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VoLTE的网络传输视频铃声调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VoLTE的网络传输视频铃声调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16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847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26792.5
申请日:2017-05-10
复审请求人:姚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M3/42、H04M7/00、H04W4/16、H04W76/02、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26792.5,名称为“一种基于VoLTE的网络传输视频铃声调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姚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场景不同。本申请中,在主叫方通信终端上播放主叫方自己为拨打被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或在被叫方通信终端上播放被叫方自己为主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而对比文件1-2中,主叫方或被叫方通信终端上播放对方为自己设置的视频铃声。(2)对比文件1中,当任一用户发起呼叫时, 由主叫端或被叫端进行多媒体彩铃呼叫识别,如果主叫用户是多媒体彩铃用户,则将该呼叫进行多媒体彩铃标记。本申请中则无需在主叫方或被叫方通信终端进行多媒体彩铃呼叫识别和多媒体彩铃标记,仅需向铃感平台服务器发送请求,这样,通信运营商服务器仅需转发请求即可,无需转发多媒体彩铃标记信息。(3)在本申请中是由铃感平台服务器完成“多媒体彩铃呼叫识别”,通信运营商服务器无需对将呼叫进行多媒体彩铃标记,只需将主叫方/被叫方通信终端的请求转发便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 08月 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 09月 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主叫方通信终端在呼叫同时仅需向铃感平台服务器发送请求,实现在主叫方通信终端(己方终端)上播放主叫方为拨打被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或被叫方通信终端在呼叫同时仅需向铃感平台服务器发送请求,实现在被叫方通信终端(己方终端)上播放被叫方为主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主叫方通信终端或被叫方通信终端的视频铃声播放请求的处理、主叫方为拨打被叫方号码或被叫方为主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的代码的确认以及视频铃声的调取均由铃感平台服务器完成,通信运营商服务器在视频铃声的播放实现过程中仅起到中转数据的作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1)如何通过控制主叫方或被叫方各自的视频铃声的播放设置权限禁止在对方通信终端上播放权限的乱用的问题;(2)目前主叫端或被叫端的视频铃声播放极大地受到网络服务器或通信运营商服务器的限制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697566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298466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VoLTE的网络传输视频铃声调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VoIP的主/被叫双向多媒体彩铃显示系统及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02-0123段,附图1-7):双向多媒体彩铃显示系统包括通信终端、网络服务器、多媒体彩铃服务器(公开了铃感平台服务器)、中继网关等,其中,通信终端可以是手机,多媒体彩铃包括图片、音视频信息;用户可通过系统网站下载相应的多媒体彩铃配套软件到其通信终端。若手机和可视电话机本身具备多媒体彩铃模块,实际上可以是一个配套的多媒体彩铃软件,它可由厂家直接集成到通信终端内,它可直接进行多媒体彩铃的编辑、发送和接收,让用户可在通信终端上定制默认回铃/来电多媒体彩铃,也可利用特殊拨号来确定来电多媒体彩铃。
多媒体彩铃服务器108直接与开通了多媒体彩铃业务的中继网关102或网络服务器107相连;主叫通信终端在发起语音呼叫时,网络服务器通过控制命令对被叫用户终端进行呼叫,网络服务器建立分组域的呼叫连接(公开了主叫方通信终端向被叫方通信终端发起呼叫,呼叫在通信服务器上进行解析,主叫方通信终端通过网络服务器与被叫方通信终端之间建立通信通道;通信运营商服务器将主叫方通信终端的呼叫请求下发至被叫方通信终端);
多媒体彩铃业务的触发,是通过配置电话用户数据库中的一个触发器(Trigger,存储于电话用户数据库中、当发生某事件时执行的一组语句)来实现。在呼叫过程中,若中继网关检测到这个触发器被设置,则将呼叫接续到多媒体彩铃服务器,由多媒体彩铃服务器控制多媒体彩铃文件的传送。
多媒体彩铃回铃实现流程中由主叫端实现方式,如图5所示,当主叫用户发起呼叫时,由主叫端(即主叫用户所在的中继网关)对被叫号码进行识别,如果被叫号码是多媒体彩铃用户,则对该呼叫进行多媒体彩铃标记,然后接续到被叫端。当被叫端返回Q.931响铃警告信号时,主叫端根据多媒体彩铃标记,与被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建立连接,成功建立连接后,由被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根据主/被叫号码的逻辑关系选择对应的多媒体彩铃文件并将其传送到主叫端并最终传送到主叫通信终端。主叫端还可与被叫端共享双方的多媒体彩铃服务器及多媒体彩铃数据库的内容,从而让主叫端可直接与主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连接而获取对应的多媒体彩铃文件,而不必再每次与被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连接。(公开了主叫方通信终端通过网络同时与通信运营商服务器和铃感平台服务器之间建立双信道,铃感平台服务器为主叫方通信终端在呼叫结束前在线调取并播放视频铃声,其中,至少主叫方通信终端具有铃感功能;铃感平台服务器通过通信运营商服务器与主叫方通信终端之间建立视频铃声播放数据通道;铃感平台服务器调取确认后的视频铃声在主叫方通信终端上进行视频铃声播放;和视频铃声播放直到呼叫结束;)
多媒体彩铃来电实现流程中由被叫端实现方式,如图3所示,在被叫端方式下,主叫端发起呼叫过程同普通用户呼叫时完全一致。若被叫用户空闲,则被叫端会判断该呼叫是否为多媒体彩铃呼叫,若是则与主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建立连接;成功连接主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后,由主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根据主/被叫号码的逻辑关系选择对应的多媒体彩铃文件传送到被叫端并最终传送到被叫用户终端,同时向主叫端返回Q.931响铃警告信号;若被叫方为移动用户,当被叫端收到呼叫连接时,通过BSS向被叫发起寻呼,寻呼成功后向主叫端返回Q.931响铃警告信号;一旦被叫用户摘机应答时,被叫端会拆除与主叫多媒体彩铃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同时向主叫端回摘机信号,主/被叫进入正常通话状态。(公开了被叫方通信终端通过网络同时与通信运营商服务器和铃感平台服务器之间建立双信道,铃感平台服务器为被叫方通信终端在就接听前在线调取并播放视频铃声,其中,至少被叫方通信终端具有铃感功能;铃感平台服务器通过通信运营商服务器与被叫方通信终端之间建立视频铃声播放数据通道;铃感平台服务器调取确认后的视频铃声在被叫方通信终端上进行视频铃声播放;和视频铃声播放直到被叫方接听)。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基于VoLTE网络传输视频铃声,而对比文件1是基于VoIP;(2)权利要求1中主叫方或被叫方向通信终端向铃感平台服务器请求播放视频铃声,而铃感平台服务器接收并处理主叫方或被叫方通信终端的视频铃声播放请求;(3)铃感平台服务器确认主叫方为拨打被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的代码;铃感平台服务器确认被叫方为拨打被叫方号码设置的视频铃声的代码;(4)权利要求1在被叫方停止播放视频铃声的条件还包括拒绝呼叫。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展视频铃声的传输方式,如何与铃感平台服务器开始通信,如何设置视频铃声以及如何终止视频铃声的播放。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是基于VoIP的多媒体彩铃显示方法,公开了主叫通信终端在发起语音呼叫时,经由网络服务器与被叫通信终端建立分组域的呼叫连接,即建立VoIP连接,而LTE网络也是一种分组数据网络,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于VoLTE网络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3段):多媒体彩铃业务的触发,是通过配置电话用户数据库中的一个触发器(Trigger,存储于电话用户数据库中、当发生某事件时执行的一组语句)来实现。在呼叫过程中,若中继网关检测到这个触发器被设置,则将呼叫接续到多媒体彩铃服务器,由多媒体彩铃服务器控制多媒体彩铃文件的传送。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在呼叫过程中设置触发,使得主叫方或被叫方与多媒体彩铃服务器通信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请求的机制实现触发来连接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主叫方或被叫方向多媒体彩铃服务器主动请求,并由多媒体彩铃服务器处理相应的请求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多媒体彩铃回铃和多媒体彩铃来电,还公开了 “默认多媒体彩铃,是指当主叫用户向被叫用户发起呼叫时,某一个预定的多媒体彩铃会显示于主/被叫方的通信终端上”(参见说明书0082段)以及“可选多媒体彩铃,是指当主叫用户向被叫用户发起呼叫时,主/被叫方可选择一个预定的多媒体彩铃以显示于主/被叫方的通信终端上”(参见说明书0083段),可见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主叫方或被叫方终端上播放的是对方为自己设置的视频铃声,还公开了其他设置方式,给出了为对方设置铃声以外的其他设置铃声的方式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为自己设置视频铃声,根据对方的号码设置在己方终端上播放的视频铃声,并以代码来对应铃声由铃感平台服务器确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被叫方拒绝呼叫后停止播放视频铃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被叫方终止视频铃声播放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媒体彩铃可以基于3G网络实现。而4G网络是已经使用的通信网络,5G网络也将建成,在这些网络中传输通信数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彩铃的方法和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02-0117段,附图1-6):用户通过云客户端输入的彩铃配置信息,云客户端将所述彩铃配置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将所述彩铃配置信息存储到用户对应的云端账户,并存储所述彩铃配置信息中的铃声;主叫终端向所述用户发起呼叫时,所述用户使用的终端从云客户端根据彩铃配置信息,从云端服务器中下载并播放所述铃声,其中,可以采用wifi下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终端可以通过wifi下载云端的彩铃,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建立了基于wifi网络的通信。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都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叫通信终端与网络服务器连接(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91-0093段),同时经由中继网关与多媒体彩铃服务器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95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主叫终端向所述用户发起呼叫时,所述用户使用的终端从云客户端根据彩铃配置信息,从云端服务器中下载并播放所述铃声,其中,可以采用wifi下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叫终端可以通过wifi下载云端的彩铃,也就是说,主叫方与云端服务器之间建立了基于wifi网络的数据通道。此外,被叫通信终端经由WiFi网络与铃声服务器建立播放数据通道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都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100-0101段)公开了:通信终端下载多媒体彩铃配套软件;手机和可视电话机本身具备多媒体彩铃模块,实际上可以是一个配套的多媒体彩铃软件,它可由厂家直接集成到通信终端内。而客户端插件、客户端插件的应用APP、内置有铃感客户端插件等实现铃感功能,这些都是采用软件实现应用功能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97段):主叫通信终端在发起语音呼叫时,多媒体彩铃服务器会对被叫用户号码进行检索,查看其是否定制了默认回铃多媒体彩铃,如果是,则将对应的多媒体彩铃文件回传到主叫通信终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当主叫方没有设置视频铃声时,则有服务器调取被叫方 的视频内容进行播放。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主叫通信终端在发起语音呼叫时,经由网络服务器建立分组域的呼叫连接,当被叫用户摘机时,停止传送所述多媒体彩铃文件,主/被叫通信终端之间建立通话话路(相当于“语音通信通道”)。而建立视频通信通道,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例如建立视频通话。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主叫方或被叫方终端上播放的是对方为自己设置的视频铃声,还公开了其他设置方式,给出了为对方设置铃声以外的其他设置铃声的方式的技术启示,而自己为自己的终端对应不同来电方设置视频铃声本身就是更为容易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为自己设置视频铃声,根据对方的号码设置在己方终端上播放的视频铃声,并以代码来对应铃声由铃感平台服务器确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3 月 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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