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减少水蜜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11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9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2322.8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辉
合议组组长:简斌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G17/00(2006.01);A01B77/00(2006.01);A01C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结合其他两篇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三篇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申请号为201510882322.8、发明名称为“一种减少水蜜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生草栽培对果园面源污染的控制:三种牧草的比较研究”,高小叶等,草业学报,第2期,第49-54页,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施用土壤改良剂对磷素流失的影响研究”,姬红利等,土壤,第2期,第203-209页,公开日为2011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3:“太湖流域典型桃园氮素投入特征及其对桃果产量的影响”,郭智等,江苏农业科学,第11期,第204-207页,公开日为2015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第1-4页);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减少水蜜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同时,在桃园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
于水蜜桃园基肥施用后当天或次日,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播种量为120~150kg· hm-2,同时,将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与水按1:500配比后随基肥一次性施入,施用量为150kg·hm-2;
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年施肥纯N氮肥838.65~853.95kg· hm-2、以P2O5计磷肥213.00~290.70kg·hm-2和以K2O计钾肥299.40~357.90kg·hm-2;
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桃园施肥9-10次,基肥氮、磷、钾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26.26%~57.49%、35.50%~48.24%和39.56%~44.59%,基肥以菜籽饼、复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高活性硅钙镁钾肥,或人粪尿与鸽子粪的混合液形式采用环状沟施的方法,在树干外围60~70cm处施入,施肥深度5~8cm;
在桃果座果期及果实膨大期密集表施追肥5-6次,以尿素、复合肥、易补钾、腐植酸有机复合液肥,或人粪尿与鸽子粪的混合液形式施入。 ”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桃园是水蜜桃园,且包括改善桃果品质的方法;白三叶草为秋冬季撒播;同时在桃园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于水蜜桃园基肥施用后当天或次日,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播种量为120~150kg? hm-2,同时,将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与水按1:500配比后随基肥一次性施入,施用量为150 kg?hm-2;(2)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年施肥纯N氮肥838.65~853.95kg?hm-2、以P2O5计磷肥213.00~290.70kg?hm-2和以K2O计钾肥299.40~357.90kg?hm-2;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桃园施肥9-10次,基肥氮、磷、钾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26.26%~57.49%、35.50%~48.24%和39.56%~44.59%,基肥以菜籽饼、复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高活性硅钙镁钾肥,或人粪尿与鸽子粪的混合液形式采用环状沟施的方法,在树干外围60~70cm处施入,施肥深度5~8cm;在桃果座果期及果实膨大期密集表施追肥5-6次,以尿素、复合肥、易补钾、腐植酸有机复合液肥,或人粪尿与鸽子粪的混合液形式施入。但该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均是果园套种白三叶草;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未对是否提高桃果产量做任何限定,仅限定了改善桃果品质,而采用对比文件3同样能达到改善桃果品质的目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施肥方式,能够预期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给出了桃园种植三叶草以减少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的技术启示,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壤改良剂硫酸铝的施用和桃园具体施肥模式的调整,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可以在农业土壤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以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的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是:1)本申请创造性地提出将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的方法配合使用,不仅可以减少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还因为白三叶草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在幼苗期生长缓慢,极易受杂草侵害,也就是说杂草很容易在白三叶草的幼苗期大量吸取土壤中的养分并大肆生长,若在此阶段就让土壤迅速改良,大量增加桃园土壤中的磷素,就助长了杂草的生长,导致杂草与果树争夺养分,而本申请考虑到硫酸铝改良土壤一般需要两到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才会显现效果,选择在施肥后的当天或次日就种植白三叶草,让其尽快出苗,在此期间土壤肥力还没有开始起效,留出了去除三叶草幼苗间杂草的时间,解决了杂草与果树争夺养分以及难以去除的难题,一举多得。2)本申请采用农户习惯性施肥条件下进行减量施肥处理的方式,是因为本申请前期已经通过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有效的降低土壤中铵态氮、总氮和总磷的径流流失,因此再采用减量施肥处理的方式不会如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降低桃果产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明显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桃园种植三叶草以减少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3分别给出了在农业土壤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桃园周年生产中减投氮磷钾养分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即将上述三种措施综合应用于水蜜桃园以减少土壤径流损失、改善桃果品质,而无需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原申请文件并未记载上述三种措施结合具有协同作用,也未见相关试验数据记载,而对比文件1、3的试验对象分别为桃树、水蜜桃树,与本申请相同或相近,对比文件2同样是对农业土壤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且作用相同,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三种措施综合应用于水蜜桃树,进而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至于具体的参数值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声称将对比文件1、2配合使用的原因是白三叶草在幼苗期生长缓慢,极易受杂草侵害,实际上,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减少白三叶草幼苗期杂草侵害的措施在于施肥后的当天或次日就种植白三叶草,其核心在于基肥施用后白三叶草要尽早种植,以便在基肥的肥力起效前去除杂草,与对比文件1、2是否配合使用无关。因此,仍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枣优良品种及无公害栽培技术”,周俊义等,第77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能够减少水蜜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同时,在桃园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具体方式如下:于水蜜桃园基肥施用后当天或次日,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播种量为120~150kg?hm-2,同时,将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与水按1:500配比后随基肥一次性施入,施用量为150 kg?hm-2;2)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年施肥以P2O5计磷肥213.00~290.70kg?hm-2和以K2O计钾肥299.40~357.90kg?hm-2;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桃园施肥9-10次,基肥磷、钾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35.50%~48.24%和39.56%~44.59%,基肥采用环状沟施的方法,在树干外围60~70cm处施入,施肥深度5~8cm;在桃果座果期及果实膨大期密集表施追肥5-6次及其种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所作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复审请求人声称关于将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配合使用的技术效果有两点,其一是可以减少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其二是解决了杂草与果树争夺养分以及难以去除的难题。关于第一个技术效果,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可知,单独种植白三叶草或是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都可以实现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的技术效果,上述两种方式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的机理并不相同,前者通过种草改变土壤的相关物理条件比如孔隙度、渗透性并利用植株本身的阻挡作用,后者从化学角度,当硫酸铝进入土壤发生水解生成铝氧化物,其表面的OH-和H2PO4发生配位体交换反应,从而达到在土壤中锁定P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种植的需要既可以选择单独使用上述方式之一,也可以联合使用上述两者方式,且上述两种方式联合使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第二个技术效果,首先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关于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配合使用能够解决杂草与果树争夺养分以及难以去除的技术问题,也未给出任何实施方式以及试验数据证明上述技术效果。其次,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枣优良品种及无公害栽培技术”,周俊义等,第77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秋冬播种一般从8月中旬开始直至9月中下旬,秋季墒情好,杂草生长弱势,有利于白三叶生长成坪,因此较春播更适宜,白三叶草种播前宜将果树行间杂草及杂物清除。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之所以选择秋冬播种白三叶草是因为此时杂草生长弱势,有利于白三叶草生长成坪,同时为了有利于白三叶草的生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种播前将果树行间杂草清除,而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种植完白三叶草后,在白三叶草幼苗期间再进行去除杂草操作;2)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农户习惯性施肥(T1)与本申请的施肥方式相同,已经公开了本申请年施肥纯N氮肥838.65~853.95 kg?hm-2的数值范围以及本申请基肥氮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26.26%~57.49%的数值范围,因此本申请并未采用减量施肥的处理方式(参见对比文件3减量施肥(T2)),因此采用对比文件3所述农户习惯性施肥(T1)并不会降低桃果产量,正如对比文件3公开的采用农户习惯性施肥(T1),由于桃园周年氮素等投入纯量达到846.30 kg?hm-2,超过实际需肥量的3倍以上,会对桃园土壤质量及其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了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2。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二者可以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选择将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配合使用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现有技术的组合,组合后获得了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不仅可减少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还可避免桃树养分被杂草争夺,进一步改善了桃果品质,同时还相应的减少了果农的大量除草作业。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第1-4页);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3及复审通知书中所使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枣优良品种及无公害栽培技术”,周俊义等,第77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减少水蜜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的方法。对比文件3(“太湖流域典型桃园氮素投入特征及其对桃果产量的影响”,郭智等,江苏农业科学,第11期,第204-207页,2015年11月30日)公开了:试验地设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润场村桃园,试验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桃树品种为晚熟小湖景,树龄12年,本试验设3个处理,选取农户习惯性施肥(T1),即在农户习惯性施肥条件下,桃果周年生产过程养分投入量及其投入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表3):2012-2013年(T1)周年氮素投入量838.65kg/hm2,2013-2014年(T1)周年氮素投入量853.95 kg/hm2(公开了本申请年施肥纯N氮肥838.65~853.95 kg?hm-2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桃园施肥多次,2012-2013年(T1)基肥氮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26.26%,2013-2014年(T1)基肥氮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57.49%(公开了本申请基肥氮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26.26%~57.49%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基肥采用菜籽饼、复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高活性硅钙镁钾肥、人粪尿与鸽子粪的混合液形式。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能够减少水蜜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同时,在桃园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具体方式如下:于水蜜桃园基肥施用后当天或次日,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播种量为120~150kg?hm-2,同时,将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与水按1:500配比后随基肥一次性施入,施用量为150 kg?hm-2;2)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年施肥以P2O5计磷肥213.00~290.70kg?hm-2和以K2O计钾肥299.40~357.90kg?hm-2;桃果周年生产过程中,桃园施肥9-10次,基肥磷、钾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35.50%~48.24%和39.56%~44.59%,基肥采用环状沟施的方法,在树干外围60~70cm处施入,施肥深度5~8cm;在桃果座果期及果实膨大期密集表施追肥5-6次及其种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桃园磷素径流损失且改善桃果品质。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中涉及种植白三叶草的特征:对比文件1(“生草栽培对果园面源污染的控制:三种牧草的比较研究”,高小叶等,草业学报,第2期,第49-54页,2015年02月28日)公开了生草栽培对果园面源污染的控制:三种牧草的比较研究,并具体公开了:试验地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一个5年树龄的桃园,面积2 hm2;采取裂区试验设计,设4个种草处理,分别种植菊苣、紫花苜蓿和白三叶,以及无草覆盖的对照,播期为2013年3月2号,每种草种植面积0.5 hm2,对照区0.4 hm2;在模拟降雨条件下,研究不同施肥条件下,3种生草栽培模式对地表径流和果园面源污染的影响,结果表明,桃园种植菊苣、紫花苜蓿和白三叶明显减少了地表径流,与对照相比,径流量依次降低41.6%、35.0%和58.4%,但三者之间差异不显著,地表径流量与草地盖度呈现显著负相关(P<0.05),与草地密度和基盖度的相关性不显著;不同施氮条件下,菊苣、紫花苜蓿和白三叶草地的铵态氮、总氮和总磷径流量明显下降,其中,白三叶草地对降低铵态氮、总氮和总磷的径流流失量效果最好;同时果园种草具有改善果园生态环境,提高果实品质的作用,还能够有效减轻果园面源污染。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可以有效减少桃园磷素径流损失以及改善桃果品质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如何降低对比文件3所述桃园磷素径流损失以及提高果实品质的技术问题有动机结合上述种植白三叶草的技术手段。关于白三叶草的种植时间,采用秋冬季撒播方式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枣优良品种及无公害栽培技术”,周俊义等,第77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06月):秋冬播种一般从8月中旬开始直至9月中下旬,秋季墒情好,杂草生长弱势,有利于白三叶生长成坪,因此较春播更适宜。关于白三叶草的播种量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种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播种量。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的特征,对比文件2(“施用土壤改良剂对磷素流失的影响研究”,姬红利等,土壤,第2期,第203-209页,2011年04月30日)公开了施用土壤改良剂对磷素流失的影响研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208页“3 结论”部分):田间试验表明施加FES,ALS和PAM 3种土壤改良剂,经雨水冲刷后,土壤P素的排放量明显减少,可以有效地达到土壤控P流失效果;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204页“1.2.2 田间试验”部分):田间试验时,撒施配比可为改良剂:水=1:500,单位面积改良剂施用量为0.30 g/m2。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可以有效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如何降低对比文件3所述桃园磷素径流损失的技术问题有动机结合上述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从而改良土壤的技术手段。关于硫酸铝的施用时间和施用量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尽管未列出有关磷钾的数据,但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农户习惯性施肥(T1)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P2O5计磷肥和K2O计钾肥的量以及基肥磷、钾施用量占周年施用量的百分比,至于基肥的具体施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选择在桃果座果期及果实膨大期追肥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复审请求人声称关于将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配合使用的技术效果有两点,其一是可以减少桃园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其二是解决了杂草与果树争夺养分以及难以去除的难题。关于第一个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生草栽培对果园面源污染的控制:三种牧草的比较研究”,高小叶等,草业学报,第2期,第49-54页,2015年2月28日)已经公开了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可以明显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这与本申请在桃园种植白三叶草的机理是一样的,都是通过种草在地表形成草垫,减轻了雨水对土壤的溅击,同时雨水顺着草层缓慢下降,减轻了径流的产生时间;种草土壤的容重下降,孔隙度增加,提高土壤的渗透性,减轻了地表径流量;植株对地表径流的阻挡作用减缓了径流流速,增加水分渗透,从而减少地表径流(具体参加对比文件1第53页第1段);对比文件2(“施用土壤改良剂对磷素流失的影响研究”,姬红利等,土壤,第2期,第203-209页,2011年4月30日)已经公开了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可以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其与本申请在桃园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的机理是一样的,都是利用硫酸铝改变土壤体积质量、孔隙度、酸碱度或者发生离子配位体交换等反应来达到改良土壤的目的,当土壤PH值降低时,有利于无效P转变为速效P,同时在同等P肥施用强度下,施用一定量的改良剂,相当于间接增加了P肥量,随之就是土壤有效P含量的升高,这将明显提高植物对P元素的吸收,达到控制多余P养分流失,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风险(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第208页左栏第3段)。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可知,单独种植白三叶草或是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都可以实现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减轻果园农田面源污染的技术效果,上述两种方式减少土壤磷素径流损失的机理并不相同,前者通过种草改变土壤的相关物理条件比如孔隙度、渗透性并利用植株本身的阻挡作用,后者从化学角度,当硫酸铝进入土壤发生水解生成铝氧化物,其表面的OH-和H2PO4发生配位体交换反应,从而达到在土壤中锁定P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种植的需要既可以选择单独使用上述方式之一,也可以联合使用上述两种方式,上述两种方式联合使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第二个技术效果,首先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关于种植白三叶草和外源施用土壤改良剂硫酸铝配合使用能够解决杂草与果树争夺养分以及难以去除的技术问题,也未给出任何实施方式以及试验数据证明上述技术效果。其次,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枣优良品种及无公害栽培技术”,周俊义等,第77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06月):秋冬播种一般从8月中旬开始直至9月中下旬,秋季墒情好,杂草生长弱势,有利于白三叶生长成坪,因此较春播更适宜,白三叶草种播前宜将果树行间杂草及杂物清除。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之所以选择秋冬播种白三叶草是因为此时杂草生长弱势,有利于白三叶草生长成坪,同时为了有利于白三叶草的生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种播前将果树行间杂草清除,而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种植完白三叶草后,在白三叶草幼苗期间再进行去除杂草操作。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第二个技术效果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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