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85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16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4419.6
申请日:2016-01-22
复审请求人:苏州奥然日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钧琳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李欣
国际分类号:B01F7/18;B02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4419.6,名称为“一种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机构,包括搅拌桶(10),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桶(20)的底面中部焊接固定有向下延伸的出料管体(21),出料管体(21)与搅拌桶(20)的底板上具有的出料通孔(22)相通,搅拌桶(20)的顶部螺接有顶部盖(30),顶部盖(30)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31),顶部盖(30)处于中心通孔(31)的两侧固定有搅拌电机(32),搅拌电机(32)的输出轴向下穿过顶部盖(30),搅拌电机(32)的输出轴的下端边部具有多个定位插孔(321),搅拌轴(33)的顶端具有多个插杆(331),插杆(331)插套在对应的定位插孔(321)中,搅拌轴(33)的上部和下部铰接有连接块(34),连接块(34)固定在搅拌桶(20)的内侧壁上,搅拌轴(33)的下端固定有下搅拌叶轮(35),下搅拌叶轮(35)靠近搅拌桶(20)的内侧壁和底板;
所述搅拌轴(33)的中部固定有中部搅拌叶轮(36);
所述搅拌桶(20)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23),加强块(23)对着中心通孔(31);
所述搅拌桶(20)的顶部外侧壁上具有环形连接部(27),环形连接部(27)的顶面具有环形插槽(28),环形插槽(28)的外侧壁上具有螺纹部,顶部盖(30)的边部具有的向下延伸的竖直边插套在环形插槽(28)中并螺接在环形插槽(28)的外侧壁上;
所述顶部盖(30)的竖直边与搅拌桶(20)的顶部外侧壁之间夹持有密封圈(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891696U,公开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的区别在于:出料管体焊接固定在搅拌桶的底面中部,出料通孔在搅拌桶的底板上,搅拌桶的顶部螺接有顶部盖,顶部盖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搅拌电机固定在顶部盖中心通孔的两侧且输出轴向下穿过顶部盖,多个定位插孔在输出轴下端边部,搅拌轴的上部和下部铰接有连接块,连接块固定在搅拌桶的内侧壁上,下搅拌叶轮靠近搅拌桶的内侧壁和底板,搅拌桶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加强块对着中心通孔,并对搅拌桶顶部外侧壁具有的环形连接部以及顶部盖进行了具体限定。对于上述区别,根据搅拌桶结构特点,顶部螺接有顶部盖,顶部盖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等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提高搅拌分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搅拌桶的底板中部顶面对着中心通孔处固定设置有加强块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用于硅微粉搅拌,本申请用于对粉末和液体同时搅拌,需要额外的辅助装置对其进行充分搅拌;(2)搅拌轴通过上下的连接块固定在搅拌桶侧壁上对搅拌装置进行二次固定,且中部搅拌叶轮的位置可以通过转动两个调节螺母对搅拌位置进行调节;(3)本申请采用加强块对物料进行辅助搅拌,通过冲压头冲击加强块将化工原料压碎从而提高搅拌效果,另外,环形插槽和环形连接部的设计提高了设备的稳定性。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搅拌装置的处理对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搅拌装置均能同时用于固体和固液混合物的搅拌处理;(2)对比文件1公开了搅拌轴在搅拌桶的两侧,而通过连接块将搅拌轴固定在搅拌桶侧壁实现二次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的,并且中部搅拌叶轮可以通过调节螺母进行上下调节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3)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冲压头的技术特征,无法进行对化工原料进行粉碎,而由于搅拌轴设置在搅拌桶的边侧,无论从利于物料流动避免流动死区或者加强搅拌桶底强度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搅拌桶中间设置加强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机构”修改为“组件”,并进一步限定了推杆及冲压头等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组件,包括搅拌桶(10),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桶(20)的底面中部焊接固定有向下延伸的出料管体(21),出料管体(21)与搅拌桶(20)的底板上具有的出料通孔(22)相通,搅拌桶(20)的顶部螺接有顶部盖(30),顶部盖(30)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31),顶部盖(30)处于中心通孔(31)的两侧固定有搅拌电机(32),搅拌电机(32)的输出轴向下穿过顶部盖(30),搅拌电机(32)的输出轴的下端边部具有多个定位插孔(321),搅拌轴(33)的顶端具有多个插杆(331),插杆(331)插套在对应的定位插孔(321)中,搅拌轴(33)的上部和下部铰接有连接块(34),连接块(34)固定在搅拌桶(20)的内侧壁上,搅拌轴(33)的下端固定有下搅拌叶轮(35),下搅拌叶轮(35)靠近搅拌桶(20)的内侧壁和底板;
所述搅拌轴(33)的中部固定有中部搅拌叶轮(36);
所述搅拌桶(20)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23),加强块(23)对着中心通孔(31);
所述搅拌桶(20)的顶部外侧壁上具有环形连接部(27),环形连接部(27)的顶面具有环形插槽(28),环形插槽(28)的外侧壁上具有螺纹部,顶部盖(30)的边部具有的向下延伸的竖直边插套在环形插槽(28)中并螺接在环形插槽(28)的外侧壁上;
所述顶部盖(30)的竖直边与搅拌桶(20)的顶部外侧壁之间夹持有密封圈(1);
所述的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组件还包括推压油缸的推杆,以及所述推杆端部固定有的冲压头,所述的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组件,它可以放置在推压油缸的推杆下方,通过将推压油缸的推杆穿过顶部盖的中心通孔进入搅拌桶中,通过中部搅拌叶轮和下搅拌叶轮的同时转动,实现化工颗粒原料和液体原料一边搅拌一边粉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项,经合议组查明,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于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化工混合原料快速搅拌桶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硅粉搅拌机(参见说明书第18段,图1-4),包括搅拌仓1、支架2、电机3。所述的搅拌仓1设于支架2上端。所述的搅拌仓1上端设有进料口11,一侧下端设有出料口12。所述的出料口12上设有出料泵121。所述的搅拌仓1另一侧设有滑动门13。所述的搅拌仓1内部设有搅拌装置4。所述的搅拌装置4的底部和电机3连接。如图2所示,所述的搅拌装置4由多个搅拌块41上下连接而成。所述的搅拌块41包括定位块411和搅拌板412。如图3所示,所述的定位块411两侧设有T形卡口4111。所述的搅拌板412一侧设有T形卡扣部4121。所述的T形卡扣部4121和T形卡口4111相互卡接(对应于搅拌电机输出轴的下端具有多个定位插孔)。所述的搅拌板412从上方嵌入进定位块411内。如图2所示,所述的搅拌块41之间通过连接柱5连接。所述的连接柱5上设有辅助搅拌板6。如图4所示,所述的辅助搅拌板6和搅拌板412在长度方向垂直设置。所述的搅拌装置4设有两个,所述的两个搅拌装置4并排设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搅拌桶顶部盖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搅拌桶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加强块对着中心通孔;搅拌桶组件还包括推压油缸的推杆,以及所述推杆端部固定有的冲压头,搅拌桶组件可以放置在推压油缸的推杆下方,通过将推压油缸的推杆穿过顶部盖的中心通孔进入搅拌桶中,通过中部搅拌叶轮和下搅拌叶轮的同时转动,实现化工颗粒原料和液体原料一边搅拌一边粉碎;(2)搅拌桶的顶部外侧壁上具有环形连接部,环形连接部的顶面具有环形插槽,环形插槽的外侧壁上具有螺纹部,顶部盖的边部具有的向下延伸的竖直边插套在环形插槽中并螺接在环形插槽的外侧壁上;顶部盖的竖直边与搅拌桶的顶部外侧壁之间夹持有密封圈;(3)顶部盖处于中心通孔的两侧固定有搅拌电机,搅拌电机的输出轴向下穿过顶部盖,搅拌电机的输出轴的下端边部具有多个定位插孔,搅拌轴的顶端具有多个插杆;搅拌轴的上部和下部铰接有连接块,连接块固定在搅拌桶的内侧壁上;搅拌桶的底面中部焊接固定有向下延伸的出料管体,出料管体与搅拌桶的底板上具有的出料通孔相通。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颗粒原料一边粉碎一边与液体原料搅拌混合,提高搅拌效果和搅拌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首先,由于加强块与冲压头相配合才能实现粉碎,而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冲压头的相关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对化工原料进行粉碎;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轴设置在搅拌桶的边侧,从利于物料流动避免流动死区或者加强搅拌桶底强度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搅拌桶中间设置加强块,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进一步限定了搅拌桶组件还包括推压油缸的推杆,以及推杆端部固定的冲压头,推压油缸的推杆穿过顶部盖的中心通孔进入搅拌桶中,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未限定冲压头因而无法实现对化工原料进行粉碎的相关缺陷。一方面,关于加强块,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位于搅拌仓底板中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利于物料流动避免流动死区以及加强搅拌桶底强度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无动机将电机从搅拌仓底板中部移开并在搅拌桶底部单独设置加强块。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中除了限定搅拌桶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之外,同时限定了搅拌桶顶部盖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加强块对着中心通孔,对比文件1中的进料口位于搅拌仓顶部一侧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搅拌仓顶部盖的中部再开设中心通孔;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搅拌机与推压油缸相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推压油缸的推杆穿过顶部盖的中心通孔进入搅拌桶。再一方面,通过搅拌桶顶部盖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搅拌桶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加强块对着中心通孔,推压油缸的推杆穿过顶部盖的中心通孔进入搅拌桶中的限定,使得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颗粒原料一边粉碎一边与液体原料搅拌混合,提高了搅拌效果和搅拌效率。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通过在搅拌桶顶部盖的中部具有中心通孔,搅拌桶的底板中部顶面固定有加强块,加强块对着中心通孔,推压油缸的推杆穿过顶部盖的中心通孔进入搅拌桶的方式配合实现颗粒原料一边粉碎一边与液体原料搅拌混合从而提高搅拌效果和搅拌效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克服了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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