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次性容器的饮料配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一次性容器的饮料配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55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9662
优先权日:2013-07-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48141.9
申请日:2014-07-01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迈尔霍菲儿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曲金芳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刘丹丹
国际分类号:B67D3/00(2006.01);B67D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8141.9,名称为“具有一次性容器的饮料配制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迈尔霍菲儿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01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3258166A,公开日为1966年06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09/0266849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3:DE3622777A1,公开日为1988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4:WO2012/113457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热饮或冷饮的饮料配制系统,包括:
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包括至少一个电磁体(20;20’)和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设计为控制所述电磁体(20;20’);
至少一个用于饮料组分的一次性容器,适用于能替换地插入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其中,所述一次性容器包括储存器和具有衔铁(21;21’)的输出装置(10;10’),所述衔铁(21;21’)在打开位置与关闭位置之间被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输出装置(10;10’)上,并且所述衔铁(21;21’)被设计为,能够通过由所述至少一个电磁体(20;20’)所产生的磁场的作用至少从一个位置运动至另一个位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衔铁(21;21’)在所述输出装置(10;10’)上被设置为,使得所述衔铁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打开所述输出装置(10;10’),用于饮料组分从所述储存器连续流经并流出所述输出装置(10;10’);并且
所述衔铁(21)设有凹部(16)和所述输出装置(10)设有鼻部(18),当所述衔铁(21)处于关闭位置时,所述凹部和所述鼻部彼此接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被设计为,使得所述控制器通过控制所述电磁体(20;20’)能够使所述衔铁(21;21’)运动至所述打开位置保持预设的时间间隔,其中,通过所述输出装置(10;10’)从所述储存器从所述一次性容器流出的饮料组分的量,能够通过所述时间间隔的长度被调节。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不具有计量腔室。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衔铁(21;21’)的至少一部分由能磁化的材料构成,并且优选是金属的。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可移动的衔铁(21’;21”)配设有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使得磁场线被归组地并有目的地在所述配对衔铁的端面上沿所述可移动的 衔铁的纵向方向流动。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的衔铁(21’;21”)配设有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使得衔铁和配对衔铁的纵轴线处于同一轴线中,所述轴线优选还与所述衔铁的轴向或纵向的运动方向一致。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的衔铁(21’;21”)和所述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是销状的。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除所述衔铁和可选地设置的弹性元件以及可选的配对衔铁之外,不具有其他的金属元件。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性容器的输出装置(10;10’)具有弹性元件(23’),所述弹性元件对所述衔铁(21;21’)施加回位力,所述回位力与所述衔铁(21;21’)的由所述磁场引起的运动反向地取向,优选与所述衔铁(21;21’)从所述关闭位置到所述打开位置的运动反向地取向。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不能松脱地与所述储存器连接。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是优选基本上套管状的元件,所述元件基本上由至少一个形成空心腔室(13;13’)的壁(11;11’)、可移动地保持在所述空心腔室中的衔铁(21;21’)和衔铁引导件组成,其中,所述衔铁(21;21’)通过所述输出装置(10;10’)内的磁场的作用,能够在打开位置与关闭位置之间运动。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的至少一个组件具有至少一个第一构件(41;51;71;81)和第二构件(52),其中,两个所述构件(41;51;71;81;52)中的至少一个在表面上具有开放的凹处,所述凹处与另一所述构件的另一表面一起、优选与另一所述构件(41;51;71;81;52)的互补凹处一起,在所述至少一个组件的组装状态下形成封闭的通道或腔室,其中,所述通 道或腔室适用于引导饮料组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构件(41;51;71;81;52)配设有联接元件(57),所述联接元件使得所述构件(41;51;71;81;52)重复地连接和分离。
14. 一次性容器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中的应用,所述一次性容器包括储存器和具有衔铁(21;21’)的输出装置(10;10’),其中,所述应用优选以给出的顺序包括以下步骤:
1)将所述一次性容器插入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
2)操控至少一个所述电磁体(20;20’),以便使所述衔铁(21;21’)从一个位置运动至另一个位置,以便能够实现饮料组分从所述储存器连续地流经并流出所述输出装置(10;10’);
3)将具有所述输出装置(10;10’)的所述一次性容器从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移除,并清除具有所述输出装置(10;10’)的所述一次性容器;
4)将具有新的输出装置(10;10’)的新的一次性容器插入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
15. 一种用于安装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中的一次性容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容器为一次性的,其适用于能替换地插入饮料自动售货机;衔铁设有凹部和输出装置设有鼻部,当衔铁处于关闭位置时,凹部和鼻部彼此接合。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液体分配系统中的分配装置设置一次性的技术启示,其余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主要是将可移动的衔铁以及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的相关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12中。复审请求人认为:衔铁和配对衔铁的销状结构具有以下优点:两个衔铁之间的磁场线通过力施加到衔铁上的力的作用被归组超过三倍,使得输出装置的可靠打开是即使是紧凑型磁铁也能确保。通过将配对衔铁固定在输出装置内部,衔铁和配对衔铁之间的距离被确定为唯一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至少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出任何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出配对衔铁使得磁场线被归组地并有目的地在所述配对衔铁的端面上沿所述可移动的衔铁的纵向方向流动、也没有示出销状的配对衔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热饮或冷饮的饮料配制系统,包括:
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包括至少一个电磁体(20;20’)和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设计为控制所述电磁体(20;20’);
至少一个用于饮料组分的一次性容器,适用于能替换地插入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其中,所述一次性容器包括储存器和具有衔铁(21;21’)的输出装置(10;10’),所述衔铁(21;21’)在打开位置与关闭位置之间被可移动地设置在所述输出装置(10;10’)上,并且所述衔铁(21;21’)被设计为,能够通过由所述至少一个电磁体(20;20’)所产生的磁场的作用至少从一个位置运动至另一个位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衔铁(21;21’)在所述输出装置(10;10’)上被设置为,使得所述衔铁在所述打开位置处打开所述输出装置(10;10’),用于饮料组分从所述储存器连续流经并流出所述输出装置(10;10’);
可移动的衔铁(21’;21”)配设有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使得磁场线被归组地并有目的地在所述配对衔铁的端面上沿所述可移动的衔铁的纵向方向流动,
所述可移动的衔铁(21’;21”)和所述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是销状的;并且
所述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被固定在所述输出装置(10;10’)的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被设计为,使得所述控制器通过控制所述电磁体(20;20’)能够使所述衔铁(21;21’)运动至所述打开位置保持预设的时间间隔,其中,通过所述输出装置(10;10’)从所述储存器从所述一次性容器流出的饮料组分的量,能够通过所述时间间隔的长度被调节。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不具有计量腔室。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衔铁(21;21’)的至少一部分由能磁化的材料构成,并且优选是金属的。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的衔铁(21’;21”)配设有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使得衔铁和配对衔铁的纵轴线处于同一轴线中,所述轴线优选还与所述衔铁的轴向或纵向的运动方向一致。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除所述衔铁和可选地设置的弹性元件以及可选的配对衔铁之外,不具有其他的金属元件。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性容器的输出装置(10;10’)具有弹性元件(23’),所述弹性元件对所述衔铁(21;21’)施加回位力,所述回位力与所述衔铁(21;21’)的由所述磁场引起的运动反向地取向,优选与所述衔铁(21;21’)从所述关闭位置到所述打开位置的运动反向地取向。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不能松脱地与所述储存器连接。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装置(10;10’)是优选基本上套管状的元件,所述元件基本上由至少一个形成空心腔室(13;13’)的壁(11;11’)、可移动地保持在所述空心腔室中的衔铁(21;21’)和衔铁引导件组成,其中,所述衔铁(21;21’)通过所述输出装置(10;10’)内的磁场的作用,能够在打开位置与关闭位置之间运动。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的至少一个组件具有至少一个第一构件(41;51;71;81)和第二构件(52),其中,两个所述构件(41;51;71;81;52)中的至少一个在表面上具有开放的凹处,所述凹处与另一所述构件的另一表面一起、优选与另一所述构件(41;51;71;81;52)的互补凹处一起,在所述至少一个组件的组装状态下形成封闭的通道或腔室,其中,所述通道或腔室适用于引导饮料组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构件 (41;51;71;81;52)配设有联接元件(57),所述联接元件使得所述构件(41;51;71;81;52)重复地连接和分离。
12. 一次性容器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中的应用,所述一次性容器包括储存器和具有销状的、可移动的衔铁(21;21’)和销状的、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的输出装置(10;10’),其中,所述应用优选以给出的顺序包括以下步骤:
1)将所述一次性容器插入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
2)操控至少一个所述电磁体(20;20’),以便借助于所述销状的、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使所述销状的、可移动衔铁(21;21’)从一个位置运动至另一个位置,以便能够实现饮料组分从所述储存器连续地流经并流出所述输出装置(10;10’);
3)将具有所述输出装置(10;10’)的所述一次性容器从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移除,并清除具有所述输出装置(10;10’)的所述一次性容器;
4)将具有新的输出装置(10;10’)的新的一次性容器插入所述饮料自动售货机(30;30’)。
13. 一种用于安装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饮料配制系统中的一次性容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实施例1中柱塞5由不锈钢440C等铁磁金属制成,极片6也由不锈钢440C等铁磁金属制成。而对比文件2中的实施例2的操作原理类似于实施例1的操作原理,实施例2与实施1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在实施例2中,极片6放置在泵体101内。可见,实施例2中的柱塞105和极片106由不锈钢440C等铁磁金属制成。对比文件2中的极片106(即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被放置在泵体101内,密封头103刚性地连接到柱塞105(即可移动的衔铁),当螺线管电磁线圈8被致动时,磁通量总是垂直于柱塞105,由于磁场引起的拉力强度与柱塞105和极片106方形之间的距离成比例,随着柱塞105加速并且柱塞105和极片106之间的间隙变得更小,拉力强度非常快速地增加,并且柱塞105的速度和动量也相应地增加,直到柱塞105撞击极片106为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即极片106使得磁场线被归组,且在极片106的端面上沿所述柱塞105纵向方向流动。至于使得配对衔铁为销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形状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6-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容器为一次性容器,适用于能替换地插入饮料自动售货机;可移动的衔铁配设有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使得磁场线被归组地并有目的地在所述配对衔铁的端面上沿所述可移动的衔铁的纵向方向流动,可移动的衔铁和所述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是销状的;并且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被固定在输出装置的内部。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保证清洁将液体分配系统中的分配装置设置为一次性以及设置极片有助于在控制柱塞移动时使拉力强度快速增加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设置配对衔铁,使两个衔铁之间的磁场线通过力施加到衔铁上的力的作用被归组超过三倍,使得输出装置的可靠打开是即使是紧凑型磁铁也能确保,对比文件2公开了柱塞和极片由铁磁性金属制成,极片设置在泵体内,当螺线管电磁线圈被致动时,磁通量总是垂直于柱塞,由于磁场引起的拉力强度与柱塞和极片之间的距离成比例,随着柱塞加速并且柱塞和极片之间的间隙变得更小,拉力强度非常快速地增加,并且柱塞的速度和动量也相应地增加。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极片有助于在控制柱塞移动时使拉力强度快速增加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设置配对衔铁使得磁场线被归组地并有目的地在所述配对衔铁的端面上沿所述可移动的衔铁的纵向方向流动、可移动的衔铁和所述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是销状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热饮或冷饮的饮料配置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体分配装置,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热饮或冷饮的饮料配置系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0行到第5栏第13行,附图1-3):饮料自动售货机,包括线圈11(相当于至少一个电磁体)和电定时器11b(相当于控制器),电定时器11b通过电路与线圈11连接(相当于控制器被设计为控制电磁体);至少一个用于饮料组分的容器,适用于能插入饮料自动售货机,容器包括储存器1和具有衔铁12的输出装置,衔铁12在打开位置与关闭位置之间被可移动地设置在输出装置上,当线圈通电,衔铁12被吸引到上升到虚线位置并允许液体通过嘴部10释放(相当于衔铁12被设计为,能够通过由线圈11所产生的磁场的作用至少从一个位置运动至另一个位置,衔铁在输出装置上被设置为,使得所述衔铁在打开位置处打开所述输出装置,用于饮料组分从储存器连续流经并流出所述输出装置)。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容器为一次性容器,适用于能替换地插入饮料自动售货机;可移动的衔铁配设有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使得磁场线被归组地并有目的地在所述配对衔铁的端面上沿所述可移动的衔铁的纵向方向流动,可移动的衔铁和所述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是销状的;并且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被固定在输出装置的内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饮料配置系统的卫生条件和如何更好地移动衔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次性集成袋和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93]段,附图1-3、7a、7b、10):使用一次性集成袋和泵;可移动的柱塞105配设有不可移动的极片106,不可移动的极片106固定在泵101内部,当螺线管电磁线圈8被致动时,磁通量总是垂直于柱塞105,由于磁场引起的拉力强度与柱塞105和极片106之间的距离成比例,随着柱塞105加速并且柱塞105和极片106之间的间隙变得更小,拉力强度非常快速地增加,并且柱塞105的速度和动量也相应地增加,直到柱塞105撞击极片106为止。对比文件2未公开“可移动的衔铁(21’;21”)和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的纵轴线处于同一轴线中,所述轴线与所述衔铁的轴向或纵向的运动方向一致”。
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滑动控制阀外表面上设置导向筋,对比文件4公开了引导饮料组分的封闭通道或腔室,对比文件3和4也未公开“可移动的衔铁(21’;21”)和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的纵轴线处于同一轴线中,所述轴线与所述衔铁的轴向或纵向的运动方向一致”。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可移动的衔铁(21’;21”)和不可移动的配对衔铁(22’;22”)的纵轴线处于同一轴线中,所述轴线与所述衔铁的轴向或纵向的运动方向一致”,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本申请通过将衔铁和配对衔铁布置成彼此一条线,磁力线在轴向方向上的聚集和定向得以改善,在衔铁和配对衔铁之间存在强大的磁力,其沿期望的运动方向起作用,以便可移动衔铁在轴向方向上沿配对衔铁的方向移动,增加了作用在衔铁上的力,取得了确保输出装置的安全和可靠地打开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1、12
权利要求11和12均引用权利要求1-10,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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