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非织造物和纤维的聚酯中的CACO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15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9798
优先权日:2012-12-28,2013-01-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68217.X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OMYA国际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职秀娟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杨眉
国际分类号:D04H1/43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已经给出足够的技术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8217.X,名称为“用于非织造物和纤维的聚酯中的CACO3”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3/077742,申请人为OMYA国际股份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8日、2013年01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6月26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第1-21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第1-3页)。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482843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1652231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非织造织物,包含
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以及
至少一种包含碳酸钙的填料,
其中该非织造织物包含呈直径为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该至少一种聚合物及该至少一种填料,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聚酯具有的数均分子量为5000至100000g/mol。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碳酸钙为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表面处理碳酸钙、或其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纤维和/或长丝的直径为5至35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碳酸钙具有的顶切粒子尺寸d98为6至7μm。
6. 生产非织造织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与至少一种包含碳酸钙的填料的混合物,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b)使该混合物成形为直径为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并且
c)由所述纤维和/或长丝形成非织造织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该混合物通过挤出法成形为纤维,所述挤出法选自熔喷法、纺粘法或其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非织造织物通过使所述纤维聚集于表面或载体上而形成。
9. 根据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重复步骤b)和c)两次或更多次来生产多层非织造织物,所述多层非织造织物选自纺粘-熔喷-纺粘(SMS)、熔喷-纺粘-熔喷(MSM)、纺粘-熔喷-纺粘-熔喷(SMSM)、熔喷-纺粘-熔喷-纺粘(MSMS)、纺粘-熔喷-熔喷-纺粘(SMMS)或熔喷-纺粘-纺粘-熔喷(MSSM)非织造织物。
10. 碳酸钙在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的非织造织物中作为填料的用途,其中该非织造织物包含呈直径为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该至少一种聚合物及该填料,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11. 纤维用于非织造织物制造的用途,其中所述纤维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及至少一种包含碳酸钙的填料,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12.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在建筑产品、防水、隔热、隔音、屋顶材料、消费服装、室内装饰及服装工业、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的用途。
13. 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选自建筑产品、消费服装、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6、10和1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所述的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6、10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8的部分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除了权利要求1-5任一项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之外、还包括非织造织物在建筑产品、防水、隔热、隔音、屋顶材料、消费服装、室内装饰及服装工业、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的用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除了权利要求1-5任一项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之外、还包括是包含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的制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聚合物可以选自聚酯,没有理由因为其没有具体实施例而否定该相应的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是本领域制备非织造织物最常用的聚酯,在从聚酯中选择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乙二醇酯不存在技术障碍,对比文件2教导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与碳酸钙组合而成的非织造物,虽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抗起毛起球性良好的人造皮革,然而其也需要具有良好的柔软感和硬挺度,这与本申请并不矛盾。且本申请仅仅限定了包含碳酸钙的填料,并没有明确是否还有其他物质,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硅油的使用并不能阻碍其所给出的使用碳酸钙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的高分子弹性体的使用时出于人造皮革的要求,且其是在非织造物形成后浸渍添加的,也不能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与碳酸钙填料混合纺丝获得相应非织造物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碳酸钙填料的使用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修改文本:
“1. 一种非织造织物,
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以及
至少一种包含碳酸钙的填料,
其中该非织造织物包含呈直径为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该至少一种聚合物及该至少一种填料,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为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聚酯具有的数均分子量为5000至100000g/mol。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纤维和/或长丝的直径为5至35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其中该碳酸钙具有的顶切粒子尺寸d98为6至7μm。
5. 生产非织造织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与至少一种包含碳酸钙的填料的混合物,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为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b)使该混合物成形为直径为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并且
c)由所述纤维和/或长丝形成非织造织物。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该混合物通过挤出法成形为纤维,所述挤出法选自熔喷法、纺粘法或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非织造织物通过使所述纤维聚集于表面或载体上而形成。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重复步骤b)和c)两次或更多次来生产多层非织造织物,所述多层非织造织物选自纺粘-熔喷-纺粘(SMS)、熔喷-纺粘-熔喷(MSM)、纺粘-熔喷-纺粘-熔喷(SMSM)、熔喷-纺粘-熔喷-纺粘(MSMS)、纺粘-熔喷-熔喷-纺粘(SMMS)或熔喷-纺粘-纺粘-熔喷(MSSM)非织造织物。
9. 碳酸钙在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的非织造织物中作为填料的用途,其中该非织造织物包含呈直径为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该至少一种聚合物及该填料,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为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10. 纤维用于非织造织物制造的用途,其中所述纤维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及至少一种包含碳酸钙的填料,其中该聚酯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其中该碳酸钙为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该碳酸钙的存在量为基于所述非织造织物的总重量计的10至25%重量,并且该碳酸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2至1.8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7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在建筑产品、防水、隔热、隔音、屋顶材料、消费服装、室内装饰及服装工业、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的用途。
12. 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选自建筑产品、消费服装、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的阻碍,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且对比文件2的组合物中还含有高分子弹性体和硅油,对比文件3教导了未涂覆的碳酸钙是有问题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碳酸钙在对比文件3中是不能用作填料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称对比文件2中硅油的使用导致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结合启示,然而对比文件按2中硅油的使用主要目的是利于碳酸钙无机粒子的分散,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为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仅仅限定了包含碳酸钙的填料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但是不能说明本申请的非织造织物不包含除碳酸钙填料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之外的任何物质,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申请人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还需背离对比文件2的教导,不使用硅油等”也是没有依据的。关于碳酸钙种类的具体限定,虽然对比文件3中有未涂覆碳酸钙相比于涂覆碳酸钙在纺丝时可能会导致堵塞等问题,然而其仅表现在几种碳酸钙中涂覆碳酸钙的效果上的差异,并没有表明除涂覆碳酸钙之外的碳酸钙无法达到改善非织造物性能的效果,因此,无法得出对比文件3教导了未涂覆碳酸钙不能使用。本申请几种碳酸钙是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5-9、21-103和119-143段(第2、4-16和19-21页);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0-20和104-118段(第1、3和17-18页);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第1-3页)。通知书中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3,并补充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塑料成型加工手册”,钱知勉等,第36页,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06月;
公知常识性证据2:“粉体表面改性”,郑永林等,第125-126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1年09月。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5、9和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是: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钙填料选自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9和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除了权利要求1-4任一项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之外、还包括非织造织物在建筑产品、防水、隔热、隔音、屋顶材料、消费服装、室内装饰及服装工业、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的用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除了权利要求1-4任一项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外、还包括制品选自建筑产品、消费服装、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通知书中采用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将碳酸钙限定为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碳酸钙也是改性后的碳酸钙,虽然对比文件2中碳酸钙作为填料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中的用量限定在较低范围内,但这是由于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含有聚对苯乙二醇酯和碳酸钙等物质的无纺布在用于人造皮革时的抗起毛气球的优异表面外观,且由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知,可以用碳酸钙作为填料改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结晶速率,由公知常识性证据2可知,不改性的碳酸钙随着其在高聚物基料中填充量的增加,会出现分散不均匀从而造成两种材料的界面缺陷,且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几种改性后的碳酸钙,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列举了聚合物中包括聚酯,对聚烯烃给出充分描述,实验数据也都是基于聚烯烃的测试结果,对比文件3不能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教导如何将对比文件3的教导内容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公知常识证据1列出的每种化合物或盐具有同等的权重,没有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教导以选择哪种成核剂;公知常识证据2没有给出碳酸钙等的优选、且也没有提及粒径,基于该公知常识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选择碳酸钙并且对它另外进行处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说明书第5-9、21-103和119-143段(第2、4-16和19-21页);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0-20和104-118段(第1、3和17-18页); 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第1-3页)。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非织造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属于非织造织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0039、0044、0047、0050、0053、0054、0057段,权利要求书):该非织造产品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以及作为填料的覆盖碳酸钙,其中填料以基于纤维总重量的介于10wt%-25wt%的量存在,所述的聚酯的聚合物通过熔喷或纺粘的方法形成纤维网的形式而存在于非织造物中,纺丝成网的纤维具有0.5-35μm的直径(即公开了该非织造织物包含呈直径以0.5至40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该至少一种聚合物及该至少一种填料)(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填料具有的平均粒度尺寸d50可以为1.5μm(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填料具有的最高粒度(即顶切粒度)尺寸d98为4μm至6μm(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钙填料选自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结晶速率。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已经公开了:非织造产品中聚合物可以是聚酯,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是本领域最常用的一种聚酯,其中,PET由于分子链短而刚,需要通过添加成核剂来提高结晶速率,且碳酸钙是常用的成核剂,即可以采用碳酸钙作为成核剂对PET进行改性以提高其结晶速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第36页);并且,由于未经处理的碳酸钙一般与有机高聚物的亲和性较差,容易造成在高聚物基料中分散不均匀从而造成两种材料的界面缺陷,随着填充量的增加这些缺点更加明显(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第125-126页),因此为了改善碳酸钙填料在高聚物基料中的应用性能,要对其进行表面改性处理,表面改性处理碳酸钙包括沉淀碳酸钙、细磨碳酸钙(即研磨碳酸钙)以及化学包覆表面改性的碳酸钙(属于改性碳酸钙),选择上述本领域公知的经改性处理的碳酸钙或者其混合物作为填料来提高PET的结晶速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聚酯的数均分子量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最终应用需求等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3还公开:纺粘纤维具有约5-35μm的直径(参见说明书第05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3还公开:碳酸钙具有的最高粒度(即顶切粒度)尺寸d98为4μm至6μm(公开了端点值6μm,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生产非织造物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属于非织造织物)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0039、0044、0047、0050、0053、0054、0057段,权利要求书):包括以下步骤:(a)混合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树脂与涂覆碳酸钙的填料, 其中填料以基于纤维总重量的介于10wt%-25wt%的量存在,并且该填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5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6μm;(b)将混合物通过熔喷或纺粘方法成形为直径为0.5-35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并且;(c)由所述的纤维、长丝形成包括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钙填料选自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结晶速率。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了:非织造产品中聚合物可以是聚酯,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是本领域最常用的一种聚酯,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第36页公开,PET由于分子链短而刚,需要通过添加成核剂来提高结晶速率,且碳酸钙是常用的成核剂,即可以采用碳酸钙作为成核剂对PET进行改性以提高其结晶速率;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第125-126页公开,由于未经处理的碳酸钙一般与有机高聚物的亲和性较差,容易造成在高聚物基料中分散不均匀从而造成两种材料的界面缺陷,随着填充量的增加这些缺点更加明显,因此为了改善碳酸钙填料在高聚物基料中的应用性能,要对其进行表面改性处理,表面改性处理碳酸钙包括沉淀碳酸钙、细磨碳酸钙(即研磨碳酸钙)以及化学包覆表面改性的碳酸钙(属于改性碳酸钙),选择上述本领域公知的经改性处理的碳酸钙或者其混合物作为填料来提高PET的结晶速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还公开:在纤维形成步骤中,纤维通过挤出法形成为纤维,挤出法选自熔喷法、纺粘法或其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还公开:拉细后,纤维被引导到多孔表面上去,例如移动筛网或金属丝纤维,从而沉积在表面上(即非织造织物通过使所述纤维聚集于表面上而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对于纤维聚集于载体上的技术方案,本领域中,将纤维直接聚集于相应的载体上形成非织造织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7任意一项,本领域中,重复步骤b)和c)两次或更多次来生产多层非织造织物,所述多层非织造织物选自纺粘-熔喷-纺粘(SMS)、熔喷-纺粘-熔喷(MSM)、纺粘-熔喷-纺粘-熔喷(SMSM)、熔喷-纺粘-熔喷-纺粘(MSMS)、纺粘-熔喷-熔喷-纺粘(SMMS)或熔喷-纺粘-纺粘-熔喷(MSSM)非织造织物是制备非织造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碳酸钙在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的非织造织物中作为填料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在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属于非织造织物)中覆盖碳酸钙作为填料的用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0039、0044、0047、0050、0053、0054、0057段,权利要求书):非织造产品包含呈直径为0.5-35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至少一种聚合物及填料,聚合物为聚酯,填料是覆盖碳酸钙,其中填料以基于纤维总重量的介于10wt%-25wt%的量存在,并且该填料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5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6μm。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钙填料选自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结晶速率。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了:非织造产品中聚合物可以是聚酯,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是本领域最常用的一种聚酯,PET由于分子链短而刚,需要通过添加成核剂来提高结晶速率,且碳酸钙是常用的成核剂,即可以采用碳酸钙作为成核剂对PET进行改性以提高其结晶速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第36页);并且,由于未经处理的碳酸钙一般与有机高聚物的亲和性较差,容易造成在高聚物基料中分散不均匀从而造成两种材料的界面缺陷,随着填充量的增加这些缺点更加明显(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第125-126页),因此为了改善碳酸钙填料在高聚物基料中的应用性能,要对其进行表面改性处理,表面改性处理碳酸钙包括沉淀碳酸钙、细磨碳酸钙(即研磨碳酸钙)以及化学包覆表面改性的碳酸钙(属于改性碳酸钙),选择上述本领域公知的经改性处理的碳酸钙或者其混合物作为填料来提高PET的结晶速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纤维用于非织造物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非织造产品,涉及纤维用于非织造物的用途,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0039、0044、0047、0050、0053、0054、0057段,权利要求书):该非织造物的成网纤维包含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以及作为填料的覆盖碳酸钙,其中填料以基于纤维总重量的介于10wt%-25wt%的量存在,并且该填料具有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5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6μm。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钙填料选自研磨碳酸钙、沉淀碳酸钙、改性碳酸钙或其混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结晶速率。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了:非织造产品中聚合物可以是聚酯,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是本领域最常用的一种聚酯,PET由于分子链短而刚,需要通过添加成核剂来提高结晶速率,且碳酸钙是常用的成核剂,即可以采用碳酸钙作为成核剂对PET进行改性以提高其结晶速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第36页);并且,由于未经处理的碳酸钙一般与有机高聚物的亲和性较差,容易造成在高聚物基料中分散不均匀从而造成两种材料的界面缺陷,随着填充量的增加这些缺点更加明显(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第125-126页),因此为了改善碳酸钙填料在高聚物基料中的应用性能,要对其进行表面改性处理,表面改性处理碳酸钙包括沉淀碳酸钙、细磨碳酸钙(即研磨碳酸钙)以及化学包覆表面改性的碳酸钙(属于改性碳酸钙),选择上述本领域公知的经改性处理的碳酸钙或者其混合物作为填料来提高PET的结晶速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在建筑产品、防水、隔热、隔音、屋顶材料、消费服装、室内装饰及服装工业、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的用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涉及非织造产品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0039、0044、0047、0050、0053、0054段,权利要求书)。
在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非织造织物应用在建筑产品、防水、隔热、隔音、屋顶材料、消费服装、室内装饰及服装工业、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的用途是本领域非织造织物的常规用途。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非织造织物的制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6-0039、0044、0047、0050、0053、0054段,权利要求书)。
在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非织造织物制备成建筑产品、消费服装、工业服装、医疗产品、家用陈设品、防护产品、包装材料、化妆产品、卫生产品或过滤材料中制品是本领域非织造织物的常规用途。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依据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内容,本申请的非织造织物至少一种包含聚酯的聚合物,并进一步限定聚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包含涂覆碳酸钙填料的纺丝成网纤维的非织造产品,其说明书第0033、0036、0044、0050、0057段公开非织造产品包含呈直径为0.5-35μm的纤维和/或长丝形式的至少一种聚合物及填料,聚合物为聚酯,填料是覆盖碳酸钙,并且该填料的平均粒子尺寸d50为1.5μm,和顶切粒子尺寸d98为4至6μm,即对比文件3上述段落列举了非织造产品包括聚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其相应的参数等数值范围也适用于聚酯,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是本领域最常用的一种聚酯,基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结晶速率,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第36页公开可以采用碳酸钙作为成核剂对PET进行改性以提高其结晶速率,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25-126页公开未经改性处理的碳酸钙与高聚物亲和性较差,并且列举了改性处理后的碳酸钙有:沉淀碳酸钙、细磨碳酸钙(即研磨碳酸钙)以及化学包覆表面改性的碳酸钙(属于改性碳酸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的教导,能够选择上述本领域公知的经改性处理的碳酸钙或者其混合物作为填料来提高PET的结晶速率,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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