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括用于承载高压绕组的线圈架的高压变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9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87723
优先权日:2013-12-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69574.2
申请日:2014-12-11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素娟
合议组组长:刘平
参审员:倪光勇
国际分类号:H01F27/28,H01F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9574.2,名称为“包括用于承载高压绕组的线圈架的高压变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267391A,公开日为2000年09月2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部套筒为封闭套筒。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通过对其进行常规设置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CN1828791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06日)公开,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可以得到。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将其应用于权利要求11、12的X射线系统和高压测试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9-1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按照条约28条或者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80段,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压变压器(50),包括:
-磁芯(5);
-低压绕组(10);
-高压绕组(20);
-内部封闭套筒(30),所述内部封闭套筒限定第一环形封闭空间;
-外部封闭套筒(40),所述外部封闭套筒限定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并将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和所述高压绕组(20)圈置在所述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内;
其特征在于
-用于承载所述高压绕组(20)的线圈架(24),
其中,所述线圈架(24)被布置在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的所述第一环形封闭空间的内部并且被于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的外部周边处附接至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并且
其中,所述线圈架(24)包括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22),所述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适于成形由所述高压绕组(20)产生的电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其中,所述高压变压器(50)还包括至少两个迷宫式密封件(60),所述至少两个迷宫式密封件被彼此相对地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其中,所述高压变压器(50)还包括用于保持所述高压绕组(20)的至少两个绝缘弹簧垫圈(70)。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3中的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其中,所述高压变压器(50)还包括被连接于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的外部周边的凸缘(36),用于保持所述高压绕组(20)。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4中的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22)被布置在所述线圈架的表面上。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5中的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其中,所述高压变压器(50)还包括芯部边缘(80),所述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22)被布置在所述芯部边缘(80)上。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6中的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其中,所述高压变压器(50)还包括至少一个绝缘高压电线导管(45)。
8. 一种用于承载高压绕组(20)的线圈架(24),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架(24)
-被限定环形封闭空间的封闭套筒(30)圈置在所述环形封闭空间的内部并且被于所述封闭套筒(30)的外部周边处附接于所述封闭套筒(30)。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线圈架(24),
其中,所述线圈架(24)还包括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22),所述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适于成形由所述高压绕组(20)产生的电场。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线圈架(24),
其中,所述线圈架(24)适于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中使用。
11. 一种X射线系统(100),所述X射线系统包括X射线管(110)和用以供应所述X射线管(110)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12. 一种高压测试系统(200),所述高压测试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变压器(5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特征“仅通过其自身”,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加的特征“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环形没有在对比文件1和3中公开,两个绕组之间更好的分离效果只能通过在它们之间的两层套筒壁实现,变压器尺寸不会不必要的增加。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高压变压器(50),包括:
-磁芯(5);
-低压绕组(10);
-高压绕组(20);
-内部封闭套筒(30),所述内部封闭套筒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第一环形封闭空间;
-外部封闭套筒(40),所述外部封闭套筒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并将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和所述高压绕组(20)圈置在所述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内;
其特征在于
-用于承载所述高压绕组(20)的线圈架(24),
其中,所述线圈架(24)被布置在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的所述第一环形封闭空间的内部并且被于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的外部周边处附接至所述内部封闭套筒(30);并且
其中,所述线圈架(24)包括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22),所述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适于成形由所述高压绕组(20)产生的电场。 ”
“8. 一种用于承载高压绕组(20)的线圈架(24),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架(24)
-被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环形封闭空间的封闭套筒(30)圈置在所述环形封闭空间的内部并且被于所述封闭套筒(30)的外部周边处附接于所述封闭套筒(30)。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隔离层10实际上配合线圈架9已经限定出了环形封闭空间(该环形封闭空间包括多个小室8,该环形封闭实际上的左右端面由线圈架的左右横侧面13限定,两个侧面分别由隔离层10以及线圈架9紧邻内腔11的壁限定),该空间包括左右两个端面以及两个侧壁,因此其为环形封闭空间(并非圆柱形),是由隔离层10配合线圈架9共同限定出的。另外,对比文件3中限定出的这种环形封闭空间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实现了两个绕组更好地分离效果且变压器尺寸并不会不必要地增加”,区别仅在于套筒是非一体结构。而一体结构形成的这种环形封闭空间只是封闭空间形成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个结构配合来形成环形封闭空间,也可以采用一体的(自身限定)封闭套筒来形成,后者相对于前者并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采用自身限定的方式在本领域也比较常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部套筒为封闭套筒。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通过本领域常规设置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可以得到。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将其应用于权利要求11、12的X射线系统和高压测试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9-1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内部封闭套筒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第一环形封闭空间”和“所述外部封闭套筒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并将所述内部封闭套筒和所述高压绕组圈置在所述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内”,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两个套筒以使两个绕组彼此分开,而不必增加变压器的尺寸。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当于内部套筒的隔离层的封闭空间不是由自身限定而成的,是由四个部件限定而成的。同样,相当于外部壳体的塑料外壳通过其自身限定出圆柱形空间,而非环形空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6年06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按照条约28或者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80段;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828791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06日;
对比文件3:CN1267391A,公开日为:2000年09月20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压变压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压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3段,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5段及图3-6):铁氧体磁心(未示出),初级绕组W1(低压绕组),高压绕组W2-W5,高压绕组放置在线圈架9的小室中,线圈架9包括用于容纳所述磁心的内腔11,以及初级绕组W1和高压绕组W2-W5环绕所述磁心同心的设置,高压绕组被分成部分绕组,初级绕组位于高压绕组之上,线圈架9的内腔的表面上具有导电涂层,用于减小线圈架与磁心之间电场以避免电晕效应。它能够完全屏蔽磁心与线圈架之间不可避免的固有气隙中的电场,从而有效抑制电晕效应和电压击穿。初级绕组与作为涂层的隔离层10(相当于内部套筒)一起压在高压绕组上,整个结构非常紧凑。结合图3可见,图3示出了沿高压绕组W2-W5轴向取截面的结构示意图,根据图3示出的内容可知,当沿高压绕组W2-W5径向截面时,隔离层10设置在初级绕组W1和高压绕组W2-W5之间,且其横截面是环形,限定出了环形封闭空间。作为对一多片的绕组的一种替换,可以将塑料套筒作为初级绕组与高压绕组之间的隔离层,套筒则以确实锁定方式位于高压绕组W2-W5的小室8上并完全覆盖后者。在线圈架9的底面,包含电气连接点12,高压变压器通过这个连接点12直接固定在一个电路板上。它另外将用一塑料外壳包围,塑料外壳(相当于第二环形空间)在底部是敞开的,并且用合成树脂成分与连接点完全罐装在一起。可见,塑料外壳将隔离层和高压绕组圈置在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内(也就是外部套筒仅通过自身限定第二环形空间)。图3可见,线圈架设置于隔离板所包围的内部空间中,并在隔离板的外部周边处连接至隔离板上。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设置二极管来作为减小电场的措施,以避免电晕现象,相当于线圈架包括有场控制电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为:外部套筒为封闭套筒。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内部电器元件与外界隔离,减少电晕现象。
对比文件3附图3已经公开高压变压器的结构,当用塑料外壳环绕线圈架9时,已经将隔离层和线圈架横侧面13的结构完全封闭起来。对于外部套筒端头部分还连接有其他元器件,设置为封闭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的常规设置方式,通过这种封闭的设置方式,可以起到隔离内部电器元件的作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7页最后1行及图1,2)公开了一种脉冲高压变压器,包括铁心,初级输入绕组2、高电压输出绕组4,内部衬套5(其为封闭结构,相当于内部套筒),外部壳体6(相当于外部套筒),外部壳体6圈住衬套5以及高电压输出绕组4;内周线轴1用于承载初级输入绕组2,外周线轴3用于承载高电压输出绕组4,在衬套5的低压侧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位置决定用凸缘8,在内周线轴1的低压侧的边缘上设置有与上述凸缘8相对应的位置决定用缺口9,通过将凸缘8插入其中而进行内周线轴1与衬套5之间的圆周方向的位置决定,在内周线轴1与外周线轴3之间插入位置保持用衬套5(相当于内部封闭套筒内部布置有低压绕组的线圈架),形成将它们分别固定的线轴组,由内周线轴1将该线轴组嵌合于外部壳体6,填充绝缘材料7。在衬套5的高压侧的边缘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与衬套5的嵌合用凸缘10,在衬套5的内周设置有与上述嵌合用凸缘10相对应的凸缘11,由此嵌合固定内周线轴1与衬套5,并且决定内周线轴1与衬套5之间的线轴插入方向的位置。外周线轴3也同样在低压侧边缘上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位置决定用凸缘12,在衬套5上也形成与此相对应的位置决定用缺口13,进行衬套5与外周线轴3的位置决定。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内部套筒的内外表面以及外部套筒的内表面设置密封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能够固定整个变压器内部结构、提高密封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用于配合固定整个变压器内部结构。而至于采用两个“迷宫式”密封件彼此相对布置的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固定密封筒状结构的设置方式之一,通过采用迷宫式的结构可以最大化表面面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或2的进一步限定,在变压器领域,用采用垫块、撑条、垫圈等结构保持高压、低压绕组结构,为了起到缓冲和绝缘作用,采用绝缘材质的弹性垫圈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衬套5的高压侧的边缘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与衬套5的嵌合用凸缘10(相当于还包括被连接于内部套筒的外部周边的凸缘,用于保持绕组),在衬套5的内周设置有与上述嵌合用凸缘10相对应的凸缘11,由此嵌合固定内周线轴1与衬套5,并且决定内周线轴1与衬套5之间的线轴插入方向的位置。外周线轴3也同样在低压侧边缘上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位置决定用凸缘12,在衬套5上也形成与此相对应的位置决定用缺口13,进行衬套5与外周线轴3的位置决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段,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5段及图3-6)还公开了:该高压变压器包含减小线圈架与磁心之间电场的装置,以便避免电晕效应,例如,线圈架9的内腔表面具备一个导电涂层,在工作期间,由于与磁心接触它处于地电位,或者处在与磁心相同的电位,能够完全屏蔽磁心与线圈架之间不可避免的固有气隙中的电场,从而有效地抑制电晕效应和电压击穿,高电场在空气中产生的臭氧尤其导致电晕效应,也可利用设置在线圈架9的高压小室的二极管来作为减小电场的措施,以避免电晕效应,这种类型的高压变压器即使在没有导电涂层的情况下也可靠地工作(导电涂层和二极管能够影响高压绕组电场的成形,其被布置在线圈间9的表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段,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5段及图3-6),其包括磁心(存在磁心边缘);并且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线圈架表面设置的导电涂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电场控制的考虑,有动机将类似的场控制电极设置在磁芯的芯部边缘的外壳上,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高压电线采用绝缘导管引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承载高压绕组的线圈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压变压器,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前面意见1。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外部套筒为封闭套筒。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内部电器元件与外界隔离,减少电晕现象。
对比文件3附图3已经公开高压变压器的结构,当用塑料外壳环绕线圈架9时,已经将隔离层和线圈架横侧面13的结构完全封闭起来。对于外部套筒端头部分还连接有其他元器件,设置为封闭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的常规设置方式,通过这种封闭的设置方式,可以起到隔离内部电器元件的作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还公开:该高压变压器包含减小线圈架与磁心之间电场的装置,以便避免电晕效应,例如,线圈架9的内腔表面具备一个导电涂层,在工作期间,由于与磁心接触它处于地电位,或者处在与磁心相同的电位,能够完全屏蔽磁心与线圈架之间不可避免的固有气隙中的电场,从而有效地抑制电晕效应和电压击穿,高电场在空气中产生的臭氧尤其导致电晕效应,也可利用设置在线圈架9的高压小室的二极管来作为减小电场的措施,以避免电晕效应,在进一步的改型中已令人惊奇地发现这种类型的高压变压器即使在没有导电涂层的情况下也可靠地工作(导电涂层和二极管能够影响高压绕组电场的成形,相当于线圈架包括至少一个场控制电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X射线系统,其限定的高压变压器中的结构特征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审查意见1-6)。至于其是应用在包括X射线管和给其供电的变压器的X射线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的高压变压器应用在例如电视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相同的高压隔离技术问题的考虑,有动机将其应用在X射线系统为X射线管供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X射线系统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高压测试系统,其限定的高压变压器中的结构特征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参见审查意见1-6)。至于其是应用在高压测试系统中的变压器,对比文件3公开的高压变压器应用于电视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相同的高压隔离技术问题的考虑,有动机将该变压器应用在高压测试系统中。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套筒自身限定的环形封闭空间,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所述内部封闭套筒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第一环形封闭空间”和“所述外部封闭套筒仅通过其自身限定第二环形封闭空间”。对比文件3公开了,隔离层10(相当于内部套筒)限定出了环形封闭空间。从垂直于对比文件3的图3的轴向方向的视图看,隔离层10也同样是通过限定出了封闭的环形空间,线圈架分隔成了各个小室,该环形封闭空间的左右端面由线圈架的左右横侧面13限定,两个侧面分别由隔离层10以及线圈架9紧邻内腔11的壁限定,该封闭空间包括左右两个端面以及两个侧壁,因此其为环形封闭空间,是由其自身限定出的环形封闭空间。也就是,对比文件3公开的线圈架在沿垂直于轴向方向上是由其自身限定出的环形且是封闭的空间。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范围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套筒自身限定的环形封闭空间的范围内,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另外,即使权利要求1继续限定在沿各个方向上都是自身限定的环形封闭空间,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当充当外部套筒的塑料外壳环绕线圈架9时,已经将隔离层和线圈架横侧面13的结构完全封闭起来,而至于外部套筒端头部分还连接有其他元器件,外部套筒是否完全封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的常规设置方式,通过这种封闭的设置方式,可以起到隔离内部电器元件的作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3中限定出的这种环形封闭空间可以获得两个绕组更好地分离效果且变压器尺寸并不会不必要增加的技术效果;其次,采用一体结构形成这种环形封闭空间只是本领域形成封闭空间的常用设置方式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个结构配合来形成环形封闭空间,也可以采用一体的(自身限定)封闭套筒来形成,这样的设置形式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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