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自定义合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22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6068
优先权日:2011-06-03
申请(专利)号:201280038388.3
申请日:2012-06-01
复审请求人:护卫士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志刚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4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8388.3,名称为“可自定义合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护卫士公司 (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US2008/0033775A1,公开日为2008年02月07日)、对比文件2(US6912502B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8日)、对比文件3(US2004/0024693A1,公开日为2004年02月05日)、对比文件4(US2009/0276257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被编程为执行以下各项的服务器计算系统实现的方法,包括:
由服务器计算系统来定义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的多个合规因数,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操作的每一个由订户定制以用于该订户与多个实体类型的其中一个的组合;
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类型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
接收关于实体的实体数据,所述实体数据属于对应于实体的实体类型的合规因数;
基于所述实体数据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来确定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以及
向用户提供所述合规分数以将所述实体的合规水平告知所述用户。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定义所述多个合规因数包括:
向合规因数分配权值;以及
其中,确定合规分数是基于所述合规因数的状态和分配给所述合规因数的权值。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实体接收附加实体数据;
基于所述附加实体数据来更新合规因数的状态;以及
基于所述已更新状态来更新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实体类型是由订户定义的。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实体类型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中间人、客户、合资合伙人以及出售商。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基于实体的风险水平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所述风险水平表示与参与同实体的业务关系的订户相关联的风险。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实体类型包括子类型;以及
基于实体子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合规因数是由订户定义的。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合规因数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从实体获得已签名表格,从实体获得已完成调查表,确定实体获得了所请求证书,开展与实体的现场会见,确定实体已完成建议的培训,完成对实体的信用检查,审核实体内部合规程序,完成要求水平的尽职调查审核,接收用于高风险的实体的更高水平的批准。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配置阈值以使合规分数与合规水平相关联。
11. 一种系统,包括:
存储器,用以存储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的多个合规因数,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操作的每一个由订户定制以用于该订户与多个实体类型的其中一个的组合;以及
处理器,被耦合到存储器以定义所述多个合规因数,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基于实体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类型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接收关于实体的实体数据,所述实体数据属于对应于所述实体的实体类型的合规因数,基于所述实体数据来确定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来确定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并且向用户提供所述合规分数以将实体的合规水平告知所述用户。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还:
向合规因数分配权值;以及
其中,确定合规分数是基于所述合规因数的状态和分配给所述合规因数的权值。
13.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还:
从所述实体接收附加实体数据;
基于所述附加实体数据来更新合规因数的状态;以及
基于所述已更新状态来更新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
14.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实体类型是由订户定义的。
15.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实体类型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中间人、客户端、合资合伙人以及出售商。
16.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还:
基于实体的风险水平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所述风险水平表示与参与同实体的业务关系的订户相关联的风险。
17.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
所述实体类型包括子类型;以及
所述处理器将基于实体子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
18.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合规因数是由订户定义的。
19.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合规因数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从实体获得已签名表格,从实体获得已完成调查表,确定实体获得了所请求证书,开展与实体的现场会见,确定实体已完成建议的培训,完成对实体的信用检查,审核实体内部合规程序,完成要求水平的尽职调查审核,接收用于高风险的实体的更高水平的批准。
20. 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器还:
配置阈值以使合规分数与合规水平相关联。
21. 一种设备,包括:
装置,用于定义多个合规因数,其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操作的每一个由订户定制以用于该订户与多个实体类型的其中一个的组合;
装置,用于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基于实体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类型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
装置,用于接收关于实体的实体数据,所述实体数据属于对应于所述实体的实体类型的合规因数;
装置,用于基于所述实体数据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
装置,用于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来确定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以及
装置,用于向用户提供所述合规分数以将所述实体的合规水平告知用户。
22.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定义所述多个合规因数包括:
向合规因数分配权值;以及
其中,确定合规分数是基于所述合规因数的状态和分配给所述合规因数的权值。
23.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装置,用于从所述实体接收附加实体数据;
装置,用于基于所述附加实体数据来更新所述合规因数的状态;以及
装置,用于基于所述已更新状态来更新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
24.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实体类型是由订户定义的。
25.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实体类型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中间人、客户端、合资合伙人以及出售商。
26.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装置,用于基于实体的风险水平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所述风险水平表示与参与同实体的业务关系的订户相关联的风险。
27.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实体类型包括子类型;以及
所述设备进一步包括用于基于实体子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的装置。
28.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由订户定义合规因数。
29.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合规因数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从实体获得已签名表格,从实体获得已完成调查表,确定实体获得了所请求证书,开展与实体的现场会见,确定实体已完成建议的培训,完成对实体的信用检查,审核实体内部合规程序,完成要求水平的尽职调查审核,接收用于高风险的实体的更高水平的批准。
30.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用于配置阈值以使合规分数与合规水平相关联的装置。”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针对与策略的合规指定多个操作的多个合规因数;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来确定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以配置合规因数,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没醒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在对企业或者组织机构进行评估时,通常会从多个因素进行考虑,如企业资金、人力,在行业的口碑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义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操作的合规因数的基础上,为了全面合理的评估与订户有业务关系的实体,可以针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定义多个操作,并为每个操作指定相应的合规因数,这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合规管理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合规方将问题的答案转化为一个数值,风险分数则是severity分数,occurrence分数,detection分数三者的乘积,如图4所示,评估矩阵自动计算每个问题的风险分数,潜在的高风险区域是通过与其他风险分数相比的风险分数值来确定。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计算每个问题的分数确定对应实体的合规水平,且同属于合规管理领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通常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时,针对不同的合作对象涉及的业务会不同,合作关系存在风险大小不同,对于不同风险,需要评估的内容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定义合规因数的基础上,为了有针对性的评估公司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对于风险高的评估对象,设定较多的考查内容,对于风险低的评估对象,设定较少的考查内容,从而基于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进行合规因数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所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20要求保护一种系统,权利要求21-30要求保护一种设备,其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10特征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10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1-20、21-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4未给出特征“由服务器计算系统来定义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的多个合规因数,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操作的每一个由订户定制以用于该订户与多个实体类型的其中一个的组合”的教导或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基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规因数由服务器计算系统定义而非由订户定义。因此将合规因数视为人工规则是不恰当的。
(2)在权利要求1中,“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类型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也就是说,在配置合规因数时利用了合规因数方差,从而使合规因数的创建适合于实体或实体类型。需要指出的是,合规因数方差是一种用于表征一组随机变量的统计性质的参数,因此其应视为对象状态或属性的客观指标,这意味着合规因数的创建并非依赖于人为定义的规则。再者,不同实体之间的差异也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实体类型是一种用于区分不同实体的客观指标。
(3)合规因数方差的使用能够创建唯一适合于实体或实体类型的合规因数并且对不同的实体类型能够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由于上述效果是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而实现的,再加之合规因数方差和实体类型均是独立于主观愿望的客观指标,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技术效果。
(4)由于合规因子是由服务器计算系统定义的并且实体类型是一个用于区分不同实体的客观指标,因此要使合规因数适应于实体或实体类型必定需要寻求相应的技术实现途径,而技术实现途径的寻求无疑就是在解决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被编程为执行以下各项的服务器计算系统实现的方法,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由服务器计算系统来定义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的多个合规因数,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操作的每一个由订户定制以用于该订户与多个实体类型的其中一个的组合;通过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创建合规因数方差的方式,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类型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接收关于实体的实体数据,所述实体数据属于对应于实体的实体类型的合规因数;基于所述实体数据来确定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合规因数的状态来确定用于所述实体的合规分数;以及向用户提供所述合规分数以将所述实体的合规水平告知所述用户。
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人为制定的规则实现对实体合规水平的评估:定义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的合规因数;基于实体的实体类型来配置要完成的所述多个合规因数中的至少一个;基于实体数据来确定合规因数的状态;基于合规因数的状态来确定用于实体的合规分数;向用户提供所述合规分数以将所述实体的合规水平告知所述用户。该方案所采用的上述手段仅仅是一种人为的规定,该方案人为规定了与策略的合规相对应的合规因数、与不同实体类型相对应的合规因数、合规因数的状态、合规因数的状态与合规分数的对应关系。上述手段并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虽然利用了服务器计算机系统,但仅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数据的手工处理到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的过程,所述计算机系统在该方案中的作用仅是用于基本的数据输入、数据存储、数据计算和数据输出,该方案仅是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实现了数据的自动化处理的效果,所述效果的获得与该方案所采用的上述人为规定的手段并没有直接联系。该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可自定义的合规系统,基于上述分析,通过上述人为规定的手段解决的问题并不属于技术问题。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能够为不同的实体或实体类型分配不同的合规因数。该效果是由上述人为规定的手段所获得的效果,并不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2.2、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从属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的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限定后的方案所采用的手段仍旧不是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1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
2.3、权利要求11-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11-20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其特征与权利要求1-10的特征类似,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2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
2.4、权利要求21-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21-30要求保护一种设备,其特征与权利要求1-10的特征相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3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由服务器计算系统来定义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一个或多个操作的多个合规因数”,由此可见,合规因素是针对与策略的合规而指定的,而合规策略则是人为制定的一系列规则,进而,合规因素也是与这些规则相对应的指定的规则,虽然权利要求1中合规因素是由服务器计算系统来定义的,但实质上这种所谓的“定义”仅是计算机系统按照人为规定提供的选项内容。
(2)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所述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唯一适合于所述实体或实体类型的所述合规因数的创建以及对不同的实体类型应用不同数量的合规因数”,由此,仅能确定“合规因数方差考虑到合规因素与实体或实体类型的对应关系”,而该设定仍然属于一种人为的规定,通过合规因数方差规定了实体或实体类型与合规因数之间的对应关系。权利要求1中对合规因数方差的限定并没有表明合规因数方差是一种用于表征一组随机变量的统计性质的参数。实体的存在是客观的,比如一个企业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是对于本发明的方案来说,规定的是实体或实体类型与合规因数之间的关系,这种定义是人为的,是主观的。
(3)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合规因数方差以及实体类型与合规因数之间的对应关系都是人为的主观规定,由此产生的效果仅是这种人为规定的结果,并非技术效果。
(4)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的方案仅是通过人为定义的实体类型与合规因数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对实体的合规水平的确定,由此解决的问题并非技术问题。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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