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夹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10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4404
优先权日:2013-11-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62708.8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拉通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盖蕾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石迎军
国际分类号:B25J15/00(2006.01);B25J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2708.8,名称为“双夹持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74184,申请人为拉通德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5月16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2(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D273597A1,公开日为1989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11-114868A,公开日为1999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2、3)的双夹持器的管切机,所述管切机用于将所述圆形型材(2、3)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所述夹持器具有第一接收部(6)和第二接收部(7),
所述第一接收部具有第一支承部(6a)和另一第一支承部(6b),
所述第二接收部具有第二支承部(7a)和另一第二支承部(7b),
其中,双夹持器包括第一钳口(4)和第二钳口(5),所述第一钳口(4)具有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a、7a)以及所述第二钳口(5)具有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b、7b),
其中,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a、7a)彼此位置固定地连接,及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b、7b)彼此弹性地连接,并且,两个支承部(6a、7a)相对两个另一支承部(6b、7b)在移动方向(V)上来回移动,并且其中,产生弹力的狭窄的弹簧段(5b)设置在包括另一支承部(6b、7b)的两个钳口段(5a、5c)之间,
其中,所述第一钳口(4)和所述第二钳口(5)被插入至相同的中心夹紧器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另一第二支承部(7b)弹性地在移动方向(V)上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缝隙成形在包括两个另一支承部(6b、7b)的钳口段(5a、5c)之间,所述缝隙在一侧是敞开的,在另一侧通过弹簧段(5b)被限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缝隙(30)在其延伸的最大范围内具有恒定的缝隙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在非张紧状态下,第二支承部(7a、7b)彼此之间的 距离大于第一支承部(6a、6b)彼此之间的距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另一第二支承部(7b)的弹性移动平行于移动方向(V)。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通过双夹持臂(70),在所述夹持臂的一个端部处设置有具有两个接收部(6、7)的夹持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夹持头包括两个彼此相对移动的钳口(4、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管切机,
其特征在于,在纵向方向(L)上,支承部(6a、6b、7a、7b)的延伸与双夹持器类型有关,并且设计为可变的,但是,在纵向方向(L)上,弹簧段(5b)的延伸被构造为相同的,与支承部(6a、6b、7a、7b)的延伸无关。”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为管切机,管切机用于将圆形型材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切管效率。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和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关于第一钳口和第二钳口与中心夹紧器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记载是一致的;2)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双夹持器的管切机,对于双夹持器的数量并没有进行限定;即使限定为申请人所表达的只具有一个双夹持器的情况,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想到对双夹持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增减,上述改变不会导致本申请具有创造性;此外,夹持器的具体结构与其是否能应用于管切机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械手用于加工操作或者装配工作中,以减少时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用于管切机中,这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配置;至于用于实现将圆形型材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这仅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配置;3)对比文件2具有能够实现同时夹持两个不同直径的管段的技术效果,上述技术效果与本申请能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是将“管切机”修改为“切管机”,并对弹簧段增加了“由金属制成”的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针对切管机和双夹持器的改进,发明旨在实现的是一种可同时牢固地夹紧两个管段来进行切割并且之后被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的切管机,其中切管机仅能够进行小数量的管材梳理,双夹持器是小型的且适于安装在切管机中,并且能够同时牢固地夹紧两个管段;而对比文件2的发明重点在于设计一种简单的一体化装置来抓取很多个形状不同的制品,其是一种大型的夹持装置并且该大型夹持装置仅用于夹持制品,所以其结构必然是大型装置的结构设计并且必然无法适于切管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部分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机器人手装置来夹持两个制品,但是其本身具有的结构无法适于切管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直接应用于切管机。2、对比文件2的另一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同时抓取多个数量的制品的过程中,通过改变抓取构件中的弹性体的结构,来减小控制抓取构件的操纵力。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夹持部件8使用弹性材料形成,其是实现相应技术效果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当抓取物品时,通过变形部分17和18发生弹性变形,使得连接部分10和11可围绕变形部分17和18向后旋转,从而实现增加小的操纵力就获得足够的抓取力以抓取物体的技术效果;假设将对比文件2中的变形部分17、18设置为由金属形成,显然不可能实现连接部分10和11围绕变形部分17和18向后旋转的效果,也就不能实现对比文件2原本所期望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改变对比文件2中的夹持部件8的材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双夹持器的数量进行限定,因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在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仅设置一个双夹持器,用于两个管件夹持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如对比文件2图2所示的设置多个双夹持器,用于多个管件夹持的情形。此外,本申请并没有限定管切机的具体类型,因而应用于管切机中的夹持器需要具有何种结构、钳口需要采用何种方式固定均没有具体的限定,夹持器的具体结构与其是否能应用于管切机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对比文件2具有技术启示,能够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第一、第二钳口段的材料或者钳口段与弹簧段之间的关系,因而仅根据弹簧段由金属制成并不能排除第一钳口段和第二钳口段为弹性体材料制成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中通过弹簧段的变形实现抓取不同管径的管段,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变形部17、18(相当于弹簧段)的变形实现抓取不同管径的管段(参见图4),两者弹簧段的功能是相同的,至于采用何种能产生弹性的材料并不会导致功能的变化。此外,金属和弹性体材料均能够产生弹性变形是两者均具有的材料属性,将对比文件2中产生弹力的变形部17、18的材料由弹性体替换为金属仅是对其材料的常规替换,两者均能实现产生弹力的功能。因此,上述材料的常规替换并不会导致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本申请为具有双夹持器的切管机,切管机用于将圆形型材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并且双夹持器仅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②弹簧段由金属制成;第一钳口和第二钳口被插入至相同的中心夹紧器中。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切管机的传输效率。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和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虽然是切管机的双夹持器,但是其是用来传输被截断和倒棱后的双夹持器,即传输时夹持用的夹持器,并非切割时夹持用的夹持器,因此由于工况的不同,该双夹持器的夹紧力只需实现传输时“牢固地夹紧或夹持”即可,也即,只要是能实现传输时牢固夹持的双夹持器都能应用于切管机。其次,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多组双夹持器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的应用场合对其组数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面对切管机的仅需要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的工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其进行简化,从而设置一种仅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的双夹持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夹持构件8是可变形且使用橡胶或合成树脂弹性材料制成,并且基于其记载,仅能够确定夹持构件8内部的变形部17、18是可弹性变形的,而并未公开其具体材质。对比文件2变形部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金属制成的弹簧段的一样,都是基于其弹性变形来实现同时夹持两个不同管径的圆形型材,而采用何种弹性变形材料并不会导致其作用的变化。由于可弹性变形材料一般分为弹性金属材料和弹性非金属材料,基于金属和非金属所固有的材料属性可知,相较于弹性非金属材料,弹性金属材料具有弹性性能好、抗疲劳强度强的特质,从而设置弹簧段由金属制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设置其为金属制成后也能够实现接触部10、11围绕变形部17、18向后旋转的效果,即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是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述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b、7b)形成在所述第二钳口(5)中,所述第二钳口(5)包括第一钳口段(5a)和第二钳口段(5c),所述第一钳口段(5a)和所述第二钳口段(5c)彼此间隔缝隙(30);当同时夹持所述两个圆形型材(2、3)时,所述弹簧段(5b)发生弹性变形,使得所述第二钳口段(5c)朝向接近所述第一钳口段(5a)的方向移动并且所述缝隙(30)变窄”加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2、3)的双夹持器的切管机,所述切管机用于将所述圆形型材(2、3)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所述夹持器具有第一接收部(6)和第二接收部(7),
所述第一接收部具有第一支承部(6a)和另一第一支承部(6b),
所述第二接收部具有第二支承部(7a)和另一第二支承部(7b),
其中,双夹持器包括第一钳口(4)和第二钳口(5),所述第一钳口(4)具有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a、7a)以及所述第二钳口(5)具有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b、7b),
其中,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a、7a)彼此位置固定地连接,及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b、7b)彼此弹性地连接,并且,两个支承部(6a、7a)相对两个另一支承部(6b、7b)在移动方向(V)上来回移动,并且其中,产生弹力的狭窄的、由金属制成的弹簧段(5b)设置在包括另一支承部(6b、7b)的两个钳口段(5a、5c)之间,
其中,所述第一钳口(4)和所述第二钳口(5)被插入至相同的中心夹紧器中,并且
所述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6b、7b)形成在所述第二钳口(5)中,所述第二钳口(5)包括第一钳口段(5a)和第二钳口段(5c),所述第一钳口段(5a)和所述第二钳口段(5c)彼此间隔缝隙(30);
当同时夹持所述两个圆形型材(2、3)时,所述弹簧段(5b)发生弹性变形,使得所述第二钳口段(5c)朝向接近所述第一钳口段(5a)的方向移动并且所述缝隙(30)变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另一第二支承部(7b)弹性地在移动方向(V)上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缝隙成形在包括两个另一支承部(6b、7b)的钳口段(5a、5c)之间,所述缝隙在一侧是敞开的,在另一侧通过弹簧段(5b) 被限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缝隙(30)在其延伸的最大范围内具有恒定的缝隙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在非张紧状态下,第二支承部(7a、7b)彼此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支承部(6a、6b)彼此之间的距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另一第二支承部(7b)的弹性移动平行于移动方向(V)。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通过双夹持臂(70),在所述夹持臂的一个端部处设置有具有两个接收部(6、7)的夹持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夹持头包括两个彼此相对移动的钳口(4、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切管机,
其特征在于,在纵向方向(L)上,支承部(6a、6b、7a、7b)的延伸与双夹持器类型有关,并且设计为可变的,但是,在纵向方向(L)上,弹簧段(5b)的延伸被构造为相同的,与支承部(6a、6b、7a、7b)的延伸无关。”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接触部10和11同时抓取圆形型材时,通过圆形型材分别对接触部10和11施加压力,接触部10和11分别围绕变形部分17和18发生向后旋转以实现抓取。这使得在抓取过程中,两个接触部10和11必然在远离彼此的方向上分离,并且两个接触部10和11之间的缝隙16也将变宽。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当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2、3)时,弹簧段(5b)发生弹性变形,使得第二钳口段(5c)朝向接近第一钳口段(5a)的方向移动,而不是向彼此远离的方向移动,并且第一钳口段(5a)和第二钳口段(5c)之间的缝隙(30)也将变窄,而不是变宽。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相对于现有技术,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以下技术效果:即使被同时夹持的两个管段的直径不完全相同,其也可以被根据本申请的具有双夹持器的管切机夹紧,因此实现了对夹持器的精度要求,进而也满足了现代的管切机和其构件能够非常精准的工作。同时,管段在被截断后可以被传输至下一个工作站以进一步用于夹紧或清洗工艺等等,使得单位时间内被截断、加工和检验的管段数量被提高。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2(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的双夹持器的切管机。
经查,对比文件2(JP特开平11-114868A)公开了一种机器人手装置,其具有多组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5的双夹持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9]段,附图1-4):双夹持器具有第一接收部(凹陷部7、接触部10组成)和第二接收部(凹陷部7、接触部11组成),第一接收部具有凹陷部7(相当于第一支承部)和接触部10(相当于另一第一支承部),第二接收部具有凹陷部7(相当于第二支承部)和接触部11(相当于另一第二支承部),
其中,双夹持器包括夹持构件6(相当于第一钳口)和夹持构件8(相当于第二钳口),夹持构件6具有两个凹陷部7(相当于第一支承部和第二支承部),以及夹持构件8具有接触部10(相当于另一第一支承部)和接触部11(相当于另一第二支承部),
其中,两个凹陷部7彼此位置固定地连接,及接触部10、11彼此弹性地连接,并且,两个凹陷部7相对两个接触部10、11在移动方向上来回移动,并且其中,产生弹力的狭窄的变形部17、18(相当于弹簧段)设置在包括接触部10、11的两个钳口段之间,其中夹持构件6、8通过夹持装置3、4连接至共同的驱动部2(参见图1);并且
接触部10和接触部11形成在夹持构件8中,夹持构件8包括第一钳口段和第二钳口段,第一钳口段和第二钳口段彼此间隔缝隙16;
当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5时,变形部17、18发生弹性变形,使得第二钳口段朝向远离第一钳口段的方向移动并且缝隙16变宽。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为具有双夹持器的切管机,切管机用于将圆形型材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并且双夹持器仅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②弹簧段由金属制成;第一钳口和第二钳口被插入至相同的中心夹紧器中;③当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时,弹簧段发生弹性变形,使得第二钳口段朝向接近第一钳口段的方向移动并且缝隙变窄。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切管机的传输效率和夹持器的精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器人手装置的基础上,考虑到机器人手装置,即机械手是用于按照固定程序抓取、搬运物件或操作工具的自动操作装置,其广泛应用于机械制造、冶金、电子和轻工等领域,从而为了提高切管机传输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双夹持器应用于切管机,并用于将圆形型材从一个加工站传输至下一个加工站,这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配置;并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组双夹持器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的应用场合对其组数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面对切管机的仅需要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的工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其进行简化,从而设置一种仅用于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的双夹持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弹性变形的变形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其材质进行具体设置,相较于非金属弹性材料,弹性金属材料具有弹性性能好、抗疲劳强度强的特质,从而设置弹簧段由金属制成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设置第一钳口和第二钳口被插入至相同的中心夹紧器中,是其连接方式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DD273597A1)公开了一种用于同时夹持切片的多夹持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该多夹持器具有第一接收部(左边的抓取臂5和另一抓取臂8之间)和第二接收部(右边的抓取臂5和另一抓取臂8之间),第一接收部具有第一支承部(位于左边抓取臂5上)和另一第一支承部(位于左边另一抓取臂8上),第二接收部具有第二支承部(位于右边抓取臂5上)和另一第二支承部(位于右边另一抓取臂8上),其中,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彼此位置固定地连接,及另一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弹性地连接,并且,两个支承部相对两个另一支承部在移动方向上来回移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当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时,弹簧段发生弹性变形,使得第二钳口段朝向接近第一钳口段的方向移动并且缝隙变窄”,也未给出任何应用上述技术特征以解决提高夹持器的精度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技术特征的存在,即通过同时夹持两个圆形型材时,弹簧段发生弹性变形,使得第二钳口段朝向接近第一钳口段的方向移动并且第一钳口段和第二钳口段彼此间隔的缝隙变窄的设置,本申请可以达到当夹紧过程开始时,第二钳口段在移动方向V上准确地移动,使得第一管段2和第二管段3被牢固地夹紧或夹持,且能够实现对夹持器的精度要求,进而也满足了现代的切管机和其构件能够精准工作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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