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倾斜的抵钉座及管型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82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746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0956.9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派尔特(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蕴青
合议组组长:邵建霞
参审员:范文扬
国际分类号:A61B17/1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0956.9,名称为“可倾斜的抵钉座及管型吻合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派尔特(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092081 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3:CN 104207815 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第1-43段以及2018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倾斜的抵钉座,包括抵钉座组件和连接柱,其特征在于,所述抵钉座组件可枢转的与所述连接柱连接;所述抵钉座组件包括闩锁件、砧座盘、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所述砧座盘的近端开设有阶梯式凹槽,且在阶梯式凹槽内由远端至近端依次嵌套设置有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所述闩锁件的远端固定在所述砧座盘上,所述闩锁件的近端依次穿过限位圈、支撑圈、垫刀圈,并与所述连接柱的远端枢接;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对所述连接柱与所述闩锁件的枢接处可进行径向限定,且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可在轴线方向上被压入砧座盘的凹槽深处;
所述限位圈包括限位基部和限位插入部;所述限位基部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限位插入部;所述砧座盘的阶梯式凹槽的底部设有与所述限位插入部相对应的限位接纳部,所述限位接纳部可容纳所述限位插入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闩锁件包括圆形基部和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与所述圆形基部固定成一体结构;所述连接部的近端设有两个相对称的凸缘,且两个凸缘分别开设有对称的两个第一通孔;所述连接柱的远端开设有容纳通道,容纳通道的两侧壁分别开设有与两个第一通孔相配合的两个第二通孔;所述圆形基部固定在所述砧座盘上,连接部近端相对称的两个凸缘设置在所述容纳通道内,并通过销轴穿过两个第一通孔和两个第二通孔使闩锁件与连接柱相互枢接;且设置有扭簧,所述扭簧旋绕在所述销轴上,所述扭簧的一端抵接在所述闩锁件的近端,所述扭簧的另一端抵接在所述连接柱的远端;
所述连接柱的远端设有限定凸起,所述限定凸起对所述抵钉座组件的枢转方向及角度进行限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插入部为圆柱远端设有锥形突起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插入部的所述锥形突起结构的底面略大于限位接纳部的横截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突起结构的材质为包括合成树脂的塑性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圈包括限位基部和限位变形部;所述限位基部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限位变形部;所述限位变形部可被 挤压变形,使限位圈的整体轴向长度缩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变形部为脆性材料制成的凸片。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砧座盘上开设有至少两个渲泄孔。
9. 一种管型吻合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击发组件、传动组件和活动手柄;所述抵钉座可拆卸的连接在所述击发组件的远端,所述击发组件的近端与所述传动组件的远端连接,所述活动手柄设置在所述传动组件的近端,且所述活动手柄通过传动组件启动击发组件进行击发,以实现抵钉座的倾斜。”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抵钉座组件包括支撑圈,砧座盘近端的凹槽为阶梯式,支撑圈设置在限位圈和垫刀圈之间,共同对枢接处进行径向限定;(2)限位圈包括限位基部和限位插入部;所述限位基部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限位插入部;所述砧座盘的阶梯式凹槽的底部设有与所述限位插入部相对应的限位接纳部,所述限位接纳部可容纳所述限位插入部。而这些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其从属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8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管型吻合器,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由于权利要求1-5,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常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6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派尔特(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支撑圈是具有硬度的部件。而对比文件3的弹性滑套是一种弹性件,正常工作时需要发生弹性形变。②本申请的支撑圈能够通过其硬度特性增强器件施加挤压力的强度。位于垫刀圈后方的支撑圈由于具有厚度和硬度也可以有效的承受住环形刀所施加的挤压力,使支撑圈或其后的限位圈不至于被增大的挤压力所损坏,保证整个装置能够稳定的工作。而对比文件3的弹性滑套只是一种弹性件,并不具备可增强施加挤压力的硬度特性。③本申请的支撑圈是通过与垫刀圈与限位圈的配合实现对连接柱(即,钉砧杆8)的径向限位。而对比文件3的弹性滑套是通过单一部件以及形变特性完成对连接柱(即,钉砧杆8)的径向限位。二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④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限位插入部16插接在凹槽内的限位接纳部17中,利用限位接纳部17固定住限位插入部16以防止限位圈发生回退运动;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限位圈5上的限位变形部在挤压力的作用下变形,从而缩短限位圈的轴向长度,不会发生反向回退,能够使抵顶座组件1的倾斜更加稳定,提高了安全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倾斜的抵钉座,包括抵钉座组件和连接柱,其特征在于,所述抵钉座组件可枢转的与所述连接柱连接;所述抵钉座组件包括闩锁件、砧座盘、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所述砧座盘的近端开设有阶梯式凹槽,且在阶梯式凹槽内由远端至近端依次嵌套设置有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所述闩锁件的远端固定在所述砧座盘上,所述闩锁件的近端依次穿过限位圈、支撑圈、垫刀圈,并与所述连接柱的远端枢接;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对所述连接柱与所述闩锁件的枢接处可进行径向限定,且限位圈、支撑圈和垫刀圈可在轴线方向上被压入砧座盘的凹槽深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闩锁件包括圆形基部和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与所述圆形基部固定成一体结构;所述连接部的近端设有两个相对称的凸缘,且两个凸缘分别开设有对称的两个第一通孔;所述连接柱的远端开设有容纳通道,容纳通道的两侧壁分别开设有与两个第一通孔相配合的两个第二通孔;所述圆形基部固定在所述砧座盘上,连接部近端相对称的两个凸缘设置在所述容纳通道内,并通过销轴穿过两个第一通孔和两个第二通孔使闩锁件与连接柱相互枢接;且设置有扭簧,所述扭簧旋绕在所述销轴上,所述扭簧的一端抵接在所述闩锁件的近端,所述扭簧的另一端抵接在所述连接柱的远端;
所述连接柱的远端设有限定凸起,所述限定凸起对所述抵钉座组件的枢转方向及角度进行限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圈包括限位基部和限位插入部;所述限位基部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限位插入部;所述砧座盘的阶梯式凹槽的底部设有与所述限位插入部相对应的限位接纳部,所述限位接纳部可容纳所述限位插入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插入部为圆柱远端设有锥形突起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插入部的所述锥形突起结构的底面略大于限位接纳部的横截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突起结构的材质为包括合成树脂的塑性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圈包括 限位基部和限位变形部;所述限位基部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限位变形部;所述限位变形部可被挤压变形,使限位圈的整体轴向长度缩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变形部为脆性材料制成的凸片。
9. 根据权利要求2、4、5、6或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砧座盘上开设有至少两个渲泄孔。
10. 一种管型吻合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击发组件、传动组件和活动手柄;所述抵钉座可拆卸的连接在所述击发组件的远端,所述击发组件的近端与所述传动组件的远端连接,所述活动手柄设置在所述传动组件的近端,且所述活动手柄通过传动组件启动击发组件进行击发,以实现抵钉座的倾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不超范围,但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 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抵钉座组件还包括支撑圈,砧座盘近端的凹槽为阶梯式,支撑圈设置在限位圈和垫刀圈之间,共同对枢接处进行径向限定。而这些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其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管型吻合器,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由于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常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虽然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一种弹性滑套,但是弹性滑套也是具有硬度的部件,因此其客观上也具有支撑的作用。②首先,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弹性滑套在击发装置的击发作用下受力,并被推移至止退面上”(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可见弹性滑套受到击发装置的作用力,即挤压力,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硬度,必然会增加施加作用力的器件的挤压力强度。其次,在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此时,扭簧弹性势能被释放,推动钉砧相对钉砧杆翻转,并保持在翻转状态,以便于从装订环中取出”(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由此可以推断出,弹性滑套被击发装置推移至止退面上的操作必然是在吻合操作完成之后才进行的,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消化道吻合器通常具有环形切割刀,由此很容易想到上述推移至止退面的操作也是在切割完成时发生的。由于在环形切割刀完成切割后才退出器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弹性滑套被切割刀推动并不被破坏,以保证整个装置能够稳定工作。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垫刀圈和定位圈的配合实现对卡簧管的径向限位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通过具有一定厚度的弹性滑套实现对钉砧杆的径向限位的启示,为了使得整个装置更稳定工作、对枢接部进行稳定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垫刀圈和限位圈之间设置具有一定厚度的支撑圈以进行径向稳定限位。④:为了防止限位圈在击发完成后再退回到原始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限位圈在进入砧座盘后被固定其中,而为了使得限位圈不发生回退,使得限位圈的形状适于在插入砧座盘后和砧座盘固定接合或者发生形变以和砧座盘发生过盈配合从而固定其在砧座盘中的位置都是本领域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弹性滑套属于实体部件必然具有一定的硬度,同时必然也可以起到一定支撑作用,但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分析可知:钉砧座底部具有一用于在弹性滑套发生弹性变形后与其内壁过盈配合的止退面,显然上述弹性滑套在受到击发装置的击发作用下可以发生弹性形变,从而通过弹性形变被推移至止退面上,其并不能实现径向限位作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支撑圈不仅仅具有一定厚度和硬度的特性,同时其可以提高抵钉座组件可承受的来自于环形刀施加的挤压的强度实现相应的对枢接部进行径向限定作用。因此说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支撑圈在技术方案中的起到技术作用存在较大差异。②如果实现防止限位圈在击发后再回退到原始位置,可以对其击发后的限位圈直接实施进行进一步阻碍或是引入第三方结构对击发后的限位圈实施进行进一步阻碍,这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办法;然而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披露限位圈在进入砧座盘后被固定其中,该技术内容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方案,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查阅了相关书籍,没有任何本领域的教科书、工具书披露使用上述技术内容,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合议组没有对支持其观点进行举证,因此认定上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不客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第1-43段以及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倾斜的抵钉座,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外科手术用的管形吻合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0]段、图1-13):由图1可见,包括抵钉座组件和卡簧管3,“抵钉座1和连接座2固定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卡簧管3通过销轴7与连接座2转动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表明抵钉座组件可枢转的与连接柱连接;抵钉座组件包括抵钉座1、连接座2、垫刀圈4和定位圈5;由图3-5可见砧座盘的近端开设有凹槽,“定位圈5的撑脚部5-3分别位于垫刀圈4的相应的卡接槽4-5的下部中”(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结合图5和9表明,凹槽内由远端至近端依次嵌套设置有限位圈和垫刀圈;“抵钉座1和连接座2固定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表明闩锁件的远端固定在所述砧座盘上,“定位圈5由其定位筒部5-1套在连接座上”(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结合图5表明闩锁件的近端依次穿过限位圈和垫刀圈,由图9可见闩锁件与连接柱的远端枢接;“定位圈5由其定位筒部5-1套在连接座2上,且其下部将卡簧管3的定位部3-2套住,使连接座2不能转动”(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表明限位圈和垫刀圈对连接柱与闩锁件的枢接处可进行径向限定;“当相应的吻合器的环形刀切穿垫刀圈4的切穿部4-1后继续向上运动,进而顶住定位圈5的撑脚部5-3使定位圈沿卡簧管3的轴向向上运动,从而定位圈5的定位筒部5-1脱离卡簧管3的定位部3-2,此时通过扭簧6的作用力使抵钉座1向前翻转”,表明限位圈和垫刀圈可在轴线方向上被压入砧座盘的凹槽深处,抵钉座为可倾斜的。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卡簧管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柱;抵钉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砧座盘;连接座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闩锁件;定位圈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限位圈。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抵钉座组件还包括支撑圈,砧座盘近端的凹槽为阶梯式,支撑圈设置在限位圈和垫刀圈之间,共同对枢接处进行径向限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地对枢接处进行径向限位以及如何设置砧座盘近端凹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吻合器钉砧组件及吻合器,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1]段、图7-10):钉砧杆8具有一连接端81,连接端81及钉砧座4上套设有一用于限制钉砧杆8与钉砧6相对转动的弹性滑套11(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使用时,弹性滑套11在击发装置的击发作用下受力,并被推移至止退面12上,此时,扭簧9弹性势能被释放,推动钉砧6相对钉砧杆8翻转(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结合图10,弹性滑套11将枢接处进行径向限定,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具有足够厚度的滑套对砧座和钉砧杆进行径向限定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对枢接部进行稳定限定,在限位圈和垫刀圈之间设置支撑圈以对枢接部进行径向限定是容易想到的;此外,为了容纳各个圈,将砧座盘近端的凹槽设置为阶梯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的图9可见连接座2包括圆形基部和连接部,连接部与圆形基部固定成一体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座2的下部设有连接板2-1(相当于两个相对称的凸缘),连接板2-1中部设有贯穿其左右的销轴孔(相当于第一通孔)(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5),连接座2的连接板2-1位于卡簧管3的卡接槽3-1(相当于容纳通道)中,销轴7设置在卡簧管3的卡簧管销轴孔3-3(相当于第二通孔)和连接座2的连接板2-1的销轴孔中(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表明连接部近端对称的两个凸缘设置在容纳通道内,并通过销轴穿过两个第一通孔和两个第二通孔使闩锁件与连接柱相互枢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抵钉座1和连接座2固定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圆形基部固定在砧座盘上;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扭簧6套在销轴7上,扭簧6的上端抵住连接板2-1的相应部位,扭簧6的下端位于卡簧管3中(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结合图5可知,扭簧的一端抵接在闩锁件的近端,扭簧的另一端抵接在连接柱的远端;卡簧管3的上部前侧设有向上凸出的定位部3-2(相当于限定凸起)(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定位部3-2对所述抵钉座组件的枢转方向及角度进行限制。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使得限位圈包括限位基部和限位插入部,插入部插入阶梯式凹槽底部的限位接纳部是对限位圈结构的常规设计,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也均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或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该附加技术特征是为了使得限位圈进行轴向移动进行的常规设计。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见,在砧座盘上开设有渲泻孔,使得渲泻孔的数量为至少两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管型吻合器,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0]段、图1-13)一种管形吻合器,包括抵钉座、握压手柄15(相当于活动手柄),“抵钉座组件使用时,当相应的吻合器的环形刀切穿垫刀圈4的切穿部4-1后继续向上运动,进而顶住定位圈5的撑脚部5-3使定位圈沿卡簧管3的轴向向上运动,从而定位圈5的定位筒部5-1脱离卡簧管3的定位部3-2,此时通过扭簧6的作用力使抵钉座1向前翻转,从而便于手术结束后取出吻合器及抵钉座组件”(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表明该管形吻合器具有击发组件和传动组件,结合图1,表明活动手柄设置在传动组件的近端,且活动手柄通过传动组件启动击发组件进行击发,以实现抵钉座的倾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抵钉座组件由其卡簧管3可拆卸固定连接在钉仓筒10中的导向轴上(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表明抵钉座可拆卸的连接在击发组件的远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击发组件的近端与传动组件的远端连接。由于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倾斜的抵钉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常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首先,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一种弹性滑套11,但是弹性滑套也是具有硬度的部件,因此其客观上也具有支撑的作用,同时对比文件3的附图10中可以看出弹性滑套11位于弹性滑套11上限位台阶83的外径,将枢接处进行径向限定;其次,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的意见陈述中也承认:弹性滑套是通过单一部件以及形变特性完成对连接柱(即,钉砧杆8)的径向限位(参见提交复审时的意见陈述书第4页第8-9行)。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垫刀圈和定位圈的配合实现对卡簧管的径向限位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通过具有一定厚度的弹性滑套实现对钉砧杆的径向限位的启示,为了使得整个装置更稳定工作、对枢接部进行稳定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垫刀圈和限位圈之间设置具有一定厚度的支撑圈以进行径向稳定限位。②首先,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版第2部分第8章第4.10.2.2节中指出:“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合议组以说明理由的方式证明:“限位圈在进入砧座盘后被固定其中”为公知常识的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其次,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已经承认:“如果实现防止限位圈在击发后再回退到原始位置,可以对其击发后的限位圈直接实施进行进一步阻碍或是引入第三方结构对击发后的限位圈实施进行进一步阻碍,这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办法”(参见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书第2页第4段),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为了防止限位圈在击发完成后再退回到原始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限位圈在进入砧座盘后被固定其中,而为了使得限位圈不发生回退,使得限位圈的形状适于在插入砧座盘后和砧座盘固定接合或者发生形变以和砧座盘发生过盈配合从而固定其在砧座盘中的位置都是本领域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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