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74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1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7325.7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广州齐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翠平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李若楠
国际分类号:G08B1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7325.7,名称为“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齐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622601U,公告日:2010年 11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包括声磁防盗标签、RFID标签和垫片,所述声磁防盗标签包括盒体、磁性偏置片、共振片和双面胶层,所述磁性偏置片和共振片均位于所述盒体空腔内,所述双面胶层与所述盒体底部粘连,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磁性偏置片之间,且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共振片之间;
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
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下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的厚度比所述盒体材料的厚度至少多1.0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的厚度比所述双面胶层的厚度至少多1.0mm。”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声磁防盗标签还包括双面胶层,所述双面胶层与所述盒体底部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下方。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8,并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下方”修改为“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正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正下方;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或者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或者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5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或者所述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1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声磁标签不是位于射频标签的正上方,而是位于射频标签的遮盖层向右侧延伸的延伸线上,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偏置磁片和非晶共振片位于RFID标签的正上方或者正下方。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遮盖层的功能和作用,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垫片是用于减少声磁标签对RFID标签的影响,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不能将对比文件1的遮盖层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垫片进行等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垫片。3、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增大射频标签基层内的电容或线圈外缘与声磁标签之间的距离来解决两者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其中,所述的声磁标签与射频标签基层内的电容或线圈外缘之间的距离需要大于或等于3 毫米,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即盒体)的距离小于3mm,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在射频标签和磁性偏置片共振片之间设置垫片来解决两者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两者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声磁标签与射频标签距离小于3毫米的情况下解决两者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对于垫片的厚度,本申请进行研究后了解到,不是所有的厚度都能满足要求,当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或者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时,需要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声磁标签对RFID标签的灵敏度影响才较小;当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时,需要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5mm,声磁标签对RFID标签的灵敏度影响才较小;当所述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时,需要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1mm,声磁标签对RFID标签的灵敏度影响才较小。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包括声磁防盗标签、RFID标签和垫片,所述声磁防盗标签包括盒体、磁性偏置片、共振片和双面胶层,所述磁性偏置片和共振片均位于所述盒体空腔内,所述双面胶层与所述盒体底部粘连,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磁性偏置片之间,且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共振片之间;
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正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正下方;
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或者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或者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5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或者所述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1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向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在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定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 “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那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还包括垫片,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磁性偏置片之间,且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共振片之间;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正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正下方;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或者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或者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5mm;或者所述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1mm。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垫片厚度小于3mm”修改为“垫片厚度小于2mm”。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包括声磁防盗标签、RFID标签和垫片,所述声磁防盗标签包括盒体、磁性偏置片、共振片和双面胶层,所述磁性偏置片和共振片均位于所述盒体空腔内,所述双面胶层与所述盒体底部粘连,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磁性偏置片之间,且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共振片之间;
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正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正下方;
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或者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2mm;或者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5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2mm;或者所述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1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2mm。”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声磁标签与rfid射频标签是平行放置在一个平面上,属并列结构,且两者相隔3mm以上;而本申请中的声磁标签和rfid标签是重叠结构,中间有一个由特殊材料制成的垫片,其厚度在1.0-2.0mm,该结构既能够有效避免声磁标签对rfid标签的干扰,又可以使标签的平面尺寸大大缩小,扩大了使用范围。具体地:1、对比文件1中是平行放置,本申请中是垂直放置,二者位置完全不同且相差较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深知“对于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来说,声磁标签、射频标签的位置对于其信息识别灵敏度至关重要,二者的位置可以有多种多样,但是不同的位置选择所得到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内容的前提下,是断然不会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引入本申请;合议组简单的因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射频和声频组合型防盗标签的构架结构可以灵活多变”,就否定所有位置不同的射频和声频组合型防盗标签,难以让人信服。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遮盖层的功能和作用,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垫片是用于减少声磁标签对RFID标签的影响,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不能将对比文件1的遮盖层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垫片进行等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垫片。而且,为了解决声磁防盗标签对RFID标签的灵敏度的影响的问题,不仅需要在RFID标签与所述磁性偏置片或共振片之间设置垫片,而且对垫片的厚度也是有要求的,本申请中厚度的这一选择和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这是复审请求人基于对其位置及灵敏度影响因素的反复探索研究才得到的。3、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增大射频标签基层内的电容或线圈外缘与声磁标签之间的距离来解决两者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其中,所述的声磁标签与射频标签基层内的电容或线圈外缘之间的距离需要大于或等于3 毫米,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即盒体)的距离小于2mm,以及通过在射频标签和磁性偏置片共振片之间设置垫片来解决两者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两者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声磁标签与射频标签距离小于2毫米的情况下解决两者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及技术方案都和对比文件1不同。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具有以下几点有益效果:本申请中的标签比对比文件1所述方案的平面尺寸小50%以上。因此,本申请标签在不影响商品使用的基础上,可以用来保护一些尺寸较小的商品,而对比文件1所述标签则无法使用在尺寸较小商品中。本申请标签可以装入公知公用的电子硬标签或eas硬标签之内。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由于尺寸太大无法在现有任何一种硬标签中内置使用。本申请中用一个特定的非导磁、导电材料制成的垫片,巧妙克服了声磁标签内金属对rfid信号的屏蔽。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并未揭示这一规律,他们认为两者必须相距3mm以上,这说明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中添加特殊垫片的规律并无认知。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3mm”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无法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垫片厚度小于3mm”修改为“垫片厚度小于2mm”。经审查,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射频和声磁组合型防盗标签(即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8段):包括声磁标签2(即声磁防盗标签)、射频标签1(即RFID标签),所述声磁标签2包括盒体12、共振片13、偏置片18(相当于磁性偏置片)和双面胶层4,所述共振片13、偏置片18均位于所述盒体12空腔内;双面胶层4与盒体12的底部粘连。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具有射频识别和声磁防盗功能的标签还包括垫片,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磁性偏置片之间,且所述垫片位于所述RFID标签与所述共振片之间;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下方,且所述共振片位于所述磁性偏置片的正上方;或者所述RFID标签和所述垫片均位于共振片的正上方,且所述磁性偏置片位于所述共振片的正下方;所述垫片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外表面或者所述双面胶层外表面粘连,所述垫片的另一面与所述RFID标签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0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2mm;或者所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盒体顶部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25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2mm;或者所述RFID标签的一面与所述双面胶层内表面粘连,所述RFID标签的另一面与所述垫片粘连,所述垫片的厚度大于1.1mm,所述垫片的厚度小于2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干扰的同时减小标签的尺寸。对比文件1中的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基本上是在一个平面上平行铺设,由此导致该标签的占据的面积较大,不便于在较小的商品上使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该问题时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将在一个平面平行铺设的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改进为在垂直方向上平行设置以减小该标签的尺寸;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射频标签1的基层8内的电容或者线圈的外缘与声磁标签的盒体12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mm,以使得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之间的干扰最小,不影响使用时的防盗效果;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之间距离太近容易产生干扰,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在垂直方向上平行设置时,容易想到使二者间隔一定的间距以避免相互干扰,而通过设置具有一定厚度的垫片来使两个标签间隔一定的距离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至于垫片和射频标签的具体安装位置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而采用的常规设计;垫片在不同安装位置中的具体厚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最佳的防盗效果通过常规试验可以获得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防盗标签包括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且二者之间的距离过近会产生干扰,影响到防盗效果。对比文件1中将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在底板上平行铺设,通过使二者之间的间距大于3mm来降低干扰。这样设置的防盗标签,厚度较小适于粘贴,但是占用面积较大,在小型的商品上使用不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问题时有动机将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由在平面上铺设改进为垂直方向的叠放以减小其粘贴面积,并通过中间的垫片来保持二者的间距。虽然“声磁标签、射频标签的位置对于其信息识别灵敏度至关重要,二者的位置可以有多种多样”,但是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已经明了二者需要保持一定间距才能降低干扰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应用场合来调整二者的位置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复审通知书中并未认定对比文件1中的遮盖层等同于垫片,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该意见陈述不予回应。关于垫片厚度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降低二者之间的干扰,将二者垂直叠放时,为了使二者保持一定的距离,设置一定厚度的垫片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3、关于距离的具体设定值,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深知“不同的位置选择所得到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即在垂直叠放的位置上,能够有效的降低干扰的最佳距离值与平面铺设时的距离值不一定相同,但是在已知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在不同的位置关系中均可以通过调整其距离来降低干扰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试验来确定上述最佳距离值。4、对于有益的技术效果:如前所述,为了适应不同的使用对象对标签的具体要求,比如厚度和粘贴面积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调整标签中的射频标签和声磁标签的位置关系来实现;而改进后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至于垫片采用的是非导磁、导电材料制成的垫片,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限定,而且垫片作为隔离声磁标签与射频标签之间干扰的部件,选择非导磁、导电材料制成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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