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无线通信系统中设备间通信的用户设备架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无线通信系统中设备间通信的用户设备架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11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9405
优先权日:2012-09-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0975.7
申请日:2013-02-15
复审请求人:黑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静
合议组组长:杨瑞丽
参审员:王小千
国际分类号:H04W76/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引入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0975.7,名称为“用于无线通信系统中设备间通信的用户设备架构”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黑莓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1日。最好写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102217411 A,公开日2011年10月1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以下每段开始的首行缩进不一致,导致各段开始处不整齐,建议将首行缩进调整为相同)
“ 1.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使用第一发送链,以第一频率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以及
使用第二发送链,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
使用接收链,以第三频率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以及
在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使用所述接收链,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四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E使用长期演进LTE下行链路无线电资源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发送并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接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E使用LTE上行链路无线电资源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并使用LTE下行链路无线电资源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发送链的峰值发送功率低于所述第一发送链的峰值发送功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接收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UE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时,所述UE被配置在不连续接收DRX关闭期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收链包括用于与所述基站进行同步的第一定时跟踪环和用于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同步的第二定时跟踪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UE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发送时,使用保护时间。
9.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使用第一接收链,以第一频率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以及
使用第二接收链,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二信号;
使用发送链,以第三频率向所述基站发送第三信号;以及
在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使用所述发送链,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四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E使用长期演进LTE上行链路无线电资源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发送并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接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E使用LTE上行链路资源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并使用LTE下行链路无线电资源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E被配置为:避免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到发送之后立即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发送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
14.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包括:
第一发送链,用于以第一频率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
第二发送链,用于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
接收链,用于以第三频率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以及在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处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四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UE,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接收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UE,其中,当所述UE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进行接收时,所述UE被配置在不连续接收DRX关闭期内。
17.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包括:
第一接收链,用于以第一频率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
第二接收链,用于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二信号;
发送链,用于以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三信号;以及用于在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处以所述第三频率向所述基站发送第四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UE与基站和其它UE的通信使用不同的发射机,并未公开使用相同的接收链和频率从基站和其它UE接收信号,或使用相同的发送链和频率向基站和其它UE发送信号,因此,在UE并行地从基站并且从其它UE接收或向基站和其它UE发送信号时,UE必须在两个不同的接收机之间进行切换。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使用相同的接收链和频率从基站和其它UE接收信号,本申请权利要求9使用相同的发送链和频率向基站和其它UE发送信号。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9的技术方案,UE能够使用相同的接收链/发送链,以相同的频率从基站和其它UE接收信号,或以相同的频率向基站和其它UE发送信号,这样在从蜂窝技术切换到其它无线接入技术时无需接收链的切换,从而避免了服务中断和掉话。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UE 502分别从BS 102以及UE 504接收信号,以及向BS 102和UE 504发送信号,其与UE 504之间的通信采用P2P通信,其与BS之间的通信以及与UE 504之间的通信可以在重叠的频率(即相同频率)上进行,并且在处于重叠频率时,其与BS和UE 504之间的通信可以采用TDM方式(与本申请的基本相同的时间相对应)。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的通信手段与本申请所采用的通信手段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了两个发射机和接收机来进行通信,但在多模设备中,为了缩减设备尺寸和体积以及提高部件的使用效率而对设备的电路进行精简,使用共用的部件、例如共用的天线和公用的射频组件来发送或接收去往或来自采用不同制式或RAT技术的系统的信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使用相同的接收链或发送链接收或发送源自或去往具有不同制式或RAT的系统的信号,从而精简设备构造。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并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给出了UE在相同的频率利用TDM进行多方通信时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的启示。同时在同一空中接口下的同一个链路在相同频率上利用TDM进行通信均是惯用手段。因此,在使用同一个空中接口,频率相同,并且使用TDM(即时分复用)技术时,仅使用一个链路实现上述多个通信是容易实现的。因此,根据实际通信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UE仅使用一个发送链/接收链利用TDM发送/接收第三和第四信号;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通信使用一个空中接口并且在相同的频率上利用TDM技术实现。当多个通信使用的通信协议相同时,它们之间的切换不会引起协议间切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切换时服务中断和掉话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当上述多个通信发生在相同频率上时它们之间的切换不会引起频间切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切换时服务中断和掉话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切换时的服务中断和掉话。此外,使用同一个链路来实现多个通信时,多个通信互相切换不会引起物理链路的切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切换时服务中断和掉话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为了实现通信切换时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因素进行组合,例如使得多个通信在相同的频率和相同的链路上,从而避免多个通信在相互切换时的服务中断和掉话。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4中增加新的特征“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在独立权利要求9、17中增加新的特征“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空中接口的实现与发送链或接收链的数目无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分离的两组发射机和接收机来与BS和其他UE通信,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想到将对比文件1修改为使用一个发送链或接收链来与BS和其他UE通信,因为仅一个发送链或接收链无法实现同时与BS和其他UE进行通信。(2)对比文件1使得两类通信能够在不同的频带上进行,其未公开新加入的特征“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3)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UE能够使用相同的接收链、以相同的频率从基站和其他UE接收信号。这样,在从蜂窝技术切换到其它无线电接入技术时无需接收链的切换,从而避免了服务终端和电话,然而对比文件1在UE并行地从基站并且从其他UE接收信号时、UE必须在DL接收机和UL接收机之间进行切换。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9、14、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使用第一发送链,以第一频率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
使用第二发送链,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
使用接收链,以第三频率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以及
在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使用所述接收链,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四信号,
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9.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使用第一接收链,以第一频率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
使用第二接收链,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二信号;
使用发送链,以第三频率向所述基站发送第三信号;以及
在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使用所述发送链,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四信号,
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
“14.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包括:
第一发送链,用于以第一频率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
第二发送链,用于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
接收链,用于以第三频率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以及在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处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 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四信号,
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17.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包括:
第一接收链,用于以第一频率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
第二接收链,用于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二信号;
发送链,用于以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三信号;以及用于在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处以所述第三频率向所述基站发送第四信号,
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1项、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并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于UE 502能够使用WAN通信来进行P2P通信,所以UE 502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从而解决当P2P通信与WAN通信发生在相同的频谱内时的前述的互操作性的问题,以及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UE在相同通信技术且相同的频率上利用TDM进行多方通信时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在相同的通信技术且相同的频率上利用同一个空中接口使用TDM进行多方通信时,使用同一个发送/接收链路是惯用手段。因此,根据实际通信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使得UE仅使用一个发送链利用TDM发送第三和第四信号,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由于两个通信的通信技术相同、频率相同、使用的空中接口相同且仅仅是通信的时间不同,因此可以实现仅一个发送链或接收链与BS和其他UE进行通信。(2)首先,对比文件1在频带重叠的情况下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得频带重叠的两个通信分时进行的启示;其次,UE向其它UE发送信号的频带(即第二频率)与UE从基站接收信号的频率(即第三频率)重叠是对比文件1中频带重叠的常见情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使得UE在向其他UE发送信号的通信与从基站接收信号的通信分时进行(即使用TDM),即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反的教导。(3)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涉及“从蜂窝技术切换到其它无线点接入技术时无需接收链的切换,从而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限定,因此在评述其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其次,本申请是通过使得UE间的直接通信使用与UE和基站间通信所使用的相同的蜂窝无线电接入技术并在相同无线电频带中进行操作的手段,来解决当UE间的直接通信使用与UE和基站间通信的蜂窝技术不同的RAT时,从蜂窝技术到其它RAT的切换会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详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0030]-[0031]段),而不是仅通过使用一个接收链来解决从蜂窝技术到其它RAT的切换会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的,最后,对比文件1使得UE之间的通信和UE与基站的通信均使用WAN通信,因此对比文件1也可以通过使用相同的RAT的手段来解决从蜂窝技术到其它RAT的切换会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在UE并行地从基站并且从其他UE接收信号,其也公开了当频率重叠时使用TDM技术来保证UE之间的通信和UE与基站的通信,同时在相同的通信技术、相同的频率、相同的空中接口使用TDM技术的两个通信仅使用一个接收机或发射机,不用在DL接收机和UL接收机之间进行切换,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9、14、17中增加新的特征“其中所述第二频率与所述第三频率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P2P通信和WAN通信使用重叠的频率范围,则UE将使用TDM用于两种通信,如果P2P通信和WAN通信使用不重叠的频率范围,则UE将使用FDM用于两种通信。对比文件1所关注的是仅将一个空中接口用于P2P通信和WAN通信两者,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和教导了可以在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一个空中接口架构中使用任何频率分配,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想到将特定的频率分配给P2P通信和WAN通信,也没有动机按照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那样的频率分配进行分配。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9、14、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使用第一发送链,以第一频率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
使用第二发送链,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
使用接收链,以第三频率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以及
在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使用所述接收链,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四信号,
其中所述第二频率与所述第三频率相同,并且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9. 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使用第一接收链,以第一频率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
使用第二接收链,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二信号;
使用发送链,以第三频率向所述基站发送第三信号;以及
在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使用所述发送链,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四信号,
其中所述第二频率与所述第三频率相同,并且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
“14.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包括:
第一发送链,用于以第一频率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
第二发送链,用于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
接收链,用于以第三频率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以及在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处以所述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四信号,
其中所述第二频率与所述第三频率相同,并且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
“17.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包括:
第一接收链,用于以第一频率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
第二接收链,用于以第二频率通过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接收第二信号;
发送链,用于以第三频率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其他UE发送第三信号;以及用于在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处以所述第三频率向所述基站发送第四信号,
其中所述第二频率与所述第三频率相同,并且其中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1项、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历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17411 A,公开日2011年10月12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广域网空中接口的对等通信方法,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附图5):UE 502使用WAN通信与UE 504进行P2P通信,并且还使用WAN通信与BS 102通信;对于与UE 504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BS来工作,因而通过DL发射机412向UE 504发送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二发送链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其他UE发送第二信号),以及通过UL接收机414从UE 504接收信号(相当于使用接收链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其它UE接收第四信号);对于与BS 102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UE来工作,因而通过UL发射机408向BS 102发送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一发送链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通过DL接收机410从BS 102接收信号(相当于使用接收链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如果频带不重叠,那么UE 502可以同时与BS 102和UE 504通信;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相当于从基站接收第三信号和与接收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从一个其它UE接收第四信号)。由于UE 502能够使用WAN通信来进行P2P通信,所以UE 502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从而解决当P2P通信与WAN通信发生在相同的频谱内时的前述的互操作性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中UE和其他UE及基站通信的频带重叠,因此UE接收基站所使用的频带和UE接收其它UE所使用的频带即为第三频率。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的第二信号的发送还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多个UE发送;(2)该权利要求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而对比文件1中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3)该权利要求以第一频率发送第一信号,以第二频率发送第二信号,以及使用同一个接收链以第三频率接收第三信号以及第四信号,且第二频率与第三频率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节省链路资源。
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UE可以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其它UE进行通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54]段)。同时根据实际需要,UE还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多个其它UE进行通信,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在频带重叠的情况下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得频带重叠的两个通信分时进行的启示;其次,UE向其它UE发送信号的频带与UE从基站接收信号的频率重叠是对比文件1中频带重叠的常见情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使得UE在向其他UE发送信号的通信与从基站接收信号的通信分时进行(即使用TDM),即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用户设备UE利用UE与基站通信所使用的下行方向的频率实现UE和其他UE之间的通信,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的用户设备UE避免了UE与基站通信时利用不同通信技术的不同频率的P2P通信的切换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同时两个通信使用一个共同的接收链可进一步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UE间通信频带和UE与基站的通信频带可以重叠也可以不重叠,在重叠时为了避免通信冲突在重叠的频率上使用TDM。对比文件1仅通过UE使用WAN通信与UE进行P2P通信及与BS通信的手段来加强P2P通信和WAM通信的互操作性,并在频率重叠时使用TDM技术来解决相互的干扰问题。由于频率重叠有很多种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利用UE与BS下行方向的频率来实现UE与其它UE之间的P2P通信,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对比文件1在UE与BS通信和P2P通信之间进行切换时不能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使用两个不同的接收链来接收基站和其他UE的信号的,从而对比文件1也不能进一步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无法获得技术启示来对其进行改进以得到包含区别特征(3)的技术方案。且按照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避免终端与BS通信和PSP通信之间切换导致的服务终端和掉话的问题,通常会提前建立需要切换的目标通信链路,一旦目标通信链路建立将立即利用目标通信链路收发数据并在数据收发正常后拆除原通信,因此上述区别特征(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使得该权利要求的UE与基站的通信频率和UE与其它UE之间的通信频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达到了节省频率资源,且UE与基站的通信和UE与其它UE的通信之间切换时不易导致终端和掉话的效果。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仍然无法得到包含上述区别(3)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广域网空中接口的对等通信方法,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附图5):UE 502使用WAN通信与UE 504进行P2P通信,并且还使用WAN通信与BS 102通信;对于与UE 504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BS来工作,因而通过DL发射机412向UE 504发送信号(相当于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其它UE发送第四信号),以及通过UL接收机414从UE 504接收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二接收链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其它UE接收第二信号);对于与BS 102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UE来工作,因而通过UL发射机408向BS 102发送信号(相当于向所述基站发送第三信号),通过DL接收机410从BS 102接收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一接收链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如果频带不重叠,那么UE 502可以同时与BS 102和UE 504通信;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相当于向一个基站发送第三信号和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向其它UE发送第四信号)。由于UE 502能够使用WAN通信来进行P2P通信,所以UE 502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从而解决当P2P通信与WAN通信发生在相同的频谱内时的前述的互操作性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UE和其他UE及基站通信的频带重叠,因此UE向基站发送所使用的频带和UE向其它UE发送所使用的频带即为第三频率。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的第二信号的接收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多个UE接收;(2)该权利要求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而对比文件1中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3)该权利要求以第一频率接收第一信号,以第二频率接收第二信号,以及使用同一个发送链以第三频率发送第三信号以及第四信号,且第二频率与第三频率相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节省链路资源。
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UE可以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其它UE进行通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54]段),根据实际需要,UE还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多个其它UE进行通信,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在频带重叠的情况下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得频带重叠的两个通信分时进行的启示;其次,UE从其它UE接收信号的频带与UE向基站发送信号的频率重叠是对比文件1中频带重叠的常见情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使得UE在从其他UE接收信号的通信与向基站发送信号的通信分时进行(即使用TDM),即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3),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用户设备UE利用UE与基站通信所使用的上行方向的频率实现UE和其他UE之间的通信,从而使得权利要求9的用户设备UE避免了UE与基站通信到利用不同通信技术的不同频率的P2P通信的切换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同时两个通信使用一个共同的发送链可进一步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UE间通信频带和UE与基站的通信频带可以重叠也可以不重叠,在重叠时为了避免通信冲突在重叠的频率上使用TDM。对比文件1仅通过UE使用WAN通信与UE进行P2P通信及与BS通信的手段来加强P2P通信和WAM通信的互操作性,并在频率重叠时使用TDM技术来解决相互的干扰问题。由于频率重叠有很多种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利用UE与BS上行方向的频率来实现UE与其它UE之间的P2P通信,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对比文件1在UE与BS通信和P2P通信之间进行切换时不能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使用两个不同的发送链来向基站和其他UE发送信号,从而对比文件1也不能进一步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无法获得技术启示来对其进行改进以得到包含区别特征(3)的技术方案。且按照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常规设计,为了避免终端与BS通信和PSP通信之间切换导致的服务终端和掉话的问题,通常会提前建立需要切换的目标通信链路,一旦目标通信链路建立将立即利用目标通信链路收发数据并在数据收发正常后拆除原通信,因此上述区别(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使得该权利要求的UE与基站的通信频率和UE与其它UE之间的通信频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达到了节省频率资源,且UE与基站的通信和UE与其它UE的通信之间切换时不易导致终端和掉话的效果。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仍然无法得到包含上述区别(3)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0-13从属于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广域网空中接口的对等通信方案中的用户设备UE,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54]段,附图5):UE 502使用WAN通信与UE 504进行P2P通信,并且还使用WAN通信与BS 102通信;对于与UE 504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BS来工作,因而通过DL发射机412向UE 504发送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二发送链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其它UE发送第二信号),以及通过UL接收机414从UE 504接收信号(相当于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其它UE接收第四信号);对于与BS 102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UE来工作,因而通过UL发射机408向BS 102发送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一发送链向基站发送第一信号),通过DL接收机410从BS 102接收信号(相当于从所述基站接收第三信号);如果频带不重叠,那么UE 502可以同时与BS 102和UE 504通信;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相当于从一个基站接收第三信号和从其它UE接收第四信号)。由于UE 502能够使用WAN通信来进行P2P通信,所以UE 502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从而解决当P2P通信与WAN通信发生在相同的频谱内时的前述的互操作性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中UE和其他UE及基站通信的频带重叠,因此UE接收基站所使用的频带和UE接收其它UE所使用的频带即为第三频率。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的第二信号的发送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多个UE发送;(2)该权利要求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发送时从所述基站进行接收,而对比文件1中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3)该权利要求以第一频率发送第一信号,以第二频率发送第二信号,以及使用同一个接收链以第三频率接收第三信号以及第四信号,且第二频率与第三频率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节省链路资源。
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UE可以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其它UE进行通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54]段),根据实际需要,UE还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多个其它UE进行通信,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UE间通信频带和UE与基站的通信频带不重叠,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UE间通信频带和UE与基站的通信频带不同的启示,因此根据实际通信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UE以第一频率发送第一信号,以第二频率发送第二信号。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于UE 502能够使用WAN通信来进行P2P通信,所以UE 502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从而解决当P2P通信与WAN通信发生在相同的频谱内时的前述的互操作性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UE在相同通信技术且相同的频率上利用TDM进行多方通信时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当在相同的通信技术且相同的频率上使用同一个空中接口利用TDM进行多方通信时,使用同一个接收/发送链路是惯用手段。因此,根据实际通信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使得UE仅使用一个接收链利用TDM接收第三和第四信号,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3),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用户设备UE利用UE与基站通信所使用的下行方向的频率实现UE和其他UE之间的通信,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4的用户设备UE避免了UE与基站通信到利用不同通信技术的不同频率的P2P通信的切换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同时两个通信使用一个共同的接收链可进一步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UE间通信频带和UE与基站的通信频带可以重叠也可以不重叠,在重叠时为了避免通信冲突在重叠的频率上使用TDM。对比文件1仅通过UE使用WAN通信与UE进行P2P通信及与BS通信的手段来加强P2P通信和WAM通信的互操作性,并在频率重叠时使用TDM技术来解决相互的干扰问题。由于频率重叠有很多种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利用UE与BS下行方向的频率来实现UE与其它UE之间的P2P通信,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对比文件1在UE与BS通信和P2P通信之间进行切换时不能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使用两个不同的接收链来接收基站和其他UE的信号的,从而对比文件1也不能进一步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无法获得技术启示来对其进行改进以得到包含区别特征(3)的技术方案。且按照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避免终端与BS通信和PSP通信之间切换导致的服务终端和掉话的问题,通常会提前建立需要切换的目标通信链路,一旦目标通信链路建立将立即利用目标通信链路收发数据并在数据收发正常后拆除原通信,因此上述区别(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使得该权利要求的UE与基站的通信频率和UE与其它UE之间的通信频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达到了节省频率资源,且UE与基站的通信和UE与其它UE的通信之间切换时不易导致终端和掉话的效果。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仍然无法得到包含上述区别(3)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5-16从属于权利要求14,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在用户设备UE处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广域网空中接口的对等通信方法,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4]段,附图5):UE 502使用WAN通信与UE 504进行P2P通信,并且还使用WAN通信与BS 102通信;对于与UE 504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BS来工作,因而通过DL发射机412向UE 504发送信号(相当于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向一个其它UE发送第四信号),以及通过UL接收机414从UE 504接收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二接收链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一个其它UE接收第二信号);对于与BS 102的通信,UE 502作为用于WAN通信的UE来工作,因而通过UL发射机408向BS 102发送信号(相当于向所述基站发送第三信号),通过DL接收机410从BS 102接收信号(相当于使用第一接收链从基站接收第一信号);如果频带不重叠,那么UE 502可以同时与BS 102和UE 504通信;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相当于向一个基站发送第三信号和与发送所述第三信号基本相同的时间向其它UE发送第四信号)。由于UE 502能够使用WAN通信来进行P2P通信,所以UE 502只需要实现用于与BS和其它UE进行通信的一个空中接口,从而解决当P2P通信与WAN通信发生在相同的频谱内时的前述的互操作性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UE和其他UE及基站通信的频带重叠,因此UE向基站发送所使用的频带和UE向其它UE发送所使用的频带即为第三频率。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的第二信号的接收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多个UE接收;(2)该权利要求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或更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或更多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而对比文件1中如果频带重叠,那么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3)该权利要求以第一频率接收第一信号,以第二频率接收第二信号,以及第三频率发送第三信号以及第四信号,且第二频率与第三频率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节省链路资源。
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UE可以通过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其它UE进行通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54]段),根据实际需要,UE还可以通过多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与多个其它UE进行通信,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在频带重叠的情况下UE 502将可以在这两种UE工作模式和BS工作模式之间使用TDM,并且当使用TDM时,两个信号的发送时隙或发送帧通常紧邻或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得频带重叠的两个通信分时进行的启示;其次,UE从其它UE接收信号的频带与UE向基站发送信号的频率重叠是对比文件1中频带重叠的常见情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使得UE在从其他UE接收信号的通信与向基站发送信号的通信分时进行(即使用TDM),即避免所述UE在通过所述一个设备间通信链路从所述一个UE进行接收时向所述基站进行发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区别特征(3),本申请权利要求17的用户设备UE利用UE与基站通信所使用的上行方向的频率实现UE和其他UE之间的通信,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7的用户设备UE避免了UE与基站通信到利用不同通信技术的不同频率的P2P通信的切换导致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 UE间通信频带和UE与基站的通信频带可以重叠也可以不重叠,在重叠时为了避免通信冲突在重叠的频率上使用TDM。对比文件1仅通过UE使用WAN通信与UE进行P2P通信及与BS通信的手段来加强P2P通信和WAM通信的互操作性,并在频率重叠时使用TDM技术来解决相互的干扰问题。由于频率重叠有很多种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利用UE与BS上行方向的频率来实现UE与其它UE之间的P2P通信,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对比文件1在UE与BS通信和P2P通信之间进行切换时不能避免服务中断和掉话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方案的基础上无法获得技术启示来对其进行改进以得到包含区别特征(3)的技术方案。且按照现有技术或者本领域常规设计,为了避免终端与BS通信和PSP通信之间切换导致的服务终端和掉话的问题,通常会提前建立需要切换的目标通信链路,一旦目标通信链路建立将立即利用目标通信链路收发数据并在数据收发正常后拆除原通信,因此上述区别(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使得该权利要求的UE与基站的通信频率和UE与其它UE之间的通信频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达到了节省频率资源,且UE与基站的通信和UE与其它UE的通信之间切换时不易导致终端和掉话的效果。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仍然无法得到包含上述区别(3)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