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树脂传递模塑工艺的可降解的流动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树脂传递模塑工艺的可降解的流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24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45705
优先权日:2013-01-02
申请(专利)号:201410000658.2
申请日:2014-01-02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相欣
参审员:寿建宏
国际分类号:C08L29/14,C08L25/06,C08L63/00,C08J5/04,B29C7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导致二者实质上是不同的,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00658.2,名称为“用于树脂传递模塑工艺的可降解的流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公司(由“西门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02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8-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4年0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辅助将树脂(240)传递到容纳有增强材料(120)的层状结构的模具(100, 105)中的流动介质,其中以当树脂(240)固化时所述流动介质(130)通过所述树脂降解和/或溶解在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内的方式配置所述流动介质(130),其中所述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包含嵌在传递和固化的树脂(340)内的所述增强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粘合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形成网状结构。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由聚合物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乙烯醇缩丁醛。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苯乙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在30℃-150℃范围内的熔点。
7. 一种半成品,其用于通过树脂传递模塑方法生产复合材料部件,所述半成品包含
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和
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流动介质(130),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至少部分位于所述至少两层(120)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半成品,其中所述树脂传递模塑方法是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模塑方法。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半成品,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
10. 一种生产复合材料部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组装根据权利要求7和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半成品,
将组装的半成品放入模具(100,105)中,
将树脂(240)传递到所述模具(100,105)中,和
固化所述树脂(240),使得产生包含增强材料(120)的层和固化的树脂(340)的复合材料部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组装所述半成品包括
将流动介质(130)的预制层布置到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一层上,和
将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二层布置到所述预制层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组装所述半成品包括
将流动介质(130)的材料沉积到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一层上,使得在所述第一层上生成一层流动介质(130),和
将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 (120)中的第二层布置到所述流动介质层上。”
驳回决定中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辅助将树脂(240)传递到容纳有增强材料的层状结构(120)的模具(100, 105)中的流动介质。对比文件1(CN101312820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26日)公开了具备本申请流动介质性能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新颖性。对于权利要求4而言,本领域已知,聚乙烯醇缩丁醛有良好的耐寒性及粘合性,可用于安全玻璃的中间膜和涂料。PVB可溶解于甲醇、乙醇、丁醇等多种溶剂,不仅可与多数的可塑剂充分混合,而且还和多种塑料(如苯酚、脲醛、密胺)天然树脂有很好的相溶性。PVB的软化温度为110-150℃,未增塑为的80-140℃(参见《塑料材料手册》,罗河胜编,第375页,广东科技出版社,1988年03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基于上述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聚乙烯醇缩丁醛作为流动介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8限定了通过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方法制备复合材料。基于此,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采用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方法制备一种半成品。VARTM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加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有动机选择利用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方法来制复合材料,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0是先制备半成品,再将半成品放入模具,对比文件1是先在模具中制得半成品,接着直接将树脂引入。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效果相类似的复合材料制备方法。先制备半成品再加入模具还是直接在模具中制备半成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加入调节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加以调节的,因此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2项)。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段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辅助将树脂(240)传递到容纳有增强材料(120)的层状结构的模具(100, 105)中的流动介质,其中以当树脂(240)固化时所述流动介质(130)通过所述树脂降解和/或溶解在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内的方式配置所述流动介质(130),其中所述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包含嵌在传递和固化的树脂(340)内的所述增强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形成网状结构。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由聚合物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乙烯醇缩丁醛。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苯乙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在30℃-150℃范围内的熔点。
7. 一种半成品,其用于通过树脂传递模塑方法生产复合材料部件,所述半成品包含
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和
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流动介质(130),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至少部分位于所述至少两层(120)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半成品,其中所述树脂传递模塑方法是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模塑方法。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半成品,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
10. 一种生产复合材料部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组装根据权利要求7和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半成品,
将组装的半成品放入模具(100,105)中,
将树脂(240)传递到所述模具(100,105)中,和
固化所述树脂(240),使得产生包含增强材料(120)的层和固化的树脂(340)的复合材料部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组装所述半成品包括
将流动介质(130)的预制层布置到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一层上,和
将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二层布置到所述预制层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组装所述半成品包括
将流动介质(130)的材料沉积到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一层上,使得在所述第一层上生成一层流动介质(130),和
将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 (120)中的第二层布置到所述流动介质层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平行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在第0016-0018段记载了所述聚合物材料可以为聚乙烯醇缩丁醛或者聚苯乙烯。在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了根据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案,所述流动介质具有粘合性,特别是对于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由本说明书中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聚乙烯醇缩丁醛或者聚苯乙烯自身具有粘合性。同样地,在0011段记载了所述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记载该多孔构件具有粘合性。粘合性也不是聚苯乙烯聚合物的固有特性。至少基于上述粘合性和弹性/柔性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2)本申请中具有粘合性的流动介质的优点在于所述流动介质可以充当胶。这种特性可用于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任何具有粘合性的流动介质。通过所述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使得不仅可以以平面的方式而且可以以三维曲面的方式插入层状结构内。这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流动介质。涵盖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对比文件1推导出或者变得显而易见。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本申请说明书中阐述了该介质可以为聚乙烯醇缩丁醛或者聚苯乙烯,其中聚苯乙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关于粘合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孔构件可以采用真空辅助树脂传递的方法制备,因此,聚苯乙烯在模具中有一个流动过程,为了形成最终的多孔构件,其必然和模具存在一定的粘合性。本申请并没有记载该流动介质在结构上具有何种特异性,也没有特定的制备方法对其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与对比文件1在制备过程中采用的流动介质加以区分。即便本申请的选择存在特殊性,但是不管是具有何种性能的流动介质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物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对于其它权利要求的评述,具体参见驳回通知书。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辅助将树脂(240)传递到容纳有增强材料(120)的层状结构的模具(100,105)中的流动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纤维强化产品的方法,其中的多孔构件是一种流动介质,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可以是PVAc(即聚醋酸乙烯酯)。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聚醋酸乙烯酯软化点低,具有良好的耐光、透明以及粘合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而且,聚醋酸乙烯酯是一种较柔软的材料,主要用于涂层和粘合剂(参见“复合材料设计指南”,Terry Richardson著,杨进勇等译,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01月,第58-5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权利要求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6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结合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参见“化工百科全书(第2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1年12月,第218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塑料改性实用技术”,徐同考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2年10月,第30页),权利要求5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半成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至少部分位于所述至少两层(120)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多孔构件位于两层增强材料之间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生产复合材料部件的方法。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组装根据权利要求7和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半成品”,然后“将组装的半成品放入模具(100,105)中”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a)将至少一个多孔构件放置在模具中;b)将一个或多个强化纤维层放置在模具中”。对于该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1项)和瓦克公司的材料数据说明书(“MEETING TOMORROW’S DEMANDS TODAY:VAE-Based Emulsions for the India Paints and Coating Market”,Laura Bittle & Surendra K.Singh,Paintindia, February 2012,复印件1份,共6页,下称附件1)。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原权利要求1、7、12中,删除权利要求9,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辅助将树脂(240)传递到容纳有增强材料(120)的层状结构的模具(100,105)中的流动介质,其中以当树脂(240)固化时所述流动介质(130)通过所述树脂降解和/或溶解在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内的方式配置所述流动介质(130),其中所述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包含嵌在传递和固化的树脂(340)内的所述增强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形成网状结构。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由聚合物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乙烯醇缩丁醛。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苯乙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流动介质,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在30℃-150℃范围内的熔点。
7. 一种半成品,其用于通过树脂传递模塑方法生产复合材料部件,所述半成品包含
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和
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流动介质(130),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至少部分位于所述至少两层(120)之间,
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半成品,其中所述树脂传递模塑方法是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模塑方法。
9. 一种生产复合材料部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组装根据权利要求7和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半成品,
将组装的半成品放入模具(100,105)中,
将树脂(240)传递到所述模具(100,105)中,和
固化所述树脂(240),使得产生包含增强材料(120)的层和固化的树脂(340)的复合材料部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组装所述半成品包括
将流动介质(130)的预制层布置到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一层上,和
将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二层布置到所述预制层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组装所述半成品包括
将流动介质(130)的材料沉积到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120)中的第一层上,使得在所述第一层上生成一层流动介质(130),和
将所述至少两层增强材料 (120)中的第二层布置到所述流动介质层上,
其中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PVAc,尤其在涉及PVAc制品(如制成片材或者多孔构件的情况下),并非固有地具备粘合性。聚合物的粘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其链长和玻璃化转变温度Tg。因此,粘合性强烈取决于其材料选择。在PVB和聚苯乙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PVB和聚苯乙烯是一个宽的材料范围,其中仅有部分范围的粘合性是可供使用的。并非每一上述聚合物都表现出粘合性,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提及,PVAc不能直接生产塑料制品来应用,通常是类似于白色胶水的乳胶形态,因此,此处PVAc具有的性质是其作为原料的性质,而非制成多孔构件的情形。公知常识性证据2指出聚乙酸乙烯酯主要用于涂层和粘合剂(其只能是作为原料使用)。因此,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所涉及的均非PVAc制品及其性能。附件1中提及:聚乙酸乙烯酯由于其相对高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而是相对刚性的材料,常需要与乙烯共聚来提供较大的柔性。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没有暗示或者公开由PVAc制得的多孔构件的柔性和粘合性。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流动介质具有针对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实现了下面技术效果:具有粘合性的流动介质的优点在于所述流动介质可以充当胶。这种特性可用于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通过所述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使得不仅可以以平面的方式而且可以以三维曲面的方式插入所述层状结构内。这可以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流动介质。因此,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1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4年0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导致二者实质上是不同的,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辅助将树脂(240)传递到容纳有增强材料(120)的层状结构的模具(100,105)中的流动介质(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纤维强化产品的方法,所生产的纤维强化产品为风力涡轮机叶片壳体的一部分,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将至少一个多孔构件放置在模具中;b)将一个或多个强化纤维层放置在模具中;c)引入树脂用于穿过多孔构件分配到纤维层;以及d)让树脂固化和让分配构件聚结以形成连续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5行,第11页第10行)。作为用在多孔构件中的或作为多孔构件的一部分的有利材料,合适的材料能够在用溶剂进行化学处理的作用下溶解。苯乙烯被用于模具中的树脂的固化过程中。因此,在有苯乙烯时发生溶解的材料是有利的,因为它不需要添加其他的化学物质。可溶于苯乙烯的材料可以例如是PVAc(聚醋酸乙烯酯)、聚苯乙烯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第14行-第13页第3行)。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构件用于辅助将树脂传递到容纳有强化纤维层(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强材料的层状结构)的模具中,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构件也是一种流动介质。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构件在树脂固化时能够溶解在苯乙烯中,进而包含在最终的纤维强化产品(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中,且对比文件1制备的纤维强化产品中包含嵌在传递和固化的树脂内的强化纤维(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强材料)。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可以是PVAc、聚苯乙烯等,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公开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也没有公开所述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虽然PVAc具有粘合性而且是一种较为柔软的材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以及聚苯乙烯可以作为粘结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但是,PVAc和聚苯乙烯的种类较多,将PVAc和聚苯乙烯制成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多孔构件时是否仍具有对于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以及是否还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的。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中使用PVAc和聚苯乙烯制成的多孔构件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以及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为PVAc、聚苯乙烯等。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为PVAc、聚苯乙烯等。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复合材料浸渍(例如,真空辅助树脂传递模塑(VARTM))是用于制造大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结构的闭模工艺。为了使树脂分布在纤维铺层结构内和为了增加将树脂注射到所述纤维铺层结构中的速度,使用了流动介质。已知有大量的不同的流动介质。然而,所有这些不同的流动介质的共同点是铺叠各流动介质有点劳动密集,并且在复合材料部件内的树脂已经固化以后去除各流动介质更是如此。此外,在使用过程中,所述流动介质吸收相对大量的树脂,其随后必须废弃。这使得各VARTM 更复杂并且,因而增加生产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4段)。本申请流动介质基于这样的理念,即当将所述流动介质结合到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中时,不需要通常耗时地后加工铸型复合材料部件,其中在使用之后必须废弃所述流动介质(例如,通过刮除所述流动介质和,如果适用,已经被所述流动介质吸收的树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
进一步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所述流动介质形成网状结构,其优点在于可以容易地将所述流动介质插入所述增强材料的层状结构内(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段)。优选地所述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其不仅可以以平面的方式而且可以以三维曲面的方式插入所述层状结构内。这可以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流动介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1段)。根据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案,所述流动介质由聚合物材料制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根据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案,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乙烯醇缩丁醛。聚乙烯醇缩丁醛(PVB)具有可溶于多种溶剂的优点。特别是,PVB还可溶于环氧树脂,而环氧树脂是用于形成大的复合材料部件(例如,风力机叶片)的重要材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0017段)。根据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案,所述聚合物材料为聚苯乙烯。聚苯乙烯(PS)具有可溶于许多类型的树脂的优点。特别是,PS 可溶于苯乙烯基树脂或苯乙烯基树脂体系(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8段)。所述流动介质具有粘合性,特别是对于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其优点在于所述流动介质可以充当胶。这种特性可用于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特别是当以与树脂传递的主方向成角度的方向布置增强材料的层时,可以从所述流动介质的粘合性中获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7段)。
可见,本申请通过使用特定的流动介质,其可以结合到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中,由此避免在后续加工过程中去除流动介质,从而简化生产工艺。而且,流动介质为网状结构时,其能够容易地将所述流动介质插入所述增强材料的层状结构内;流动介质具有粘合性,可以充当胶,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以及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从而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流动介质。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多孔构件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也没有公开通过使多孔构件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所述多孔构件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也没有公开通过使多孔构件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从而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多孔构件。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使多孔构件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以及通过使多孔构件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从而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多孔构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或教导,选择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以及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的多孔构件,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使多孔构件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以及通过使多孔构件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从而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多孔构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通过使用特定的流动介质,其可以结合到最终的复合材料部件中,由此避免在后续加工过程中去除流动介质,从而简化生产工艺。而且,流动介质为网状结构时,其能够容易地将所述流动介质插入所述增强材料的层状结构内;流动介质具有粘合性,可以充当胶,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以及流动介质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从而允许在增强材料的各种不同的几何形状的层状结构中使用流动介质。可见,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单独以对比文件1,或者以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都无法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的全部技术特征。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为PVAc、聚苯乙烯等。”
基于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2节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为聚苯乙烯。”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导致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6、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或2的全部技术特征。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6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当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半成品(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将至少一个多孔构件放置在模具中以及将一个或多个强化纤维层放置在模具中得到的产物可以看作是一种半成品,而且该产物也是用于通过树脂传递模塑方法生产复合材料部件。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中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构成多孔构件的材料为PVAc、聚苯乙烯等。
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2节的分析可知,本申请通过使流动介质具有粘合性,可以充当胶,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多孔构件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也没有公开通过使多孔构件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通过使多孔构件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或教导,选择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的多孔构件,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使多孔构件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申请通过使流动介质具有对增强材料的粘合性,可以充当胶,从而在传递所述树脂之前就使所述半成品成形。可见,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单独以对比文件1,或者以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都无法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关于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其包含了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生产复合材料部件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7或8,其包含了权利要求7或8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7和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关于权利要求10-11
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均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包含了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的回应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所述流动介质(130)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和所述流动介质(130)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即通过材料的性能限定了流动介质的选择范围。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聚苯乙烯,但聚苯乙烯的种类有很多,而且将其制成如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构件时是否具有如本申请所述的“具有对于所述增强材料(120)的粘合性”以及“为弹性和/或柔性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具有如本申请所述性能的流动介质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产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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