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梁桥式切石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梁桥式切石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4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74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91815.9
申请日:2017-02-21
复审请求人:泉州市海恩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洁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范肖凌
国际分类号:B28D1/22(2006.01),B28D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91815.9,名称为“双梁桥式切石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泉州市海恩德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第1-8页);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955132U,公告日2016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105666705A,公开日2016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3:CN 2421136Y, 公告日2001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4:CN 203266950U,公告日201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5:CN 105835233A,公开日2016年08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梁桥式切石机,包括升降机械部分、左右移动机械部分和前后移动机械部分,所述升降机械部分设置在左右移动机械部分上,所述左右移动机械部分设置在前后移动机械部分上,所述前后移动机械部分包括两平行间隔设置供切割刀具架设的桥梁,所述左右移动机械部分包括有架设在所述桥梁上移动的左右移动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所述两桥梁的两端分别通过连接块连接构成整体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移动机械部分还包括分别固定设置在机座上供桥梁两端搭接移动的边梁以及设置桥梁与边梁之间实现前后移动的前后传动机构和前后滑动机构,所述前后滑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桥梁端部上的前后滑动座和设置在边梁上的前后滑动轨,所述前后滑动座的截面成凹字型结构,其凹口朝下,所述凹字型结构内设有前后滑动块,所述前后滑动轨上设有供前后滑动块嵌入的前后滑动槽,所述前后滑动块与前后滑动槽之间设有相匹配贴合滑动的滑动倾斜面,所述前后滑动轨上设有罩住这条前后滑动轨的防护罩,所述防护罩穿设过前后滑动座的凹字型结构空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传动机构包括设置在前后滑动轨上的前后移动齿条、设置在桥梁上的前后驱动装置和设置在前后驱动装置的输出轴上并与前后移动齿条相啮合的前后移动齿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移动机械部分还包括有用于在桥梁移动到切割位置固定住的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安装座、安装在安装座上的驱动缸和连接在驱动缸活塞杆末端的固定钩,所述安装座安装在前后滑动座上,所述驱动缸活塞杆朝下,所述固定钩用于勾住前后移动齿条或前后滑动轨。
5. 如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械部分包括驱动电机安装座、主轴箱安装座及安装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之间的驱动缸,所述驱动电机安装座和主轴箱安装座分别对应左右移动座上下设置;所述升降机械部分还包括设置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之间的固定柱,所述左右移动座与固定柱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住固定柱的抱紧装置,所述驱动缸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的两侧相对应分布设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械部分还包括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的两侧相对应分布设置的导向柱,所述导向柱穿过滑动在左右移动座上设有的导向孔内,所述驱动缸和导向柱设置在左右移动座超出桥梁外表面的部分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缸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所述导向柱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左右移动座和主轴箱安装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抱紧装置包括固定设置在左右移动座上并套设在固定柱上的环抱箍和驱动环抱箍抱紧固定柱的抱紧驱动缸,所述抱紧装置在左右移动座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移动座的框座结构内与两桥梁之间分别设有实现左右移动的左右传动机构和左右滑动机构,所述左右滑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框座结构内的左右滑滑动座和设置在桥梁上的左右滑动轨,所述左右滑动座上的设有两间隔开的左右滑动块,所述左右滑动轨上间隔设有分别对应两左右滑动块的轨道,所述两左右滑动块与两滑轨之间设有相匹配贴合滑动的滑动倾斜面。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传动机 构包括设置在左右滑动轨的两轨道之间的左右移动齿条、设置在左右移动座上的左右驱动装置和设置在左右驱动装置的输出轴上并与左右移动齿条相啮合的左右移动齿轮,所述左右移动齿轮设置在两左右滑动块之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0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该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理由为:本申请的“包覆”二字是指桥梁的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均包覆有左右移动座,桥梁位于框座结构内的封闭空间内;对比文件2中的升降滑板、横梁主轴箱及其附加结构起到的作用是提供锯片的安装结构并实现锯片的升降,移动箱9至多为门式结构,并未公开将桥梁包覆在内的框架结构;本申请的框座结构起到保证工作机械的平稳平衡,确保切割精度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移动箱9起到增加移动箱移动的稳定性,因此与本申请的左右移动座的所解决的问题不同,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移动机械部分;2)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5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左右移动齿轮与左右移动齿条相互啮合形成的啮合机构位于同一桥梁上的两组左右滑动块与左右滑动轨形成的滑动机构之间,形成滑动机构-啮合机构-滑动机构的组合,该结构的传动结构驱动力更大更平稳,有利于提高切割精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包覆二字含义为“包容覆盖”, 左右移动座对桥梁是部分覆盖,权利要求中并未具体声明覆盖方位,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桥梁的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均包覆有左右移动座,桥梁位于框座结构内的封闭空间内”,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本申请中的“升降机械部分”设置在“左右移动机械部分”上,左右移动机械部分带动升降机械部分在横梁上左右移动,而对比文件2中,升降滑板、横梁、主轴箱等结构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实现了升降机械部分作用,而对于移动箱、升降滑板、横梁等构成了结构,能够在两个横梁上左右移动,实现对“升降机械部分”的移动,因此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移动机械部分”;对比文件2中移动箱与升降滑板、主轴箱结构构成了一个框架结构的整体,两个梁穿设在该结构之内,本申请中并未对包覆进行具体限定和说明,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框架结构对梁是包覆的,而这种结构的设计,能够增强在两个梁上移动的导向精度;2)齿轮齿条机构起到的是传动作用,为移动提供驱动力,这个作用是齿轮齿条机构机械结构本身所带来的,滑块与滑轨的机构是滑动导向机构,也是机械结构本身所带来的,两者之间并未形成特定的机械结构组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都是用于增强左右移动座工作时的平稳、保证切割精度,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工作时切石机机械不平稳平衡时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当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0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解决切石机的不平稳平衡的技术问题,实现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增强梁上移动导向精度以及避免切割振动从而提高切割精度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均公开了利用齿轮齿条的配合为相应的移动提供驱动力,利用滑块和滑轨的配合实现滑动导向,且齿轮齿条传动结构本身就具有传递动力大,工作平稳、可靠性高的优点,将齿轮齿条传动运用到切石机上必然能够提升切割精度,而为了使运动更稳定,设置多个具有导向作用的滑块并结合考虑节约空间等因素,选择将左右移动齿轮设置在两左右滑动块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5-6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梁桥式切石机,包括升降机械部分、左右移动机械部分和前后移动机械部分,所述升降机械部分设置在左右移动机械部分上,所述左右移动机械部分设置在前后移动机械部分上,所述前后移动机械部分包括两平行间隔设置供切割刀具架设的桥梁,所述左右移动机械部分包括有架设在所述桥梁上移动的左右移动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所述两桥梁的两端分别通过连接块连接构成整体结构;
所述升降机械部分包括驱动电机安装座、主轴箱安装座及安装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之间的驱动缸,所述驱动电机安装座和主轴箱安装座分别对应左右移动座上下设置;所述升降机械部分还包括设置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之间的固定柱,所述左右移动座与固定柱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住固定柱的抱紧装置,所述驱动缸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的两侧相对应分布设置;
所述升降机械部分还包括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的两侧相对应分布设置的导向柱,所述导向柱穿过滑动在左右移动座上设有的导向孔内,所述驱动缸和导向柱设置在左右移动座超出桥梁外表面的部分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移动机械部分还包括分别固定设置在机座上供桥梁两端搭接移动的边梁以及设置桥梁与边梁之间实现前后移动的前后传动机构和前后滑动机构,所述前后滑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桥梁端部上的前后滑动座和设置在边梁上的前后滑动轨,所述前后滑动座的截面成凹字型结构,其凹口朝下,所述凹字型结构内设有前后滑动块,所述前后滑动轨上设有供前后滑动块嵌入的前后滑动槽,所述前后滑动块与前后滑动槽之间设有相匹配贴合滑动的滑动倾斜面,所述前后滑动轨上设有罩住 这条前后滑动轨的防护罩,所述防护罩穿设过前后滑动座的凹字型结构空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传动机构包括设置在前后滑动轨上的前后移动齿条、设置在桥梁上的前后驱动装置和设置在前后驱动装置的输出轴上并与前后移动齿条相啮合的前后移动齿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后移动机械部分还包括有用于在桥梁移动到切割位置固定住的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安装座、安装在安装座上的驱动缸和连接在驱动缸活塞杆末端的固定钩,所述安装座安装在前后滑动座上,所述驱动缸活塞杆朝下,所述固定钩用于勾住前后移动齿条或前后滑动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缸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所述导向柱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左右移动座和主轴箱安装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抱紧装置包括固定设置在左右移动座上并套设在固定柱上的环抱箍和驱动环抱箍抱紧固定柱的抱紧驱动缸,所述抱紧装置在左右移动座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移动座的框座结构内与两桥梁之间分别设有实现左右移动的左右传动机构和左右滑动机构,所述左右滑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框座结构内的左右滑滑动座和设置在桥梁上的左右滑动轨,所述左右滑动座上的设有两间隔开的左右滑动块,所述左右滑动轨上间隔设有分别对应两左右滑动块的轨道,所述两左右滑动块与两滑轨之间设有相匹配贴合滑动的滑动倾斜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双梁桥式切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右传动机构 包括设置在左右滑动轨的两轨道之间的左右移动齿条、设置在左右移动座上的左右驱动装置和设置在左右驱动装置的输出轴上并与左右移动齿条相啮合的左右移动齿轮,所述左右移动齿轮设置在两左右滑动块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B、导向柱设置在左右移动座超出桥梁外表面的部分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升降滑板10和横梁11组成使得锯片上下滑动在移动箱上的升降结构,升降滑板10和横梁11不能类比于本申请的左右移动座,本申请的左右移动座不可相对于桥梁上下运动,存在技术特征比对错误,区别技术特征A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未被对比文件1-5公开,对比文件5不具有导向柱-桥梁-固定柱-桥梁和导向柱的布局结构,未解决使得推动力分布更合理,升降更稳定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第1-8页);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梁桥式切石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片锯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9段,图1-4):包括锯机1(相当于本申请升降机械部分)、大梁2(相当于本申请左右移动机械部分)、行走框架3(行走框架和相关行走设置结构相当于本申请前后移动机械部分)、两条主轨道 4和电机,锯机1安装在大梁2上,可做上下升降完成由浅入深切割作业,大梁2设置在行走框架3上,行走框架 3包括两平行间隔设置供切割刀具架设的平行导轨31(相当于桥梁),大梁2包括架设在导轨31上移动的左右移动座,两导轨31的两端分别通过行走框架3的另外两条连接梁(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块)连接构成整体结构,在导轨31上并排安装有丝杆5和横向线性导轨6,与丝杆5 配合的丝母51和与横向线性导轨6配合的横向滑块61锁固在大梁2上,并由横向滑块 61承担大梁2的重量,由横向行走电机52通过丝杆5驱动大梁2移动分片。根据上述描述和说明书附图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是一种双梁桥式切石机,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升降机械部分包括驱动电机安装座、主轴箱安装座及安装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参见图4中大梁2外部包覆结构)之间的驱动缸,驱动电机安装座和主轴箱安装座分别对应左右移动座上下设置,驱动缸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的两侧相对应分布设置,锯机1还包括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的两侧相对应分布设置的导向柱(参见说明书第18、19段,图3),导向柱穿过滑动在左右移动座上设有的导向孔内。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2)升降机械部分还包括设置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之间的固定柱,左右移动座与固定柱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住固定柱的抱紧装置,驱动缸和导向柱设置在左右移动座超出桥梁外表面的部分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工作时机械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切割精度。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梁多片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5-26段,图1):立柱2上安装有第一主梁5和第二主梁6(两个主梁相当于本申请的桥梁),第一主梁5和第二主梁6平行排列并且高度相同;移动箱9安装在第一主梁5和第二主梁6上,移动箱9的两侧均设有升降滑板10,主轴箱11安装于升降滑板10上,升降滑板10的顶端设有横梁16,横梁16上设有液压站17,液压站17连接有两个升降液压缸18(移动箱、升降滑板、横梁主轴箱及其附加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移动机械部分),由上述描述和说明书附图1可以明确得知在左右移动座存在一个框座结构与两桥梁相匹配,两个桥梁穿设在框座结构内,通过附图1可知该框座结构对两个桥梁进行了包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强左右移动座工作时的平稳、保证切割精度,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工作时切石机机械不平稳平衡时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当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龙门式石材切割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8段,图1-3):包括升降机械部分,升降机械部分包括设置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主轴箱安装座之间的升降立柱5(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柱),龙门架4(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移动座)与升降立柱5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住升降立柱的锁紧装置9(相当于本申请的抱紧装置),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固定柱、抱紧装置及相关位置等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升降机械稳定、避免工作中产生晃动,即对比文件5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现有单大梁锯机1中,大梁外侧的框座结构对大梁进行包覆,驱动缸和导向柱设置在左右移动座超出大梁2外表面的部分上(参见图4),根据桥梁之间的空间位置合理布置驱动缸和导向柱,节省空间并适应桥梁穿设性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给出设置导向柱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双桥梁穿设框座结构的基础上在双梁结构的桥梁外表面部分设置导向柱和驱动缸。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8
(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最后1段,图1-3):一种全自动桥切机,其纵向移动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机械部分)包括分别固定设置在基座7(相当于本申请的机座)供横梁3(相当于本申请的桥梁)两端搭接移动的纵向导轨支座1(相当于本申请的边梁)以及设置横梁3与纵向导轨支座1之间实现纵向移动(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的纵向传动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传动机构)和纵向滑动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滑动机构),纵向滑动机构包括设置在横梁3端部上的与前后滑动座(尤其参见附图3中的架设两个轴承之间的框架结构)和设置在纵向导轨支座1上的V型槽导轨20(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滑动轨),前后滑动座的截面成凹字型结构,其凹口朝下,凹字型结构内设有角度轮19(相当于本申请前后滑动块),V型槽导轨20上设有供角度轮19嵌入的前后滑动槽,角度轮19与前后滑动槽之间设有相匹配贴合滑动的滑动倾斜面,V型槽导轨20上设有罩住这条V型槽导轨20的防尘罩B18(相当于本申请的防护罩),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桥梁能够平稳移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除此之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图2):横向驱动装置包括拖板17、横向驱动电机9,拖板通过一对V型滑动导轨与横梁相连,V型滑动导轨由设置于横梁上的V型槽定轨15(对应于本身前后滑动槽)和拖板上与定轨匹配的动轨12(对应于本申请的前后滑动块)构成,另外,在二条V型槽定轨15上,各设置防尘罩A11,防尘罩A通过螺钉14安装于定轨上。由上述描述和说明书附图2可知,拖板及两侧挡板构成了一个具有空腔的横向滑动座结构,防尘罩A11(相当于本申请的防护罩)穿设过该结构,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防尘罩安装在滑动轨并穿设在滑动座空腔内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其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该结构应用于前后移动机械部分中,使得结构更平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纵向传动机构包括设置在纵向导轨支座1上的齿条22(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齿条)、设置在横梁3上的纵向驱动电机8及其传动装置(电机及其传动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驱动装置)、与齿轮22相啮合的纵向驱动齿轮23(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齿轮,其要实现传递动力,必定与驱动装置输出轴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横梁前后移动的动力输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除此之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横向齿条12可安装在V型槽定轨15上,而为了使结构更紧凑,将前后移动齿条也安装在前后滑动轨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框架式石材大切机,并具体公开了一种锁紧机构及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5-19段,图2):前后移动机械部分包括有用于在横梁21(相当于本申请的桥梁)移动到切割位置固定住的锁紧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装置),锁紧机构包括安装座、安装在安装座上的锁紧油缸33(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缸)和连接在锁紧油缸33活塞杆末端的锁紧件32(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钩),安装座安装在边箱31(相当于本申请前后滑动座)上,锁紧油缸33活塞杆朝下,锁紧件32用于钩住纵向轨道211(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滑动轨),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前后移动机械部分在轨道上的行走精度、防止在切割过程中发生滑移影响高质量切割,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固定钩、驱动油缸、固定座构成固定装置固定前后移动机械部分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固定前后移动机械部分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应用比文件4中的技术手段以解决其面临的技术问题。前后移动齿条和前后滑动轨是前后移动机械部分的传动和滑动机构重要装置,控制稳定性防止切割过程中的滑移需要固定传动机构或者滑动机构,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固定钩勾住前后移动齿条以防止切割过程中的滑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升降辅柱6(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柱)优选为四个,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左右移动座和主轴箱安装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导向柱安装设置的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更好对锯机进行定位导向提高切割精准与稳定。而将驱动缸分别在驱动电机安装座与左右移动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与导向柱同步定位导向提高切割精准与稳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9-28段,图1-3):锁紧装置9包括锁紧座91和固定设置在龙门架4上并套设在升降立柱5上的外抱刹92和内抱刹93(相当于本申请的环抱箍),内抱刹93包括分别呈半环形的左内抱刹931和右内抱刹932,左内抱刹931和右内抱刹932分别通过一连杆933与偏心套934铰接,偏心套934内固定连接有一转轴935,该转轴935上还固定连接有一用于推动转轴935转动的推杆936,该推杆936上还连接有一锁紧油缸937(相当于本申请抱紧驱动缸),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环抱箍和抱紧驱动缸及相关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抱紧装置的具体设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将抱紧装置设置在左右移动座的上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下表面同样设置一抱紧装置以提高抱紧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左右移动座内与两导轨31之间分别设有实现左右移动的左右传动机构和左右滑动机构,左右滑动机构包括左右滑动座和设置在导轨31上的两个线性导轨6(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滑动轨),左右滑动座上的设有滑块61(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滑动块),导轨6上设置有与滑块61对应的轨道。而为了便于滑动块的安装和进一步提高滑动导向稳定性,在左右移动座的框座结构内设置左右滑动座并在其上设置有两间隔开的左右滑动块,适应性的在左右滑动轨上间隔设有分别对应两左右滑动块的轨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滑动块与滑轨之间设置有相匹配贴合滑动的滑动倾斜面以提高滑动块的滑动稳定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纵向移动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机构)包括左右两个纵向导轨支座1,左右纵向导轨支座1上设置有V型槽导轨20(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滑动导轨)和齿条22(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齿条),纵向驱动电机8通过其传动装置(电机及其传动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驱动装置)、纵向驱动齿轮23(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后移动齿轮,其要实现传递动力,必定与驱动装置输出轴连接),纵向驱动齿轮23与齿条22相啮合,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齿轮、齿条即其设置关系结构的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传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设置左右传动结构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其应用以解决该技术问题,而为了使运动更稳定以及为了节约布置空间,选择在左右滑动轨之间设置左右移动齿条、将驱动装置设置在移动座上以及将左右移动齿轮设置在两左右滑动块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首先,根据专利法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左右移动座为包覆在桥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两桥梁分别穿设在框座结构内”,并没有对左右移动座的上下位置,即“左右移动座不可相对于桥梁上下运动”进行限定,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锯片和主轴箱安装座的上升与下降通过设置在左右移动座上的驱动缸和导向柱实现;其次,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左右移动座不可相对于桥梁上下运动,该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第一主梁5和第二主梁6均设有V形导轨、平导轨,移动箱9,移动箱9安装在第一主梁5和第二主梁6上,移动箱9可在V形导轨和平导轨上滑动,移动箱9的两侧均设有升降滑板10,且对比文件2的图1中明确公开了第一主梁5和第二主梁6前后两侧均设置有方便升降滑板10上下移动的导板结构,上述导板结构以及移动箱9形成了包覆在第一主梁和第二主梁外表面移动的框座结构,第一主梁和第二主梁穿设在该框座结构内,且上述导板结构以及移动箱9不可相对于第一主梁、第二主梁上下运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增加左右移动机械部分移动的稳定性,保证切割精度,即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现有单大梁锯机1中,大梁外侧的框座结构对大梁进行包覆,驱动缸和导向柱设置在左右移动座超出大梁2外表面的部分上(参见图4),驱动缸和导向柱在驱动电机安装座和左右移动座的四个角相对应分布设置,达到了平衡导向作用的效果,该结构能够使得升降的推动力分布更合理,升降更平衡平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驱动缸和导向柱设置在单大梁锯机的左右移动座超出大梁外表面的部分上以增加升降平稳性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解决双梁切石机的升降平稳性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根据桥梁之间的空间位置合理布置驱动缸和导向柱,即在双桥梁穿设框座结构的基础上在双梁结构的桥梁外表面部分设置导向柱和驱动缸,节省空间并适应桥梁穿设性结构,从而形成“导向柱-桥梁-固定柱-桥梁和导向柱”的布局结构,其所达到的使推力合理分布,增加升降稳定性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上述设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 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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