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方法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81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9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9023.8
申请日:2016-07-26
复审请求人:珠海纳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秋香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王四珍
国际分类号:B41J2/01(2006.01),B41J3/40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9023.8,名称为“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纳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29366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4726943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连接有输液装置和电源正极的喷头与不导电基材之间加一块带圆孔的导电电极,将所述导电电极接电源负极,利用所述导电电极与所述喷头形成稳定的电场,从而形成稳定的单射流,使所述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不导电基材上,所述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
2. 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用于在不导电基材上打印,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有输液装置和电源正极的喷头、间隔设置在喷头与不导电基材之间的带圆孔的导电电极和控制整个打印过程的三维机械运动平台;所述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所述导电电极上的圆孔的直径范围为0.6-8mm,所述圆孔内光滑平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维机械运动平台包括一放置所述基材的平台,所述三维机械运动平台控制所述喷头、所述不导电基材和所述导电电极的移动,所述喷头置于所述导电电极的圆孔之上。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电极上的圆孔的圆心位于喷头的正下方,且所述喷头与所述圆孔圆心之间的距离可调。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电极与所述不导电基材平行且间距可调。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电极为规则的几何形状,面积不小于9cm2。”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导电电极位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基材上,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静电打印稳定。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喷印溶液的种类,即使申请人将其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所喷印的溶液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2)对于导电电极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喷头和接收装置之间设置带孔的电极以实现稳定的静电喷射的技术,给出了设置带圆孔的导电电极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导电电极设置为带圆孔的导电电极以获得稳定的单射流。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导电电极间隔设置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导电电极上的圆孔的圆心位于喷头的正下方,且喷头与圆孔圆心之间的距离可调,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导电电极上的圆孔的直径范围为0.6-8mm,圆孔内光滑平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射流不同于本申请中的单射流,其没有公开特征“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基材上”;(2)本申请使得喷头所喷射的单射流稳定,而且该电场还能够使得该单射流在经过导电电极的圆孔时受到电场的束缚而不会偏移摆动,而对比文件2中加捻的纤维穿过孔电极板的圆孔时是在旋转摆动的,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使单射流经过导电电极的圆孔时受到电场的束缚而不会摆动的启示;(3)将导电电极的厚度设置为0.2-0.8mm非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喷头与圆孔圆心之间的距离可调”、“导电电极与所述不导电基材平行且间距可调”、以及特征“导电电极为规则的几何形状,面积不小于9cm2”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喷射的射流为单射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特征在于“导电电极位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基材上”,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带圆孔的导电电极,通过该带孔的导电电极与喷头之间的电场实现射流喷射,给出了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也是通过在带孔的导电电极与喷头之间形成电场,同样能够起到保证射流稳定的技术效果,而加捻纤维的旋转摆动并不是由于电场不稳定所造成,而是出于技术需求施加竖直气流和切向气流产生龙卷旋风而形成的。(3)对于导电电极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灵活设置的,另外,为了满足所需电场大小以及喷射静电的需求,将喷头与圆孔圆心之间的距离以及导电电极与不导电基材之间的距离均设置为可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将导电电极与不导电基材之间设置为平行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于导电电极的形状和尺寸,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灵活设置的,因此,将导电电极设置为规则的几何形状并且面积不小于9mm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导电电极位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基材上,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导电电极间隔设置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导电电极上的圆孔的直径范围为0.6-8mm,圆孔内光滑平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更加稳定的静电喷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关于喷射的射流为单射流,对比文件1中“射流”也是形成“泰勒锥”,这一点与本申请背景技术描述的形成射流的原理相同,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射流是单射流。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属于静电纺丝领域,其没有公开喷射的是单射流,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喷头和接收装置之间设置带圆孔的导电电极以形成“泰勒锥”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核心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中的核心工作原理都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中在描述静电喷印中也提到了静电纺丝,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导电电极的设置,有动机从相近的静电纺丝领域去寻找相关技术启示。(2)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能够使得该单射流在经过导电电极的圆孔时受到电场的束缚而不会偏移摆动”的技术效果,是通过带圆孔的导电电极与喷头之间形成的稳定电场实现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能够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加捻纤维的旋转摆动是出于技术需求施加竖直气流和切向气流产生龙卷旋风而形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结合的仅仅是关于导电电极的布置,并不需要结合有关竖直气流和切向气流的相关设置。(3)对于导电电极上圆孔的直径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根据喷头的尺寸以及形成电场的需要,通过有限试验能够得出,因此将导电电极上圆孔的直径范围设置为0.6-8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为了保证电场的稳定而将圆孔设置为孔内光滑平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上述分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喷射的射流为单射流。本申请中的“单射流”指的是从一个喷嘴中直接喷出的单一油墨束流。对比文件2纤维射流的数量至少为两束,因此,对比文件2的核心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的核心工作原理不相同。(2)对比文件2仅公开带孔的导电电极与喷头之间形成电场,电场力使聚合物熔体形成泰勒锥,并没有公开能够起到保证射流稳定的技术效果。(3)有关圆孔的直径、导电电极厚度等参数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申请的一个重要发明点。利用这些参数特征与权利要求1其他特征的配合,能够实现使得单射流稳定地不会偏移摆动地打印到不导电基材上的技术效果。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作为审查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静电喷射制备阵列化图案的装置和方法,并公开了一种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8段,图1-4):具有注射器2(相当于本申请的输液装置)、高压发生器9(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源)、金属针头5(相当于本申请的喷头)、纸张承印层6(相当于本申请的不导电基材)以及金属基板7(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电极),金属基板7接高压发生器9负极,金属针头5接高压发生器9的正极,从而在金属针头4和金属基板7之间形成稳定的电场,当针头部分溶液所受电场力大于溶液表面张力时,针头部分形成泰勒锥并形成稳定的射流,该射流也就是单射流,单射流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垂直落下,形成射流沉积到基板上,即射流沉积到不导电的纸张承印层6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喷头连接有输液装置和电源正极,将导电电极连接电源负极,利用所述导电电极与所述喷头形成稳定的电场,从而形成稳定的单射流,使所述单射流打印到不导电基材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导电电极位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基材上,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更加稳定的静电喷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龙卷风式制备纳米捻线静电纺丝喷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4段,图1):孔电极板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电电极)位于喷头和捻线收集辊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基材)之间且带有圆孔(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1),射流通过圆孔落到捻线收集辊9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喷头和射流接收处之间设置带圆孔的导电电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带圆孔导电电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喷头和接收装置之间形成稳定的静电喷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形成更加稳定的静电喷射,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找到技术启示,从而采用带圆孔的导电电极替换对比文件1的导电电极,并将该带圆孔的导电电极设置在喷头与不导电基材之间,使单射流通过圆孔打印到不导电基材上。对于导电电极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哪些参数能够影响喷头和导电电极之间的电场,比如喷头与导电电极之间的距离,导电电极的厚度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影响参数进行灵活设置的,具体地将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设置为0.2-0.8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属于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出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静电喷射制备阵列化图案的装置和方法,并公开了一种基于静电喷射技术在不导电基材上实现印刷的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48段,图1-4):用于在纸张承印层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不导电基材)上打印,包括连接有注射器2(相当于本申请的输液装置)和高压发生器正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源正极)的金属针头5(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相当于本申请的喷头),纸张承印层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不导电基材)、金属基板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电电极)和控制整个打印过程的三维机械运动平台(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42段,公开了通过X-Y运动平台8实现水平两个方向的运动,通过高度调节架4实现金属针头5垂直方向的运动,因此,就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三维机械运动平台)。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导电电极间隔设置于喷头和基材之间且带圆孔,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为0.2-0.8mm,导电电极上的圆孔的直径范围为0.6-8mm,圆孔内光滑平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更加稳定的静电喷射。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龙卷风式制备纳米捻线静电纺丝喷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5-0024段,图1):孔电极板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导电电极)间隔设置于喷头和捻线收集辊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基材)之间且带有圆孔(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喷头和射流接收处之间设置带圆孔的导电电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带圆孔导电电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喷头和接收装置之间形成稳定的静电喷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形成更加稳定的静电喷射,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找到技术启示,从而采用带圆孔的导电电极替换对比文件1的导电电极,并将该带圆孔的导电电极间隔设置在喷头与不导电基材之间。对于导电电极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哪些参数能够影响喷头和导电电极之间的电场,比如喷头与导电电极之间的距离,导电电极的厚度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对影响参数进行灵活设置的,具体地将导电电极的厚度范围设置为0.2-0.8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属于通过有限试验得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导电电极上圆孔的直径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根据喷头的尺寸以及形成电场的需要,通过有限试验能够得出,因此将导电电极上圆孔的直径范围设置为0.6-8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为了保证电场的稳定而将圆孔设置为孔内光滑平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0049段,图1-4):三维机械运动平台控制针头5(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8段,作为三维机械运动平台一部分的高度调节架4控制针头5的运动)、纸张承印层6和金属基板7的移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2段,图1-2),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16-0024段,图1):喷头置于孔电极板7的圆孔之上(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1),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电电极位于喷头与基材之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三维机械运动平台设置为包括放置基材的平台以实现对基材的承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6-0024段,图1):孔电极板7上的圆孔的圆心位于喷头的正下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6段及0021段,图1)。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金属基板7与金属针头5的距离可以根据电压大小、金属针头内径大小和/或流量泵流量等因素进行具体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中关于喷头和导电电极之间距离的设置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得到更加理想的静电喷射,将喷头与圆孔圆心之间的距离设置为可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对导电电极的进一步限定。为了满足电场的需求而将导电电极与不导电基材设置为平行且间距可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至于导电电极的形状以及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灵活设置的,因此,将导电电极设置为规则的几何形状并且面积设置为不小于9cm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喷射的射流为单射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喷射的射流为单射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的喷射与本申请的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结合的是有关带圆孔的导电电极的设置方面的启示,并不需要结合有关射流方面的启示。另外一方面,对比文件2最后一段记载了“孔电极板与相距20cm并接地的喷头形成电场,均匀分布在纺丝尖端13的聚合物熔体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形成泰勒锥并喷射出纤维射流,纤维在龙卷旋风的作用下相互缠绕,并进一步拉伸加捻,……,龙卷旋风带着加捻的纤维穿过孔电极板7……”,根据该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孔电极板与喷头之间形成电场,龙卷旋风带着加捻的纤维才能穿过孔电极板,虽然对比文件2喷射的不是单射流,但是纤维束流相互缠绕作为整体也是一股整体的射流,其在电场的作用下穿过孔电极板的圆孔,这一点与本申请的射流穿过电极板的圆孔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与喷头相距一定距离的带圆孔导电电极来形成电场引导射流穿过电极板的圆孔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中设置了带孔的导电电极,该导电电极与喷头之间形成稳定的电场与该固有的结构相关,至于对比文件2中射流是旋转摆动,其是由于龙卷旋风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能够知晓,当不需要加捻时,即当不存在龙卷旋风时,即也能实现射流稳定。(3)导电电极的相关参数设置,如导电电极的厚度、导电电极的圆孔直径、导电电极的面积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实际需要达到的效果通过有限试验能够得出的常规参数设置,为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些参数的设置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也未提供试验数据来证明这些参数的组合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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