物的图像上。另外,以帧的方式显示图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菜单图像以菜单帧的形式重叠在图像帧显示的对象物的图像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设置一用户界面缩放构件,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改变其在图像上所占据的面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屏幕预定位置设置一固定显示的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实现屏幕上显示的菜单图像的显示或隐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色调和色度组成图表形式的颜色模型的基础上,采用色调和对比度组成图表形式的颜色模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图6):明度参数设定为V轴的一维色坐标。在基于明度参数所形成的一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上,能够对指定色彩的明度的指定范围进行设定。图6可见可滑动滚动条设定明度参数,且分层次显示了明度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图6):在显示区域30的指定色彩图区域205,还分别显示有基于作为HVC信息的色彩参数的色调以及色度的二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在基于色调参数以及色度参数所形成的二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上,能够对于指定色彩的色调以及色度的指定范围进行设定(公开了以所述图表形式的所述用户界面构件是以平面形式显示的调色板,用于沿着所述调色板的两个轴选择颜色,以便分别沿着所述两个轴设置包括色调和色度的两个所述参数)。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色调和色度组成图表形式的颜色模型的基础上,采用色调和对比度组成图表形式的颜色模型,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图6):色调参数的范围分别对应于0~359的数值;色度参数的范围分别对应于0~255的数值;明度参数的范围分别对应于0~255的数值。即,在基于色调参数以及色度参数所形成的二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上,能够对于指定色彩的色调以及色度的指定范围进行设定。在基于明度参数所形成的一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上,能够对指定色彩的明度的指定范围进行设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7段至第13页第1段):在显示区域30中,设置有显示设定区域207,该显示设定区域207用于选择是否将提取了指定色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区域30的图像显示区域204中。在显示设定区域207,例如利用鼠标等来对复选框区域进行指定,从而选中复选框区域。然后,当选中复选框时,执行提取图像处理,并在图像显示区域204显示进行过提取处理的图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页第2段至第13页第2段,图1-6):
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图像传感器装置100,例如对配置在生产线等上而连续被搬送的产品进行拍摄,并从该拍摄到的图像中确定具有指定色彩的区域,从而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等。图像传感器装置100由图像处理装置1、拍摄部2以及显示部3构成。显示部3将图像处理装置1的处理结果以及由拍摄部2所拍摄的图像等向用户显示(公开了为了对对象物进行检查而一边将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部上一边对图像进行处理;对象图像显示单元,将对象物的图像显示)。
在显示部3的显示区域30,显示用于显示观察图像的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用户预先在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内设定后述的执行计测处理的区域的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对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的设定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即,用户例如通过操作鼠标等而指定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内的任意像素,从而设定该区域的范围(公开了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其用于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设定模型区域框,所述模型区域框显示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图像,其中由所述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可由该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定位到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其中在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
CPU部4由显示处理部9而将拍摄部2所拍摄到的彩色图像显示在显示部3的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并接收来自用户的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设定。若用户提供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设定,则在指定为其区域的范围内,CPU部4响应指示而执行对色彩面积的计测处理。在所设定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CPU部4对各像素PEL获取HVC信息,并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所包含的像素判定该HVC信息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从而计算包含在处理对象区域AREA中、且满足条件的像素的数目。检测出面积计数器值CNT而作为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判断结果。然后,利用所检测的面积计数器值CNT来判定观察图像是否合格(公开了所述部分图像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使用所述模型区域框中显示的所述部分图像作为用作检查处理的参考图像,来检查所设置参数的图像提取结果)。
如图6所示,通过按压图3的“设定”按钮302而切换为“设定模式”,从而显示所述的“色彩指定”设定模式的画面,该“色彩指定”设定模式用于对用于色彩面积计测的条件进行设定。在显示区域30的指定色彩图区域205,还分别显示有基于作为HVC信息的色彩参数的色调以及色度的二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以及基于明度的一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公开了以所述滚动条形式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所述一个设置或显示用于图像提取的参数)。具体地讲,显示有关于色调以及色度参数分别设定为H轴以及C轴的二维色坐标、以及关于明度参数设定为V轴的一维色坐标(公开了菜单图像包括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分别是局部图像)。另外,在显示区域30中,设置有显示设定区域207,该显示设定区域207用于选择是否将提取了指定色彩的图像显示在显示区域30的图像显示区域204中。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菜单显示单元用于将菜单图像以菜单帧重叠显示在以图像帧显示的对象物的图像上,其中所述菜单图像包括以半透明的方式显示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所述菜单显示单元用于将以滚动条形式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中的一个以不透明的方式直接重叠显示在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上;对象物的图像以图像帧显示;(2)菜单显示单元包括显示切换单元,该显示切换单元用于根据切换指示显示所述菜单图像,放大/缩小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中显示的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以便改变以所述菜单帧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相对于以所述图像帧显示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所占据的面积;所述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包括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用于实现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所显示的菜单图像的功能的用户操作,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固定地显示在所述显示部的屏幕上的预定位置,并且所述显示切换单元被配置为:当经由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接收到所述用户操作时,根据所述切换指示切换在所述显示部上显示的所述菜单图像,并将所述用户界面切换构件留在所述预定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菜单图像不损害对象图像的识别性,如何管理菜单图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状态统一式饼状用户接口,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9页第4段至第10页第1段,第14页第4段至第15页第1段,附图1、2):状态控制菜单A03被配置以便具有不透明或半透明的外表或外观,从而使得底层应用的屏幕或用户接口仅部分地被状态控制菜单A03变得不明显。状态控制菜单B122可以被配置以便允许用户“看穿”菜单到达设备的活动应用或功能的屏幕或显示器(公开了菜单显示单元,其用于将菜单图像重叠显示在图像上,其中所述菜单图像包括以半透明的方式显示的多个用户界面构件)。对指定的状态菜单键的激活将在不同的状态菜单之间来回切换或转换,对于每个应用,用户将具有至少三个可用的不同状态控制菜单,每次激活指定的状态菜单键都将访问不同的状态控制菜单,菜单A03可以在不常用时“隐藏”,例如在回放模式中,一旦选择了回放功能A05,就可以使菜单A03从视图消失,激活任何一个被映射的功能键,菜单A03被重新显示在显示器上(公开了所述菜单显示单元包括显示切换单元,该显示切换单元用于根据切换指示显示所述菜单图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菜单图像与当前视图的不同叠加显示方式,使得菜单图像不损害图像的识别性,实现用户的不同查看需求,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出于不同查看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执行功能的按钮以半透明或不透明的菜单图像的形式叠加在对象物的图像上。另外,以帧的方式显示图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将菜单图像以菜单帧的形式重叠在图像帧显示的对象物的图像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设置一用户界面缩放构件,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多个用户界面构件,改变其在图像上所占据的面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屏幕预定位置设置一固定显示的用户界面切换构件,实现屏幕上显示的菜单图像的显示或隐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或6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段,说明书第17页第6段至第18页第1段,图6、15):色调参数的范围分别对应于0~359的数值;色度参数的范围分别对应于0~255的数值;明度参数的范围分别对应于0~255的数值。即,在基于色调参数以及色度参数所形成的二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上,能够对于指定色彩的色调以及色度的指定范围进行设定。在基于明度参数所形成的一维指定色彩图(色坐标)上,能够对指定色彩的明度的指定范围进行设定。具体地讲,设置有对色彩面积的范围进行设定的区域401,并且,其中显示有在上述色彩面积的计测模式下判断为“OK”的像素数的范围。在本实施例中,显示了将上限值307200~下限值0的像素数规定为色彩面积的情况。此外,用户通过操作键盘等,能够输入这些数值。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允许即使在模型区域框由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置之后,模型区域框在图像帧中的目标对象的图像的任何部分上的位置都可改变,本申请中允许改变模型区域框的位置的特征是指,已经设置的模型区域框在图像帧中的目标对象的图像的任何部分上的重新定位,所设定的模型区域框在重新设定之前和之后是相同的,即,除非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更改其尺寸,否则所设定的模型区域框将保持相同的大小。而对比文件1中,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位置仅在用户设置处理对象区域AREA时才能改变,一旦如开始地址START和结束地址END所示设置了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位置,则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位置是固定的并且不能改变。对比文件1最多交了如果用户希望更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位置,则用户将需要再次执行相同的设置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过程,才能设置新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此外,设置的新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将与之前设置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在设计上不灵活,并且其教导远离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当注意,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设置的模型区域框不改变并且可定位在图像上,因此,对于用户来说是方便的,模型区域框的期望大小仅需设置一次,并且用户希望使用框捕获的图像的任何部分都将落在框的期望大小内。然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处理对象区域AREA是由用户设定的,因此对于用户设定的不同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实际上难以维持相同的大小。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基于当前权利要求1的记载,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模型区域框,在图像帧中的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1页):对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的设定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即,用户例如通过操作鼠标等而指定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内的任意像素,从而设定该区域的范围。若用户提供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设定,则在指定为其区域的范围内,CPU部4响应指示而执行对色彩面积的计测处理。接下来,对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像素的开始地址START和结束地址END进行设定。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设定的处理对象区域AREA的位置也是可变的,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其用于基于从用户接收的输入设定模型区域框,所述模型区域框显示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一部分图像,其中由所述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可由该模型区域框创建单元定位到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其中在所述图像帧中的所述对象物的图像的任一部分上设定的所述模型区域框的位置是可变的”。
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76段记载的“模型区域框401是指检查处理所用的作为基准(模型)的局部图像的区域”可知,本申请中模型区域框与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相同,均是指局部图像的区域。
最后,对于模型区域框的大小,一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模型区域框保持相同的大小或者框的外观和大小不会更改,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88段记载的“在要实施对模型区域框401的尺寸、位置进行变更等编辑时,显示出图像300的完整画面更易于编辑”、第0102段记载的“通过对UI部件613进行操作,能够变更图像300上的模型区域框401或405的位置或尺寸”可知,本申请模型区域框的大小可以进行更改;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对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的设定可通过如下的方式进行,即,用户例如通过操作鼠标等而指定观察图像显示区域304内的任何像素,从而设定该区域的范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用户也可以灵活设置处理对象显示区域AREA,其位置和大小可由用户自行设定,可以维持相同的大小。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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