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的特设uService-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见证的特设uService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64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59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3919.8
申请日:2011-08-01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承承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宋雪梅
国际分类号:G06Q30/06,G06Q3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有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3919.8,名称为“见证的特设uService”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8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0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608264A,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的结果;以及将所述结果通知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证人中的选定者;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US2005/0108133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9日)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授权所述消费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所述证人鉴定所述消费和所述提供;所述证人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确定所述第一和第二要求相互符合,鉴定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19中的内容,其除引用部分之外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3隐含公开,基于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36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1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3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38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3-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3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43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5-19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5-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4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3项、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uConsumer自主发现和消费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方法,包括:
发现所述uService提供商提供的uService;
选择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
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
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
供应所述uService;
确定所述消费的成功或失败的结果;以及
将所述结果通知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证人中的选定者,其中,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选择所述uService包括自动匹配发现的uService和预确定的所需服务的特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服务包括在用户界面(UI)中显示发现的可用服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事务的至少一方可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组合所述方的uService和可用于所述方的uService,提供pService。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Service的未消费部分,确定pService;
确定用于所述pService的按比例值;以及
协商用于消费超过所述按比例值的所述pService的价格。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uService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uService相关联的值,所述值包括:价格、服务质量、uService提供商的可靠性、与所述uService相关联的类型、用于uService提供商的偏好、促销或uService提供商特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以下中选择的一项或多项,自动选择所述uService: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预确定的协商、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策略或所述偏好。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uConsumer收取消费所述uService的第一费用;
向所述uService提供商记入提供所述uService的第二费用;
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以及
响应确定所述失败:
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第一信誉,选择退还所述第一费用;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相关联的第二信誉,选择倒退所述第二费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部分基于选择的以下项之一确定选择退还或倒退费用:与装置接收所述退还或倒退费用相关联的失败的历史记录及所述消费发生的环境的可靠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Service是硬件、软件或所述uService提供商可访问的数据中的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以及其中所述供应包括在所述uConsumer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之间建立数据路径以便根据所述消费进行数据传送。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Service包括为所述uConsumer提供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资源的选择的一个或更多个。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所述资源包括:显示器、打印机、网络访问、数据访问、软件访问、硬件访问或代表所述uConsumer参与事务。
13. 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
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
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消费失败的报告;以及
将所述失败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
15. 一种用于见证在至少一个uConsumer与uService提供商之间协商的uService的事务的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确定描述所述事务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所述第一条款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条款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相关联;
比较所述第一和第二条款;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见证,确定所述事务的某方的信誉。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编码表示布置成存储由所述uConsumer加密编码的第一价格和由所述uService提供商加密编码的第二价格。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的身份。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uConsumer收取消费所述uService的第一费用;
向所述uService提供商记入提供所述uService的第二费用;
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
比较所述第一和第二费用中的选定者和阈值,并且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在留下所述第二费用给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同时将所述第一费用退还所述uConsumer。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事务的至少一方包括选择为见证所述事务的嵌入式证人逻辑,还包括所述嵌入式证人逻辑将所述事务的所述编码表示的解码卸载到外部方。
20. 一种包括uConsumer、uService提供商和证人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所述uConsumer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发现所述uService提供商提供的uService,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第一要求以及通过所述证人鉴定所述消费;
所述uService提供商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公布其uService的请求,协商对提供uService的第二要求以及通过所述证人鉴定所述提供;以及
所述证人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确定所述第一和第二要求相互符合,鉴定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以及授权所述消费,其中,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所述uConsumer还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应用公开密钥密码系统(PKC),执行确定所述第一要求的第一编码;
所述uService提供商还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应用所述PKC,执行确定所述第二要求的第二加密;
所述证人还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编码的组合,接收第三加密,执行从所述第三编码提取所述第一和第二编码,以及将所述第一和第二编码解码;
其中授权所述消费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解码的结果的比较。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uConsumer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所述第二编码,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编码,确定所述第三编码,以及将所述第三编码提供到所述证人。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uService提供商配置成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所述第一编码,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编码,确定所述第三编码,以及将所述第三编码提供到所述证人。
24. 一种上面存储有用于自主发现和消费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指令的机器可访问媒体,所述指令在由机器访问时,引发所述机器执行权利要求1-1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5. 一种用于uConsumer自主发现和消费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设备,包括:
用于发现所述uService提供商提供的uService的部件;
用于选择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部件;
用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的部件;
用于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的部件;
用于供应所述uService的部件;
用于确定所述消费的成功或失败的结果的部件;以及
用于将所述结果通知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证人中的选定者的部件,其中,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用于选择所述uService的部件包括用于自动匹配发现的uService和预确定的所需服务的特性的部件。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用于选择所述服务的部件包括用于在用户界面(UI)中显示发现的可用服务的部件。
28.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事务的至少一方可配置成至少部分基于组合所述方的uService和可用于所述方的uService,提供pService。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Service的未消费部分,确定pService的部件;
用于确定用于所述pService的按比例值的部件;以及
用于协商用于消费超过所述按比例值的所述pService的价格的部件。
30.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选择所述uService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uService相关联的值,所述值包括:价格、服务质量、uService提供商的可靠性、与所述uService相关联的类型、用于uService提供商的偏好、促销或uService提供商特性。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用于基于以下中选择的一项或多项,自动选择所述uService的部件: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预确定的协商、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策略或所述偏好。
32.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用于向所述uConsumer收取消费所述uService的第一费用的部件;
用于向所述uService提供商记入提供所述uService的第二费用的部件;
用于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的部件;以及
用于响应确定所述失败执行以下操作的部件:
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第一信誉,选择退还所述第一费用;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相关联的第二信誉,选择倒退所述第二费用。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设备,其中至少部分基于选择的以下项之一确定选择退还或倒退费用:与装置接收所述退还或倒退费用相关联的失败的历史记录及所述消费发生的环境的可靠性。
34.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uService是硬件、软件或所述uService提供商可访问的数据中的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以及其中所述用于供应的部件包括用于在所述uConsumer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之间建立数据路径以便根据所述消费进行数据传送的部件。
35.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uService包括为所述uConsumer提供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资源的选择的一个或更多个。
36. 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所述资源包括:显示器、打印机、网络访问、数据访问、软件访问、硬件访问或代表所述uConsumer参与事务。
37. 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设备,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的部件;
用于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的部件;
用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的部件,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以及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的部件。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用于接收所述消费失败的报告的部件;以及
用于将所述失败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的部件。
39. 一种用于见证在至少一个uConsumer与uService提供商之间协商的uService的事务的设备,包括:
用于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的部件;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确定描述所述事务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的部件,所述第一条款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条款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相关联;
用于比较所述第一和第二条款的部件;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的部件;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见证,确定所述事务的某方的信誉的部件。
40.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编码表示布置成存储由所述uConsumer加密编码的第一价格和由所述uService提供商加密编码的第二价格。
41.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用于鉴定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的身份。
42.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用于向所述uConsumer收取消费所述uService的第一费用的部件;
用于向所述uService提供商记入提供所述uService的第二费用的部件;
用于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的部件;
用于比较所述第一和第二费用中的选定者和阈值,并且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在留下所述第二费用给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同时将所述第一费用退还所述uConsumer的部件。
43. 如权利要求3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事务的至少一方包括选择为见证所述事务的嵌入式证人逻辑,还包括所述嵌入式证人逻辑将所述事务的所述编码表示的解码卸载到外部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3中,服务提供商的特征和来自服务消费者的选择标准并不涉及相同的服务。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5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2)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涉及的是信用管理,而非涉及某方的信誉;(3)根据权利要求15,至少部分基于比较,通知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uService。然而,如对比文件3的图8A和图8B所示,在比较之后,将比较的结果通知服务消费者,服务消费者发送响应,在将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之前需要进一步协商。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5中的“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的许可证服务器只是给用户发送的使用服务的凭证,并不涉及对服务提供方和消费方身份、协商内容等的鉴定。由此,为了提高服务提供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为使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14中只限定了“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并未限定鉴定的具体内容,而对比文件3中通过证人对双方协商条款进行匹配的过程,也属于一种鉴定,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在交易系统中,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信息鉴定,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对比文件1公开了协商对消费uService的要求。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19、37-4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以及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确定描述所述事务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2)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见证,确定所述事务的某方的信誉;(3)通知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38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3-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3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43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5-19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5-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4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而该些第一特征和第二特征(相当于第二条款)、以及选择标准(相当于第一条款)用于描述的是与消费者和提供商相关的服务,以及在服务中双方进行协商的服务的具体事务,这一点上,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是一致的;(2)对比文件3的所公开的内容涉及的是消费者和提供商的信誉。而信用和信誉在本领域中并无实质性区别;(3)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确认服务是否可以成功进行,将该结果通知给服务商中的选定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计43项权利要求),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添加到权利要求13中,将技术特征“证人来”和“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添加到权利要求15中,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15,并对权利要求37和权利要求39分别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15相适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可知,当在服务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经由中间人协商之后同意形成服务合同所需的完整条款集时,提供该服务,对比文件3的上述公开内容并没有提到服务消费者的信誉;(2)对比文件3服务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经由中间人的协商来提供服务,这不同于权利要求13中的特征“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在对比文件3中的中间人用于协商形成服务合同所需的条款,而权利要求13中的证人用于授权消费。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15、37、39如下:
“13.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
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
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
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15.一种用于证人来见证在至少一个uConsumer与uService提供商之间协商的uService的事务的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确定描述所述事务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所述第一条款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条款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相关联;
比较所述第一和第二条款;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见证,确定所述事务的某方的信誉,
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37.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设备,包括:
用于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的部件;
用于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的部件;
用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的部件,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以及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的部件,
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39.一种用于证人来见证在至少一个uConsumer与uService提供商之间协商的uService的事务的设备,包括:
用于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的部件;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确定描述所述事务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的部件,所述第一条款与所述uConsumer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条款与所述uService提供商相关联;
用于比较所述第一和第二条款的部件;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的部件;
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见证,确定所述事务的某方的信誉的部件,
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包括权利要求第1-43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3项,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有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下述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608264A,公开日为2005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US2005/0108133A1,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9日。
在下述审查意见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14、20-38的创造性。此外,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3-19、24、37-43的创造性,具体评述如下: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uConsumer自主发现和消费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提供和准许权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提供者产生至少一个包含项目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提供,把所述提供呈交给第一消费者(发现所述uService提供商提供的uService);当用户希望使用受保护的内容42时,用户作出对于内容42的请求(相当于选择所述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接收来自第一消费者的、表示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一个选择,以及产生对第一消费者准许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许可证;许可证服务器50管理加密密钥以及发出受保护内容42的许可证52(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然后客户机环境30中的客户机部件60将进行到根据许可证52中规定的权利和条件解译许可证52,并允许使用内容42(相当于供应所述uService);使用权利可以是把内容42打印三次的权利,每次行使使用权利,都使状态变量的值“打印次数”递增(相当于确定所述消费的成功的结果)。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2)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的结果;以及将所述结果通知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证人中的选定者;(3)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用户的消费进行监管;(2)如何确认消费是否成功;(3)如何保证消费的安全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确定所述消费的成功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确定所述消费的失败的结果,并且将消费失败的结果通知所述uService的提供商或者证人中的选定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用户消费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在各种实施例中,如中间人330中的代理可以被配置为,借助于借记消费者的账户和贷记提供商的账户,来执行信誉管理和/或响应于财务考虑而终止服务的提供。即,中间人330在服务过程中,可以关注消费者的信誉,基于此,为了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在接收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之后,中间人330容易想到在协商服务的具体要求之前,先确定消费者的信誉,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服务的具体要求基于消费者的信誉,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的作用是在消费者寻求感兴趣的服务过程中,通过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条件的一组服务,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内容。此外,在消费者选择该服务后,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步骤850至步骤865)可以包括在线服务市场360,但是这也可以直接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即不需要在线服务市场360参与其中)。但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也并未公开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之后,将消费的要求提供给“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也并未对该消费进行授权。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之后,还要进行“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的步骤。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与其结合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特征(1)的存在,实现了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uConsumer之间的消费见证,实现了见证条件下的授权消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1、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提供和准许权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第13页第2段):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提供者产生至少一个包含项目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meta-rights)的第一提供,把所述提供呈交给第一消费者(相当于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当用户希望使用受保护的内容42时,用户作出对于内容42的请求(相当于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接收来自第一消费者的、表示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一个选择(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以及产生对第一消费者准许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许可证;在步骤812中考虑消费者信息,用于消费者选择的进一步的分析,例如,简况可以包括消费者的信任的额定等级或地址(相当于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以提供某些权利(相当于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
该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用户的消费进行监管。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的作用是在消费者寻求感兴趣的服务过程中,通过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条件的一组服务,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内容。此外,在消费者选择该服务后,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步骤850至步骤865)可以包括在线服务市场360,但是这也可以直接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即不需要在线服务市场360参与其中)。可见,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被配置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也并未公开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之后,将消费的要求提供给“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也并未对该消费进行授权。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之后,还要进行“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的步骤,也并未公开其中的“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与其结合并不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实现了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uConsumer之间的消费见证,实现了见证条件下的授权消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方法,对比文件3作为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服务购买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3]-[0099]、[0106]段,图8A、8B):在步骤850中,服务消费者对服务中感兴趣的表达从在线服务市场360发送到服务的提供者(相当于接收来自所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在步骤855中,由在线服务市场360接收提供者响应;在协商步骤860中,服务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进一步的通信,直到达成了形成服务合同所需的一组完整的术语或者放弃了形成服务合同的尝试(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该通信可选地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当条款协商成功后,在步骤865中提供该服务。在各种实施例中,如中间人330中的代理可以被配置为,借助于借记消费者的账户和贷记提供商的账户,来执行信誉管理和/或响应于财务考虑而终止服务的提供(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
该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确定所述uConsumer的信誉,所述要求至少部分基于所述uConsumer的所述信誉;(2)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其中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保证消费的安全性;(2)如何对用户的消费进行监管。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在各种实施例中,如中间人330中的代理可以被配置为,借助于借记消费者的账户和贷记提供商的账户,来执行信誉管理和/或响应于财务考虑而终止服务的提供。即,中间人330在服务过程中,可以关注消费者的信誉,基于此,为了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在接收到uConsumer的对uService的发现请求之后,中间人330容易想到在协商服务的具体要求之前,先确定消费者的信誉,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服务的具体要求基于消费者的信誉,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的作用是在消费者寻求感兴趣的服务过程中,通过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条件的一组服务,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内容。此外,在消费者选择该服务后,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步骤850至步骤865)可以包括在线服务市场360,但是这也可以直接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即不需要在线服务市场360参与其中)。然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被配置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也并未公开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之后,将消费的要求提供给“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也并未对该消费进行授权。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之后,还要进行“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的步骤,也并未公开其中的“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供和准许权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提供者产生至少一个包含项目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提供,把所述提供呈交给第一消费者;当用户希望使用受保护的内容42时,用户作出对于内容42的请求;接收来自第一消费者的、表示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一个选择,以及产生对第一消费者准许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许可证;许可证服务器50管理加密密钥以及发出受保护内容42的许可证52(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然后客户机环境30中的客户机部件60将进行到根据许可证52中规定的权利和条件解译许可证52,并允许使用内容42;使用权利可以是把内容42打印三次的权利,每次行使使用权利,都使状态变量的值“打印次数”递增。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许可证服务器50”被配置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也并未公开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之后,将消费的要求提供给“许可证服务器50”。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至少部分基于提供所述要求到证人,授权所述消费”的步骤,也并未公开其中的“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与其结合并不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实现了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uConsumer之间的消费见证,实现了见证条件下的授权消费。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证人来见证在至少一个uConsumer与uService提供商之间协商的uService的事务的方法。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服务购买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3]-[0099]、[0106]段,图8A、8B):在步骤810和815中,在线服务市场360接收服务提供商的第一特征和第二特征(相当于第二条款);在步骤820中,在线服务市场360从服务消费者中接收选择标准(相当于第一条款);在比较步骤825可以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该限制的服务合同的一组服务和相关联的服务提供商(相当于比较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在步骤830中,服务消费者被通知步骤825的结果;在步骤835中,从服务消费者接收对建议步骤830中提供的通知的响应。该响应可以包括选择该组服务中的一个服务(相当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所述事务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表示;至少部分基于所述编码表示,确定描述所述事务的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2)至少部分基于所述见证,确定所述事务的某方的信誉;(3)通知uService提供商中的选定者他们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4)所述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实现条款的表示;(2)如何保证消费的安全性;(3)如何实现服务结果的确认;(4)如何对用户的消费进行监管。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电子商务中,为了提高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对交易所涉及的数据进行编码或加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基于编码表示确定对比文件3中与消费者和提供商有关的条款,是基于上述惯用手段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在各种实施例中,如中间人330中的代理可以被配置为,借助于借记消费者的账户和贷记提供商的账户,来执行信誉管理和/或响应于财务考虑而终止服务的提供。即,中间人330在服务过程中,可以关注于消费者和提供商的信誉,基于此,为了以后提供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中间人330容易想到在服务过程中,依据二者的协商过程(即见证二者之间的协商)确定与消费者和提供商相关的信誉,从而提供更加可靠安全的服务内容。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步骤830中,服务消费者被通知步骤825的结果;在步骤835中,从服务消费者接收对建议步骤830中提供的通知的响应。该响应可以包括选择该组服务中的一个服务(相当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比较,通知所述uConsumer能够进行所述uService)。基于该公开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确认服务是否可以成功进行,将该结果通知给服务商中的选定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的作用是在消费者寻求感兴趣的服务过程中,通过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条件的一组服务,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内容。此外,在消费者选择该服务后,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步骤850至步骤865)可以包括在线服务市场360,但是这也可以直接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即不需要在线服务市场360参与其中)。基于上述内容,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被配置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即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供和准许权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提供者产生至少一个包含项目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提供,把所述提供呈交给第一消费者;当用户希望使用受保护的内容42时,用户作出对于内容42的请求;接收来自第一消费者的、表示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一个选择,以及产生对第一消费者准许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许可证;许可证服务器50管理加密密钥以及发出受保护内容42的许可证52;然后客户机环境30中的客户机部件60将进行到根据许可证52中规定的权利和条件解译许可证52,并允许使用内容42;使用权利可以是把内容42打印三次的权利,每次行使使用权利,都使状态变量的值“打印次数”递增。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许可证服务器50”被配置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即证人被配置为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
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与其结合并不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4)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的存在,实现了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uConsumer之间的消费见证。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6-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16-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0-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包括uConsumer、uService提供商和证人的系统,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提供和准许权利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提供者产生至少一个包含项目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提供,把所述提供呈交给第一消费者(相当于所述uService提供商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公布其uService的请求);当用户希望使用受保护的内容42时,用户作出对于内容42的请求(相当于所述uConsumer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发现所述uService提供商提供的uService);接收来自第一消费者的、表示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一个选择(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第一要求;协商对提供uService的第二要求),以及产生对第一消费者准许所要求的使用权利和超越权利的第一许可证;许可证服务器50管理加密密钥以及发出受保护内容42的许可证52;在步骤812中考虑消费者信息,用于消费者选择的进一步的分析,例如,简况可以包括消费者的信任的额定等级或地址,以提供某些权利。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证人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确定所述第一和第二要求相互符合;(2)通过所述证人鉴定所述消费和所述提供;证人被配置成鉴定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以及授权所述消费;(3)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用户的消费进行监管并保证消费的安全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线服务商店接收消费者发送的选择标准,该选择标准包括消费者数据,如消费者偏好、消费者限制、和/或消费者能力,这些选择标准通过中间人330和/或配置引擎生成条款数据;在比对步骤825,将选择标准和服务提供商的特征进行对比,以识别出和选择标准相匹配的服务;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当条款协商成功后,在步骤865中提供该服务(相当于所述证人配置成执行至少以下操作:确定所述第一和第二要求相互符合)。可见,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其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0106]段):在众多实施例中,如中间人330中的一个,可以被配置为评价一个服务提供商的账户信誉,完成信誉管理(相当于所述证人能够跟踪与装置相关联的信用及装置的信誉)。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的作用是在消费者寻求感兴趣的服务过程中,通过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条件的一组服务,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内容。此外,在消费者选择该服务后,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步骤850至步骤865)可以包括在线服务市场360,但是这也可以直接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即不需要在线服务市场360参与其中)。但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即鉴定所述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也并未对该消费进行授权。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进行协商之后,还要进行“通过所述证人鉴定所述消费”和“通过所述证人鉴定所述提供“的步骤,也并未公开其中的“证人被配置成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以及授权所述消费”。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与其结合并不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实现了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uConsumer之间的消费见证,实现了见证条件下的授权消费。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1-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2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上面存储有用于自主发现和消费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指令的机器可访问媒体,其中所述机器执行权利要求1-1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理由2.1-2.4),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3-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理由2.3-2.6),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25-3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3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uConsumer自主发现和消费uService提供商的uService的设备,其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1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理由2.1-2.2)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25-3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37-3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3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uService提供商自主提供uService到uConsumer的设备,其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3-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理由2.3-2.4),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理由2.3-2.4),因此,该权利要求37-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39-4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9-4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证人来见证在至少一个uConsumer与uService提供商之间协商的uService的事务的设备,其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5-19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5-19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理由2.5-2.6),该权利要求39-4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相关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
(1)在对比文件1中的许可证服务器只是给用户发送的使用服务的凭证,并不涉及对服务提供方和消费方身份、协商内容等的鉴定。由此,为了提高服务提供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为使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3中通过证人对双方协商条款进行匹配的过程,也属于一种鉴定,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7页第2段):许可证服务器50管理加密密钥以及发出受保护内容42的许可证52(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然后客户机环境30中的客户机部件60将进行到根据许可证52中规定的权利和条件解译许可证52,并允许使用内容42(相当于供应所述uService)。然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许可证服务器50”被配置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即鉴定所述uService提供商和所述uConsumer),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进为采用证人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并进行消费授权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3]-[0101]段):在协商步骤860中,在消费者和提供者之一之间交互地执行协商(相当于协商对消费所述uService的要求),并且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协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的作用是在消费者寻求感兴趣的服务过程中,通过识别与匹配在选择标准内指定的偏好,能力或限制等,形成满足条件的一组服务,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可选择的服务内容。此外,在消费者选择该服务后,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步骤850至步骤865)可以包括在线服务市场360,但是这也可以直接在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进行(即不需要在线服务市场360参与其中)。然而,对比文件3中通过证人对双方协商条款进行匹配的过程,是通过在线服务市场360来促进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交互地进行协商,其并未公开“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鉴定消费者和提供者(即鉴定所述所述uConsumer和uService提供商),“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也并未对该消费进行授权。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在进行协商之后,还要进行 “用配置成授权所述消费的证人进行鉴定”的步骤,其中的“在线服务市场360、经纪人330或第三方”也不能用于授权消费。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3项,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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