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洗鞋/袜子模块及带有所述洗鞋/袜子模块的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60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63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11335.6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妍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95/00;D06F39/00;D06F25/00;D06F9/00;A47L23/02(2006.01);G02C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11335.6,名称为“一种洗鞋/袜子模块及带有所述洗鞋/袜子模块的洗衣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06月28日和2017年12月19日分别发出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先后引用了对比文件1(CN204192555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3462576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和对比文件3(CN203034252U,公开日为2013年07年03日)。随后,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洗鞋/袜子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接口,其中,
所述外壳具有开口并形成能够容纳液体或气体的易变形腔体;
所述外壳上设置有孔眼;
所述接口在使用时被放置在所述外壳的开口内并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和/或气路连接;
所述接口内设置有加压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洗鞋/袜子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孔眼为在所述外壳上均匀密布的针孔状小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洗鞋/袜子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洗鞋/袜子模块整体外形类似于人脚的形状。
4.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洗鞋/袜子模块。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设置在所述洗衣机下部的滚筒与洗衣机壳体之间的空间内的洗鞋盒子;
所述洗鞋/袜子模块在使用时置于所述洗鞋盒子内;
所述洗鞋/袜子模块的接口电连接至所述洗衣机的控制系统。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操作控制面板,所述操作控制面板上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洗衣机执行洗衣模式和/或洗鞋模式的用户界面。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与所述洗鞋/袜子模块的接口进行连接的洗鞋/袜子模块专用接头。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鞋盒子内设置有用于刷洗鞋子外表面和底部的刷子。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上部还设置有用于清洗眼镜的眼镜清洗台。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超声波换能器,所述超声波换能器用于将电能转换为超声波,以利用超声波对眼睛清洗台中的眼镜进行清洗。”
驳回决定指出:(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0061]-[0064]-[0066]段,附图3)公开了一种洗鞋机,由于对比文件1中与鞋外型相似的洗鞋机必然能够用于洗袜子,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是一种洗鞋/洗袜机。对于包含“所述外壳具有开口并形成能够容纳液体和气体的腔体”和“所述接口在使用时放置在所述外壳的开口内并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和气路连接”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1)权利要求1是用于洗衣机的洗鞋/洗袜子模块;2)权利要求1中腔体的外壳形成能够容纳液体和气体,外壳具有接口,接口内设置有加压泵,接口在使用时被放置在外壳的开口内并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和/或气路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具有容纳液体的腔体且没有公开气路;3)外壳为易变形的中空腔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洗衣机的具有烘干效果的洗鞋/洗袜模块。对于包含“所述外壳具有开口并形成能够容纳液体”以及“所述接口在使用时放置在所述外壳的开口内并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连接”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1)权利要求1是用于洗衣机的洗鞋/洗袜子模块;2)权利要求1中腔体外壳具有接口,接口内设置有加压泵,接口在使用时被放置在外壳的开口内并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连接;3)外壳为易变形的中空腔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洗衣机的洗鞋/洗袜模块。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0038]段,图1)公开了一种洗衣洗鞋一体机,其包括洗鞋装置1、洗衣装置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洗衣机)、箱体3、底座4、控制系统5、传动系统,洗鞋装置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洗鞋/袜子模块)设置于底座4中;所述的洗衣洗鞋一体机,洗衣装置与洗鞋装置独立设置,洗鞋装置集成在现有洗衣机底部。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0055]段,[0058]段)中公开了对鞋子的烘干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进气管道130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气路。此外,为了方便鞋模的清洗及维护,同时为了方便与动力装置例如液压泵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鞋模的开口内设置接口,将鞋模中的接口与支撑杆202进行拆卸;在需要进行洗鞋操作时,将鞋模中的接口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支撑杆202中的连接构件相连接;由于在进行洗鞋操作时,开口与带有液压泵的水路连接,因此,鞋模内部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连接,接口由于起到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可以确定的是,接口也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连接。而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鞋模201的整体外形与鞋底的外形相似,鞋模201的尺寸小于鞋子的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鞋模和易变形鞋模之中任意一种设置鞋模的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或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洗鞋/袜子模块是独立于洗衣机和洗鞋机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具有相同功能和结构的模块;(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开口,流体通道的鞋模部分端部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开口作用不同;(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接口,设置接口以及其内部具有加压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鞋模与支撑杆连接处设置接口;(4)对比文件1中洗鞋装置的使用方法和功能结构与本申请实质上不同。(5)本申请的“外壳易变形”不是常规设计;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中空腔室与供水通道205相连通”,并且从图3中可以得到,鞋模201与支撑杆连接,因此,鞋模201必然具有开口,该开口与支撑杆的开口相连接,并与带有液压泵的水路连接。第二,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向鞋模中供给高压水流,对鞋子进行冲洗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接口,其所到达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第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用于洗衣机的洗鞋/洗袜模块,并未限定该洗鞋/洗袜模块是独立于洗衣机的个体,而从“接口在使用时被放置在外壳的开口”这一限定,仅能得出接口是与外壳分离的,无法得出洗鞋/洗袜模块是独立于洗衣机的。而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应用于洗衣机的洗鞋装置,且其与洗衣机功能也是相互独立设置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下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洗鞋/袜子模块(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2]-[0088]段,图1-6)公开了一种用于洗鞋机的内部清洗鞋架(200),其包括支撑杆(202)和连接在支撑杆(202)的一端、可伸入鞋子内部并将其固定的鞋模 (201)(支撑杆和鞋模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内部清洗鞋架(200) 的内部具有中空腔室(即能容纳液体或气体的腔体),所述的支撑杆(202)内部空心形成供水通道(205),所述鞋模(201)的内部具有中空腔室,所述的中空腔室与供水通道(205)相连通;所述的供水通道(205)注入高压水流,所述的中空腔室内注入高压水流,高压水流从清洗鞋架(200)中喷射出来冲刷清洗鞋子的内部,高压水流接自外部水管,可以通过采用液压泵作用于外部水管中的水使其变为高压水流。在对比文件1中,高压水流注入供水通道和中空腔体,因此,支撑杆(202)的一端必然具有供高压水注入的开口,即外壳具有开口。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腔体是易变形的。(2)洗鞋/洗袜子模块用于洗衣机,接口在使用时被放置在所述外壳的开口内并与带有动力装置的水路和/或气路连接,接口内设置有加压泵。
关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洗鞋/袜子模块可为外壳易变形的中空腔体,也可整体外形类似于人脚的形状……洗鞋/袜子模块可设计为不同尺寸,人们可以根据鞋子的大小选择使用不用尺寸的洗鞋/袜子模块” (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由此可见,易变形腔体可以使得鞋模的适应性更好,更容易被放入鞋子或袜子中。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将鞋模201的尺寸设计的相对较小可以使不同尺码的鞋子套在鞋模201上,扩大应用的范围。”因此,对比文件1也考虑了鞋模对鞋子的适应性的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但是,将模具做成弹性的,也就是易变形的,从而提高模具的适应性是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能力。因此,区别特征(1)的引入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然而,关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提出一种洗鞋/袜子模块及带有所述洗鞋/袜子模块的洗衣机,以解决集成在洗衣机中的洗鞋功能不能将洗鞋/袜子与清洗衣物分开进行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上述洗鞋/袜子模块可以单独做成洗鞋机,也可以集成在洗衣机中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接口5通过洗衣机的洗鞋/袜子模块专用接头被连接至洗衣机的水路,混合了洗衣液或洗衣粉的水或清水被供应至接口5内的加压泵,经加压泵加压后进入洗鞋/袜子模块的腔体3内”(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以及“当鞋子漂洗完成后,可将接口5连接至洗衣机的烘干系统中的气路,或者由洗衣机的控制系统直接将水路切换为气路,将烘干衣服的热气通至洗鞋/袜子模块的腔体中,之后再通过针孔喷射出来,将鞋子从内到外进行烘干”(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由此可见,本申请的通过在外壳中设置所述的接口,使得洗鞋/袜子模块可以与洗衣机中的水路、气路进行切换和连接,进而实现了洗鞋/袜子模块在洗衣机上的集成使用。
综上,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设置所述接口实现洗鞋/袜子模块在洗衣机上的集成。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通过设置所述接口实现洗鞋/袜子模块在洗衣机上的集成的启示。
首先,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内部清洗鞋架(200),其包括支撑杆(202)和连接在支撑杆(202)的一端、可伸入鞋子内部并将其固定的鞋模(201),支撑杆(202)的另一端固定在壳体100底壁上”(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的清洗鞋架是与洗鞋机固定连接的,而不是通过接口与洗衣机的水路、气路进行切换。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洗鞋架连接在洗鞋机中,没有记载与洗衣机的集成使用。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洗涤鞋物的装置,其包括用于存放和洗清鞋物的冲洗及风干支架1314(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图1-2)。然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支架1314与洗鞋机的连接方式是固定连接还是通过接口可切换地连接。此外,对比文件2的支架设置在洗鞋机中,没有公开与洗衣机的集成使用。
第三,对比文件3公开了洗衣洗鞋一体机,其中洗涤装置设置为抽屉组件,洗鞋部件为两个小滚筒(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2]段,图2)。对比文件3中鞋子放置和冲洗的方式与本申请不一样,洗衣洗鞋一体机中没有使用带有腔体的外壳,进而也没有公开外壳与机体的连接方式。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在外壳中设置接口来连接水流、气路的发明从而实现洗鞋/袜子模块在洗衣机中集成使用的发明构思,进而也没有公开将所述模块集成在洗衣机中的具体技术手段。
此外,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以获得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以及实现其技术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
依照目前的证据不足以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结论,因此,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 进而,也不能得出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2)关于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模块中设置开口、接口、加压泵等部件都是基于如何将模块连接到洗衣机上进行集成应用的发明构思,这些部件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手段用来实现洗鞋/袜子模块与洗衣机水路、气路的连接。然而,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公知常识给出了设置接口来实现洗鞋/袜子模块在洗衣机中的集成的技术启示。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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