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44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59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13068.7
申请日:2017-01-09
复审请求人:天津鹏鹄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岩娜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刘巾娜
国际分类号:B21J5/00(2006.01);B21K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13068.7,名称为“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鹏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1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889390U,公告日为2011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包括电镦机、压力机、上料机器人、下料机器人、防护栏和上料箱,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并排设置组成左右对称两个扇形,两个扇形同位于一个圆形的圆周上,电镦机朝外的一侧为调整面,朝内的一侧为上料面,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有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一侧设置有压力机,在电镦机的另一侧与压力机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镦机之间设置有防护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电镦机的上端设置有支撑横梁,所述的上料机器人垂直固定于支撑横梁的中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生产线还包括防护栏和上料箱,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组成左右对称两个扇形,两个扇形位于同一圆形的圆周上,电镦机朝外的一侧为调整面,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有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另一侧与压力机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箱。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上料箱中装有从料斗内自动筛选出的合格的金属棒料,上料机器人从上料箱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到电镦机内进行电镦,电镦完成后下料机器人从电镦机内取出金属棒料,将之放入压力机镦压成型,形成毛坯气门”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删除,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特征“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工作面朝外,在整个机组工作过程中,如果有其中一台电镦机需要维护,可以单独停止该电镦机,而其他电镦机继续生产,人员在机组外面就可以维护,不进入机器人动作的圆心区域,整个机组的其它部分可以继续运转,提高劳动效率。对比文件1中电镦机操作面是朝向圆心的,操作工必须进入机器人获得的区间,为了安全,势必需要机器人也停止工作,这样导致整个机组都要停下来,浪费工作时间。(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组成结构不同、工作过程不同。本申请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有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两台搬运机器人分别负责上料和下料。本申请中上料箱从料斗内自动筛选出合格的金属棒料,上料机器人从上料箱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到电镦机内进行电镦,电镦完成后下料机器人从电镦机内取出金属棒料,将之放入压力机锻压成型。电镦机的上料由一台机器人完成,下料由另一台机器人完成,锻压机的上料由为电镦机下料的同一台机器人完成,下料时锻压机自身的下料机构实现的。对比文件1中电镦机自身上料,一台机器人下料,锻压机的上下料是由机械手完成的。对比文件1中锻压机位于机器人和机械手之间,控制柜布置于电镦机与锻压机之间,位于机器人的一侧,机器人实现发动机气门从电镦机上的抓取与机械手的交接,只是实现了把电镦机电镦完成的坯料取出来交给机械手,机械手实现与机器人的发动机气门的交接和锻压机的上下料动作。(3)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料箱,而本申请中只有一个上料箱,只需要调整一次上料箱,可以节省工作量,减少故障率,提高生产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器人位于电镦机内侧”,电镦机的上料口必然朝向内侧,因此电镦机朝内的一侧为上料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柜位于机器人的一侧,对电镦机的调试不影响机器人的工作,本申请在电镦机朝外的一侧设置为调整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特征“上料箱中装有从料斗内自动筛选出的合格的金属棒料,上料机器人从上料箱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到电镦机内进行电镦,电镦完成后下料机器人从电镦机内取出金属棒料,将之放入压力机镦压成型,形成毛坯气门”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删除。其中复审请求人将特征“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删除的修改方式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而做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特征“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包括电镦机、压力机、上料机器人、下料机器人、防护栏和上料箱,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并排设置组成左右对称两个扇形,两个扇形同位于一个圆形的圆周上,电镦机朝外的一侧为调整面,朝内的一侧为上料面,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有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在电镦机的一侧设置有压力机,在电镦机的另一侧与压力机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箱,上料箱中装有从料斗内自动筛选出的合格的金属棒料,上料机器人从上料箱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到电镦机内进行电镦,电镦完成后下料机器人从电镦机内取出金属棒料,将之放入压力机锻压成型,形成毛坯气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镦机之间设置有防护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电镦机的上端设置有支撑横梁,所述的上料机器人垂直固定于支撑横梁的中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电镦锻造生产线,对比文件1(CN201889390U)公开了一种发动机气门电镦热锻成型柔性制造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39、51段及附图1-3):“包括电镦机2、锻压机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力机)、机器人4、机械手8,三台电镦机以扇形布局分布在机器人4一侧,机械手8位于机器人4另一侧,与电镦机2相对设置,锻压机6位于机器人4与机械手8之间,控制柜1布置于电镦机2与锻压机6之间,位于机器人4的一侧,当检测到电镦机2完成电镦,控制柜1控制机器人4从电镦机2里夹取发动机气门,控制柜1控制夹取了发动机气门的机器人4与机械手8在锻压机6中模腔交接,机器人4完成交接等待夹取下一个电镦完成的发动机气门,机械手8将发动机气门放置到锻压机6模腔中,并退出锻压机6工作范围,等待热锻结束,当控制柜1检测到热锻结束控制机械手8从锻压机6模腔夹取热锻结束的发动机气门放入落料槽”,从图6可以看出在电镦机2的一侧设置有锻压机6。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生产线还包括防护栏和上料箱,电镦机的数量为6-12台,电镦机组成左右对称两个扇形,两个扇形位于同一圆形的圆周上,电镦机朝外一侧为调整面,朝内一侧为上料面,电镦机的上料口朝向内侧,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有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在电镦机另一侧与压力机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箱,上料箱中装有从料斗内自动筛选出的合格的金属棒料,上料机器人从上料箱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到电镦机内进行电镦,电镦完成后下料机器人从电镦机内取出金属棒料,将之放入压力机锻压成型,形成毛坯气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影响搬运机器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对电镦机进行维修和调整,如何设置上料箱、上料机器人与电镦箱的位置,以减少上料箱的数量,从而减少工人的工作量”。为了解决“如何设置上料箱、上料机器人与电镦箱的位置,以减少上料箱的数量,从而减少工人的工作量”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在电镦机所处的圆形的圆心处设置有下料机器人,在电镦机上端与下料机器人垂直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机器人,在电镦机另一侧与压力机相对的位置设置有上料箱,上料箱中装有从料斗内自动筛选出的合格的金属棒料,上料机器人从上料箱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到电镦机内进行电镦”。本申请中“上料机器人2从上料箱6中抓取合格的金属棒料放入电镦机3内进行电镦,电镦完成后下料机器人5从电镦机3内取出金属棒料,将之放入压力机1锻压成型”。对比文件1中“控制柜1控制机器人4从电镦机2里夹取发动机气门,控制柜1控制夹取了发动机气门的机器人4与机械手8在锻压机6中模腔交接,机器人4完成交接等待夹取下一个电镦完成的发动机气门,机械手8将发动机气门放置到锻压机6模腔中”。即本申请中的上料机器人2是将上料箱6中的棒料放入电镦机3中,对比文件1中的机器人4是将电镦完成后的发动机气门从电镦机中取出。对比文件1中的机器人与本申请中的上料机器人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如何对电镦机进行上料,更未公开上料箱和上料机器人,并且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通过对上料箱、电镦机、上料机器人和下料机器人的位置进行布置以减少上料箱数量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上述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减少了上料箱的数量,从而减少工人的工作量,同时使整条生产线运行更加稳定可靠(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10]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可以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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