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基板、制作方法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基板、制作方法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0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7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15837.3
申请日:2017-06-29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慧
合议组组长:韩冰
参审员:焦延峰
国际分类号:H01L51/52,H01L51/00,H01L2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15837.3,名称为“一种显示基板、制作方法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基板,包括:柔性基底、形成在柔性基底上的显示器件以及封装层,所述封装层覆盖所述显示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柔性基底上的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层位于所述封装层远离所述柔性基底的一侧,且与所述封装层相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柔性基底具有可弯折区域,所述保护层完全覆盖所述可弯折区域,从而将所述显示基板对应可弯折区域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层在可弯折区域的部分具有至少一个凹槽结构,所述凹槽结构的开口朝向远离所述柔性基底的一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凹槽结构在垂直于其自身延伸方向上的截面的形状为多边形、半圆形或圆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子第二保护层,所述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且在所述第一子保护层和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的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3时,第一子保护层和第二子保护层交替排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层的材料包括:丙烯基聚合物、氨基甲酸乙酯基聚合物和环氧基聚合物中的一者或任意几者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护层的平均厚度为10um至150um,平均弹性模量为100KPa至1GPa。
9. 一种显示基板的制作方法,包括在柔性基底上形成显示器件以及封装层的步骤,所述封装层覆盖所述显示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柔性基底上形成保护层的步骤,所述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变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
10.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显示基板。”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9337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6129081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驳回决定指出:(A)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封装层的保护。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B)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C)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基板的制作方法,其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显示基板产品而提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权利要求1的产品,容易想到权利要求9中的制作方法,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D)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显示基板。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以下技术特征:所述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变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通过保护层的设置可以将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封装层的位置上,并且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目的是减少施加到显示装置的应力,而不是控制应力的作用位置,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将保护层设计为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封装层进而调整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74段,附图2-4):柔性基板112具有可弯折区域,保护膜380a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使施加到被弯折的显示装置的内侧的压应力和外侧的张应力可以减小或者减少,从而实现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防止对显示装置的破坏。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进行应力控制,避免显示器件受到破坏而失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柔性显示器件在工作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弯曲,为了对弯折区域的元件或层结构进行应力控制,避免其遭到破坏,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在弯折区域上完全覆盖保护层,对其他未弯折区域不设置保护层,以对显示器件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另外,对于弯折结构,其最外层具有拉伸力,最内层具有挤压力,中间层具有应力中性层,并且应力中性层的位置可以通过计算获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王祝堂 等,1989年06月30日,第848-849页)。虽然对比文件2的显示装置外没有明确说明含有封装层,但是如对比文件1所示,显示装置外设置有封装层,为了使得该封装层不受应力影响,通过在封装层上设置保护膜380a,使得应力中性层控制在封装层的位置上,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9),其中将权利要求6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9中补入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1,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基板,包括:柔性基底、形成在柔性基底上的显示器件以及封装层,所述封装层覆盖所述显示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在所述柔性基底上的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
所述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子第二保护层,所述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且在所述第一子保护层和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的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3时,第一子保护层和第二子保护层交替排列。”
“8. 一种显示基板的制作方法,包括在柔性基底上形成显示器件以及封装层的步骤,所述封装层覆盖所述显示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柔性基底上形成保护层的步骤,所述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变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
所述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子第二保护层,所述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且在所述第一子保护层和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的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3时,第一子保护层和第二子保护层交替排列。”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变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所述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第二子保护层,所述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且在所述第一子保护层和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的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3时,第一子保护层和第二子保护层交替排列;其有益效果为:通过设置保护层来改变显示基板的膜层结构,从而将应力中性层的位置调整至封装层上,该应力中性层是显示基板弯曲后受到应力最小的部位,因此能够有效降低封装层的发生破损的概率,从而避免显示器件失效;并且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封装层,可以降低显示基板的结构厚度,节省显示基板的成本;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第二子保护层,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无机材料制成的第一子保护层可以防止氧气和湿气渗透到显示器件,而有机材料制成的有机层可以吸收作用于第一子保护层的应力以增强韧性,两者交替排列,能够有效保证显示器件的封装质量。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仅公开了“当下保护膜130被包括在柔性基板112的下部分中同时钝化层380或者保护膜380a被包括在柔性基板112的上部分中时,在显示装置被弯曲或者折叠时另外施加到显示装置的应力可以减小”,是减少施加到显示装置的应力,而不是控制应力的作用位置;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保护膜包括至少一层无机材料和至少一层有机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59337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6129081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2.1、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47段,附图7):该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包括基底1,其可以是塑料(相当于柔性基底),在基底1上依次形成有阳极2、有机层3和阴极4(即显示器件),在阴极4的外侧设置的封装层5,该封装层5覆盖阳极2、有机层3和阴极4组成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还包括设置在封装层5外的保护层6(参见附图7),其可以用于保护封装层5。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2)所述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第二子保护层,所述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且在所述第一子保护层和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的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3时,第一子保护层和第二子保护层交替排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弯折部位的封装层进行保护,从而避免显示装置失效;如何进一步有效保证显示器件的封装质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74段,附图2-4):柔性基板112具有可弯折区域,保护膜380a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使施加到被弯折的显示装置的内侧的压应力和外侧的张应力可以减小或者减少,从而实现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防止对显示装置的破坏。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进行应力控制,避免显示器件受到破坏而失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柔性显示器件在工作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弯曲,为了对弯折区域的元件或层结构进行应力控制,避免其遭到破坏,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在弯折区域上完全覆盖保护层,对其他未弯折区域不设置保护层,以对显示器件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另外,对于弯折结构,其最外层具有拉伸力,最内层具有挤压力,中间层具有应力中性层,并且应力中性层的位置可以通过计算获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王祝堂 等,1989年06月30日,第848-849页)。虽然对比文件2的显示装置外没有明确说明含有封装层,但是如对比文件1所示,显示装置外设置有封装层,为了使得该封装层不受应力影响,通过在封装层上设置保护膜380a,使得应力中性层控制在封装层的位置上,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封装层5采用无机化合物层、聚合物-无机杂合物层、聚合物层通过1-20次的交替重叠沉积而形成的复合膜结构,其既能够防止水氧渗透到器件内部,又可以消除无机层产生的应力(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0010段,第0020-0022段)。在此启示下,为了进一步保证封装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对最外层的保护层6也采用上述的结构,而选择其中的无机化合物层、聚合物层进行大于3的交替排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排列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基板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的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47段,附图7):该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包括基底1,其可以是塑料(相当于柔性基底),在基底1上依次形成有阳极2、有机层3和阴极4(即显示器件),在阴极4的外侧设置的封装层5,该封装层5覆盖阳极2、有机层3和阴极4组成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还包括设置在封装层5外的保护层6(参见附图7),其可以用于保护封装层5。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所述封装层,所述保护层用于将所述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控制在所述封装层的位置上;(2)所述保护层至少包括一个第一子保护层和一个第二子保护层,所述第一子保护层由无机材料形成,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由有机材料形成,且在所述第一子保护层和所述第二子保护层的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3时,第一子保护层和第二子保护层交替排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弯折部位的封装层进行保护,从而避免显示装置失效;如何进一步有效保证显示器件的封装质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74段,附图2-4):柔性基板112具有可弯折区域,保护膜380a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使施加到被弯折的显示装置的内侧的压应力和外侧的张应力可以减小或者减少,从而实现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防止对显示装置的破坏。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进行应力控制,避免显示器件受到破坏而失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柔性显示器件在工作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弯曲,为了对弯折区域的元件或层结构进行应力控制,避免其遭到破坏,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在弯折区域上完全覆盖保护层,对其他未弯折区域不设置保护层,以对显示器件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另外,对于弯折结构,其最外层具有拉伸力,最内层具有挤压力,中间层具有应力中性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王祝堂 等,1989年06月30日,第848-849页)。虽然对比文件2的显示装置外没有明确说明含有封装层,但是如对比文件1所示,显示装置外设置有封装层,为了使得该封装层不受应力影响,通过在封装层上设置保护膜380a,使得应力中性层控制在封装层的位置上,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封装层5采用无机化合物层、聚合物-无机杂合物层、聚合物层通过1-20次的交替重叠沉积而形成的复合膜结构,其既能够防止水氧渗透到器件内部,又可以消除无机层产生的应力(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0010段,第0020-0022段)。在此启示下,为了进一步保证封装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对最外层的保护层6也采用上述的结构,而选择其中的无机化合物层、聚合物层进行大于3的交替排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排列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附图7):保护层6位于封装层5远离基底1的一侧,且与封装层5相接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0-0074段,附图2-4):柔性基板112具有可弯折区域,保护膜380a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使施加到被弯折的显示装置的内侧的压应力和外侧的张应力可以减小或者减少,从而实现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防止对显示装置的破坏。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显示装置的弯折区域进行应力控制,避免显示器件受到破坏而失效。而柔性显示器件在工作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弯曲,为了对弯折区域的元件或层结构进行应力控制,避免其遭到破坏,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在弯折区域上完全覆盖保护层,对其他未弯折区域不设置保护层,以对显示器件的弯折区域的应力进行控制。另外,对于弯折结构,其最外层具有拉伸力,最内层具有挤压力,中间层具有应力中性层,并且应力中性层的位置可以通过计算获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铝合金及其加工手册》,王祝堂 等,1989年06月30日,第848-849页)。虽然对比文件2的显示装置外没有明确说明含有封装层,但是如对比文件1所示,显示装置外设置有封装层,为了使得该封装层不受应力影响,通过在封装层上设置保护膜380a,使得应力中性层控制在封装层的位置上,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7-0070段,附图4):保护膜380a在可弯折区域的部分具有多个凹槽结构,凹槽结构的开口朝向远离柔性基底的一侧。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作用相同,都是提高保护膜的抗弯曲能力,减小其受到的应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凹槽在垂直于自身延伸方向上的截面形状可以是诸如多边形、半圆和/或圆的形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保护层6可以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可卷绕的片材或膜层。而丙烯基聚合物、氨基甲酸乙酯基聚合物和环氧基聚合物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可卷绕的材质,其应用于保护层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2-0063段):保护膜308a的厚度可以是大约10μm至大约200μm(这与保护层的平均厚度为10um至150um有交集),弹性系数可以是大约0.1GPa至大约200Gpa(这与平均弹性模量为100KPa至1GPa有交集)。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7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获得保证封装质量的保护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将显示基板用于显示装置,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仅在需要弯折区域应力控制的层结构上设置保护层,以对弯折区域的元件进行应力控制的技术方案,同时,本领域公知的弯折区域外侧具有拉伸力,内侧具有挤压力,中间层具有应力中性层,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防止封装层发生破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应力中性层设置在对比文件2的封装层上,从而避免封装层破损,即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保护层设计为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封装层进而调整显示基板的应力中性层的位置的技术启示。因此,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将应力中性层的位置调整至封装层上,该应力中性层是显示基板弯曲后受到应力最小的部位,因此能够有效降低封装层的发生破损的概率,从而避免显示器件失效,且保护层完全覆盖可弯折区域,未完全覆盖封装层,可以降低显示基板的结构厚度,节省显示基板的成本”,合议组不予认可。
(2)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保护层具有“至少一层无机材料和至少一层有机材料”,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封装层5采用无机化合物层、聚合物-无机杂合物层、聚合物层通过1-20次的交替重叠沉积而形成的复合膜结构,其既能够防止水氧渗透到器件内部,又可以消除无机层产生的应力。可见,设置无机材料和有机材料交替层叠的封装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保护层可以认为是设置在最外层的封装层。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无机材料制成的第一子保护层可以防止氧气和湿气渗透到显示器件,而有机材料制成的有机层可以吸收作用于第一子保护层的应力以增强韧性,两者交替排列,能够有效保证显示器件的封装质量”仅是保护层的一种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对保护层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获得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