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29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87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95670.0
申请日:2014-06-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茜
合议组组长:杨红丽
参审员:张博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95670.0,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86901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有网络访问接入单元,并且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
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
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设定的密钥;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
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
每当所述第四电子设备连接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存储在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与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自动同步,以根据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进行更新。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包括:
显示第一用户界面,并且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在所述第一用户界面中输入的第二用户标识。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包括:
读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信息作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还包括:
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 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分组名单是符合预定规则的名单。
7.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用于访问网络;
密钥设置单元,用于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
用户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查询单元,用于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预先设定的密钥;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还包括:存储单元,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每当所述第四电子设备连接到所述电子设备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中的用户分组名单与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自动同步,以根据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进行更新。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标识获取单元进一步配置为:
显示第一用户界面,并且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在所述第一用户界面中输入的第二用户标识。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标识获取单元进一步配置为:
读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信息作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 户标识。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配置为:
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
12.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用户分组名单是符合预定规则的名单。”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该权利要求的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是惯用手段,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6所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理由,且在电子设备中设置不同的单元用于实现功能模块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补入特征“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通讯录”、“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以及“或者从云端获取所述通讯录”。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或教导通过其他设备或从本地获取通讯录,并将其作为用户分组名单的技术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利用移动终端作为Soft AP进行wifi连接的方案,在对比文件1考虑的场景下,用户并没有任何动机需要将通讯录作为信任组名单。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有网络访问接入单元,并且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
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
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设定的密钥;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通讯录,并且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或者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
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从云端获取所述通讯录。”
“7.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用于访问网络;
密钥设置单元,用于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
用户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查询单元,用于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预先设定的密钥;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通讯录,并且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或者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
还包括:存储单元,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从云端获取所述通讯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86901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并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主要认为: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本地获取通讯录、将通讯录作为信任组名单的内容。其他内容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也能够基于通讯录中的好友关系自动地允许好友设备直接接入网络,同样实现了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便利性这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5补入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1补入权利要求7,并调整了编号和引用关系,得到新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在于:“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还包括: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中之前所述的内容可以得出,第二电子设备对应于第二用户标识,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如,通讯录)中包括多个用户标识。所述预先设定的访问网络的策略可以根据用户标识信息的不同而不同,也即根据预先设定的访问网络的策略,对不同的用户标识的第二电子设备进行网络访问接入时,给予不同的策略的网络访问支持。从而,可以准确地针对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络访问权限。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教示进一步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并且使得接入的终端根据所述策略来访问网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有网络访问接入单元,并且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
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
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设定的密钥;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通讯录,并且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或者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
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从云端获取所述通讯录,
其中,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还包括:
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
每当所述第四电子设备连接到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存储在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与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自动同步,以根据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进行更新。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包括:
显示第一用户界面,并且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在所述第一用户界面中输入的第二用户标识。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包括:
读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信息作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分组名单是符合预定规则的名单。
6.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用于访问网络;
密钥设置单元,用于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
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
用户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查询单元,用于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预先设定的密钥;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通讯录,并且
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或者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
还包括:存储单元,其中,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从云端获取所述通讯录,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配置为:
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每当所述第四电子设备连接到所述电子设备时,存储在所述存储单元中 的用户分组名单与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自动同步,以根据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的用户分组名单进行更新。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标识获取单元进一步配置为:
显示第一用户界面,并且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用户在所述第一用户界面中输入的第二用户标识。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用户标识获取单元进一步配置为:
读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设备标识信息作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用户分组名单是符合预定规则的名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86901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9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和一种数据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
移动热点 Soft AP可以取代无线网络中的AP无线接入点、Wifi功能已经成为智能手机的标配。
需要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个移动终端通过Wifi方式接入另一个作为Soft AP的终端(即第一电子设备)时,不必总是需要输入密码进行鉴权。
如图3所示,一种终端300,包括:信息接收模块 302,接收第一终端(即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的标识信息(即接收第二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请求,响应所述网络访问请求,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用户标识);信息判断模块304,判断预设的信任组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终端的标识信息,其中,所述信任组中与记录由一个或多个标识信息(即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连接模块306,在所述信任组中包含所述终端的标识信息时,同意与所述第一终端连接。在该技术方案中,信任组中记录了所有允许连接的终端的标识信息,第一终端请求连接时,不用输入密码,而是直接发送标识信息即可,根据信任组即可判断是否连接第一终端,快捷且安全性好(即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设定的密钥)。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在所述连接模块306拒绝连接所述第一终端时,如果所述第一终端请求进行个人识别密码方式的鉴权,所述鉴权模块308 与所述第一终端进行所述个人识别密码方式的鉴权,并在鉴权完成后连接所述第一终端。在该技术方案中,拒绝连接后,如果第一终端发起传统方式的PIN鉴权连接,则允许进行鉴权及连接,保证第一终端户能及时完成连接,此时需要进行密码输入(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有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设定用于验证其他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请求访问网络的秘钥)。
移动终端(以下称client端)选择要连接的Soft AP点击进行连接,client端发送一个连接请求 probe封包到Soft AP,request封包包含client端本地的手机号码、WPS鉴权请求等信息;Soft AP端收到client端发送的probe封包后,通过封包获取到client端的手机号码,并在本地联系人(即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的通讯录,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里进行查询;若Soft AP在联系人中查找到匹配的号码,Soft AP端认为此client端是信任组中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或者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从第三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在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所述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预先从第四电子设备中获取并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在所述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从云端获取所述通讯录;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其他设备来获取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或者通讯录、以及如何控制设备访问网络。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第三电子设备中、在第四电子设备中存储有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并从第三电子设备中、第四电子设备中实时获取用户分组名单,或者从云端获取通讯录,这是常见的获取用户分组名单、获取通讯录的方式,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根据需要设定相应的访问策略控制请求设备访问网络,这是常见的接入控制过程,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与存储用户分组名单的设备进行自动同步,以对用户分组名单进行更新,这是常见的数据同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有其他设备存储名单时,实时获取、或自动同步更新,都是常见的数据同步方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接收第一终端(即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的标识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用户的手机上显示一界面以使用户输入标识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移动终端(以下称client端)选择要连接的Soft AP点击进行连接,client端发送一个连接请求 probe封包到Soft AP,request封包包含client端本地的手机号码、WPS鉴权请求等信息;Soft AP端收到client端发送的probe封包后,通过封包获取到client端的手机号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判断预设的信任组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终端的标识信息,其中,所述信任组中已记录有一个或多个标识信息(即所述用户分组名单是符合预定规则的名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对应的装置来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惯用手段。结合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根据权利要求1中之前所述的内容可以得出,第二电子设备对应于第二用户标识,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如,通讯录)中包括多个用户标识。所述预先设定的访问网络的策略可以根据用户标识信息的不同而不同,也即根据预先设定的访问网络的策略,对不同的用户标识的第二电子设备进行网络访问接入时,给予不同的策略的网络访问支持”,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不同。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以及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而无需输入设定的密钥;……其中,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还包括: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策略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访问网络”,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当所述多个不同的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则允许直接访问网络,即,多个不同的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是相同的预先设定的访问网络的策略:确定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用户分组名单中,可见,并不是根据用户标识信息的不同而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不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判断模块304,判断预设的信任组中是否包含所述第一终端的标识信息,其中,所述信任组中与记录由一个或多个标识信息,即“查询预设的用户分组名单以确定所述第二用户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连接模块306,在所述信任组中包含所述终端的标识信息时,同意与所述第一终端连接。在该技术方案中,信任组中记录了所有允许连接的终端的标识信息,第一终端请求连接时,不需要输入密码,而是直接发送标识信息即可,根据信任组即可判断是否连接第一终端,可以实现快捷安全实现终端的连接,即“当所述第二用户标识存在于所述用户分组名单中时,允许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访问接入单元直接访问网络”。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第二用户标识进行判断并基于对该标识判断的结果确定是否允许第二电子设备接入网络。
其次,对于“预先设定访问网络的策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预先设定请求终端是否允许访问网络的策略,并基于该策略判断请求终端是否可以接入网络,这是常见的接入控制过程,例如,为了方便用户终端接入Wifi网络,预先设定好允许直接接入Wifi的如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等用户身份信息,只要在预先设定用户身份信息的范围内的用户设备即可直接接入Wifi网络无需进一步验证,这是常见的Wifi网络接入方式,上述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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