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及煎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38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46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20411.3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辰
合议组组长:石剑平
参审员:刘梅
国际分类号:A47J37/06;A47J3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并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0411.3、名称为“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及煎烤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468382U,公告日期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2515474U,公告日期为2012年1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2 、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中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烤盘,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可拆卸连接;
微晶玻璃发热板,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位于所述壳体与所述烤盘之间并与所述烤盘相对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间隔开以在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
弹性连接组件,所述弹性连接组件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弹性件,所述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
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所述连接块的另一端与所述弹性件的所述另一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具有一端开口的腔体,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设在所述腔体内,所述烤盘封闭所述腔体的所述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互平行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距2-25mm。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件为弹簧。
7. 一种煎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煎烤机由两个间隔开的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烤盘组件构造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煎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
9. 一种煎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煎烤机由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烤盘组件构造成。”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烤盘组件的加热部件为微晶玻璃发热板,烤盘组件还包括弹性连接组件,弹性连接组件与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壳体上;(2)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弹性件,所述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所述连接块的另一端与所述弹性件的所述另一端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加热部件及如何将加热部件定位在壳体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煎烤机的加热部件为微晶玻璃发热板,且微晶玻璃发热板通过弹性缓冲结构或弹性支撑薄壁的方式支撑在壳体上,在此基础上,在烤盘组件设置弹性连接组件,并使弹性连接组件与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壳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9均要求保护一种煎烤机,由于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烤盘组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煎烤机包括烤盘的组件的个数,由一个或两个烤盘组件构成煎烤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弹性件为弹簧,所述壳体具有一端开口的腔体,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设在所述腔体内,所述烤盘封闭所述腔体的所述开口,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互平行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距2-25mm”,删除了权利要求2-6,且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烤盘,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可拆卸连接;
微晶玻璃发热板,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位于所述壳体与所述烤盘之间并与所述烤盘相对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间隔开以在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
弹性连接组件,所述弹性连接组件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弹性件,所述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
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所述连接块的另一端与所述弹性件的所述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为弹簧,
所述壳体具有一端开口的腔体,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设在所述腔体内,所述烤盘封闭所述腔体的所述开口,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互平行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距2-25mm。
2. 一种煎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煎烤机由两个间隔开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烤盘组件构造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煎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
4. 一种煎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煎烤机由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烤盘组件构造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烤盘和壳体可拆卸连接,微晶玻璃发热板位于壳体与烤盘之间并与烤盘相对设置,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间隔开以在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由此,微晶玻璃发热板的热量通过辐射的方式传递给烤盘,热量传递比较均匀,使得烤盘上的温度场分布也均匀,烤盘对食物加热也更加均匀。进一步地,壳体具有一端开口的腔体,微晶玻璃发热板设在腔体内,烤盘封闭腔体的开口,可以使微晶玻璃发热板发出的热量尽量辐射到烤盘上。在这一结构的基础上,又对微晶玻璃发热板和烤盘之间的相对距离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即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相互平行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相距2-25mm,由此可以利用微晶玻璃发热板的位置、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之间的距离二者结合,共同提升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之间的传热效率。由此,通过上述设置,解决了煎烤机的加热不均的问题,又解决了煎烤机传热效率低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后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较大的技术跨度,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应该为:烤盘与微晶玻璃发热板之间直接通过弹簧连接,以利用弹簧直接为微晶玻璃发热板提供缓冲力。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中,弹性件包括定位柱和弹簧,定位柱通过胶粘层与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弹簧的一端与定位柱连接,弹簧的另一端通过连接块与壳体连接,一方面利用定位柱和连接块对微晶玻璃发热板进行定位,方便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安装至壳体上,避免因定位精度不高导致烤盘组件的良品率下降。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定位柱和连接块保护微晶玻璃发热板,避免弹簧与微晶玻璃发热板直接接触而导致损坏。对比文件1、2通篇未提及需要利用定位柱和连接块实现保护微晶玻璃发热板不被损坏,提升微晶玻璃发热板的装配精度,即对比文件1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也没有动机去在弹性件的两端设置定位柱、连接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可拆卸连接,加热部件为微晶玻璃发热板,且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所述烤盘组件包括弹性连接组件,所述弹性连接组件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所述壳体上,而对比文件1中加热部件为电热丝;(2)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弹性件,所述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所述连接块的另一端与所述弹性件的所述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为弹簧。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加热部件及将加热部件定位在壳体上,提高加热部件的抗冲击性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微晶玻璃发热板作为煎烤机的加热部件,并采用弹性连接组件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壳体上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微晶玻璃发热板的能量利用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设置为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而将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设置为可拆卸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拆卸维修方便的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及其掌握的普通知识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2、4均要求保护一种煎烤机,分别由两个间隔开的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烤盘组件构成或由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烤盘组件构成。由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烤盘组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将所述煎烤机由两个间隔开的烤盘组件构造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2、4,将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煎烤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两个间隔开烤盘组件,所述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所述烤盘组件包括:
壳体;
烤盘,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可拆卸连接;
微晶玻璃发热板,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位于所述壳体与所述烤盘之间并与所述烤盘相对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间隔开以在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
弹性连接组件,所述弹性连接组件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弹性件,所述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
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所述连接块的另一端与所述弹性件的所述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为弹簧,
所述壳体具有一端开口的腔体,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设在所述腔体内,所述烤盘封闭所述腔体的所述开口,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互平行设置,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与所述烤盘相距2-25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烤盘与壳体可拆卸连接,微晶玻璃发热板位于壳体与烤盘之间并与烤盘相对设置,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间隔开以在微晶玻璃发热板与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由此,微晶玻璃发热板的热量通过辐射的方式传递给烤盘,热量传递比较均匀,使得烤盘上的温度场分布也均匀,烤盘对食物加热也更加均匀。本申请中,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H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H的宽度,两个烤盘组件中的烤盘上的温度场分布的更加均匀,烤盘对食物加热得也更加均匀。
(2)本申请对定位柱与微晶玻璃发热板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弹簧的形状进行了进一步改进,利用胶粘层将定位柱的一端与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在一起,同时将胶粘层外周壁设置成锥面,一方面可以更加稳固地支撑定位柱,提升微晶玻璃发热板的抗冲击性能,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胶粘层对热传递的影响。通过在烤盘组件内设置弹性连接组件,还可以稳定定位柱与壳体之间的连接关系,降低微晶玻璃发热板被冲击而破损的风险,提升微晶玻璃发热板的抗冲击性能。而对比文件1通篇未提及微晶玻璃发热板存在易破损的技术缺陷,对比文件1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也没有动机去在弹性件的两端设置定位柱、连接块,并利用粘结层将定位柱和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中加热体用螺钉连接固定在壳体上,使用了不同的固定方式,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弹性件,但由于微晶玻璃发热板支撑在支撑件上,因此弹性件的选择基础是基于微晶玻璃发热板已经有支撑和限位,对弹性件的选择是基于微小晃动。本申请需要微晶玻璃发热板处于悬空状态而未直接支撑在支撑件上,这种设计需要与烤盘组件的设置位置进行结合,同时需要给予微晶玻璃板一定的活动空间,因此设计弹性连接组件的结构。进一步地,本申请的烤盘组件进一步包括连接块,一端与壳体连接,一端与弹性件另一端连接,方便对弹性件进行定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2 、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并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煎烤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均匀的煎烤机(参见说明书第[0023]至[0030]段、附图1-3),该煎烤机包括壳体、加热体和烤盘,加热体2设置在烤盘3与壳体1之间,加热体2用螺钉连接固定在壳体1上,加热体2包括绝缘支撑件21和电热丝22,电热丝22均匀地平行排列在绝缘支撑件21上朝向烤盘3的一面,加热体2与烤盘3平行设置,并且加热体2不与烤盘直接接触,加热体2与烤盘3之间设有辐射间隙,加热体2对烤盘3底面进行直接辐射加热,使得烤盘2表面加热更加均匀,烹饪效果好,所述辐射间隙为3-20mm,提高辐射效果稳定性的同时也提高了用户使用煎烤机的安全性。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1、加热体2和烤盘3构成权利要求1中的烤盘组件;对比文件1中加热体2设置在烤盘3与壳体1之间,加热体2与烤盘3平行设置,加热体2与烤盘3之间设有辐射间隙,所述辐射间隙为3-20mm;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辐射间隙3-20mm落在了权利要求1中的2-25mm参数范围内,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体位于所述壳体与所述烤盘之间并与所述烤盘相对设置,所述加热体与所述烤盘间隔开以在所述加热体与所述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所述加热体与所述烤盘相互平行设置,所述加热体与所述烤盘相距2-25mm。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壳体具有一端开口的腔体,所述加热体设在所述腔体内,所述烤盘封闭所述腔体的所述开口。
由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可拆卸连接,加热部件为微晶玻璃发热板,且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所述烤盘组件包括弹性连接组件,所述弹性连接组件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所述壳体上,而对比文件1中加热部件为电热丝;(2)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弹性件,所述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所述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一端与所述壳体连接,所述连接块的另一端与所述弹性件的所述另一端连接,所述弹性件为弹簧;(3)包括两个间隔开烤盘组件,所述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加热部件及将加热部件定位在壳体上,提高加热部件的抗冲击性能,提高煎烤效率,使得加热更加均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至[0031]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煎烤机,包括微晶玻璃发热板1、支撑件2,支撑件2上设有弹性支撑薄壁9,微晶玻璃发热板1支承在支撑件2所设的弹性支撑薄壁9上,上述弹性支撑薄壁9与支撑件2一体做出。因支撑件2自身带有弹性支撑薄壁9,微晶玻璃发热板1与弹性支撑薄壁9为紧密接触,做冲击试验时,冲击载荷冲击到微晶玻璃发热板1上,冲击能量通过微晶玻璃发热板1传递到了弹性支撑薄壁9上,弹性支撑薄壁9产生一定时间内的形变,减少微晶玻璃发热板1对冲击能量的吸收、避免微晶玻璃发热板1的破损。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支撑薄壁9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连接组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煎烤机的加热部件为微晶玻璃发热板,以及弹性连接组件与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以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壳体上,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选择微晶玻璃发热板进行加热,以及实现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定位,降低加热部件被冲击而破损的风险。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微晶玻璃发热板作为煎烤机的加热部件,并采用弹性连接组件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壳体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面对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选择加热部件及将加热部件定位在壳体上,提高加热部件的抗冲击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煎烤机烤盘组件,采用微晶玻璃发热板作为加热部件,并采用弹性连接组件将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在壳体上。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微晶玻璃发热板的能量利用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尺寸设置为小于所述烤盘的尺寸。此外,将所述烤盘与所述壳体设置为可拆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拆卸维修方便的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弹性连接组件实现微晶玻璃发热板在煎烤机中的定位,所述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弹性件,其构思与本申请相同,均是通过弹性连接组件连接定位微晶玻璃发热板,提高微晶玻璃发热板的抗冲击性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弹性件连接微晶玻璃发热板,实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的技术教导,只是在弹性连接组件的具体结构的选择上与本申请存在差异。然而,采用弹簧作为弹性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弹簧的安装过程中采用定位件对弹簧的两端连接固定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方式。并且,将弹簧直接与微晶玻璃发热板直接连接,不利于弹簧的安装,同时由于弹簧直接接触微晶玻璃发热板,容易造成微晶玻璃发热板的损坏,因而在安装弹簧时应当注意对微晶玻璃发热板的保护,这是为人们所普遍认识到的。因此,基于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通过常规手段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弹性连接组件的结构进行改型,如使得弹性连接组件包括定位柱和连接块,将弹性件设置为弹簧,通过定位柱和连接块实现弹簧与微晶玻璃发热板以及壳体的连接。而具体的连接方式,如将定位柱的一端通过胶粘层与微晶玻璃发热板连接,弹性件的一端与定位柱的另一端连接,弹性件的另一端与壳体连接;使得连接块的一端与壳体连接,连接块的另一端与弹性件的另一端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相应带来的技术效果,便于对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定位安装,避免弹簧与微晶玻璃发热板的直接接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提高煎烤效率,使得煎烤机内温度场分布更加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得煎烤机包括多个烤盘组件,如使得煎烤机包括两个间隔开的烤盘组件。在此基础上,将所述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进而使得烤盘上的温度场分布更加均匀,烤盘对食物的加热更加均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普通物理知识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由前述具体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煎烤机的烤盘组件,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烤盘组件是相同的,均是通过使得加热体位于壳体与烤盘之间并与烤盘相对平行设置,加热体与烤盘间隔开以在加热体与烤盘之间形成辐射间隙,由此将发热体的热量通过辐射的方式传递给烤盘,使得烤盘上的温度场分布也均匀,烤盘对食物加热也更加均匀。而提高煎烤效率,使得煎烤机内温度场分布更加均匀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得煎烤机包括多个烤盘组件,如使得煎烤机包括两个间隔开的烤盘组件来提高煎烤效率。在此基础上,两个烤盘的具体设置方式,如将所述烤盘组件沿上下方向排布,位于上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大于位于下方的烤盘组件中的辐射间隙的宽度,进而使得烤盘上的温度场分布更加均匀,烤盘对食物的加热更加均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普通物理知识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而使得烤盘与壳体可拆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整体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通过发热体的位置、发热体与烤盘的相对位置和间距的设置,同样解决了采用接触性热传导的煎烤机具有加热不均,传热效率低的技术问题,仅是在发热部件的选择和连接上有所不同。
(2)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弹性件连接微晶玻璃发热板,实现微晶玻璃发热板定位,提高微晶玻璃发热板的抗冲击性能的技术教导,只是在弹性连接组件的具体结构的选择上与本申请存在差异。然而,采用弹簧作为弹性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弹簧的安装过程中采用定位件对弹簧的两端连接固定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方式。并且,将弹簧直接与微晶玻璃发热板直接连接,不利于弹簧的安装,同时由于弹簧直接接触微晶玻璃发热板,容易造成微晶玻璃发热板的损坏,因而在安装弹簧时应当注意对微晶玻璃发热板的保护,这是为人们所能普遍认识到的。因此,基于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通过常规手段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弹性连接组件的结构进行改型,将弹性件设置为弹簧,通过定位柱和连接块实现弹簧与微晶玻璃发热板,以及壳体的连接,其相应带来的技术效果,便于对微晶玻璃发热板的定位安装,避免弹簧与微晶玻璃发热板的直接接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加热体的固定方式与所采用的加热体材质密切相关,对比文件1中采用绝缘支撑件和电热丝作为加热体,这样构成的加热体并不容易破损通常采用螺钉进行固定,而对比文件2中采用微晶玻璃作为加热体,该加热体容易受冲击破损,因此采用抗冲击性能较好的弹性连接件进行固定,起到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采用螺钉将加热体固定在壳体上的固定方式,并不影响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2结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