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及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8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904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4453.5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福建天晴数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楠
合议组组长:熊金安
参审员:李玉萍
国际分类号:H04L12/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且对比文件中或者其它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进行相应改进的启示,且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使得本申请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4453.5,名称为“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建天晴数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监控客户端对进行中的线程数据信息进行监控,所述线程数据信息还包括总线程数;2)所述阈值依据Web服务器在单位时间内可维持正常运行的线程数进行预设,以及监控客户端依据Web服务器正常处理线程所需时长、当前时间以及线程创建时间,判断得到超时线程数。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独立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CN103686157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报警接口不是用于获取待监测数据,本申请中,Web服务器的接口是用于从Web服务器获取数据,且获取的是待监控信息。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运行的数据为运行的线程数据信息,也没有公开监控获取Web服务器当前运行中的线程数据信息,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一个是通过线程去执行监测,另一个是对线程本身进行监测,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中是对等待创建转码任务的时间进行判断,也即对运行数据等待被该线程调用的时间进行判断,而非对创建转码任务的时间进行判断,即不是对线程的处理时间进行判断,对比文件1仅公开判断等待时间超时的次数与设定阈值的大小,并未公开判断超时线程数与设定阈值的大小,也没有公开阈值是如何设定的。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控客户端通过请求Web服务器的接口获取Web服务器当前运行中的线程数据信息,所述线程数据信息包括总线程数和超时线程数;
监控客户端对所述线程数据信息进行监控,当监控到所述超时线程数超过预设的阈值时,进行提示;
所述阈值依据Web服务器在单位时间内可维持正常运行的线程数进行预设;监控客户端依据Web服务器正常处理线程所需时长、当前时间以及线程创建时间,判断得到超时线程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具体为:
所述监控客户端依据预设时间间隔发送请求Web服务器接口,实时获取所述线程数据信息;
监控客户端比较所述线程数据信息中超时线程数与预设的阀值的大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客户端将获取的线程数据信息存储为日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包括以短信息、电话和/或邮件方式提示维护人员。
5. 客户端监控线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监控客户端通过请求Web服务器的接口获取Web服务器当前运行中的线程数据信息,所述线程数据信息包括总线程数和超时线程数;
监控模块,用于监控客户端对所述线程数据信息进行监控,当监控到所述超时线程数超过预设的阈值时,进行提示;
预设模块,用于依据Web服务器在单位时间内可维持正常运行的线程数预设阈值;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判断单元,用于监控客户端依据Web服务器正常处理线程所需时长、当前时间以及线程创建时间,判断得到超时线程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客户端监控线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模 块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所述监控客户端依据预设时间间隔发送请求Web服务器接口,实时获取所述线程数据信息;
比较单元,用于监控客户端比较所述线程数据信息中超时线程数与预设的阀值的大小;
提示模块,用于监控客户端以短信息、电话和/或邮件方式提示维护人员。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客户端监控线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储模块,用于所述监控客户端将获取的线程数据信息存储为日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5]段)公开了报警数据是待监控数据中经过筛选出的报警信息,同样也是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待监控数据,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通过报警接口调取该报警信息,然而设置Web服务器接口调取所述数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的云转码各个环节线程实际上也是Web服务器当前运行的线程,只是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由监控客户端进行监控,然而设置监控客户端的目的是方便运维人员实时掌握各个线程的运行情况,因此设置监控客户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7]-[0083]段)公开了等待线程时间的超时线程,还设置了进行中的超时线程,根据说明书[0068]-[0083]段对各个环节运行数据的举例说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超时的线程数据以及设定阈值的大小,阈值是指能够产生的最低值或者最高值,因此根据Web服务器在单位时间内可维持正常运行的线程数进行阈值的预设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686157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客户端监控线程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云转码中提供报警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41]-[0112]段):步骤101,将预置的包含有报警项信息的报警监测线程分配到云转码运行过程的各环节中,各所述报警监测线程根据所述报警项信息监测对应的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步骤102,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在预置的报警项信息范围内时,生成报警数据存储于数据库中。步骤103,通过预置的报警接口调取该数据库中的所述报警数据并发送报警通知信息。其中,各个环节,进一步包括,获取媒资身份、创建转码任务、转码队列、分发、校验和通知消息队列。其中,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各个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在预置的报警项信息范围内时,进一步为: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获取媒资身份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对所述获取媒资身份的等待中超时和失败的数量分别为5、10或20时; 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创建转码任务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对所述创建转码任务的等待中超时和失败的数量分别为5、10或20时;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转码队列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对所述转码队列的等待中超时、进行中超时和失败的数量分别为10、20、50、100或200 时;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分发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对所述分发的等待中超时、进行中超时和失败的数量分别为1、5、10、20或50时;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校验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对所述校验的等待中超时、进行中超时和失败的数量分别为1、10或20时;所述报警监测线程监测到所述通知消息队列的环节上运行的数据对所述通知消息队列的等待中超时、进行中超时和失败的数量分别为1、10或20时。发送报警通知信息的方式,包括:email、信息或传真(相当于进行提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监控客户端通过请求Web服务器的接口获取Web服务器当前运行中的线程数据信息,所述线程数据信息包括总线程数和超时线程数;监控客户端对所述线程数据信息进行监控,当监控到所述超时线程数超过预设的阈值时,进行提示;所述阈值依据Web服务器在单位时间内可维持正常运行的线程数进行预设;监控客户端依据Web服务器正常处理线程所需时长、当前时间以及线程创建时间,判断得到超时线程数。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监控以及当监控的数据超出预定范围时进行报警提示,但是本申请监控的对象为线程,而对比文件1监控的对象为转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线程是用于监控各个环节的监控线程,是执行监控的主体,而非被监控的主体,同时对比文件1中示例的监控的各个环节的数据为是否等待中超时、是否进行中超时以及失败的数量,其没有公开云转码过程中各个环节是通过线程来执行的,更不涉及监控总线程数和超时线程数。其次,虽然通过线程执行转码中的各个环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相关启示,更没有给出当转码过程由线程执行时如何通过对线程进行监控实现对转码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监控的启示,同时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如何通过对线程进行监控实现对转码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以及在监控过程中监控何种数据、如何设置比较阈值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时监控线程状态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5,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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