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及其采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及其采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69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7702
优先权日:2013-08-05
申请(专利)号:201410148237.4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朱中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刘浩然
参审员:韩燕
国际分类号:G06Q10/08;G06Q50/28;G01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或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8237.4,名称为“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及其采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朱中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994111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的区别为:1、采集装置包括一用于测货物体积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其包括采集器本体、条码扫描器、测量尺等都设于采集器本体上,还包括第一数据存储器,与条码扫描器和测量尺的输出端连接;2、所述的采集装置还包括一用于货物称重的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其包括用于测量货物重量的秤本体、设于秤本体上的第二数据存储器和蓝牙输出端口,第二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与秤本体相连,输出端与蓝牙输出端口相连,用以存储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并通过蓝牙输出端口进行发射;所述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还包括设于本体上的蓝牙接收端口,该蓝牙接收端口与蓝牙输出端口通过无线蓝牙连接,并且该蓝牙接收端口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接收电子秤蓝牙输出端口发出的货物重量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关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CN202994011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给出了用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来进行测量的启示,为了获得体积更小更便携的尺寸采集装置,容易想到将该数显卷尺与条码扫描器集成到一起构成采集装置。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测量结果的存储以及对货物信息和测量数据的对应绑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数据存储器与条码扫描器和测量尺相连,以接收和存储相关数据。关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CN10301787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了蓝牙电子称重仪通过蓝牙将数据发送给外部终端,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上内置的蓝牙装置,用于传输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持尺寸采集器上设置蓝牙接收端口来接收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而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电子秤具有cpu,在将货物的重量由蓝牙发送至采集器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第二数据存储器来存储测得的重量数据。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手持式尺寸采集器通过条码扫描器扫描,通过测量尺测量,并将数据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通过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2、若要对该货物的重量进行一并采集,在步骤A、B之间,还包括步骤D.采用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对货物进行称重,通过第二数据存储器存储重量数据并由第二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再由蓝牙输出端口发射至蓝牙接收端口,由第一数据存储器接收并与该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关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CN202994011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给出了用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来进行测量的启示,为了获得体积更小更便携的尺寸采集装置,容易想到将该数显卷尺与条码扫描器集成到一起构成采集装置。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扫描信息和测量结果的存储和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第一数据存储器和第一显示器进行相应的存储和显示。关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CN10301787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了蓝牙电子称重仪通过蓝牙将数据发送给外部终端,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上内置的蓝牙装置,用于传输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持尺寸采集器上设置蓝牙接收端口来接收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而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电子秤具有cpu,在将货物的重量由蓝牙发送至采集器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第二数据存储器来存储测得的重量数据,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数据的绑定容易想到对测量的重量信息也与条码信息进行绑定。则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b;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采集装置包括一用于测货物体积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其包括采集器本体、设于采集器本体上的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第一数据存储器和数据输出端口,条码扫描器的输出端连接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分别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数据输出端口,用以将存储的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其相对应的长宽高数据,并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
所述的采集装置还包括一用于货物称重的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其包括用于测量货物重量的秤本体、设于秤本体上的第二数据存储器和蓝牙输出端口,第二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与秤本体相连,输出端与蓝牙输出端口相连,用以存储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并通过蓝牙输出端口进行发射;所述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还包括设于本体上的蓝牙接收端口,该蓝牙接收端口与蓝牙输出端口通过无线蓝牙连接,并且该蓝牙接收端口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接收电子秤蓝牙输出端口发出的货物重量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尺寸采集器还包括设于采集器本体上的第一数据显示器,其输入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另一输出端相连,分别接收并显示测量货物的重量、长宽高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还设有一确认按钮,用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货物重量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第一数据存储器还具有一数据处理模块,可根据用户设定的体积/体积重换算系数对接收到的货物长宽高数据进行体积重换算,并由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数据处理模块为PLC或MCU。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数据输出端口包括有线数据输出端口和无线数据输出端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电子秤还包括设于秤本体上的第二数据显示器,其输入端与第二数据存储器相连,用以显示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
8. 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A.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通过条码扫描器对该货物的识别条码进行扫描,并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内进行存储;
B.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的数码测量尺对该货物的长宽高依次进行测量,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与该货物的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
C.由第一数据存储器将接收的与货物条码信息匹配的货物长宽高数据通过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一一显示,并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
若需要对该货物的重量进行一并采集,在步骤A、B之间,还包括步骤D.采用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对货物进行称重,通过第二数据存储器存储重量数据并由第二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再由蓝牙输出端口发射至蓝牙接收端口,由第一数据存储器接收并与该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A-D中,还通过下按确认按钮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C中,所述的第一数据存储器还通过其数据处理模块根据用户设定的体积/体积重换算系数,对接收的货物长宽高数据进行体积重换算,并由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数据处理模块为PLC或MCU。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数据输出端口包括有线数据输出端口和无线数据输出端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重新连续编号和调整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即使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显卷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相结合,也得不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2)对比文件l仅仅公开了通过蓝牙装置执行长宽高尺寸数据到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的实时传送,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对应绑定,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将绑定的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通过无线方式实时上传到电脑系统。对比文件l的上述教导与在采集器本体上设置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存储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其相对应的长宽高数据是相背的,因此,根据对比文件l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想到在采集器本体上设置第一数据存储器,将第一数据存储器与条码扫描器和数码测量尺相连,以及通过数据输出端口来输出存储的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对应的长宽高数据。审查员所述的“容易想到”的推论是不适当的。(3)如果按照审查员的逻辑,体积测量仪和PDA因为可以通过蓝牙方式进行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容易想到将上述两个便携装置集成到一起,两个不同设备仍然发挥各自作为独立装置的作用。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通过蓝牙方式通信的任何两个设备或装置都可以被集成在一起,这样蓝牙方式通信便没有存在的必要吗,显然这一逻辑是不成立的,也缺乏证据支持。(4)对比文件l公开的便携式货物体积测量仪实际上是不适合集成到条码扫描器上的,审查员是清楚这一点的,所以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引用了对比文件2的数显卷尺。(5)对比文件3公开的称重仪的CPU将称重数据经一调整解调器调整后由一蓝牙发射模块发送给配对连接的外部终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容易想到在秤本体上设置第二数据存储器,用以存储测得的人体重量数据,因为这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不相适应的。对比文件l公开了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上内置的蓝牙装置,将测量到的长宽高尺寸数据实时传送到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中。根据对比文件l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手持尺寸采集器上设置蓝牙接收端口来接收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但是并不会想到将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2)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子称重仪虽然具有蓝牙输出功能,但是该称重仪是用于测量人体重量的称重仪,因此不可能是手持式称重仪。对比文件3电子称重仪还可以测量脂肪和身高,计算人体的BMI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非手持装置与Dl的手持式装置进行结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采集装置包括一用于测货物体积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其包括采集器本体、设于采集器本体上的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第一数据存储器和数据输出端口,条码扫描器的输出端连接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分别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数据输出端口,用以将存储的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其相对应的长宽高数据,并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
所述的采集装置还包括一用于货物称重的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其包括用于测量货物重量的秤本体、设于秤本体上的第二数据存储器和蓝牙输出端口,第二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与秤本体相连,输出端与蓝牙输出端口相连,用以存储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并通过蓝牙输出端口进行发射;所述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还包括设于本体上的蓝牙接收端口,该蓝牙接收端口与蓝牙输出端口通过无线蓝牙连接,并且该蓝牙接收端口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接收电子秤蓝牙输出端口发出的货物重量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
所述的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还设有一确认按钮,用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货物重量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
“7. 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A.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通过条码扫描器对该货物的识别条码进行扫描,并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内进行存储;
B.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的数码测量尺对该货物的长宽高依次进行测量,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与该货物的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
C.由第一数据存储器将接收的与货物条码信息匹配的货物长宽高数据通过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一一显示,并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
若需要对该货物的重量进行一并采集,在步骤A、B之间,还包括步骤D.采用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对货物进行称重,通过第二数据存储器存储重量数据并由第二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再由蓝牙输出端口发射至蓝牙接收端口,由第一数据存储器接收并与该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
在步骤A-D中,通过下按确认按钮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特征“其中,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显卷尺与数码测量尺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并不相同,前者数显卷尺的作用是测量尺寸并显示尺寸,而后者数码测量尺的作用是测量尺寸并与货物识别条码信息一并(通过确认开关实现绑定)存储至第一数据存储器中,实现数据自动记录的作用。即使在采用对比文件2的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可伸缩量臂带有数字式长度测量尺进行尺寸测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容易地想到将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和条码扫描器集成在一起,将数显卷尺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以及通过设置一个确认开关实现尺寸数据和条码信息一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实现尺寸数据和条码信息数据的自动记录。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将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对应绑定,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容易地想到通过设置一个确认开关实现尺寸数据和条码信息一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实现尺寸数据和条码信息数据的自动记录。(2)对比文件3公开的蓝牙电子称重仪并非是非手持式,且对比文件3 公开的上述内容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也是不相同的,前者是将体重数据和BMI数据通过蓝牙模块传输给具有蓝牙接收功能的设备,显示人体的体重和BMI数据,而后者是通过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的蓝牙输出端口与手持式尺寸采集器的蓝牙接收端口之间的无线蓝牙连接,将货物重量数据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与条码数据和尺寸数据实现绑定和上传。(3)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合议组审查员所述的如何防止误操作,而是通过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设置的确认按钮实现条码扫描和尺寸测量操作及存储绑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采集装置包括一用于测货物体积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其包括采集器本体、设于采集器本体上的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第一数据存储器和数据输出端口,条码扫描器的输出端连接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分别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数据输出端口,用以将存储的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其相对应的长宽高数据,并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
所述的采集装置还包括一用于货物称重的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其包括用于测量货物重量的秤本体、设于秤本体上的第二数据存储器和蓝牙输出端口,第二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与秤本体相连,输出端与蓝牙输出端口相连,用以存储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并通过蓝牙输出端口进行发射;所述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还包括设于本体上的蓝牙接收端口,该蓝牙接收端口与蓝牙输出端口通过无线蓝牙连接,并且该蓝牙接收端口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接收电子秤蓝牙输出端口发出的货物重量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
所述的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还设有一确认按钮,用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货物重量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
其中,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
“7. 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A.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通过条码扫描器对该货物的识别条码进行扫描,并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内进行存储;
B.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的数码测量尺对该货物的长宽高依次进行测量,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与该货物的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
C.由第一数据存储器将接收的与货物条码信息匹配的货物长宽高数据通过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一一显示,并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
若需要对该货物的重量进行一并采集,在步骤A、B之间,还包括步骤D.采用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对货物进行称重,通过第二数据存储器存储重量数据并由第二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再由蓝牙输出端口发射至蓝牙接收端口,由第一数据存储器接收并与该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
在步骤A-D中,通过下按确认按钮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
其中,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8b;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或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994111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2994011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301787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数据采集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货物体积测量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9]段):一种能够快速地在操作现场进行货物的长、宽、高测量,自动算出体积或体积重,并将测量结果适时传送到物流快递结算系统的便携装置。三维伸缩式量臂1中的三个维度的可伸缩量臂带有数字式长度测量尺(相当于“数码测量尺”),可对货物的长、宽、高进行接触式测量,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直接采集测量到的长宽高数值,并进行计算,求出体积或体积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测货物体积的尺寸采集器)。在测量货物6的长宽高尺寸的同时,外部配置的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对货物托运单条码7进行扫描(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条码扫描器,用以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这时,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上内置的蓝牙装置,将测量到的长宽高尺寸数据实时传送到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中,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对应绑定。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可以将货物运单号和相对应的长宽高尺寸数据通过GPRS或WIFI等方式实时上传到电脑信息系统(则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数据输出端口,用于将货物识别条码信息以及相对应的长宽高数据,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或在体积测量操作以后进行集中数据上传,以便实现系统自动结算。数据采集处理器和显示器2亦可以直接显示和储存测量结果,便于用户直接抄写记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采集装置包括一用于测货物体积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其包括采集器本体、设于采集器本体上的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第一数据存储器,条码扫描器的输出端连接第一数据存储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货物识别条码信息以及长宽高数据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数据输出端口。(2)所述的采集装置还包括一用于货物称重的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其包括用于测量货物重量的秤本体、设于秤本体上的第二数据存储器和蓝牙输出端口,第二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与秤本体相连,输出端与蓝牙输出端口相连,用以存储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并通过蓝牙输出端口进行发射;所述的手持式尺寸采集器还包括设于本体上的蓝牙接收端口,该蓝牙接收端口与蓝牙输出端口通过无线蓝牙连接,并且该蓝牙接收端口的输出端连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用以接收电子秤蓝牙输出端口发出的货物重量数据,并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其中,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3)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还设有一确认按钮,用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货物重量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扫描器和测量尺集成到采集装置上,以及如何存储数据及称重、以及如何防止误操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显卷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0]段):一种数显卷尺,包括卷尺,所述数显卷尺还包括一个设置在卷尺一侧的激光照射器,在卷尺上有与横向设置的通孔,通孔排列的方向与卷尺的长度方向垂直,在卷尺的另一侧设置有读数电路,读数电路通过导线连接至显示屏,将读数的结果显示出来。用电子屏显示出长度,还可以累进叠加,使用方便,经过读数电路的内部芯片处理可显示出公制、英制,甚至市制(中国尺、寸等)三种换算。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显卷尺与数码测量尺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测量货物的尺寸采集数据,即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另外,当采用对比文件2的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可伸缩量臂带有数字式长度测量尺进行尺寸测量时,为了方便携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和条码扫描器集成在一起,比如在条码扫描器上设置一个槽来容纳该数显卷尺,从而使其集成在一起,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可以将货物运单号和相对应的长宽高尺寸数据通过GPRS或WIFI等方式传输出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货物运单号和相对应的长宽高尺寸数据存储在第一数据存储器中,然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数据输出端口,这是本领域中存储和发送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内容可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1)来集成条码扫描器和数据测量尺。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蓝牙电子称重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一种蓝牙电子称重仪,包括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重仪的CPU将称重数据经一调整解调器调整后由一蓝牙发射模块发送给配对连接的外部终端。上述公开的内容与附加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蓝牙将测量的重量数据传输给便携装置,即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另外,手持式电子称是本领域中非常常见的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上内置的蓝牙装置,用于传输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持尺寸采集器上设置蓝牙接收端口来接收手持式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而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电子秤具有CPU,在将货物的重量由蓝牙发送至采集器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第二数据存储器来存储测得的重量数据。另外,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手持式电子称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2)来进行称重。
对于区别(3),为了防止误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设置一确认按钮,来确认装置中的各种操作,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还设有一确认按钮,用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货物重量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这是本领域防止误操作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9]段):数据采集处理器和显示器2亦可以直接显示和储存测量结果,便于用户直接抄写记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尺寸采集器上集成第一显示器,并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相连,以显示相关的数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9]段):对货物的长、宽、高进行接触式测量,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直接采集测量到的长宽高数值,并进行计算,求出体积或体积重(求体积重时可根据用户的要求来设定折算系数)。数据采集处理器和显示器2亦可以直接显示和储存测量结果,便于用户直接抄写记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数据处理模块集成于第一数据存储器,以及由第一显示器进行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PLC和MCU都是常见的数据处理控制器和处理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扫描器可以通过wifi将数据上传(则“无线数据输出端口”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有线输出也是常见的数据传输方式,因此数据传输端口包括有线数据输出端口,也是数据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0015]-[0017]段):CPU连接有LCD显示屏(相当于“第二数据显示器”)。采用称重传感器及测脂传感器采集信号经过AD处理转换通过CPU处理显示LCD输出。而为了获取用于显示的数据,显示器的输入端与第二数据存储器相连,用以显示测得的货物重量数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手持式物流快递货物数据采集装置的采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货物体积测量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9]段):一种能够快速地在操作现场进行货物的长、宽、高测量,自动算出体积或体积重,并将测量结果适时传送到物流快递结算系统的便携装置。三维伸缩式量臂1中的三个维度的可伸缩量臂带有数字式长度测量尺(相当于“数码测量尺”),可对货物的长、宽、高进行接触式测量,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直接采集测量到的长宽高数值,并进行计算,求出体积或体积重。在测量货物6的长宽高尺寸的同时,外部配置的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对货物托运单条码7进行扫描(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通过条码扫描器对该货物的识别条码进行扫描),这时,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上内置的蓝牙装置,将测量到的长宽高尺寸数据实时传送到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中,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对应绑定(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码测量尺对该货物的长宽高依次进行测量,与该货物的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可以将货物运单号和相对应的长宽高尺寸数据通过GPRS或WIFI等方式实时上传到电脑信息系统((则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数据输出端口,通过数据输出端口进行输出),或在体积测量操作以后进行集中数据上传,以便实现系统自动结算。数据采集处理器和显示器2亦可以直接显示和储存测量结果,便于用户直接抄写记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接收的与货物条码信息匹配的货物长宽高数据通过第一数据显示器进行一一显示)。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都包含在手持式尺寸采集器中,货物条码信息与对应的货物长宽高数据输入至第一数据存储器。(2)若需要对该货物的重量进行一并采集,在步骤A、B之间,还包括步骤D.采用手持式蓝牙输出电子秤对货物进行称重,通过第二数据存储器存储重量数据并由第二数据显示器进行显示,再由蓝牙输出端口发射至蓝牙接收端口,由第一数据存储器接收并与该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其中,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3)在步骤A-D中,通过下按确认按钮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扫描器和测量尺集成到采集装置上,以及如何存储数据及称重、以及如何防止误操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显卷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0]段):一种数显卷尺,包括卷尺,所述数显卷尺还包括一个设置在卷尺一侧的激光照射器,在卷尺上有与横向设置的通孔,通孔排列的方向与卷尺的长度方向垂直,在卷尺的另一侧设置有读数电路,读数电路通过导线连接至显示屏,将读数的结果显示出来。用电子屏显示出长度,还可以累进叠加,使用方便,经过读数电路的内部芯片处理可显示出公制、英制,甚至市制(中国尺、寸等)三种换算。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显卷尺与数码测量尺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测量货物的尺寸采集数据,即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另外,当采用对比文件2的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可伸缩量臂带有数字式长度测量尺进行尺寸测量时,为了方便携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尺寸较小的数显卷尺和条码扫描器集成在一起,比如在条码扫描器上设置一个槽来容纳该数显卷尺,从而使其集成在一起,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可以将货物运单号和相对应的长宽高尺寸数据通过GPRS或WIFI等方式传输出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货物运单号和相对应的长宽高尺寸数据存储在第一数据存储器中,然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数据输出端口,这是本领域中存储和发送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内容可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1)来集成条码扫描器和数据测量尺。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蓝牙电子称重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一种蓝牙电子称重仪,包括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称重仪的CPU将称重数据经一调整解调器调整后由一蓝牙发射模块发送给配对连接的外部终端。上述公开的内容与附加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蓝牙将测量的重量数据传输给便携装置,即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另外,手持式电子称是本领域中非常常见的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上内置的蓝牙装置,用于传输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持尺寸采集器上设置蓝牙接收端口来接收手持式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并与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绑定,而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电子秤具有CPU,在将货物的重量由蓝牙发送至采集器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第二数据存储器来存储测得的重量数据。另外,秤本体上端设有吊环,便于称重时手提秤本体,下端设有钩秤,对货物进行钩吊称重,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手持式电子称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2)来进行称重。
对于区别(3),为了防止误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设置一确认按钮,来确认装置中的各种操作,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通过下按确认按钮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货物的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这是本领域防止误操作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9]段):对货物的长、宽、高进行接触式测量,数据采集处理器及显示器2直接采集测量到的长宽高数值,并进行计算,求出体积或体积重(求体积重时可根据用户的要求来设定折算系数)。数据采集处理器和显示器2亦可以直接显示和储存测量结果,便于用户直接抄写记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数据处理模块集成于第一数据存储器,以及由第一显示器进行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PLC和MCU都是常见的数据处理控制器和处理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扫描器可以通过wifi将数据上传(则“无线数据输出端口”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有线输出也是常见的数据传输方式,因此数据传输端口包括有线数据输出端口,也是数据通信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关于是否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数显卷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集成为手持式尺寸采集器,其与复审通知书中对相关内容的评述意见相同。具体如下:
(a)参见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1)的评述,可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很容易将对比文件2的数显卷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PDA手持条码扫描器5集成为手持式尺寸采集器。
(b)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将绑定的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通过无线方式实时上传到电脑系统,但本领域中在实时上传之前,事先将要上传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存储器中,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集器本体上设置第一数据存储器,将第一数据存储器与条码扫描器和数码测量尺相连,以及通过数据输出端口来输出存储的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对应的长宽高数据。
(c)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测量尺和条码扫描器的集成,实际上仅仅是这两种功能部件简单的组合,集成后这两个功能部件依然是独立工作,然后将测量和扫描数据都输入到第一数据存储器中。而将测量数据和扫描数据都输入到第一数据存储器中,然后将测量数据和扫描数据进行绑定;或是将测量数据通过蓝牙方式传输到条码扫描器中,然后将测量数据和扫描数据进行绑定,都是本领域中绑定测量数据和扫描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很容易想到将测量尺和条码扫描器集成的。
(d)当用对比文件2的数显卷尺替代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伸缩量臂带有数字式长度测量尺进行尺寸测量时,该数显卷尺是很容易集成到条码扫描器的。
其次,复审请求人已经承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货物单号与货物尺寸测量结果对应绑定,而要将它们对应绑定,首先将它们都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通过一个确认开关来触发执行该存储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说,很容易想到通过设置一个确认开关实现尺寸数据和条码信息一并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第(2)点意见,其与复审通知书中对相关内容的评述意见相同,具体如下:
(a)虽然对比文件3中将称重数据发送给外部终端,但本领域中在发送数据之前,事先将要发送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存储器中,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秤本体上设置第二数据存储器,用以存储测得的人体重量数据。另外,因为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技术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测量尺测量的长宽高数据以及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存储在第一数据存储器中,在这种情况下,当接收到电子称重仪的重量数据,为了将该重量数据与货物识别条码信息进行关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电子秤发出的重量数据存储到第一数据存储器。
(b)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不是手持式电子称,但是本领域中具有蓝牙输出功能的手持式电子称也是非常普遍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第(3)点意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3)为“蓝牙接收端口、条码扫描器、数码测量尺的输出端与第一数据存储器的输入端之间还设有一确认按钮,用以分别对蓝牙接收端口接收货物重量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识别条码信息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数码测量尺测量长宽高数据及输入第一数据存储器的操作进行确认”,本领域中对操作进行确认的过程,当按下确认按钮,才执行相应的操作,这样是可以防止误操作的,所以合议组认定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误操作,这并没有错误。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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