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合剂组合物、粘合片、表面保护片及光学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粘合剂组合物、粘合片、表面保护片及光学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5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5174
优先权日: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410162816.4
申请日:2014-04-22
复审请求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晓晓
合议组组长:寿建宏
参审员:宋甜甜
国际分类号:C09J133/08,C09J133/14,C09J7/02,G02B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2816.4,名称为“粘合剂组合物、粘合片、表面保护片及光学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4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页(即第1-466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对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低于0℃的聚合物(A)100质量份,含有:
包含具有含氮结构的单体作为单体单元、且重均分子量为1000以上且低于100000的聚合物(B)0.1~20质量份,和
pKa为-12.0以上且低于3.5的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0.1~20质量份;
所述聚合物(A)为(甲基)丙烯酸系聚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B)为(甲基)丙烯酸系聚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含氮结构为酰胺键和/或含氮杂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化合物(C)为具有磷酸基和磺酰基的化合物。
5. 一种粘合剂层,其特征在于,其由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粘合剂层,其特征在于,凝胶分数为85.00质量%~99.95质量%。
7. 一种粘合片,其特征在于,在支承体的至少单面形成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粘合剂层而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粘合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体为经防静电处理而成的塑料膜。
9. 一种表面保护片,其特征在于,其使用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粘合片而成。
10. 一种光学用表面保护片,其特征在于,将权利要求9所述的表面保护片用于光学膜的表面保护。
11. 一种带表面保护片的光学膜,其特征在于,在光学膜贴附有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用表面保护片。”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JP2007-326899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0日)公开了一种粘合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pKa为-12.0以上且低于3.5的酸性化合物(C)0.1-20质量份。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剥离带电压的产生。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JP2011-32418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7日)给出了通过添加酸性化合物,使其与聚合物中的氮原子相互作用,从而实现粘合片剥离带电压的抑制效果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第2聚合物含有二乙基丙烯酰胺,即含有氮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向粘合剂组合物中添加酸性化合物(B),还可以从具体的酸性化合物(B)中选择具体的种类(如,磺酸)。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粘合剂层,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5中的粘合剂层,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粘合片。基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粘合剂层和粘合片。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的,因而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表面保护片,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表面保护片,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带表面保护片的光学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来进行制备。因此,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施例1-4使用了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实施例5使用了烷基磷酸酯系化合物。在改变酸性化合物(C)的情况下,实施例4的初始和加湿后的雾度值显著优于实施例5。本申请通过选择含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提高了透明性。(2)虽然KF6004具有提高透明性的效果,但不能因此否认含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也可提高透明性。一方面,相比于实施例5,本申请实施例1-3没有加入KF6004而使用了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其初始雾度都较低,证明了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提高了粘合片的初始透明性。另一方面,实施例1和5相比,其采用了相同的聚合物(A)和(B),主要差别在于酸性化合物(C)的类型,由于得到的实施例1的粘合片的初始雾度和加湿后的雾度都小于实施例5,进一步说明了采用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的粘合片的初始透明性和加湿后的透明性都大幅改善。(3)对比文件2公开了酸性化合物可以是甲磺酸,但是甲磺酸仅仅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示例性化合物,而且是从抗静电方面描述的。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基于提高透明性的选择考虑甲磺酸。本申请将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与聚合物(A)和(B)组合,不仅可得到具有防静电性、可实现剥离时剥离带电压的抑制,达到不翘起、剥离的问题,并且透明性优异的粘合片。即本申请通过选择含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与聚合物(A)和(B)进行组合,能够提高粘合剂组合物的透明性的效果超过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综上,本申请通过采用含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提高了粘合片的透明性,可以得到实施例的证明,对比文件1和2没有教导。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通过聚氧亚烷基链与所述酸性化合物(C)相互作用,表现出与所述聚合物(A)的相容化效果,可获得提高透明性的效果;同时分析实施例1和4中粘合片的初始和加湿后的雾度值,可以证实说明书中关于添加具有聚氧亚烷基链的化合物可以提高透明性的效果。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实施例1、5和实施例2-3的聚合物(A)种类不同(单体组成、Mw和Tg不同),实施例1-2和实施例3、5的聚合物(B)用量不同,实施例1-3、5中酸性化合物(C)的用量各不相同,因此,在存在多个变量的情况下,很难将初始雾度值的改善归结于是添加了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两者之间没有紧密联系。进一步地,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了专利文献4中的粘合剂在高湿度条件下发生透明性下降的问题,进而本申请提供一种透明性优异的粘合片,即,可以理解为本申请的粘合片不仅初始雾度值优异,而且加湿后的雾度值也优异;然而,由上述分析可知,实施例5初始雾度值比实施例1-3差,但是加湿后的雾度值明显优于实施例2-3,因而,并不能认为使用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相比于磷酸烷基酯系化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粘合剂组合物中含有pKa为-12.0以上且低于3.5的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0.1-20质量份,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组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粘合剂组合物的防静电性能从而抑制剥离带电压的产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公开的粘合剂组合物中添加对比文件2优选的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从而提高其抗静电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比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06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当前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本发明通过采用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提高了粘合片的透明性”:一方面,从实施例1、实施例5和比较例5的对比可以看出,酸性化合物(C)的pKa对雾度没有明确的贡献,实施例5中,pKa为2.5,初始雾度为8.3;比较例5中,pKa高达9.5,但初始雾度为2.2。另一方面,从实施例2和3的比较可以看出,聚合物(B)和酸性化合物(C)的配合量对于雾度的影响不明确。而实施例1和实施例5相比,实施例1的初始雾度更优。由于pKa、聚合物(B)和酸性化合物(C)的配合量对于雾度的影响不明确,可以确定实施例1和5的初始雾度值的差异是由于酸性化合物(C)的结构差异所带来的。(2)甲磺酸仅仅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示例性化合物,而且是从抗静电性能方面描述的。即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或教导基于提高透明性的考虑选择甲磺酸。本申请将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与聚合物(A)和聚合物(B)进行组合,不仅可以得到具有防静电性、可实现未实施防静电处理的被粘物在剥离时剥离带电压的抑制,达到不产生翘起、剥离等问题的程度并且透明性优异的粘合片。(3)本申请通过使用具有特定pKa的酸性化合物(C)改善了抗静电性能。而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改善抗静电性能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结合,更不能预期在改善抗静电性的同时还能达到不产生翘起、剥离等问题的程度并且透明性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4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页(即第1-466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含有具有特定重均分子量范围的第一聚合物和具有特定重均分子量范围的第二聚合物,相对于100重量份的第一聚合物,第二聚合物的含量为1-40重量份。第一聚合物含有组分(a)、(b)和(c)作为共聚单元,组分(a)是由上述使(I)表示的(甲基)丙烯酸单体,其构成第一聚合物的主要组分,基于单体总重量,其为50-99.9wt%,优选70-99wt%。组分(b)是可以与组分(a)共聚的可聚合单体并含有反应性基团,基于单体总重量,其为0.1-10wt%,优选0.5-10wt%。组分(c)没有特别限制,只要其可以与组分(a)、(b)共聚,基于单体总重量,其为0-49.9wt%,优选25wt%以下。第二聚合物是重均分子量低于第一聚合物的聚合物,可以是均聚物或共聚物,只要其具有甲基丙烯酸烷基酯作为主要组分。此外,作为可聚合单体,可以使用具有能够调整粘合强度的极性基团的可聚合单体,能够降低Tg的可聚合单体,和如果必须具有亲水性或憎水性基团的可聚合单体。作为可聚合单体,可以提及丙烯酸酯系可聚合单体、含酰胺基的可聚合单体、含N-乙烯基杂环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0022段)。
具体地,对比文件1实施例1公开了:将10重量份制备实施例7中得到的聚合物加入100重量份制备实施例1中得到的聚合物和环氧交联剂0.75重量份作为交联剂,得到压敏粘合剂组合物。使用涂布机将上述粘合剂组合物涂布到经硅烷处理的厚度为50μm的PET薄膜上,在130℃下干燥3分钟,形成厚度为25μm的粘合剂层。在粘合剂层上层压一层经硅烷处理的厚度为38μm的PET薄膜,形成压敏粘合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1段,实施例1)。
其中制备实施例1中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为丙烯酸正丁酯98重量份、丙烯酸2重量份,得到的聚合物的重均分子量为800,000。制备实施例7中的聚合物的共聚单体为甲基丙烯酸甲酯90重量份、二乙基丙烯酰胺10重量份,得到的聚合物的重均分子量为4,30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2段制备实施例1、第0048段制备实施例7)。
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实施例1中的聚合物为丙烯酸正丁酯和丙烯酸的共聚物,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合物(A)。已知丙烯酸正丁酯均聚物的Tg为-56℃,丙烯酸均聚物的Tg为106℃,利用FOX公式计算可知,该聚合物的Tg约为-54℃,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实施例7中的聚合物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二乙基丙烯酰胺的共聚物,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合物(B)。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粘合剂组合物中含有pKa为-12.0以上且低于3.5的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0.1-20质量份,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组分。
合议组查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可以得到具有防静电性、可实现未实施防静电处理的被粘物在剥离时剥离带电压的抑制,高速剥离时的粘合力小,低速剥离时的粘合力大,达到不产生翘起、剥离等问题的程度并且透明性优异的粘合片、表面保护片、贴附有所述表面保护片的光学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5行)。所述聚合物(B)作为防静电性的辅助成分以及高速剥离力的抑制成分起作用。通过使用具有这样的具有含氮结构的单体作为单体单元的聚合物(B),通过与酸性化合物(C)相互作用,促进离子解离,使离子传导性提高,由此可发挥出优异的防静电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0页第10-15行,第21页第9-11行)。在pKa低于-12.0的情况下,由于酸性强度非常高,将同时配合的聚合物分解,引起粘合剂的凝聚力下降,因此不优选。在pKa为3.5 以上的情况下,由于酸性强度弱,难以引起氢离子的解离,防静电性能力低,因此不优选。作为所述酸性化合物(C),优选具有磷酸基和/或磺酰基的化合物,其中,由于有机磷酸类、有机磺酸类的防静电性能高,不会引起粘合剂的分解因此特别优选。推测:所述酸性化合物(C)通过与在所述聚合物(B)中存在的含氮结构的氮原子相互作用,变得容易发生离子解离,离子传导性提高,能表现出剥离带电压的抑制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1页第1-17行)。本实施方式的粘合剂组合物可以添加具有聚氧亚烷基链的化合物作为所述添加剂。通过聚氧亚烷基链与所述酸性化合物(C)相互作用,表现出与所述聚合物(A)的相容化效果,可获得提高透明性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3页第2-11行)。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本申请制备了(甲基)丙烯酸系聚合物(a1)、(a2)和(a3)作为组分(A),其中(a3)中含有N-乙烯基吡咯烷酮结构单元;(甲基)丙烯酸系聚合物(b1)和(b2)作为组分(B)。在实施例1-6和比较例1-5中,分别制得了粘合剂组合物和粘合片,并测定了其180℃剥离粘合力(低速剥离、高速剥离)、剥离带电压(20℃×20%RH、23℃×50%RH)和雾度(初始、加湿后)。其中实施例1-4中均采用了甲磺酸作为组分(C),其粘合剂组合物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所得粘合片具有较好的180℃剥离粘合力、剥离带电压和雾度。实施例5和6中分别采用了PHOSPHANOL BH-650磷酸烷基酯系化合物、DPA磷酸十二烷基酯作为组分(C)。比较例1中不含组分(B)和(C),比较例2中不含组分(B),比较例3中不含组分(C),比较例4中采用的是含氮共聚单体的聚合物(A)和组分(C),比较例5中采用的是油酸作为组分(C)。可以看出,本申请实施例中添加了组分(C)的粘合片,抑制了剥离带电压的产生。而关于雾度,由于本申请各实施例和比较例之间存在聚合物(A)不同、聚合物(B)和/或其含量、酸性化合物(C)和/或其用量不同,并非平行对比,因而看不出本申请的酸性化合物(C)对雾度具有何种作用,即看不出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具有提高透明度的作用。综上所述,本申请证实了含有pKa为-12.0以上且低于3.5的具有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C)能够抑制剥离带电压的产生,即可以提高粘合剂组合物的防静电性能。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粘合剂组合物的防静电性能从而抑制剥离带电压的产生。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合剂,含有丙烯酸系聚合物(A)100重量份,和pKa=-8.0~4.0的酸性化合物(B)0.5-30重量份。压敏粘合剂的特征在于聚合物(A)是由含有1-35wt%的含酰胺键的乙烯基不饱和化合物(C)的乙烯基不饱和化合物共聚而得到。用于丙烯酸系共聚物(A)的共聚的含酰胺键乙烯基不饱和化合物(C)是含有杂环的化合物,如N-乙烯基吡咯烷酮等。其中优选N-乙烯基吡咯烷酮和N-二甲基丙烯酰胺,从易于制备重均分子量为500,000至1,800,000的丙烯酸共聚物的观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9和0024-0025段)。酸性化合物(B)是阿伦尼乌斯酸,在水溶液中产生氢离子,中和碱并生成盐。酸性化合物(B)与丙烯酸共聚物(A)中存在的酰胺基团的氮原子的孤对电子相互作用,当受到外部的摩擦刺激,例如加压、加热等,产生电子。估计通过在丙烯酸共聚物(A)中氮原子之间移动产生离子传导,产生电导率,结果具有防静电功能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6]段)。酸性化合物(B)可以是盐酸、……甲磺酸、苯磺酸、对甲苯磺酸……。此外,重要的是酸性化合物(B)具有pKa=-8.0-4.0。如果pKa值低于-8.0,酸强度非常高,与乙烯基不包含化合物(C)所含酰胺键的氮原子的相互作用足够,这并不优选,因为其导致压敏粘合剂破坏。当pKa超过4.0,酸强度弱,与氮原子的相互作用不足,抗静电作用低。其中更优选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因为它们具有高的抗静电行为且不会导致压敏粘合剂的破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7和0038段)。对比文件2的所有实施例1-8中均采用了甲磺酸或对甲苯磺酸作为酸性化合物(B)(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9段表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添加pKa=-8.0-4.0的酸性化合物(B),特别是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使其与聚合物中的氮原子相互作用,从而实现提高抗静电性能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粘合剂组合物中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二乙基丙烯酰胺的共聚物也含有氮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公开的粘合剂组合物中添加对比文件2优选的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从而提高其抗静电性能。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权利要求2和3,对比文件1公开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二乙基丙烯酰胺的共聚物为(甲基)丙烯酸系聚合物,其含有酰胺键。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公开了:N-乙烯基含N杂环化合物包括N-乙烯基吡咯烷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
对于权利要求4,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具有磷酸基和磺酰基的化合物,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pKa=-8.0-4.0的酸性化合物(B)的基础上,可以选择相应合适的酸性化合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层(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合剂层。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粘合剂组合物的组成不同。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中相应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限定了凝胶分数,凝胶分数是由聚合物和交联剂决定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粘合剂组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相应的凝胶分数。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粘合片(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合片。因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粘合剂组合物的组成不同。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中相应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对支承体进行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进一步改善粘合片的防静电性能,可以想到选用经防静电处理的基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要保护一种表面保护片(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表面保护片,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粘合片;2)粘合剂组合物的组成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公开了粘合剂功能膜,其由该发明的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形成的压敏粘合剂层形成在至少一种功能膜表面上。作为功能膜,如用于图像显示装置的显示器,如液晶显示装置、有机EL显示装置等,例如抗反射膜、光学膜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段)。
对于区别特征2),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光学用表面保护片(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可见,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光学用表面保护片,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粘合片;2)粘合剂组合物的组成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公开了粘合剂功能膜,其由该发明的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形成的压敏粘合剂层形成在至少一种功能膜表面上。作为功能膜,如用于图像显示装置的显示器,如液晶显示装置、有机EL显示装置等,例如抗反射膜、光学膜等。功能膜的粘附物包括过滤玻璃、平板玻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段)。
对于区别特征2),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带表面保护片的光学膜(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带表面保护片的光学膜,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粘合片;2)粘合剂组合物的组成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公开了粘合剂功能膜,其由该发明的压敏粘合剂组合物形成的压敏粘合剂层形成在至少一种功能膜表面上。作为功能膜,如用于图像显示装置的显示器,如液晶显示装置、有机EL显示装置等,例如抗反射膜、光学膜等。将所得到的压敏粘合剂粘附的功能膜粘接到膜状前置光学滤波器,得到功能膜粘附膜状前置光学滤波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和0040段)。
对于区别特征2),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具体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实施例5和比较例5之间,还存在酸性化合物(C)的用量不同;实施例2和3之间,酸性化合物(C)的用量差值为1,而实施例1和5之间,酸性化合物(C)的用量差值为1.5,两组实施例之间组分用量的差异并不相同,不能进行类比,从而不能得出实施例1和5之间的初始雾度值是由于酸性化合物(C)的种类带来的。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本发明通过采用含磺酰基的酸性化合物,提高了粘合片的透明性”。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其中更优选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因为它们具有高的抗静电行为且不会导致压敏粘合剂的破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7和0038段)。对比文件2的所有实施例1-8中均采用了甲磺酸或对甲苯磺酸作为酸性化合物(B)(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9段表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添加pKa=-8.0-4.0的酸性化合物(B),特别是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使其与聚合物中的氮原子相互作用,从而实现提高抗静电性能的技术启示。
(3)如上所述,本申请并不能证明酸性化合物(C)具有提高透明性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添加pKa=-8.0-4.0的酸性化合物(B),特别是甲磺酸和对甲苯磺酸,使其与聚合物中的氮原子相互作用,从而实现提高抗静电性能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 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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