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吸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08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89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7161.6
申请日:2010-07-30
复审请求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温丽萍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7161.6,名称为“吸油烟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本申请是201010246745.8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M368773UI,公告日2009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O1O97O72A,公开日2008年1月2日;
对比文件4:CN1994579A,公开日2007年7月11日。
驳回决定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1)本申请在蜗壳底部外壁上还设置了加热装置保护罩,用于遮蔽加热装置避免加热装置所产生热量的流失,加热装置保护罩包括底壁和侧壁;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一个容纳腔,该容纳腔用于容纳、遮蔽加热装置;加热装置设置在底壁;2)还包括滤网以及集油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热量散失。对比文件3给出了遮蔽电热丝从而避免电热丝的热量向外散失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除油装置进行遮蔽从而防止其热量向外散失;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会采用罩子或者盖子的形式进行隔热或者保温从而防止热量散失;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中的电除油装置1的外部即在蜗壳的外壁上设置保护罩遮蔽电除油装置从而防止热量散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保护罩的容纳腔由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加热装置1设置在底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可以做出的适应性改进,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油烟机,包括风机系统、外壳、滤网和集油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吸油烟机上设置有加热装置和加热装置保护罩;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用于遮蔽所述加热装置避免所述加热装置所产生热量的流失;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包括底壁和侧壁;
所述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一个容纳腔,该容纳腔用于容纳、遮蔽加热装置;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设置于蜗壳底部的外壁上,用于遮蔽同样设置于蜗壳底部的外壁上的加热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容纳腔的形状与所述加热装置的形状相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的形状与所述加热装置安装部位的形状相匹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底壁与所述加热装置之间有间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的底壁上设置有导油孔,所述蜗壳的底部的导油盘孔与该导油孔上下垂直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壁设置为四个。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四个侧壁中有两个相对设置的侧壁分别与所述蜗壳的两个侧壁处于同一平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壁上设置有至少一处孔洞,用于电源线和/或接地线的布设。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通过螺钉或铆钉或焊接的方式进行固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采用磁性材料制成或设置有磁性材料,用于吸附于安装部位。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装置保护罩采用隔热材料制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吸油烟机,其特征在于:
设置有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加热装置;
还设置有油脂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所述蜗壳底部的油脂积累量,并将检测结果发送至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油脂检测装置发送来的检测结果控制所述加热装置的开启时间和/或加热持续时间和/或电功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得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一种常识性的认知,即不仅蜗壳会附着油脂,整个抽油烟机的内部都会附着油脂,特别是由于蜗壳处于抽油烟机的气流通路的中部,若在蜗壳上设置加热装置,加热装置所产生的热量即使未蜗壳,也会有助于加热抽油烟机的内部壁体,有助于减少油脂在抽油烟机内的附着,可以说,在不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加热装置保护罩;对比文件3的电热丝是隐藏设置于壳体的夹层中,电热丝本身已成为其壳体的一部分,壳体之外部不再设置附加构件。本申请的加热装置保护罩,则是设置于蜗壳底部的外壁上的独立构件,本申请所披露的加热装置是设置于吸油烟机的蜗壳的外壁上。对比文件3披露的设置夹层的壳体与本申请所涉及的蜗壳是两种结构、功能完全不同的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无法获得提出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举例而言,“西门子(SIEMENS)深腔大吸力智能自清洁欧式油烟机LC555959T工”,正是采用了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蜗壳外壁设置电除油装置1,其目的和作用是将热能传导至风机的内侧,以对风机进行加热除油;即从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得电除油装置1能够将更多的热量传导至风机的内部,避免热量向外散失;而对比文件3同样公开了使得电热丝3产生的热量更多的传导至内壳,并通过电热丝外设置的保温层4阻止热量向外散失,给出了采用保温层对电热丝进行遮蔽从而避免热量向外散失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蜗壳外壁设置的电除油装置采用保温材料进行遮蔽从而使得电除油装置1能够将更多的热量传导至风机的内部以提高对风机内部加热除油的效果,这符合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会采用罩子或者盖子的形式进行隔热或者保温从而防止热量散失,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保护罩的形式对对比文件1中的电除油装置进行遮蔽,至于保护罩的容纳腔由底壁、侧壁包围形成以容纳、遮蔽加热装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12指出:对比文件1的第一图与第二图为第一实施例的示意图,第三图与第四图为第二实施例的示意图,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第一或第二实施例相比,区别均仅在于:1)本申请加热装置设置在蜗壳底部的外壁;在蜗壳底部外壁上还设置了加热装置保护罩,用于遮蔽加热装置避免加热装置所产生热量的流失,加热装置保护罩包括底壁和侧壁;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一个容纳腔,该容纳腔用于容纳、遮蔽加热装置;2)还包括滤网和集油装置。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电热装置外侧设置保温装置以覆盖遮蔽发热装置进而达到避免加热装置热量流失目的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对比文件1的电热除油装置1存在热量散失的技术问题时,能够由此想到在电热除油装置1的外侧设置保温装置进行遮蔽以避免热量流失。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电热除油装置1的形状设置保温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长方体形电热除油装置1容易想到将保温装置设置成包括底壁和侧壁,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一个用于容纳、遮蔽加热装置的容纳腔的保护罩形式,并且将加热装置和保护罩选择设置在风机易积存油渍的蜗壳底部外壁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首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所披露的在蜗壳底部的外壁上设置加热装置保护罩正是一种全新的结构。正如对比文件1所示,蜗壳本身的结构很不规则,特别是蜗壳底部的外壁,现有技术及常规技术手段均未给出在蜗壳底部的外壁上设置加热装置保护罩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所披露的设置夹层的壳体与本申请所涉及的蜗壳,是两种结构、功能均完全不同的构件,对于整体技术己经相对成熟的家用电器领域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己经是十分难得的技术创新。再者,对比文件3的电热丝是隐藏设置于壳体的夹层中,电热丝本身己成为其壳体的一部分,壳体之外部不再设置附加构件。本申请的加热装置保护罩,则是设置于蜗壳底部的外壁上的独立构件,而本申请所披露的加热装置是设置于吸油烟机的蜗壳的外壁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无法获得提出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所能给出的启示也仅限于“蜗壳壁体本身设置夹层,将电热丝设置于该夹层中”。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创造性劳动成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是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2017年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针对的对比文件1、3、4。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油烟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排油烟机的电热除油装置,同时公开了一种排油烟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6页第11行至最后一行,第一图一第四图):包括排油烟机风机(即风机系统)和外壳(隐含公开);第一图与第二图为第一实施例的示意图,排油烟机的电热除油装置1(相当于加热装置)主要包含一发热部10与一导热部11,导热部11主要为以利用高导热性材质例如陶瓷、金属制成的壳体,导热部11上具有一可供放置发热部10的容置槽。电热除油装置1主要贴合在排油烟机风机2易积存油渍部位的外部表面,使积存于风机2内侧的油渍溶解形成液体状,之后再藉由地心引力作用,使油渍经由浊油管20排出,从而达到电热除油的效果。第三图与第四图为第二实施例的示意图, 由发热部10和导热部11a组成的电热除油装置1,如第四图所示,电热除油装置1设置在蜗壳外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第一或第二实施例相比,区别均仅在于:1)本申请加热装置设置在蜗壳底部的外壁;在蜗壳底部外壁上还设置了加热装置保护罩,用于遮蔽加热装置避免加热装置所产生热量的流失,加热装置保护罩包括底壁和侧壁;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一个容纳腔,该容纳腔用于容纳、遮蔽加热
装置;2)还包括滤网和集油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加热装置热量散失。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热温易清洗油烟机,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2):壳体由内壳1、外壳5组成,壳体内有靠近外壳的保温层4、靠近内壳的绝缘层2,绝缘层与保温层之间有电热丝3;在需要清洗油烟机时,可接通电热丝的电源,使电热丝产生热量而使内壳外壁上的油污变稀,流到油烟机上的集油杯内。可见,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同,均是通过电加热装置产生的热量去除油烟机中积存的油渍。对比文件3的电热丝外侧设有保温层,其能够起到防止电热丝热量散失的作用。由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电热装置外侧设置保温装置以覆盖遮蔽发热装置进而达到避免加热装置热量流失目的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对比文件1的电热除油装置1存在热量散失的技术问题时,能够由此想到在电热除油装置1的外侧设置保温装置进行遮蔽以避免热量流失。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电热除油装置1的形状设置保温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长方体形电热除油装置1容易想到将保温装置设置成包括底壁和侧壁,底壁和侧壁包围形成一个用于容纳、遮蔽加热装置的容纳腔的保
护罩形式,并且将加热装置和保护罩选择设置在风机易积存油渍的蜗壳底部外壁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油烟机包括滤网以及集油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6
从属权利要求2-4、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容纳腔的形状、保护罩的形状、保护罩底壁与加热装置之间存在间隙。而将保护罩的容纳腔的形状与加热装置的形状相匹配、加热装置保护罩的形状与加热装置安装部位的形状相匹配、底壁与加热装置之间有间隙以及设置四个侧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安装、隔热等的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保护罩底壁上的导油孔以及蜗壳底部导油盘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加热装置和保护罩选择设置在风机易积存油渍的蜗壳底部外壁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在蜗壳底部设置导油盘孔以及在加热装置保护罩的底壁上设置导油孔,使得蜗壳底部的导油盘孔与保护罩的导油孔上下垂直对应从而便于油污在重力作用下经由从导油盘孔、导油孔排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保护罩的四个侧壁中有两个相对设置的侧壁分别与蜗壳的两个侧壁处于同一平面上。该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置保护罩时为了便于保护罩的安装固定而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保护罩侧壁上设置有用于电源线和/或接地线的至少一处孔洞。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热部10两端分别形成电性接脚102(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方式)。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最后一行,图1-2):在外壳上还安装有定时开关12和温控调节开关11,如图2所示,定时开关、温控调节开关通过导线与电热丝3串联在一起。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保护罩的侧壁上设置至少一个空洞用于电源线和/或接地线的布设。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9、10
从属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加热装置保护罩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6页第11行至最后一行,第三图一第四图):电热除油装置1的贴附方式,透过夹设、螺固或是将电热除油装置以直接豁附于蜗壳表面等方式。因此,当在对比文件1中固定安装保护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将加热装置保护罩通过螺钉或铆钉或焊接的方式进行固定;而加热装置保护罩采用磁性材料制成或设置有磁性材料,用于吸附于安装部位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安装固定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
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1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保护罩采用隔热材料制成。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外壳5内部设置有保温层4。为了防止散热,使得加热装置保护罩采用隔热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控制加热装置的控制单元。对比文件3还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最后一行,附图1-2): 由定时开关12和温控调节开关11构成的控制单元,用于控制电热丝3。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定型机静电油烟净化器油污自动清洗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最后1行):利用定型机排放的高温废烟气加热洗刷热水,并将热水管与一只高压水泵、喷洒水龙头相连接,在油污检测传感器控制下,集成芯片系统能自动切断静电净化器的工作电源,并启动高压水泵及活动喷头,对被污染的电极板进行喷洒冲洗。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进行自动清洗。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蜗壳底部聚集油污是熟知的,因此,将油污检测器用于检测蜗壳底部的油脂累积量并根据该检测结果控制加热装置的开启时间和/或加热持续时间和/或电功率从而自动控制加热装置来去除油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如前所述。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蜗壳外壁设置电热除油装置1,而蜗壳底部是油脂易于积存的部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将用于除油脂的除油装置设置于蜗壳底部,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3的电热丝外侧设有保温层,用于遮蔽电热丝3,避免电热丝3产生热量的流失。由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电热丝外侧设置保温层遮蔽电热丝,从而避免电热丝的热量向外散失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加热装置外侧也设置保温装置,对电热除油装置进行遮蔽从而防止其热量向外散失以解决其所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会采用罩子或者盖子的形式进行隔热或者保温从而防止热量散失;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中的电热除油装置1的外部即在蜗壳的外壁上设置保护罩遮蔽电热除油装置从而防止热量散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商业成功的主张,由于无法证明西门子(SIEMENS)深腔大吸力智能自清洁欧式油烟机LC555959TI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也不能证明其仅是由于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导致其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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