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悬挂式自发电拉力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98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4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4898.7
申请日:2016-08-04
复审请求人:陈曼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国荣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王伟红
国际分类号:A63B23/12,A63B71/06,H02J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是本领域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4898.7,名称为“悬挂式自发电拉力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曼(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6年8月4日,公布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33700A,公告日为2014年7月23日)、对比文件2(CN2222552Y,公告日为1996年3月20日)和对比文件3(CN203043513U,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悬挂式自发电拉力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箱体;
一设置在所述箱体中的电磁感应发电装置,包括永磁体、线圈、蓄电池,一旋转轴设置 在线圈中间,永磁体固定设置在旋转轴上;
一缠绕在旋转轴上的拉绳;
一可沿箱体上下移动的拉手,拉手连接到拉绳的自由端,使得向下拉倒拉手时,拉绳带动旋转轴旋转,从而使得永磁体在线圈中产生电能,该电能存储于蓄电池;
一驱动旋转轴旋转的弹簧,使得松开拉手后,弹簧带动旋转轴反向旋转复位;
一控制芯片,用于计算拉动拉手的次数及最大拉力;
一显示屏,用于显示拉动拉手的次数及最大拉力;
还包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所述控制芯片通过一预先设定的换算公式将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转换为积分;
所述箱体内还设置一储物箱,所述储物箱内设置多个存放物品的储物格,以及将物品从储物格推出以使得其掉落至箱体底部的推杆,所述箱体上还设置有从箱体底部取物品的开口;
所述推杆由所述蓄电池供 电,并由所述控制芯片控制动作;所述箱体上设置有若干个 与所述储物格一一对应的按钮,按动对应的按钮可以向所述控制芯片发送指定,以启动所述推杆将物品从储物格推出;
所述存储单元还存储有与 所述按钮一一对应的积分阈值,按动某一所述按钮时,所述控制芯片将积分与该按钮的积分阈值相比较,仅当积分大于或等于该按钮的积分阈值时,启动该按钮对应的推杆。”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虽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但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仍然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3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是本领域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悬挂式自发电拉力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发电的电子拉力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段,附图1-2):包括:1)电磁感应发电装置,包括永磁体4、线圈5、蓄电装置,线圈5绕着永磁体4,蓄电装置给数字芯片和显示屏供电,所述的电磁感应发电装置位于电子拉力器的拉手一端或二端,永磁体4和线圈5固定在电子拉力器的内部,其中永磁体4与弹性索3相连接,弹性索的另一端固定,每次拉动时,永磁体切割线圈,从而将弹性势能转换成电能,储存于蓄电装置中;2)数字芯片,计算并存储拉力大小、拉动次数、所消耗的能量;3)显示屏1,可显示拉力大小、拉动次数、所消耗的能量,显示屏1与按钮2都与内部数字芯片相连接,显示屏可显示拉动次数、拉力大小与所消耗的能量,按钮分别为电源开关、计数清零开关与暂停按钮;4)弹性索3,一端连接永磁体4,另一端固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第6行还记载电能储存于蓄电装置中(可以是镍氢电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以下内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自发电拉力器;电磁感应发电装置,包括永磁体、线圈、蓄电池;拉手连接到拉绳的自由端;电能存储于蓄电池;控制芯片,用于计算拉动拉手的次数及最大拉力;显示屏,用于显示拉动拉手的次数及最大拉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一旋转轴设置在线圈中间,永磁体固定设置在旋转轴上,拉绳缠绕在旋转轴上,拉绳带动旋转轴旋转,从而使得永磁体在线圈中产生电能;一驱动旋转轴旋转的弹簧,使得松开拉手后,弹簧带动旋转轴反向旋转复位;(2)所述箱体内还设置一储物箱,所述储物箱内设置多个存放物品的储物格,以及将物品从储物格推出以使得其掉落至箱体底部的推杆,所述箱体上还设置有从箱体底部取物品的开口;所述箱体上设置有若干个与所述储物格一一对应的按钮,按动对应的按钮可以向所述控制芯片发送指定,以启动所述推杆将物品从储物格推出;所述存储单元还存储有与所述按钮一一对应的积分阈值,按动某一所述按钮时,所述控制芯片将积分与该按钮的积分阈值相比较,仅当积分大于或等于该按钮的积分阈值时,启动该按钮对应的推杆;(3)还包括一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所述控制芯片通过一预先设定的换算公式将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转换为积分;(4)自发电拉力器为悬挂式;还包括一箱体,电磁感应发电装置设置在箱体中;拉手可沿箱体上下移动,使用中向下拉倒拉手;(5)所述推杆由所述蓄电池供电,并由所述控制芯片控制动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作玩具的发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14行,附图1-2):内壁粘贴有永磁材料的磁钢盒组件1,该永磁材料共12块,S、N极相间排列,尼龙带6的一头固定在转轴上,另一头系在壳外的扣环5上,当用手指拉扣环5时,缠绕在转轴上的尼龙带6被拉伸,带动转轴及磁钢盒旋转,同时上方的弹簧圈3随之收紧;磁钢盒旋转时,线圈发生电流;松手时,弹簧圈3即复位,同时带动磁钢盒反向旋转,如此持续发电,供LED发光管4发光,作为有电流的指示。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永磁体与线圈之间的相对转动来发电的结构,即区别(1)的大部分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至于永磁体与线圈之间的位置关系,是永磁体固定线圈旋转,还是线圈固定永磁体旋转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礼品兑换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8]段,附图1-6):总分显示板4位于礼品兑换机1的正上方,用于显示接收其它游戏机台的出彩票数;杆分数显示板5设在下方,功能是显示分数设置板上编码旋钮所设定的倍率;礼品杆6由礼品杆固定座8、状态灯9和礼品杆固定座8中部的礼品旋转杆10组成,礼品旋转杆10为螺旋状,礼品旋转杆10由设在礼品杆固定座8后部的电机13带动旋转;礼品旋转杆10的功能是通过自身旋转将旋转杆上的礼品甩出,使其掉落至礼品出口11;所述礼品杆6配套设置有用作提示的带指示灯按钮7,带指示灯按钮7位于杆分数显示板5的左侧,与礼品杆6配合使用;功能是当总分大于该杆的分数时,该礼品杆对应的带指示灯按钮7就会每隔一秒闪烁,按下带指示灯按钮7后,对应的礼品旋转杆10就会旋转,将礼品甩出使其掉落至礼品出口11。在对比文件3中,礼品杆固定座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储物格,礼品旋转杆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推杆,使得礼品能够被旋转杆甩出并掉落至礼品出口11。可见区别(2)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它们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所得积分兑换成相应的礼物,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数字芯片可以存储拉动次数,那么根据实际需求储存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进行的常规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自发电拉力器与对比文件3中的礼品兑换机结合后,自然要将对比文件1中所获得的数据转换成对比文件3所能接受的形式,那么将获得的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转换为积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中,数字芯片内置永磁体4到霍尔传感器距离与传感器磁通密度之间的关系曲线、磁通密度阈值、能量转换公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计算相关数据的换算公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评估指标,设置相关的换算公式,将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转换为积分。
对于区别(4),将拉力器和其它各种结构设置在箱体中是美化外观、方便管理和运输的常规选择。而将拉力器置入箱体后改为悬挂式并使拉手上下拉动是便于操作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5),该装置本身即是一种发电装置,将收集到的电量用于自身供电,这是自发电装置的常规设计,而推杆也由现有的控制芯片一并控制也是节约部件的常规做法。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如何增加拉力器的趣味性。复审请求人认为,原审查部门确定的对比文件1-3都未涉及本申请的“增加拉力器的趣味性”的积分计算方式。首先,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之间毫无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仅仅只能显示拉力、拉动次数以及所消耗的能量,其毫无趣味性可言,而且仅仅是采集与显示,根本不涉及任何对于“趣味性的交互控制”。再有,本申请首次将“拉力次数、拉力大小”与“积分”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拉力器的“趣味性交互控制”。本申请的悬挂式自发电拉力器将自发电与简单的拉力器结合,使得其可以记录拉力的次数和最大拉力,并且将之转换为积分,仅当积分大于或等于该按钮的积分阈值时,启动该按钮对应的推杆,从而大大提高了锻炼的趣味性,交互性。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基于拉力的次数和最大拉力,并且将之转换为积分”实现“趣味性交互”。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的游戏机老套陈旧,缺乏趣味性”,第[0003]段又记载了“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礼品兑换机装置,通过配合其它游戏机台使用,趣味性十足”。可见,该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现有游戏机的缺乏趣味性,而且是与其它机台配合使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可以使其与其它任何需要趣味性的机器相连接使用。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数字芯片可以存储拉动次数,那么根据实际需求储存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进行的常规变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自发电拉力器与对比文件3中的礼品兑换机结合后,自然要将对比文件1中所获得的数据转换成对比文件3所能接受的形式,那么将获得的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转换为积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中,数字芯片内置永磁体4到霍尔传感器距离与传感器磁通密度之间的关系曲线、磁通密度阈值、能量转换公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计算相关数据的换算公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评估指标,设置相关的换算公式,将拉动拉手的累计次数转换为积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预期。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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