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座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插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18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6617
优先权日:2013-07-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613.6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卫萍
合议组组长:彭慧
参审员:白茜
国际分类号:H01R13/717,H01R24/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613.6,名称为“插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伊顿保护系统IP有限两合公司,后变更为伊顿智能动力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US2005/0181657 A1,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插座装置包括墙壁插座、耦合器或类似装置;在壳体的外部上可见至少一个指示灯,其中所述指示灯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盖,指示灯设置在壳体的上表面上。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105285 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6日)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特别是在危险区域中连接插头的插座装置(1),其中,所述插座装置(1)为墙壁插座、法兰插座、耦合器或类似装置,并包括具有至少一个法兰插座(3)的壳体(2),其特征在于:在壳体(5)的外部上可见至少一个指示灯(4),其中所述指示灯(4)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4)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盖(6),所述指示灯(4)设置在所述壳体(2)的上表面(7)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至少部分地从所述壳体(5)的外部凸出。
3.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可以用不同的颜色和/或亮度操作。
4.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包括两个、三个或更多个光源。
5.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循环操作中可调整和/或预先设置不同的时钟频率。
6.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装置(1)包括微控制器(8)。
7.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8)可在出厂前、特别是以无线的方式进行寻址和编程。
8.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LED(发光二极管)。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指示灯被用于指示所述插座装置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所述插座装置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其中所述指示灯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盖,所述指示灯设置在所述壳体的上表面上,所述指示灯被用于指示所述插座装置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所述插座装置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不用的技术领域,其公开的防爆灯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指示灯的作用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特别是在危险区域中连接插头的插座装置(1),其中,所述插座装置(1)为墙壁插座、法兰插座、耦合器或类似装置,并包括具有至少一个法兰插座(3)的壳体(2),其特征在于:在壳体(5)的外部上可见至少一个指示灯(4),其中所述指示灯(4)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4)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盖(6),所述指示灯(4)设置在所述壳体(2)的上表面(7)上,所述指示灯(4)被用于指示所述插座装置(1)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所述插座装置(1)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至少部分地从所述壳体(5)的外部凸出。
3.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可以用不同的颜色和/或亮度操作。
4.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包括两个、三个或更多个光源。
5.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循环操作中可调整和/或预先设置不同的时钟频率。
6.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装置(1)包括微控制器(8)。
7.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8)可在出厂前、特别是以无线的方式进行寻址和编程。
8. 如上述权利要求任一所述的插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灯(4)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LED(发光二极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易爆区域使用的电插座,对比文件2涉及防爆灯,均是危险区域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2)对比文件1的指示灯可以指示锁定部件是否移除(即插座状态),并设置不同颜色进行警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爆灯可以进行照明,且在矿难或停电事故时闪烁报警,即给出了通过将指示灯设置成持续或循环操作形式以进行警示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插座装置为墙壁插座、耦合器或类似装置,所述指示灯设置在所述壳体的上表面上;所述指示灯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盖”,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有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报警灯能够根据锁定部件是否被移除,是否能够适用于易爆区域而发出不同颜色的指示光,从而指示插座装置的不同工作准备状态,红、绿指示光表示了与插座装置相关的信息或参数;即技术特征“所述指示灯被用于指示所述插座装置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所述插座装置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指示灯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的盖”被对比文件2公开,将盖设置为半透明,指示灯设置在壳体的上表面上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具有指示灯的适用于危险区域中的插座装置,对比文件2的作用在于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而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指示灯被用于指示所述插座装置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所述插座装置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指示灯可以用不同的颜色和/或亮度操作”,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循环操作中可调整和/或预先设置不同的时钟频率”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2016年01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5/0181657 A1,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1105285 A, 公开日为2008年01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危险区域中连接插头的插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易爆区域的电插座(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第[0093]段及附图1-18),该插座为具有壳体4的法兰插座(见说明书第[0053]段),至少一个报警灯(即指示灯),当锁定部件被移除,则点亮红色报警灯;锁定部件插入状态下,另外的绿灯点亮以便指示电插座处于可使用(见说明书第[0032]段)(即公开指示灯被用于指示插座装置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插座装置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由于报警灯可见,则其必然位于壳体外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插座装置为墙壁插座、耦合器或类似装置,所述指示灯设置在所述壳体的上表面上;所述指示灯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或半透明的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指示灯对工作环境的适应性以及持续报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电源隔离插座(相当于耦合器或类似装置)多功能防爆灯(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7),包括有电源隔离插座5,由多个白色、红色和绿色超高强度LED发光二级管集成的应急照明发光单元17,当发生矿难和停电事故时,能连续提供48小时以上的应急照明和红、绿闪烁报警光,还包括罩在外面的高强度透明防爆灯罩20(相当于所述指示灯可用于连续和/或循环操作,所述指示灯包括防爆且至少部分的透明的盖)。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提高了报警灯对工作环境的适应性。
此外,根据实际安装环境,将插座装置安装在墙壁上形成墙壁插座,以及便于醒目观察,将指示灯设置在壳体的上表面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爆灯具有透明的盖,而将盖设置为半透明的仅仅是盖体不同材料的选择,属于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8分别直接或间接地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将指示灯设置成至少部分地从壳体外部凸出的形式是将指示灯置于醒目位置,使其便于观察到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示灯可以亮红/绿光(见说明书第[003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指示灯设置成不同的亮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多个白色、红色和绿色超高亮度LED发光二极管集成的应急照明发光单元(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即公开指示灯包括多个光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光源数量设置两个或三个;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发生矿难和停电事故时,防爆灯能发出红、绿闪烁报警光(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则必然预先设置了不同的时钟频率,而根据实际需要在循环操作中对时钟频率进行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采用TOP2XX系列的三端开关电源控制器(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容易想到在插座装置中设置微控制器,而微控制器在出厂前以无线方式进行寻址和编程属于对微控制器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防爆灯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LED(见说明书第4页第11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的记载可知,锁定部件插入插座插入件中,则只有具有相应的编码孔的专用插头可以连接到插座,该专用插头适用于易爆区域;锁定部件从插座插入件中取出,则可以完全插入任何市售插头。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2]段进一步可知,当锁定部件移除时,指示灯发出红光,警告用户该插座不可用于易爆区域,即该指示灯指示了该插座针对易爆区域电源处于未准备好的状态;在锁定部件插座插入件时,指示灯发出绿光,表示即使在易爆区域中也可以使用该电插座,即该指示灯指示了该电插座对于易爆区域电源处于可以使用的准备好的状态。红、绿指示光表示了与插座装置相关的信息或参数。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指示灯被用于指示所述插座装置针对相应电源的工作准备状态和/或与所述插座装置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参数”。
(2) 首先,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指示灯可以用不同颜色操作”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见说明书第[0032]段)。指示灯的作用在于区分电插座的不同状态,除灯光的颜色外,灯光的强度,也即亮度也具有一定的区分度,能够指示不同的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不同亮度的指示灯来表示电插座处于不同的状态。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发生矿难和停电事故时,防爆灯能发出红、绿闪烁报警光(见说明书第3页第4行),则需要设置红、绿闪烁间隔时间,从而预先设置时钟频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红、绿闪烁报警光的时间间隔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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