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2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2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0396.9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华中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杨晓林
国际分类号:G01N21/64,G01N2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0396.9,名称为“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中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0173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74944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911668Y,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
对比文件4:CN103424386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承载装置,所述承载装置用于承载样品分子;
磁镊装置,所述磁镊装置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力学操纵,以使所述样品分子运动;
显微测控装置,所述显微测控装置用于从所述样品分子的侧面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
显微成像装置,所述显微成像装置用于从所述样品分子的上方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二图像数据;
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一分析结果;对所述第二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二分析结果;校验所述第一分析结果及所述第二分析结果,确定所述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的变化结果;其中,
所述显微测控装置包括:第一光源、棱镜、第一分光镜、第一物镜及第一摄像机;其中,
所述第一光源用于产生激发光束,为所述第一物镜提供照明;
所述棱镜及所述第一分光镜用于使所述激发光束照射所述样品分子,以透射光线;所述棱镜为45°棱镜;
第一物镜,所述第一物镜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第一图像数据;
第一摄像机,所述第一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一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装置包括:
流体泵,所述流体泵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抽取,使得所述样品分子进入所述样品槽;
样品槽,所述样品槽与所述样品分子的一端连接;
载物台,所述载物台用于支撑所述样品槽;
磁球,所述磁球与所述样品分子的另一端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镊装置包括:磁铁、垂直马达及旋转马达;其中,
所述垂直马达用于控制所述磁铁沿竖直方向上下移动,以改变施加在所述样品分子上的力;
所述旋转马达用于控制所述磁铁沿水平方向进行旋转,以控制所述样品分子的旋转次数。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微成像装置包括:第二光源、第二分光镜、电压放大器、压电陶瓷、第二物镜及第二摄像机;其中,
所述第二光源用于产生入射光线,为所述第二物镜提供照明;
所述第二分光镜用于对所述入射光线进行反射,以出射光线;
所述电压放大器用于通过改变电压使所述压电陶瓷产生形变;
所述第二物镜用于根据所述压电陶瓷产生的形变进行移动,获取所述样品分子沿光轴移动生成的第二图像数据;
所述第二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二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二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二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压电驱动单元、磁镊控制单元及图像处理单元;
所述压电驱动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压放大器产生电压;
所述磁镊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垂直马达沿竖直方向上下移动,控制旋转马达沿水平方向进行旋转;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及所述第二数字信号进行除噪分析,获取所述样品分子不同角度图像的分析结果。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物镜为油浸物镜。”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包括显微测控装置,所述显微测控装置用于从所述样品分子的侧面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一分析结果;B.校验所述第一分析结果及所述第二分析结果,确定所述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的变化结果;C.第一光源、45°棱镜、第一分光镜、第一物镜及第一摄像机;其中,所述第一光源用于产生激发光束,为所述第一物镜提供照明;所述棱镜及所述第一分光镜用于使所述激发光束照射所述样品分子,以透射光线;第一物镜,所述第一物镜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第一图像数据;第一摄像机,所述第一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一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上述对比文件均给出了将相应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C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显微测控装置从样品分子的侧面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通过显微成像装置从样品分子的上方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二图像数据,可以获取不同视野的图像数据,进而通过控制装置对图像数据进行分析、校验,确定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的变化结果,提高测试精度。审查员提到的四篇对比文件没有一篇能够采集侧面数据,并将侧面数据融合进上部数据共同处理得到三维图像数据,具体为:对比文件2中成像磁镊装置5与单分子荧光成像装置13相对放置,使得两者所观察的是相同区域,实质获取的图像信息就是样品分子顶部或底部的图像信息,无法获取样品分子侧部图像信息;对比文件3的显微成像装置设置在样品槽的上部或下部,获取的图像信息也仅仅是生物大分子长度方向的图像信息,实质上也是获取样品分子顶部或底部的图像信息,不能实现对样品分子侧部图像信息的获取,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显微测控装置还包括棱镜和第一分光镜,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变第一光源发射的激光路线,可以使激光由样品分子侧面照射进而获得侧部图像;对比文件4的荧光显微镜系统设置在流体池的下部,实质上获取的图像信息也是分子底部的图像信息,不能实现对样品分子侧部图像信息的获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 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包括显微测控装置,所述显微测控装置用于从样品分子侧面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一分析结果;控制装置校验所述第一分析结果及所述第二分析结果,确定所述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的变化结果。B.显微测控装置包括第一光源、棱镜、第一分光镜、第一物镜及第一摄像机;其中,所述第一光源用于产生激发光束,为所述第一物镜提供照明;所述棱镜及所述第一分光镜用于使所述激发光束照射所述样品分子,以透射光线;第一物镜,所述第一物镜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第一图像数据;第一摄像机,所述第一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一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均给出了将相关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部分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所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提到的四篇对比文件没有一篇提及需要获得侧部的图像数据(即样品分子在样品槽高、宽两处的图像信息),也更没有一篇给出如何获取到侧部的图像数据,因此,即使将这4篇对比文件全部简单结合,得到的仍然只是获得顶部或底部的图像数据(即样品分子在样品槽长度方向的图像信息),然后只基于这一个角度的数据进行测试分析,完全得不到还要涉及一套装置去获取侧部数据以及汇总侧部数据分析的技术方案,进而,也就达不到预期的提高测试精度的技术效果。具体地:对比文件2中单分子荧光装置的成像光轴与成像磁镊装置的成像光轴重合,获取的是单分子顶部或底部的图像信息,其作用是对样品分子顶部或底部进行荧光信号探测;对比文件3的显微成像装置设置在样品槽的上部或下部,获取的图像信息也仅仅是生物大分子长度方向的图像信息,实质上也是获取样品分子顶部或底部的图像信息,不能实现对样品分子侧部图像信息的获取;对比文件4的荧光显微镜系统设置在流体池的下部,实质上获取的图像信息也是分子底部的图像信息,不能实现对样品分子侧部图像信息的获取。(2)在显微检测技术领域,并没有任何关于利用不同角度对样品分子多角度拍摄的现有技术,复审请求人列举了两篇采用单方向获取样品分子图像信息的文献;本申请的核心特征正是通过不同角度的拍摄图像,相互校验分析,获得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变化的结果。(3)本申请的样品分子一端与磁球连接,另一端与样品槽上表面连接。对比文件4的DNA分子是与流体池的底面设置的凸起连接,与流体池的上表面没有关系,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结合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承载装置,所述承载装置用于承载样品分子;
磁镊装置,所述磁镊装置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力学操纵,以使所述样品分子运动;
显微测控装置,所述显微测控装置用于从所述样品分子的侧面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
显微成像装置,所述显微成像装置用于从所述样品分子的上方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二图像数据;
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一分析结果;对所述第二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二分析结果;校验所述第一分析结果及所述第二分析结果,确定所述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的变化结果;
所述显微测控装置包括:第一光源、棱镜、第一分光镜、第一物镜及第一摄像机;其中,
所述第一光源用于产生激发光束,为所述第一物镜提供照明;
所述棱镜及所述第一分光镜用于使所述激发光束照射所述样品分子,以透射光线;
第一物镜,所述第一物镜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第一图像数据;
第一摄像机,所述第一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一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所述承载装置包括:
流体泵,所述流体泵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抽取,使得所述样品分子进入所述样品槽;
样品槽,所述样品槽与所述样品分子的一端连接;
载物台,所述载物台用于支撑所述样品槽;
磁球,所述磁球与所述样品分子的另一端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镊装置包括:磁铁、垂直马达及旋转马达;其中,
所述垂直马达用于控制所述磁铁沿竖直方向上下移动,以改变施加在所述样品分子上的力;
所述旋转马达用于控制所述磁铁沿水平方向进行旋转,以控制所述样品分子的旋转次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微成像装置包括:第二光源、第二分光镜、电压放大器、压电陶瓷、第二物镜及第二摄像机;其中,
所述第二光源用于产生入射光线,为所述第二物镜提供照明;
所述第二分光镜用于对所述入射光线进行反射,以出射光线;
所述电压放大器用于通过改变电压使所述压电陶瓷产生形变;
所述第二物镜用于根据所述压电陶瓷产生的形变进行移动,获取所述样品分子沿光轴移动生成的第二图像数据;
所述第二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二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二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二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压电驱动单元、磁镊控制单元及图像处理单元;
所述压电驱动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电压放大器产生电压;
所述磁镊控制单元用于控制垂直马达沿竖直方向上下移动,控制旋转马达沿水平方向进行旋转;
所述图像处理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及所述第二数字信号进行除噪分析,获取所述样品分子不同角度图像的分析结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棱镜为45°棱镜。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物镜为油浸物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镊装置(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28]-[0043]段,附图1-3),包括:用于盛放单分子样品及溶液的样品池和磁球组成的装置(相当于承载装置,所述承载装置用于承载样品分子),单分子样品一端连接样品池的盖玻片底部(相当于样品槽与样品分子的一端连接),另一端连接磁球;位于样品池下方并用于磁球的运动控制的磁体控制单元(相当于磁镊装置,用于对样品分子进行力学操纵,以使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用于向样品池投射光并输出记录所述磁球运动状态的反射光信号的成像单元(相当于显微成像装置,用于从样品分子的上方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二图像数据),以及用于接收并转换所述反射光信号并且进行所述磁球的运动测量及分析的控制单元(相当于控制装置,对第二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二分析结果)。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 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包括显微测控装置,所述显微测控装置用于从样品分子侧面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一分析结果;控制装置校验所述第一分析结果及所述第二分析结果,确定所述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的变化结果。
B.显微测控装置包括第一光源、棱镜、第一分光镜、第一物镜及第一摄像机;其中,所述第一光源用于产生激发光束,为所述第一物镜提供照明;所述棱镜及所述第一分光镜用于使所述激发光束照射所述样品分子,以透射光线;第一物镜,所述第一物镜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第一图像数据;第一摄像机,所述第一摄像机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一数字信号后,将所述第一数字信号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
C.流体泵,所述流体泵用于对所述样品分子进行抽取,使得所述样品分子进入所述样品槽;载物台,所述载物台用于支撑所述样品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如何对单分子进行力学操纵同时获取荧光信息,以提高测试精度;(B)如何设计荧光成像装置的具体结构;(C)如何抽取样品及支撑样品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像磁镊装置及其与单分子荧光技术集成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37],[0059]段):成像磁镊装置5与单分子荧光成像装置13相对放置,位于样品9两侧(相当于双成像磁镊系统),成像磁镊装置5对样品进行单分子力学操纵,得到的图像信息传递给中央处理系统10的主机12处理,单分子荧光装置13可为全反射荧光显微装置(相当于显微测控装置),对样品9进行单分子荧光信号探测(相当于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由自带的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得出相应的单分子荧光信息(相当于对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第一分析结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将磁镊成像装置与单分子荧光成像装置联合使用,实现磁镊与单分子荧光技术的集成以及亚纳米精度的单分子力学操纵和测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单分子荧光技术集成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对单分子进行力学操作同时获取荧光信息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3则进一步公开了能够对单分子进行荧光分析的单分子操作横向磁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全文,附图2):磁镊水平设置在样品槽的侧面,生物单分子的一端连接在透明容器内远离磁镊的侧壁上,另一端连接一顺磁性磁球,显微成像装置设置在样品槽的上部或下部,以获取生物单分子长度方向的图像(相当于显微测控装置从样品分子侧面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图像数据),并将获取的图像传输给中央监控器进行数据处理。可见,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从样品分子侧面采集样品分子图像的荧光成像装置,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获取生物单分子伸长方向的图像信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单分子荧光技术集成到对比文件1中形成显微测控装置,所述显微测控装置用于从所述样品分子的侧面采集所述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从而形成一种双成像磁镊系统,能够对单分子进行力学操作同时获取荧光信息。此外,对由不同方向获取的图像数据的分析结果进行校验,获取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变化的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图像数据融合和处理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光源10(相当于第一光源)、物镜11(相当于第一物镜)、CCD12(相当于第一摄像机),光源10为物镜11提供照明,物镜11用于对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第一图像数据,CCD12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转化为第一数字信号后,将第一数字信号发送至相当于控制装置的主机8。此外,照明光源采用激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通过棱镜及分光镜使激发光束照射样品分子,以透射光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光路结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单分子荧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42]-[0058]段,附图1):电动液流泵14(相当于流体泵),用于对样品分子进行抽取,使得样品分子进入流体池11(相当于样品槽);流体池11与样品分子的一端连接,流体池固定台12(相当于载物台)用于支撑流体池,磁性小球与样品分子的另一端连接。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实现样品的抽取及样品槽的支撑,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上述由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同样可以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42]-[0058]段,附图1):磁镊系统15设置在流体池11的一侧,倒置显微系统13固定在流体池固定台12下方,CCD的行像素方向与成像后DNA分子的拉伸方向平行(相当于显微测控装置从样品分子侧面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图像数据)。激光照明光路17(相当于第一光源),用于产生激光光束,为倒置显微系统13(相当于物镜)提供照明,倒置显微系统13用于对样品分子进行光学成像,获取图像数据,CCD(相当于第一摄像机)连接倒置显微系统13,用于将图像数据转化为数字信号后,发送到计算机及图像处理软件19(相当于控制装置)。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装置集成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对单分子进行力学操作同时获取荧光信息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0036]段,附图1,4):磁体控制单元包括永磁铁3,线性电机1和旋转电机2,线性电机1用于控制永磁铁3沿竖直方向上下移动,进而调节作用于磁球的磁力大小(即改变施加在样品分子上的力),旋转电机2控制永磁铁3在水平面内旋转,进而使磁球在水平面内旋转(即控制样品分子的旋转次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28]-[0043]段,附图1-3):包括光源10,分光镜,电压放大器VA,压电陶瓷6,物镜以及摄像机(共同构成显微成像装置),其中,光源10用于产生入射光线,为物镜提供照明,分光镜用于对入射光线进行反射以出射光线,电压放大器VA用于通过改变电压使压电陶瓷6产生形变,物镜用于根据压电陶瓷6的变形进行移动,获取样品分子沿光轴移动生成的图像数据,摄像机用于将图像数据转化为数字信号,并发送到控制器8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28]-[0043]段,附图1-3):控制器8(相当于控制装置),对摄像机输出的数字信号进行分析处理,获取磁球的运动状态和受力情况(必然具有图像处理单元);控制器8连接电压放大器VA,控制电压放大器产生电压(必然具有压电驱动单元);控制器8还驱动磁体控制单元动作,控制线性电机1在竖直方向运动及旋转电机2在水平面内旋转(必然具有磁镊控制单元)。此外,对数字信号进行除噪分析,获取样品分子不同角度图像的分析结果是本领域惯用的图像处理及融合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光学元件类型选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磁镊装置设置在样品槽的下方,垂直马达32控制磁铁31进而控制磁球24沿竖直方向上下移动,实现样品分子在竖直方向上的拉伸,显微测控装置从样品分子侧面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从样品分子的侧面采集样品分子运动的第一图像数据”指代的不单纯是空间位置的侧面,而限定的是该显微测控装置的成像光轴垂直于磁镊的控制方向,即获取的图像信息为样品分子长度方向的图像信息。对此,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4均公开了类似的单分子荧光成像装置,磁镊系统布置在样品槽的侧面,显微成像装置设置在样品槽的下方,可见,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成像光轴均垂直于磁镊的控制方向,获取的图像信息均为样品分子长度方向的信息,这与本申请的显微测控装置的作用完全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的单分子荧光成像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提高测试精度时,考虑到对比文件1磁镊装置的位置,自然会将荧光成像装置布置在样品槽的侧面,以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在对对比文件3、4发表观点时,否定合议组的理解,而一再强调本申请保护的就是空间位置的侧面,然而在对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4,其显微测控装置从样品分子空间位置的侧面采集图像)发表观点时则同样不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特征,前后自相矛盾。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成像磁镊装置5与单分子荧光成像装置13相对放置,显微镜的光轴均平行于单分子的伸长方向,但对比文件3的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现有技术中由于单分子的伸长方向平行于显微镜物镜的光轴,无法用荧光方法观察单分子。可见,对比文件3指出了如对比文件2中与单分子的伸长方向平行的荧光显微成像装置存在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的荧光成像装置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2)复审请求人给出的两篇相关文献仅能说明采用单方向获取样品分子图像是本领域较为常用的技术手段,然而利用不同角度的摄像系统对待测物进行拍摄可获得物体的空间三维信息是测量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1获得双成像磁镊系统后,即获得了不同方向的观测图像。此外,对不同方向获取的图像数据的分析结果进行校验,获取样品分子在三维空间随时间变化的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图像数据融合和处理的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样品分子的一端与样品槽连接的具体位置,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段)单分子样品一端连接样品池的盖玻片底部,另一端连接磁球。这与本申请样品分子的连接方式完全相同。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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