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选机及磁选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选机及磁选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48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24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63291.7
申请日:2017-04-20
复审请求人: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溥
合议组组长:安蕾
参审员:史敏峰
国际分类号:B03C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63291.7,名称为“磁选机及磁选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544422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2:CN 10206999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对比文件3:CN 2177527Y,公告日为:1994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选机为湿式磁选机,包括机架、传输装置和集料机构;所述传输装置包括永磁辊和转动辊;所述永磁辊通过传送带与所述转动辊联动;所述传送带用于将粉状粒体传送至所述集料机构,其中,所述永磁辊用于吸附粉状粒体中的磁性物料;
所述传送带包括带体和卸料组件;所述卸料组件固定于所述带体的外表面,其中,所述卸料组件包括卸料条,所述卸料条的长度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之间呈倾斜设置;所述带体的外表面固定有两个柔性挡边,其中,两个所述柔性挡边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柔性挡边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外侧边;所述外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
所述集料机构包括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和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所述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用于收集所述永磁辊吸附的磁性物料,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用于收集粉状粒体中的非磁性物料;
所述机架上安装有高度调节机构,用于调节所述转动辊的高度;所述传输装置和所述集料机构均安装于机架上,且所述永磁辊、所述转动辊和所述传送带均位于所述集料机构的上方,并且所述永磁辊和所述转动辊均通过轴承座与所述机架连接;所述永磁辊位于所述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和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的分界处,所述转动辊位于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的上方,用于使非磁性物料能够进入到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所述高度调节机构包括升降螺杆及升降座,所述升降螺杆穿设于所述机架上的固定板上,且所述升降螺杆的一端与所述升降座固定连接,所述转动辊的轴承座固定于所述升降座上;
所述永磁辊上开设有多个环状凹槽;多个环状凹槽沿所述永磁辊的轴向间隔布设;
所述带体的内表面固定有两个定位挡条,其中,两个所述定位挡条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定位挡条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内侧边;所述内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
所述柔性挡边为褶边结构;
所述卸料条的长度不小于所述带体的宽度的1/2,其中,所述带体的宽度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垂直;所述卸料条的两端能够分别与两个所述柔性挡边相接触;所述卸料条的高度为0.8cm~5cm;
所述卸料组件中卸料条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卸料条对称设置于所述带体的外表面;
所述传送带的所述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所述传动齿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所述传动齿与所述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所述定位挡条的内侧;传动轴的表面及所述永磁辊的表面均设置有与所述传送带的传动齿相啮合的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选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料机构,用于将粉状粒体输送到所述传送带上。
3. 一种磁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磁选机。”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选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矿渣除铁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带体的外表面固定有两个柔性挡边,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分别位于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外侧边;所述外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所述柔性挡边为褶边结构,所述卸料条的两端能够分别与两个所述柔性挡边相接触,卸料条的高度为0.8cm~5cm,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卸料条对称设置于所述带体的外表面;(2)集料机构包括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和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分别用于收集所述永磁辊吸附的磁性物料和粉状粒体中的非磁性物料;(3)所述磁选机为湿式磁选机,并且所述永磁辊和所述转动辊均通过轴承座与所述机架连接;所述永磁辊位于所述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和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的分界处,所述转动辊位于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的上方,用于使非磁性物料能够进入到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所述机架上安装有高度调节机构,用于调节所述转动辊的高度,以及高度调节机构的具体结构和安装方式;(4)永磁辊上开设有多个环状凹槽,沿永磁辊的轴向间隔布设;(5)带体的内表面固定有两个定位挡条,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定位挡条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内侧边;所述内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6)传送带的所述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所述传动齿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所述传动齿与所述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所述定位挡条的内侧;传动轴的表面及所述永磁辊的表面均设置有与所述传送带的传动齿相啮合的齿。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5)、(6)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6)提供了出版物“《专利文献通报 工程部件 总字第10期》,中国专利局文献服务中心,专利文献出版社,第75页,1985年2月20日”以及“《简明机械手册 中文版》,(德)菲舍尔 等,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第253-255页,2012年8月30日,第一版”作为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磁选系统,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磁选机,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永磁辊和转动辊拉紧传送带后,传送带的表面便凹进环状凹槽,传送带的表面形成多道平行的导向凹槽,磁性物料进入导向凹槽,从而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性”和“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这样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分布以形成环状;传动齿与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定位挡条的内侧”。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有:(1)所述永磁辊上开设有多个环状凹槽;多个环状凹槽沿所述永磁辊的轴向间隔布设;永磁辊和转动辊拉紧传送带后,传送带的表面便凹进环状凹槽,传送带的表面形成多道平行的导向凹槽,磁性物料进入导向凹槽,从而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性;(2)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这样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分布以形成环状;传动齿与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定位挡条的内侧。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齿槽磁极,但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不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通过在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这样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选机为湿式磁选机,包括机架、传输装置和集料机构;所述传输装置包括永磁辊和转动辊;所述永磁辊通过传送带与所述转动辊联动;所述传送带用于将粉状粒体传送至所述集料机构,其中,所述永磁辊用于吸附粉状粒体中的磁性物料;
所述传送带包括带体和卸料组件;所述卸料组件固定于所述带体的外表面,其中,所述卸料组件包括卸料条,所述卸料条的长度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之间呈倾斜设置;所述带体的外表面固定有两个柔性挡边,其中,两个所述柔性挡边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柔性挡边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外侧边;所述外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
所述集料机构包括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和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所述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用于收集所述永磁辊吸附的磁性物料,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用于收集粉状粒体中的非磁性物料;
所述机架上安装有高度调节机构,用于调节所述转动辊的高度;所述传输装置和所述集料机构均安装于机架上,且所述永磁辊、所述转动辊和所述传送带均位于所述集料机构的上方,并且所述永磁辊和所述转动辊均通过轴承座与所述机架连接;所述永磁辊位于所述磁性物料收集漏斗和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的分界处,所述转动辊位于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的上方,用于使非磁性物料能够进入到所述非磁性物料收集漏斗;所述高度调节机构包括升降螺杆及升降座,所述升降螺杆穿设于所述机架上的固定板上,且所述升降螺杆的一端与所述升降座固定连接,所述转动辊的轴承座固定于所述升降座上;
所述永磁辊上开设有多个环状凹槽;多个环状凹槽沿所述永磁辊的轴向间隔布设;永磁辊和转动辊拉紧传送带后,传送带的表面便凹进环状凹槽,传送带的表面形成多道平行的导向凹槽,磁性物料进入导向凹槽,从而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性;
所述带体的内表面固定有两个定位挡条,其中,两个所述定位挡条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定位挡条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内侧边;所述内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
所述柔性挡边为褶边结构;
所述卸料条的长度不小于所述带体的宽度的1/2,其中,所述带体的宽度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垂直;所述卸料条的两端能够分别与两个所述柔性挡边相接触;所述卸料条的高度为0.8cm~5cm;
所述卸料组件中卸料条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所述卸料条对称设置于所述带体的外表面;
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这样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分布以形成环状;传动齿与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定位挡条的内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选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料机构,用于将粉状粒体输送到所述传送带上。
3. 一种磁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磁选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带体的外表面固定有两个柔性挡边,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外侧边;所述外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柔性挡边为褶边结构;卸料条的两端能够分别与两个所述柔性挡边相接触;(2)所述磁选机为湿式磁选机,用漏斗收集磁性物料和非磁性物料,永磁辊和转动辊均通过轴承座与机架连接;卸料条的高度为0.8cm~5cm,数量为两个,两个卸料条对称设置于带体的外表面;(3)机架上安装有用于调节转动辊的高度的高度调节机构,高度调节机构的具体结构以及安装方式;(4)永磁辊上开设有多个环状凹槽;多个环状凹槽沿所述永磁辊的轴向间隔布设;永磁辊和转动辊拉紧传送带后,传送带的表面便凹进环状凹槽,传送带的表面形成多道平行的导向凹槽,磁性物料进入导向凹槽,从而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性;(5)带体的内表面固定有两个定位挡条,两个定位挡条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定位挡条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内侧边;所述内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这样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分布以形成环状;传动齿与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定位挡条的内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4)、(5)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提供了书籍“《简明机械手册 中文版》,(德)菲舍尔 等,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8月30日,第一版,第253-255页”作为佐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磁选系统,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磁选机,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在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与传送带一起联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虽然现有技术《简明机械手册 中文版》中公开采用内周表面有等间距齿的环形带与具有吻合的齿槽的传动轮构成同步传动带,已达到传动准确,结构紧凑的目的,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作用不同,上述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他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选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9],[0017]段、附图1):一种矿渣除铁装置,利用了磁力对矿渣中铁料的吸引(即一种磁选机);包括机架1,铁料辊3(即传输装置),物料输送带21和收集板8(即集料机构);铁料辊3包括强磁辊31(即永磁辊)和无磁辊32(即转动辊),铁料辊3由驱动电机驱动,进而带动铁料输送带10(即传送带)传动,由附图1可知,强磁辊31通过铁料输送带10与无磁辊32联动,工作时,矿渣落在铁料输送带10上,铁料输送带10带动矿渣一起向出料端运动(即传送带用于将粉状粒体传送至集料机构),当矿渣运动到强磁辊31处时,矿渣中的铁料由于磁力的吸引,被吸附在铁料输送带10表面(即永磁辊用于吸附粉状粒体中的磁性物料);
铁料输送带10上固定设有若干挡块5(即卸料组件固定于带体的外表面),挡块5(即卸料条)沿铁料输送带10长度方向阵列设置(结合图1可知卸料条的长度方向与带体的环形走向之间呈倾斜设置),挡块5和铁料输送带10一起运动,将铁料从强磁辊31的磁场区域内推出;同时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挡块5的长度不小于带体的宽度的1/2,带体的宽度方向为与带体的环形走向相垂直的方向;
矿渣从铁料输送带10端部掉落至物料输送带21上,但是铁料由于强磁辊31的吸引不会掉落,铁料跟随铁料输送带10运动到铁料输送带10下半部分,当铁料输送带10运动到靠近无磁辊32的一端,此时铁料由于不受磁力的吸引,从输送带10上掉落到收集板8上(可见物料输送带21和收集板8分别用于收集非磁性物料和磁性物料,且强磁棍31位于收集磁性物料的收集板8和收集非磁性物料的物料输送带21的分界处,无磁辊32位于收集非磁性物料的物料输送带21的上方,使得非磁性的矿渣能够掉落到物料输送带21上);
铁料辊3、铁料输送带10、物料输送带21、收集板8等均安装在机架1上(即传输装置和集料机构均安装于机架上,且永磁辊、转动辊和传送带均位于集料机构的上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带体的外表面固定有两个柔性挡边,两个所述柔性挡边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柔性挡边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外侧边;所述外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柔性挡边为褶边结构;卸料条的两端能够分别与两个所述柔性挡边相接触;
2)所述磁选机为湿式磁选机,用漏斗收集磁性物料和非磁性物料,永磁辊和转动辊均通过轴承座与机架连接;卸料条的高度为0.8cm~5cm,数量为两个,两个卸料条对称设置于带体的外表面;
3)机架上安装有用于调节转动辊的高度的高度调节机构,高度调节机构包括升降螺杆及升降座,所述升降螺杆穿设于所述机架上的固定板上,且所述升降螺杆的一端与所述升降座固定连接,所述转动辊的轴承座固定于所述升降座上;
4)所述永磁辊上开设有多个环状凹槽;多个环状凹槽沿所述永磁辊的轴向间隔布设;永磁辊和转动辊拉紧传送带后,传送带的表面便凹进环状凹槽,传送带的表面形成多道平行的导向凹槽,磁性物料进入导向凹槽,从而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性;
5)带体的内表面固定有两个定位挡条,两个定位挡条沿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且两个所述定位挡条分别位于所述带体的相对的两个内侧边;所述内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这样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当传送带的传动齿与带体的内表面的传动齿相啮合时,能够提高传动效率,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分布以形成环状;传动齿与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定位挡条的内侧。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物料洒落;设置待筛选的物料为哪种类型;如何调节磁选浆体的流速;如何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效果;如何防止传送带的跑偏和打滑。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式柔性刮板输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2]段、附图1-3):复合式柔性刮板输送带5为首尾相连的循环结构,包括基带50,基带50的两侧设有与基带50延伸方向相同的柔性波纹挡边51(即基带50的外表面固定有两个柔性挡边51,两个柔性挡边51沿基带50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柔性波纹挡边51起防止物料侧滑撒落的作用(结合附图1-3可知两个柔性挡边51分别位于基带50的相对的两个外侧边;外侧边的延伸方向与基带50的环形走向相一致),为了便于绕过滚筒,柔性波纹挡边51设计成波纹状(即柔性挡边为褶边结构)。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的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物料洒落,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物料从卸料条的两端漏出,设置卸料条的两端能够分别与两个所述柔性挡边相接触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湿式磁选机或者干式磁选机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磁选机类型,设计所述磁选机为湿式磁选机是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为了便于对含水物料进行收集,采用漏斗作为磁性物料和非磁性物料的收集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永磁辊和转动辊均通过轴承座与机架连接是本领域惯用的连接方式;卸料条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磁性物质的积聚情况而容易选择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阵列设置多个卸料条,而根据应用需求选择卸料条的数量为两个,并为了使整个传送带的卸料效果均衡而将两个卸料条对称设置于带体的外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传送带的倾角会影响物料在传送带上的流动速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调节磁选浆体的流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通过调节转动辊的高度来改变传送带的倾斜度。而通过升降螺杆和升降座调节转动辊的高度,将升降螺杆一端穿设于机架上的固定板上,另一端与升降座固定连接,转动辊的轴承座固定于所述升降座上则为常规的结构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通过增加接触面积而增强磁性体的吸附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传送带绕过托辊时具有一定的柔软性,且在张力作用下能较好的与托辊槽型相一致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还将成槽性作为传送带的基本性能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永磁辊对磁性物料的吸附性,容易想到在永磁辊上开设多个沿永磁辊轴向间隔布置的环状凹槽,并拉紧传送带,使传送带的表面凹进环状凹槽,形成多条平行的导向槽,以使得磁性物料进入导向凹槽和增强永磁辊的吸附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增强吸附作用的需要而容易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使得其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首先,本领域中普遍采用内周表面有等间距齿的环形带与具有相吻合的结构的传动轮构成同步带传动,以达到传动准确,结构紧凑的目的,复审请求人可参见书籍“《简明机械手册 中文版》,(德)菲舍尔 等,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8月30日,第一版,第253-255页”公开了同步齿形带和同步皮带轮的相关设计。因此设置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以形成环状,与传送带一起连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传动齿之间相啮合以提高传动效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为了防止传送带跑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带体内表面固定两个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呈环状设置的定位挡条, 且两个定位挡条分别位于带体相对的两个内侧边,内侧边的延伸方向与所述带体的环形走向相一致,以利用定位档条对带体的位置进行限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易于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传动齿与定位挡条相邻且位于定位挡条的内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传动时齿的啮合位置准确、不偏移而容易设置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设置送料机构,以便于将粉状粒体输送到传送带上,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磁选系统,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磁选机。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磁选机,并且权利要求1-2所述的磁选机已经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将这样的磁选机用于磁选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简明机械手册 中文版》,(德)菲舍尔 等,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8月30日,第一版,第253-255页”公开了对同步齿形带和同步皮带轮的设计,可以看到其同步齿形带的一面具有突出的齿,同步皮带轮上具有槽。可见在本领域中,利用内侧面具有齿的传送带与皮带轮相啮合以达到“同步传送”的效果,是非常普遍的。虽然《简明机械手册 中文版》所公开的是齿形带的齿与皮带轮的凹槽的啮合,但齿形带的齿与传动轮的齿的啮合仅仅是对“齿与凹槽的啮合”的简单变形,所利用都是凸凹结构之间的形状配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传送带的带体的内表面具有多个传动齿,且多个传动齿沿带体的环形走向均匀布置,与传送带一起联动的传动轴的表面也具有传动齿时,通过传动齿的啮合以提高传动效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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